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文山社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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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茶陵县西角垅道路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株洲市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茶陵县西角垅道路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株洲市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茶陵县西角垅道路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29•【字号】茶政办发〔2020〕57号•【施行日期】2020.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茶陵县西角垅道路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茶政办发〔2020〕5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茶陵县西角垅道路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29日茶陵县西角垅道路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西角垅道路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68号令)、《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株政发〔2018〕17号)、《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株政发〔2017〕5号)、《茶陵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茶政发〔2017〕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凡在云阳街道西角垅道路建设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属物的征收补偿安置均适用本方案。

第三条县住建局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云阳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工作责任主体单位,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负责补偿和协调工作;县征地服务中心负责审核、征拆征收补偿及政策执行工作。

第二章征收补偿规定第四条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的认定:(一)征收补偿以《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土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结构类型、房屋用途以及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确认的房屋结构等级、质量等级、层高、成新率、室内装饰及附属设施等其它修正因素为依据。

福安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

福安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

福安市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为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保障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规范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征地补偿和搬迁安置标准㈠统一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土地征收补偿实行区片综合地价,按照《福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安政文〔2017〕106号)标准执行。

标准见附件1、2。

㈡统一农作物征收补偿标准农作物征收补偿实行动态补偿机制,每两年调整一次。

标准见附件3。

㈢统一坟墓迁移补偿标准鼓励坟墓迁移到骨灰塔楼安放和进公墓安葬,实行奖励机制补偿,杜绝因迁移而出现乱占土地,滥建新坟现象。

标准见附件4。

㈣统一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征收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实行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结构等级、附属物给予补偿。

标准见附件5、6、7。

1.房屋产权认定:⑴被征收房屋经有权机关批准,持有合法产权手续的;⑵被征收房屋经有权机关批准,办理用地、建设许可手续的;⑶被征收房屋持有1952年土改时由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财政部门办理的有关契据证明的;⑷被征收房屋在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设,符合建房申请条件的;⑸被征收房屋在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且不违反规划的;⑹被征收人原则上应提供房屋有关产权证明,如确因历史遗留等特殊原因无法提供被征收房屋产权依据的,由村、居、社区张榜公示无异议,出具证明,经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后认定。

属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房屋不予补偿、安置,责令限期自行拆除。

2.房屋面积测量:房屋层高在1.6米(不含1.6米)以下的,不计算面积;层高在1.6米(含1.6米)至2.2米(不含2.2米)的,按0.5层计算面积;层高在2.2米(含2.2米)至4米(不含4米)的,按1层计算面积;层高在4米(含4米)至6米(不含6米)的,按1.2层计算面积;层高在6米(含6米)至8米(不含8米)的,按1.4层计算面积;层高在8米(含8米)以上的,按1.6层计算面积。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演丰镇墟周边储备地块项目拟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方案的通告-海府〔2015〕118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演丰镇墟周边储备地块项目拟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方案的通告-海府〔2015〕118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演丰镇墟周边储备地块项目拟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方案的通告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演丰镇墟周边储备地块项目拟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方案的通告海府〔2015〕11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征收美兰区演丰镇美学、长宁头、后山、门桥、桥头等村民小组370.79亩集体土地的补偿方案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演丰镇墟周边储备地块项目建设。

二、征收项目用地位置: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范围内。

三、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琼府〔2014〕36号)《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征收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问题的请示》海土资征字(〔2014〕114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海南省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五、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方式:货币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美兰区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自动放弃权益。

七、本通告发布后在该项目征地范围内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通告。

海口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11日——结束——。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集体土地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集体土地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集体土地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12•【字号】•【施行日期】2022.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集体土地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定安县人民政府网定府办规〔2022〕3号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海南农垦母瑞山农场有限公司,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鸡岭分公司:《定安县集体土地征收管理规定》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12日定安县集体土地征收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章征地程序第四章征地补偿安置第五章征地费用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海南省农村土地征收试点办法》《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征收是指为公共利益需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被征地的农民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应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四条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组织下,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积极、主动、按时完成各项征地补偿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0]10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0]10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0〕101号)湘潭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批准〈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请示》(潭政[2010]6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二、你市要强化依法行政观念,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机制,确保房屋拆迁程序合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三、你市要切实加强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管理,妥善做好被拆迁人的住房安置工作。

