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张光全、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光全、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5【案件字号】(2020)川01行终11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伟东于磊王蛟【审理法官】李伟东于磊王蛟【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光全;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当事人】张光全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当事人-个人】张光全【当事人-公司】云南省社会保险局【代理律师/律所】李仕强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王雨博云南欣宇多捷律师事务所;何杨云南欣宇多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仕强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王雨博云南欣宇多捷律师事务所何杨云南欣宇多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仕强王雨博何杨【代理律所】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云南欣宇多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光全【被告】云南省社会保险局【本院观点】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给付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复议机关所在地共同被告复议机关证据不足行政复议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判决一致。
以上事实有已随原审卷宗移送本院的本案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据等在案佐证。
二审另查明,张光全在原审诉状中陈述其起诉金牛区社保局和云南省社保局的原因为:金牛区社保局和云南省社保局共同确认了张光全存在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且该认定与事实不符;金牛区社保局和云南省社保局负有核实事实及追缴重复发放养老金的共同职责;金牛区社保局和云南省社保局需共同确认张光全对养老保险待遇关系的选择,故金牛区社保局和云南省社保局应作为共同被告。
夏惠明、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夏惠明、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8【案件字号】(2020)川01行终3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伟东雍卫红王蛟【审理法官】李伟东雍卫红王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夏惠明;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当事人】夏惠明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当事人-个人】夏惠明【当事人-公司】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夏惠明【被告】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市社保局具有对上诉人夏惠明提出的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定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判决一致。
以上事实有已随原审卷宗移送本院的本案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市社保局具有对上诉人夏惠明提出的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定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的法定职责。
本案的争议焦点:市社保局对夏惠明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中实际参保缴费年限的计算是否合法。
17号实施办法第四条“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第二项第1目规定:“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按以下办法计发:......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从1990年1月1日及以后至退休当年,历年缴费中的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的平均数确定(2005年及以前年度的缴费工资指数仍按原规定计算并封定)。
计算公式同本条第一项第1目,其中N本人缴费年限,为1990年1月1日及以后至退休时的实际参保缴费年限。
金牛区:创新工作机制,全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交流丨区域,金牛区:创新工作机制,全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成都市金牛区高度重视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工作,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辖 区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指标,全力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模式。
截至2017年底,金牛全区街道和工业园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覆 盖率达100%,街道和工业园区开展创 建市级以上和谐劳动关系街道乡镇和 工业园区达标率为100%,全区已创建 市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2个、街道15个、企业133家,荣获省级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示范城区光荣称号。
全区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7%,企 业集体合同签订率达91%。
"三傅j位"一是思想认识到位。
成立区协调 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定期召开联席 会议,对和谐劳动关系的关键环节进 行调控。
二是制度落实到位。
坚决贯 彻落实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标准和要求, 加强全区调解仲裁办案规范化、专业 化和信息化建设,完善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办案制度和办案程序。
三是法律 法规宣传到位。
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劳 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全面落实劳动 合同制度和劳务派遣定期备案制度,推进实施集体合同制度、开展企业工 资集体协商"集中要约季"活动,实 现企业与职工就工作条件,劳动报酬,女职工特殊保护等开展集体协商。
"故雜"创齣一是健全劳动争议矛盾调处机制。
完善四级联调工作模式,在区级、街 道、社区、规模以上企业及教育、环保、城管等行业分别成立劳动争议仰裁调 解组织,配备专职调解员,提供一站 式纠纷解决服务。
2017年基层调解组 织受理381件,调解成功280件。
二是健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通报约谈机制。
对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中履职不力导致不良社会影响;发生劳动关系重大群体事件,造成不良后果或人员伤亡;连续发生劳动关系重大违法违规案件、被媒体曝光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等情形的街道或部门,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直接约谈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截至目前未发生约谈事件。
金牛区社保局各科室电话及街办延伸点地址电话

社保局及各街道延伸点电话:
金牛区网上经办62011909 62011194
K盘CA证书客服咨询电话400-867-6868
市社保15楼K盘续费咨询电话87706514. 系统故障、出现乱码时可咨询
金牛区社保咨询台87570937
就业局86797357 86797377 咨询失业保险等问题
城职基本医疗科62011921 咨询医疗待遇、报销等问题
工伤生育科62011920 咨询生育报销、工伤报销等问题
区人社局行政审批科87705167 工伤认定
稽核科62011906 咨询社保开户、补缴自查等问题
财务科62011907、08 62010308 62011104咨询款项到账、出具票据、转款等问题养老科62012812 咨询退休等问题
转移:62011912 咨询人员转入、转出成都市的问题
单位制卡62011926 咨询社保卡相关业务
退款、补收62011910 咨询退款相关问题、机关养老等问题
综合科62011915 改初保时间、改系统内名字
退休管理科62011911 咨询丧葬费等问题。
张光全、成都市金牛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光全、成都市金牛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给付【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3【案件字号】(2019)川01行终16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蒋娜娜刘静熊文【审理法官】蒋娜娜刘静熊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光全;成都市金牛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当事人】张光全成都市金牛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当事人-个人】张光全【当事人-公司】成都市金牛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李仕强四川成竞律师事务所;某某刚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仕强四川成竞律师事务所某某刚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仕强某某刚【代理律所】四川成竞律师事务所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光全【被告】成都市金牛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及第八条的规定,被上诉人金牛区社保局作为本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有提供社会保险服务、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核查社会保险待遇发放情况的法定职责,是本案适格被诉行政机关。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给付合法违法证据不足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终止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被上诉人金牛区社保局向本院作出情况说明,考虑到其与云南省社保局均对上诉人张光全暂停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张光全所述情况及其经济来源等因素,金牛区社保局已于2019年11月29日暂时恢复了张光全的养老保险待遇发放。
张光全表示金牛区社保局确已暂时恢复向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但坚持要求确认金牛区社保局2019年1月21日暂停向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违法,且已就要求云南省社保局和金牛区社保局协商确定解决其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向原审法院提起了诉讼,该案尚在审理中。
合同范本之2007年劳动合同

2007年劳动合同【篇一:07版劳动合同范本】劳动合同书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居住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xxx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二)无固定期限。
