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安排网络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与市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9•【字号】温委办发[2011]133号•【施行日期】201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温委办发〔2011〕133号)市直属有关单位:《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9月29日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为有效解决国有企业现行公务用车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降低企业运行成本,促进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要求并借鉴外地公车改革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为目标,大力推进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社会化、市场化、货币化改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相统一、与推进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要求相一致的新型企业公务用车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
以保障正常工作秩序和生产经营秩序为原则,按照“坚定不移、平稳和谐”的方针,采取“整体推进,同步实施”的方式进行改革。
(二)注重实效。
切实降低公务用车费用,解决公务用车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促进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
(三)统一模式。
各企业实行统一的公车改革模式,执行基本相同的改革政策。
(四)公开透明。
广泛征求对公务用车改革的意见,严格规范实施过程,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车改思路按照“取消公务车辆、限额货币补贴、市场运作保障、同步组织实施”的工作思路,拍卖处置企业所有非生产经营性公务用车,企业管理层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务用车改为定额货币补贴,市域外公务及重大商务活动通过公共交通、购买交通服务等市场化途径解决,配置少量皮卡车以解决企业应急用车需求。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工作意见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3.12.05•【字号】•【施行日期】2003.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信息化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工作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数字浙江”的战略部署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推进“数字温州”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信息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主要任务根据市委、市政府提出建设“数字温州”的总体要求和我省“数字浙江”建设的任务分解,当前我市信息化工作要着力于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化,加大电子政务建设力度,发挥政府信息化的龙头作用;加快推进企业信息化,开展企业信息化改造,深化信息技术的应用;加快推进城市信息化,提升城市公共服务功能;加快推进农村信息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努力开创我市信息化建设新局面,为实施“一港三城”发展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一)抓紧做好《数字温州建设规划纲要》的编制工作。
做好信息化总体规划的研究编制工作,进一步明确信息化建设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加快我市信息化建设。
《数字温州建设规划纲要》包括基础网络平台和基础信息资源平台的建设内容,并对政府信息化、企业信息化、社区农村信息化等三大体系建设做出具体规划,明确目标和要求。
并根据“统一规划、联合共建”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信息化工作实际,积极配合做好《数字温州建设规划纲要》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建设。
电子政务是我市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促进政府部门提高工作效能、改善为民服务的重要手段。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安排市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听市长专线电话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安排市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听市长专线电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12•【字号】温政办[2012]28号•【施行日期】2012.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安排市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听市长专线电话的通知(温政办[2012]28号)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健全政府与群众定期沟通的长效机制,更好地倾听民声、汇聚民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今年继续安排市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听市长专线电话。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3月至12月,市长专线电话室定期邀请市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现场接听市长专线电话,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听取群众对相关热点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
二、有关现场接听市长专线电话的时间、主题等信息提前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听的主要内容及处理情况及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有关媒体上报道,接受群众监督。
接听现场邀请新闻记者参加。
三、市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听市长专线电话时,可指定本单位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一起参加,人数一般控制在5人以内。
四、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情况清楚、政策明确的,市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当场答复来电人;难以当场答复,需进一步了解情况、研究措施的,一般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回复来电人;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且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现场接听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主动联系相关事权单位,协调解决问题;由部门协调确有难度的,可提请市政府领导研究解决。
五、市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接听工作,根据接听时间安排表,提前一周确定接听主题,告知市长专线电话室工作人员,按时参与现场接听,并抓好受理件的落实工作。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附件备注:1.接听地点暂定在市行政管理中心主楼9楼2号会议室. 2.如有人事变动,由继任者接听。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18•【字号】温政办〔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温政办〔2024〕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18日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现对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持续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推动法规规章适时出台,突出“小快灵”,提高立法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以高质量地方立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为实施“强城行动”、打造全省高质量发展第三极提供法治源动力。
二、项目安排(一)力争在本年度内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
1.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4件)(1)为引导企业规范商业秘密管理,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全国首批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提请审议《温州市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条例(草案)》(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起草,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