附件: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附件: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依法规范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拆迁秩序,切实保护被拆迁单位和个人(下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土地,其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征收其原有剩余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经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性质的批复-财综[2004]19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性质的批复-财综[2004]19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性质的批复
正文: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性质的批复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财综[2004]19号)
辽宁省财政厅、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性质的请示》(辽财综[2003]519号)收悉,经商国地资源部,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费是征地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补偿安置资金,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应将其作为政府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结束——。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模板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模板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023〕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目的、范围及土地现状因XXX地块项目收储需要,需征收XXX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811公顷(1.2165亩),其中XXX村耕地0.0003公顷,农村宅基地0.0808公顷。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按《X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X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XXX号)文件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具体为:备注: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标准按XXX号文件第六条进行结算。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实行包干补偿与按实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实行包干补偿,现按丽政办—1—发XXX号文件执行,即按照耕地23.25000万元/公顷标准补偿给包干统筹,据实补偿给相应的所有权人(XXX村),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0.00700万元人民币。

以上合计,征收补偿费金额为人民币8.88745万元(大写:捌万捌仟捌佰柒拾肆元伍角)。

3.社保安置。

本次征地中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共 / 人。

4.鼓励被征地农民按照市有关规定参加就业培训。

三、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安置方式1.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参照《XXX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XXX号)文件执行。

2.本次安置按照(货币安置、公寓安置、产权调换)安置方式。

安置地点:XXX征收地块。

3.住宅搬迁补贴费、非住宅搬迁补贴费、住宅临时过渡费参照《XXX市市区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业停产损失补助费、房屋改变用途补助标准以及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公寓安置廉购价、优惠价标准的通知》(XXX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计发。

4.相关签约时间另行通告。

四、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XXX市人民政府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

—2—。

最新最新上海市奉贤区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最新上海市奉贤区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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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可删)
年最新上海市奉贤区征地补偿标准
上海市奉贤区土地共有二个片区:一区片范围:南桥镇/西渡街道/奉浦街道,区片补偿标准:51800元/亩。

二区片范围:庄行镇/青村镇 /金汇镇/柘林镇/四团镇/奉城镇/海湾镇,区片补偿标准:47700元/亩。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印发《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区人民请遵照执行。

专业拆迁律师将上海市奉贤区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大家:
上海市奉贤区土地共有二个片区:
一区片范围:南桥镇/西渡街道/奉浦街道,区片补偿标准:51800元/亩。

二区片范围:庄行镇/青村镇 /金汇镇/柘林镇/四团镇/奉城镇/海湾镇,区片补偿标准:4770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如您对这一补偿标准还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咨询专业拆迁律师,我们的律师将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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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陈家桥镇丰文山村颜家敦社、四楞碑社、石桥冲社、龙家院社、高石宝社、丰文山社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和《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沙府发[2009]6号)的有关规定,对征收你社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如下:一、批准征地范围、地类、面积和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经批准,本次征收陈家桥镇丰文山村颜家敦社集体土地0.3884公顷,其中:农用地0.3884公顷(耕地0.3016公顷);征收四楞碑社集体土地7.9064公顷,其中:农用地6.3026公顷(耕地5.4493公顷)、建设用地1.6038公顷;征收石桥冲社集体土地5.2394公顷,其中:农用地4.9120公顷(耕地3.9471公顷)建设用地0.3274公顷;征收高石宝社集体土地1.0332公顷,其中:农用地1.0332公顷(耕地0.9092公顷);征收丰文山社集体土地0.3606公顷,其中:农用地0.3606公顷(耕地0.3156公顷)。

