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2010)

合集下载

成都市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助政策措施

成都市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助政策措施

成都市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助政策措施
成都市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助政策措施包括:
1. 资金扶持:成都市对于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给予财政资金补贴和奖励。

包括对企业专利申请费用、国际专利申请费用、专利维持费用以及知识产权交易费用等给予一定补贴。

2. 培训和培育项目:成都市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和技术创新项目,旨在提升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运作和保护能力。

资助培训项目包括知识产权战略培训、专利培训、商标培训等。

3. 知识产权保护行动计划:成都市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行动计划,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打击侵权行为。

包括设立举报电话、加强知识产权培训、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等。

4. 创新载体建设:成都市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载体建设力度,建设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便捷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

5. 国际交流与合作:成都市积极开展国际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成都市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这些政策措施旨在促进成都市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提升成都市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成青科〔2010〕63号 签发人刘俊

成青科〔2010〕63号 签发人刘俊

成青科“2010”63号签发人:刘俊青羊区科技局2010年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总结及2011年工作重点2010年,我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区级相关部门、街道的积极配合下,围绕区委“全面城市化、率先现代化”的总体目标,以提升区域创新能力为中心,以支撑我区经济结构调整为主线,着力构建和完善区域创新体系,着力突破核心关键技术,着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着力实施科技服务民生,全面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获得国家、省、市表彰奖励77项,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现汇报如下:一、2010年重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一)围绕产业功能区建设,不断完善区域创新体系一是积极制定鼓励创新的科技政策。

修订了《青羊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青羊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拟定了《青羊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办法》、《青羊区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管理办法》和《青羊区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并在园区召开会议,邀请部分企业、科技顾问、部门领导等参加征求意见,已初步完成相关修改工作。

二是突出抓好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围绕我区航空模具产业的发展和青羊模具产业园建设,深入推进成都市模具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形成了以‚激光模具焊接修补技术‛、‚PVD物理表面沉积处理技术”、“3R精密工艺基准定位系统技术”等八项以特种加工为核心的先进制造技术服务公共技术平台,2010年,中心服务企业300余家,服务收入200余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00%,通过了成都市科技局组织的成都市“十一五‛科技发展重点项目评审验收。

验收专家组一致认为:所建设的平台理念前瞻、技术先进、机制创新、服务有效,综合服务能力在模具制造领域具有国内领先水平。

围绕总部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建设,成立了青羊区园区知识产权特派员工作室、区首家‚成都市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和园区科协,青羊区(大学生)创业园被科技部认定为国家首批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

围绕园区建设,建成并应用科技信息情报文献检索查新等7大服务平台,推动创新要素向园区聚集。

成都市知识产权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知识产权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知识产权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和《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知识产权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成知字〔2017〕17号),提升成都市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助推产业生态圈和创新生态链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费来源资助经费纳入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预算,由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统一管理。

第三条资助原则资助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突出重点、择优资助、不重复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资助对象资助对象应当满足下列任一条件:(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独立注册的单位;(二)具有成都市户籍的居民或在成都市开展创新活动并持有成都市居住证的外地居民;(三)纳税关系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形式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具有代理服务资质的单位;本办法所涉及的单位、公民、法人等申报主体应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或知识产权故意侵权行为。

第五条资助重点重点资助电子信息、汽车制造、食品饮料、装备制造、生物医药五大支柱产业,航空航天、轨道交通、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五大优势产业,人工智能、精准医疗、虚拟现实、传感控制、增材制造等未来产业,以及其他重点发展产业。

第六条管理部门成都市知识产权局负责项目的指南发布、评审(审核)、立项、实施、考核验收等管理工作。

所有项目的评审、部分项目的审核工作遴选服务机构承担。

第二章资助类型、标准及条件第七条专利授权资助(一)资助对象支持向国(境)内外专利管理部门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专利的单位及个人。

(二)资助方式及标准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经审查合格,给予相应资助。

1.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港、澳、台地区的专利管理部门授权专利的资助:(1)每件发明专利,按照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分别给予1500元、1000元的资助;(2)每件实用新型专利给予300元的资助,每件外观设计专利给予200元资助。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成都市外国专家局) 关于停止办理成都市专利资助的通知-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成都市外国专家局) 关于停止办理成都市专利资助的通知-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成都市外国专家局)关于停止办理成都市专利资助的
通知
正文:
----------------------------------------------------------------------------------------------------------------------------------------------------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成都市外国专家局)关于停止办理成都市专利资助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个人:
根据《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成委发〔2019〕2号)精神,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调整为市科学技术局(市外国专家局),原知识产权管理保护职责整合至新组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我局不再办理成都市专利资助事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从2019年2月22日零时起,成都市科技项目申报系统不再受理新的专利资助网上申请。

2.已于2019年2月22日零时前完成网上申报系统申请的专利资助,请于2019年3月29日17点前到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科技局窗口(地址: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办理。

3.有关专利资助的后续的政策执行和办理事宜将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2月21日
——结束——。

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

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

(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四川专利资助总表(成都七区十二县)