(2)为固化提升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经验,切实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实现儿童成长环境高质量、高水平发展,提请审议《温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草案)》(市妇联负责起草,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政府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联系的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政府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联系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10•【字号】温政办[2006]104号•【施行日期】2006.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政府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联系的意见(温政办[2006]104号)为贯彻落实《中共温州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06〕53 号),在政府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联系,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市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工作会议和经济形势分析会,通报情况、部署工作、征求意见,视情邀请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列席;市政府召开某些专业性会议研究重大方针、政策、措施,根据需要按会议内容邀请有关民主党派负责人或他们成员中某些方面的专家和无党派人士参加。
市政府每年召开1-2次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座谈会,就政府全面工作或某项工作征求意见建议。
邀请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上述会议的有关事宜,由市政府办公室事先与市委统战部联系,请市委统战部确定参会名单并转达会议通知。
二、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发给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属各单位的政策性文件,同时抄送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等,视情分送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
三、市政府的《政府工作报告》,在草案基本形成以后,分送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征询意见。
四、进一步健全落实市政府领导与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人士结对交友制度。
市政府领导视情邀请交友对象参加有关调研和考察活动。
市政府领导不定期地邀请结对对象谈心,了解情况,交换意见,沟通思想,密切感情。
谈心活动每年至少1次以上。
各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人士也可就关心的重大问题,约请市政府领导进行交谈。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07•【字号】温政办〔2023〕69号•【施行日期】2023.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23〕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8月7日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机制,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独(全)资、控股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市本级其他国企、功能区国企、各县(市、区)国企参照执行或由其监管机构参照制定相关制度执行。
2.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定以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上述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温州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温州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温州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温州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4.09•【字号】温政办〔2014〕41号•【施行日期】2014.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温州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温州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温政办〔2014〕41号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财政局制定的《温州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温州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4月9日温州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市财政局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试行)》(浙委办发〔2013〕82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的通知》(财办行〔2013〕53号)和《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4〕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节约、务实、高效原则,加强会议计划和统筹,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和文件印刷费等。
(一)住宿费是指参会人员及工作人员会议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会人员及工作人员会议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会议室租金是指租用会议场地的费用支出。
(四)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等会务需要的租车费用支出。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11•【字号】温政办〔2024〕23号•【施行日期】2024.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温政办〔2024〕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浙政办发〔2021〕3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第一批)》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组织起草决策草案,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各承办单位应在目录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编制《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市司法局备案。
二、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办法》(浙档发〔2020〕14号)的规定,重视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对决策立项和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
三、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动态调整机制。
符合重大行政决策标准,但尚未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动态调整机制纳入《目录》后,方可启动决策程序。
附件: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第一批)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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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安排网络成员单位主要负责
人参与市长专线值班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温政办[2003]185号
【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12.25
【实施日期】2003.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安排网络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与市长专线值班的通知
(温政办〔2003〕1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开展“效能革命”和“化纠纷、解难题、办实事”活动,充分发挥市长专线“听民声、解民忧、聚民心”的作用,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继续安排市长专线网络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定期参与市长专线电话值班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1月开始,每周周一下午安排一个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到市长专线电话室接听来电,受理投诉,认真听取群众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及时解决群众提出的实际问题。
二、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市长专线室值班期间,同时邀请各新闻媒体记者参加。
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与值班的时间、单位主要职责、投诉承办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市长专线电话值班可带本单位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1-2人。
对来电反映的问题,如情况清楚、政策明确的,应当即答复来电人;难以当场答复但具备解决条件的,要尽快解决并限期反馈;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逐项抓好落实并告知来电人;确实解决不了的,要实事求是向来电人说明原因。
四、请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重视,届时安排好本单位工作,如期参与市长专线电话值班工作。
附件:2004年1月至6月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值班表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2004年1月至6月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值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