(一)人员安置对象的确定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按有关规定农转非或以调整承包地方式予以安置:1、在籍农业人员;2、在校大中专学生及连续就读的研究生;3、现役义务兵;4、劳教劳改人员。

(二)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1.无法定婚姻关系或赡养(抚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

2.离休、退休和轮换回乡居住、落户的人员。

(三)农转非人数以实际转非人数为准。

二、土地补偿标准、金额及支付方式土地补偿费按被征地土地面积计算,标准为1.5万元/亩。

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0%,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三、安置补助费标准、安置途径及支付方式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给予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标准:28000元/人。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当月,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转非安置人员,全部按规定参加相应年龄段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按有关规定缴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和实施补偿安置工作具体承办单位沙坪坝区征地办,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农转非安置人员个人。

符合安置条件的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次月起,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

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

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困难生活救助、补助。

四、住房安置(一)、住房安置对象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二)、下列人员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1、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人员;2、拆迁时已经死亡的人员。

3、农转非人员的配偶为城镇户口,与农转非人员离婚后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三)、住房安置办法住房安置采取统建优惠购房安置、定点回购房安置和货币安置三种方式,由拆迁户自愿选择其中的一种,对选择统建优惠购房安置方式或定点回购房安置方式的拆迁户,以公告交房的时间作为住房安置的截止时间,此前符合政策规定新增加的属于住房安置的人员可补充安置,交房后住房安置责任终结;对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拆迁户,以签订货币安置协议书作为住房安置责任终结。

1、统建优惠购房安置(1)农转非人员每人可按285元/㎡的价格购买面积为30㎡的住房。

(2)持有两证的城镇人员,在他处确无住房的,经审核同意后,可按385元/㎡的价格每人购买30㎡的住房。

(3)农转非人员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为城镇人员,或配偶为主城九区以外的外地农业户口,且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可按385元/㎡的价格每人增购一个自然间(15㎡),与原户主合并安置。

(4)住房安置对象的直系亲属自1991年1月1日后从征地范围内转为城镇居民并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它处确无住房的人员,可按385元/㎡的价格每人购买30㎡的住房,与原户主合并安置。

(5)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住房的农转非人员,可按885元/㎡的价格购买30㎡的住房。

(6)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可按385元/㎡增购一个自然间(15㎡)的住房与原户主合并安置。

(7)农转非人员的子女为轮换工,在单位确无住房的,经审核同意后,可申请按770元/㎡增购一个自然间(15㎡)的住房与原户主合并安置。

(8)因户型设计限制,住房安置对象所购买的安置房,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385元/㎡的价格购买,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885元/㎡的价格购买;没有达到规定标准的,不足部分按770元/㎡的标准给被安置人。

2、定点回购房安置(1)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每人安置面积30㎡,定点回购房补贴价为800元/㎡;(2)持有两证的城镇人员,在他处确无住房的每人安置面积30㎡,定点回购房补贴价为700元/㎡;(3)农转非人员的配偶为城镇户口或为主城九区以外的外地农业户口的及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的,每人安置面积15㎡,定点回购房补贴价为700元/㎡,与原户主合并安置;(4)住房安置对象的直系亲属自1991年1月1日后从征地范围内转为城镇居民并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他处确无住房的每人安置面积30㎡,定点回购房补贴价为700元/㎡,与原户主合并安置;(5)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住房的农转非人员,每人安置面积30㎡,定点回购房补贴价为200元/㎡;(6)农转非人员已婚未育的,安置面积为15㎡,定点回购房补贴价为700元/㎡,与原户主合并安置;(7)农转非人员的子女为轮换工,在单位确无住房的,每人安置面积15㎡,定点回购房补贴价为315元/㎡,与原户主合并安置;(8)住房安置对象可凭定点回购房安置协议在规定安置区购买安置房,曾家安置点为700元/㎡,陈家桥安置点为800元/㎡,西永安置点为750元/㎡(电梯房在普通安置房基础上每平方米加100元),因户型限制超出5㎡部分按1800元/㎡价格购买。