四川专利资助总表(成都七区十二县)

四川专利资助总表(成都七区十二县)四川省:申请申请人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涉外申请申请费申请费及实审费职务发明申请200元/件1000元/件100元/件5000元/件非职务发明申请100元/件500元/件50元/件5000元/件注:资助的受理、领取时间:(一)资助申请应在申请当年内提出。

(二)专利资助资金使用完毕后的资助申请不再受理。

(三)申请人应在四川知识产权信息港()公布《专利申请资助金领取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领取资助金。

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申请资助应提交的材料:(一)《专利申请资助申请书》。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成都代办处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三)《发明专利请求书》或《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复印件。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单位法人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对提交的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五)涉外申请的相关缴费凭据。

成都市:获权申请人类别发明实用新型外观涉外申请职务发明申请5000元/件1000元/件500元/件30000元/件(同一专利最多资助两个国家和地区)非职务发明申请3000元/件注:专利资助申请应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办理专利资助资金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一)《成都市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可到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索取,也可到成都科技网、成都知识产权网或成都公众信息网/政务大厅/科技局下载)。

(二)专利证书复印件。

持有本市居住证的专利权人申请资助资金,还需提供该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三)专利权人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为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单位有效证明材料为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等)。

(四)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一份,按顺序装订,统一使用A4纸张。

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还需出示相应原件以供核对。

高新区:获权,PCT进入国家阶段申请人类别发明实用新型外观涉外申请职务发明申请 5000元/件 2000元/件 300元/件 1、30000元/件(同一专利最多资助两个国家和地区);2、申请PCT 专利进入国家阶段资助20000元; 非职务发明申请3000元/件注:资助条件、内容及标准:(一)对于设有知识产权工作机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规章比较完备、制定了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知识产权年新增申请量30件(发明、实用新型不低于15件)以上的企业,授予高新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超过30件的,每增加10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奖励增加1万元(每家企业奖励最多不超过6万元);新增申请量20件(发明、实用新型不低于10件)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新增申请量15件(发明、实用新型不低于8件)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成都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资助管理办法

成都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资助管理办法

成都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资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关于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成委发〔2018〕22号)、《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成委发〔2017〕23号)等文件部署,支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以产业功能区为载体构建我市科技创新平台体系,促进产业功能区创新能力提升,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平台,是指围绕产业功能区创新发展,提升科技型企业创新能力,推进产业技术创新研发,促进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吸聚人才团队在蓉创新创造,依托科技型企业组建或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功能性平台,包括市级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

围绕争创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支持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等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在蓉布局建设,将其纳入全市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统筹支持。

第三条平台支持经费纳入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按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规定规范使用。

第二章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是指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国家部委批准建设的国家级创新平台以及我市围绕争创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布局建设的其他重大创新平台。

第五条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对以下新获批建设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一次性给予300万元配套资助:(一)科技部、财政部批准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建设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含国家地方联合);(三)科技部会同有关国家部委批准建设的其它国家级创新平台。

申请配套资助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申报主体为在蓉注册并纳税的科技型企业或在蓉高校、科研机构,且为平台第一依托建设单位;(二)配套资助申请须在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获批后一年内提出。

第六条遵循“成熟一个,支持一个”原则,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对以下新获批建设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按经市委市政府决策程序确定的相关政策予以综合性支持:(一)国家统筹组建的国家实验室;(二)科技部批准建设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三)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建设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四)依托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布局建设的配套研究平台;(五)我市围绕争创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布局建设的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及产业创新的其他创新平台。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系列案例解析(十七)——四川省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践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系列案例解析(十七)——四川省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践
同时也要看到,从2016至 2020的5年间,西南交大只对230 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了知识产权 分割确权,平均每年不到50项。 这表明,知识产权分割确权为科 研人员(团队)提供了一个选 项,但不是必选项。
案例2 华西医院:与临床研 究紧密结合的科技成果转化
华西医院的科技成果转化工 作起步早、基础好,自2014年 起就先后获得“国家技术转移 示范机构”(2014)、“成都 市科技成果转化组织推进奖” (2015)、“四川国际医药技术 转移中心”(2015)、“国家国 际技术转移中心”(2018)等称
“华西九条”规定:允许科 技成果完成人与医院事先协议约 定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或股权比 例;成果完成人可在申请专利或 专利技术成果作价投资前与医院 协议约定科技成果的权属或股权 比例,并允许成果完成人以个人 名义占有股份;原创成果通过转 让或许可取得的净收入,以及作 价投资获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 提取80%~90%的比例用于奖励; 扩大横向项目经费使用自主权, 在保证完成合同任务的前提下, 根据工作内容和合同约定合理自 主安排,不设置劳务费比例限 制,结余经费可用于持续研究 和绩效奖励;允许和规范科技 人员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 动。“华西九条”政策的核心要 义是:将科技成果及其转化的
六是强化创新服务。通过科 室座谈咨询、专题培训讲座、重 大疑难项目一对一咨询、院内网 站和院报、信息定向推送等多种 形式,加强工作沟通和政策宣
传,不断倡导新举措新做法,引 导和鼓励科技人员增强科技创新 意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化 转化和社会服务意识,并做好重 点项目全过程跟踪。
七是设置成果转化奖。以发 明专利和成果转化业绩作为衡量 标准,对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和产学研合作中具有突出成绩的 职工给予10万元奖励并颁发证 书。华西医院将每年的11月3日设 置为“华西创新日”,在这一天 进行表彰奖励。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成知字〔2010〕18号
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成都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进一步鼓励自主创新,优化专利结构、提高专利质量,规范专利资助管理,我局对《成都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成知发〔2005〕22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文件
成都市知识产权局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主题词:知识产权专利资助△办法通知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抄送:市纪委第一纪工委、市监察局第一分局
成都市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10年11月3日印
(共印30份)
附件:
成都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提高我市专利质量和拥有量,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8〕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费来源)
专利资助资金纳入市财政经费预算,由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统一管理,随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调整。

