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核销基建支出及转出投资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

(七)取消“基建拨款--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科目。
建设单位收到财政拨入的贴息资金,原在“基建拨款--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科目核算,取消该科目后,收到财政拨入的贴息资金,通过“待摊投资--借款利息支出”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应先将本年度和以前年度已收到的财政贴息资金进行调帐,即将“基建拨款--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和“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财政贴息)”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待摊投资--借款利息支出”科目,借记“基建拨款--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财政贴息)”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借款利息支出”科目。以后收到财政贴息资金时,应冲减工程成本,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借款利息支出”科目。
本科目应按转出投资的类别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六)在“其他投资--无形资产”科目中,增加下列核算内容: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为购置产权不归属本单位但拥有使用权的统建住房而拨付给统建单位的投资。产权归属本单位的,应视同出包工程,通过“预付工程款”、“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应付工程款”等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11.10•【文号】税总发〔2016〕161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6〕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司、机关服务中心、税务干部进修学院: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表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1月10日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公布)、《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财务决算是指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会计基础上编制的,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的项目,以设备、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且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可以简化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手续。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时间的,投资总额不满3000万元的中小型项目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大型项目延长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7.29•【字号】冀财建〔2016〕152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的通知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财政部制定了《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2016年7月29日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2016年4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四章建设成本管理第五章基建收入管理第六章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第七章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第八章资产交付管理第九章结余资金管理第十章绩效评价第十一章监督管理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
基本建设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正确处理资金使用效益与资金供给的关系。
第四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二)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三)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四)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五)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概述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重点内容

概述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重点内容摘要:近年来,国防科技工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国家在基础研究和型号研制等方面逐年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力度,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数量逐年增加,项目的建设规模逐步加大。
为保证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健康发展,按照国防科工局的要求,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本文重点分析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中容易出现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希望促进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水平。
关键词:固定资产投资;财务审计1.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定义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是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为对象开展的审计工作。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是指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相关材料。
1.审计的目的和作用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的目的是充分发挥审计的把关作用,保证军工项目的验收质量。
军工项目审计监督在规范军工项目管理,促进财政资金提质增效,服务保障军工核心能力建设方面可以发挥积极作用。
随着审计工作的发展,竣工财务审计也由传统的核定投资、核实资产向揭示问题、预警风险、服务发展的方向转变。
1.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计依据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主要在国家会计法、审计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筑法等及相关条例的框架内,结合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国防科工局《国防科技工业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防科工局军工项目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办法》等制度,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调整及批复(备案)文件、年度投资计划等文件开展审计工作。
1.审计的重点内容1.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财务审计中首先关注的就是项目决策程序是否科学规范,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调整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了报批或备案。
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
![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https://img.taocdn.com/s3/m/218aea17a6c30c2259019ea8.png)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
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四条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五条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附表1)、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八条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二)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三)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四)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分配情况;(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六)尾工工程情况;(七)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察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八)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九)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十)预备费动用情况;(十一)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履行情况;(十二)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十三)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办建[2002]619号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我们制定了《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经济建设司。
2002年12月31日附件: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条为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
第三条评审机构在开展中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第四条项目评审依据:(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五条项目评审程序:(一)评审准备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1.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3.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必需的资料;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
评审计划应包括拟定评审内容、评审重点、评审方法和评审时间等内容。
(二)评审实施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1.查阅并熟悉有关项目的评审依据,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2.现场踏勘;3.核查、取证、计量、分析、汇总;4.在评审过程中应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沟通,重要证据应进行书面取证;5.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形成初审意见;6.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作出评审结论;7.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评审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在评审结论书上签署意见;若项目建设单位不签署意见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签署意见的,评审机构在上报评审报告时,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未签署意见的原因作出详细说明。
待核销基建支出会计核算

待核销基建支出会计核算一、待核销基建支出得主要内容待核销基建支出就是指基本建设非经营性项目发生得不能形成资产部分而等待核销得特殊支出。
各建设单位应在发生待核销基建支出业务前,报经有关拨款部门批准后再行开支,如发生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退耕还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得可行性研究费、项目报废以及其她经财政部门批复认可得不能形成资产部分得投资支出,作待核销处理,项目完工(或取消)后,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当财政部门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即可冲销相应得基本建设资金来源。
形成资产部分得上述投资支出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应在“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核算,在项目完工后移交有关单位。
二、待核销基建支出得核算方法设置“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核算待核销基建支出。
借方登记非经营性项目实际发生得各项不能形成资产部分需报请财政部门核销得投资支出,贷方登记下年初经批准冲销得待核销基建支出(“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余额在借方,表示已经发生尚待批准核销得基建支出数额。
应注意得就是,在计算待核销投资完成额时,如形成得待核销投资就是由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等投资科目转入得,则这些投资完成额已在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中计算了投资完成额,待核销投资就不得重复计算。
“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应按支出得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其对应科目为“银行存款”、“基建拨款”与“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
现举例说明待核销基建支出得核算方法。
(1)当非经营性项目发生江河清障、航道清淤、补助群众造林、飞播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绿化等支出时,借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1】某公路建设单位建设大桥一座,同时发生航道清淤费100000元,用银行存款支付,根据银行付款手续与有关凭证,做如下会计分录:借:待核销基建支出——航道清淤100000贷:银行存款100000(2)对于取消得建设项目发生得可行性研究费,借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可行性研究费”科目。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04•【文号】财办建〔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的通知财办建〔2018〕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等规定,制定了《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财政部办公厅2018年1月4日附件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程序和行为,保证工作质量,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为财政部、中央项目主管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和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审核批复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行为规范和参考依据。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中央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财务关系隶属于中央部门(或单位)的项目,以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
第四条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项目决算)批复范围划分如下:(一)财政部直接批复的范围1.主管部门本级的投资额在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按完成投资口径)以上的项目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