没有达到规定标准的,不足部分按900元/㎡的标准给被安置人。

因户型和面积限制,经审核批准后可在安置总面积内分套购买。

3、货币安置(1)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每人安置面积30㎡,货币安置价格为1700元/㎡;(2)持有两证的城镇人员,在他处确无住房的每人安置面积30㎡,货币安置价为1600元/㎡;(3)农转非人员的配偶为城镇户口或为主城九区以外的外地农业户口的及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的,每人安置面积15㎡,货币安置价按1600元/㎡;(4)住房安置对象的直系亲属自1991年1月1日后从征地范围内转为城镇居民并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它处确无住房的每人安置面积30㎡,货币安置价为1600元/㎡;(5)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住房的农转非人员,每人安置面积30㎡,货币安置价为1100元/㎡;(6)农转非人员已婚未育的,安置面积为15㎡,货币安置价为1600元/㎡(7)农转非人员的子女为轮换工,在单位确无住房的,每人安置面积15㎡,货币安置价为1215元/㎡。

五、过渡费、搬家费、搬迁补助费及租房补贴1、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被拆迁户需要提前搬迁过渡的,从拆除原房屋当月起至交房之月为止,按住房安置对象人数发放过渡费。

过渡费标准为150元/人.月。

在过渡期间所出生的婴儿从出生之日起计发过渡费;死亡人员从死亡次月停止发放过渡费。

2、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拆迁户,按户计发搬家补助费。

3人以下(含3人)每户300元,3人以上每户500元,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被拆迁户的搬家补助费按两次计发,选择货币安置的被拆迁户,搬家补助费只计算一次。

3、选择货币安置住房或定点回购房安置的,签定协议时由征地单位一次性计发搬迁补助费1000元/人。

4、选择定点回购房安置的被拆迁户从拆迁之日起,满2年没回购到安置房的,从第三年开始给予每人每月120元的租房补贴。

六、奖励1、房屋拆迁奖励:因工期紧在规定时间内提前拆迁房屋的安置对象每人奖励500元,按户结算。

2、货币安置住房或定点回购房安置奖励:选择货币安置住房或定点回购房安置的,在规定的时间内拆迁房屋后,安置对象每人另行一次性奖励2000元,按户结算。

七、房屋、青苗及地上建(构)附着物补偿费(一)建筑物补偿(见附表2)1、采取自行申报(按产权证)与实际清理相结合的方式,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审核认定的基础上按标准予以补偿。

2、对逾期不申报、不配合丈量清理的,依照“两权证”记载合法面积给予补偿。

3、征地范围内需拆除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持有两证人员的住房,其房屋按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不予安置住房。

4、征地范围内原批准为住宅,实际用途为非住宅的房屋,其建筑物按农村住宅标准补偿,有营业执照等证明为合法经营的,营业执照按1000元/证给予补偿。

(二)青苗、构筑物补偿1、据实清理补偿(1)青苗和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附表一、三的标准据实补偿。

(2)成片栽种的林木和果园、茶园、桑园、苗圃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产值的1.2倍至1.5倍计算补偿。

2、综合定额方式补偿征地范围内地上构(附)着物的补偿可采用综合定额方式补偿。

它是根据集体土地确权发证面积(部分征地根据土地勘测定界面积)扣除宅基地和其他建筑占地面积后计算补偿面积,按每亩10000元的标准,采用包干的方式把土地上面的构筑物、附着给补偿给被征地合作社。

与次同时另外再给予社集体经济组织每亩2000元的调剂费,用于妥善解决被征地合作社综合定额补偿中涉及到的相关事宜。

(三)企业补偿:具有合法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企业用房,且办理有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具有交税依据,对其建构物按重置价格(按附表2、4所列标准上浮50%)计算补偿,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按所搬迁设备净值的15-20%计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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