第三条(资助原则)
资助原则:择优资助、部分资助、重点资助、不重复资助。

第四条(资助范围)
资助范围:
(一)获得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中国专利及获得港、澳、台地区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专利。

(二)依照《专利合作条约》规则提交PCT国际申请并经国际检索后的专利申请和向有关国家或地区提出的涉外专利申请。

(三)获得有关国家或地区授权的涉外专利。

第五条(资助条件)
资助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专利或专利申请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

(二)专利申请及授权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三)第一专利权人或第一专利申请人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或具有我市户籍的个人;在我市创业投资并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外地居民,其专利授权日在居住证有效期内的,可以申请成都市专利资助。

(四)专利资助申请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PCT国际阶段资助和涉外专利申请资助由第一专利申请人提出。

中国及港澳台地区专利资助应在专利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PCT国际阶段资助、涉外专利申请资助和涉外专利资助应在专利检索报告获得之日、涉外专利受理之日或专利授权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

逾期不予受理。

(五)已在国内其他地区享受同类性质专利资助的同一专利,不再给予资助。

(六)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5号令)所列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不予资助。

第六条(资助标准)
资助标准:(单位:元/件)
(一)中国及港澳台地区授权专利的资助:
(二)涉外专利申请的资助:
1.PCT国际阶段申请的资助:职务发明资助8000元/件,非职务发明资助4000元/件。

2.直接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的资助:
(三)涉外授权专利的资助:
(四)同一发明创造向多个国家或地区提交专利申请的,只给予一个国家或地区涉外专利申请资助;PCT国际阶段已接
受资助的进入国家阶段不再给予涉外专利申请资助。

同一发明创造申请多个国家或地区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并获得授权的涉外专利,最多给予2个国家或地区的资助。

第七条(申请材料)
专利资助办理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一)《成都市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专利资助申请相关材料:
1.中国及港澳台地区授权专利的资助:专利证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2.PCT国际阶段及涉外专利申请的资助:提供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PCT申请请求书、国际检索报告以及缴纳规定费用的缴费凭证;涉外专利申请受理回执及相关缴费凭证。

3.涉外授权专利的资助:提供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申请请求书、专利证书、专利授权公告文件及翻译公司出具的中文译本。

(三)相关权利人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职务发明资助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并提供权利人授权证书及经办人身份证;申请非职务发明资助的本市居民,提供身份证及户口簿,在蓉创业投资的非本市居民提供身份证和居住证。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工商注册变更、专利注录事项变更等相关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出示相应原件。

提供的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应按顺序装订,统一使用A4纸张。

第八条(工作流程)
专利资助的工作流程:
(一)提交申请。

申请人按第七条要求将申请材料报送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知识产权局(科技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

(二)受理审查。

窗口受理人员对专利资助申请是否符合本规定进行即时审查和相关检索,并在《成都市专利资助申请表》上签署受理意见。

涉外专利资助申请需报市知识产权局审查。

(三)审核批准。

1.经审查合格的资助申请,由受理人员在专利证书原件背面加盖“成都市专利资助受理专用章”并注明办理时间,交窗口负责人审核。

2.经窗口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在《成都市专利资助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对不予资助的原因由窗口人员告知申请人。

(四)资金拨付。

1.职务发明资助资金由窗口受理人员交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财务部门转帐拨付(申请人应提供合法的财务收据,注明收款单位、开户行、帐号等,交受理窗口)。

2.非职务发明资助资金由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以现金支付,须由第一专利权人或第一专利申请人领取,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代领。

第九条(职务发明专利资助资金的管理)
职务发明专利权人应做好专利资助资金的领取、使用和管理工作。

获得的专利资助资金60%以上应用于奖励为该专利的研究开发做出实质贡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十条(监督管理)
申请专利资助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

对重复申请资助、提供虚假材料、采取非正常专利申请等不正当行为骗取或套取资助资金的,全额追回其已领取的资助资金并不再受理其以后的资助申请;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成都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有效期)
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生效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005年8月24日由成都市知识产权局、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发布的《成都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成知发〔2005〕22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