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止。
其中试用期________个月, 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
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即行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一)甲方安排乙方在___________工作地点从事____________工作(岗位)。
(二)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工作能力和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无正当理由应服从变更。
(三)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责任,按时、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并可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工作岗位需要对乙方具体工作时间作出规定和调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文件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文件
金牛府发〔2009〕53号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关于
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区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深入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经2009年6月22日区政府五届第83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决定公布一批废止和失效的区级规范性文件。
附件:区级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一)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此件公开发表)
附件
区级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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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法制公布规范性文件△通知
抄送: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委各部门。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6月30日印发
(共印8份)。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有关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劳社发[2004]74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了贯彻实施《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成府发[2004]19号文,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现对执行《办法》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对象(一)《办法》实施后,《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以及有关区(市)县依法制订的现行补偿安置办法继续有效,但对其中农转非人员安置的有关规定不再执行,按《办法》规定办理。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
1、成都市行政区域内,2004年1月1日及以后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农转非户口登记的人员。
2、2003年12月31日前已完成人员安置,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004年1月1日后才获批准的,农转非人员可以选择按《办法》实施。
3、200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但没有完成人员安置,只是按月发放生活补助的,按《办法》实施。
4、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期间,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办法》办理。
(三)下列人员适用《办法》: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被征土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在户成员;2、入伍前,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含按国家政策规定不予安置的士官);3、入学前,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正在外地读书的在校学生;4、原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正在服刑或被劳动教养的人员;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前,在政策范围内正常生育的婴儿;6、《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7、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适用《办法》的其他人员。
(四)下列人员不适用《办法》:1、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2、征地前,已办理户口农转非登记的人员;3、回原籍落户的军队复员、转业干部和按国家政策已进行安置的士官;4、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军队等离休、退休、退职回原籍落户的人员;5、办理退养回乡的“轮换工”人员;6、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征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新迁入户口的人员;7、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适用《办法》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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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牛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金牛区人事局
金劳社发[2003]58号
关于认真执行《成都市机关事业单位贯彻〈成都市
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区级各机关: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发布的《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的管理,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机关事业单位贯彻〈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劳社发[2003]38号)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招(聘)用的除录用的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所有人
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1、用人单位招(聘)用从业人员,应按单位总编制数比例的10%-15%(一般按10%)向区就业局报空岗报告,向区人事局申报用工计划,经同意后方可制定招(聘)用从业人员简章,报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备案并予以公布。
用人单位应按政府规定优先招(聘)用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用人单位招(聘)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应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中招(聘)用。
3、用人单位招(聘)用从业人员后,应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因故单方面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从业人员本人,并向其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在7日内到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备案。
4、用人单位招(聘)用从业人员后,应自招(聘)用之日起30日内持《招(聘)用人员花名册》等有关资料到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办理招(聘)用备案手续。
5、用人单位招(聘)用外来务工劳动者应自招(聘)用之日起15日内,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本人凭劳动合同到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就业登记。
6、用人单位招(聘)用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后,用人单位和被招(聘)用的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招(聘)用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后,用人单位和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综合社会保险,失业保险按有关法规规定执
行。
7、用人单位招(聘)用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和被招(聘)用的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统一以区人事局规定的工资标准确定的被招用从业人员工资收入的100%为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市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
8、用人单位招(聘)用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综合保险费统一以区人事局规定的工资标准确定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工资收入的100%为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9、用人单位从社会保险费和综合保险费办理登记之月起按时足额缴纳,缴费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有关要求
1、凡以前招(聘)用从业人员而未办理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手续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请于9月25日之前到区劳动保障部门、区人事局办理相关手续;本通知下发以后招用的(包括增加招用)的,自招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
(1)办理《用工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就业登记。
请各单位持招(聘)用从业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及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到区人事局、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办理。
(2)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请各单位持本单位的批准成立证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机关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如实填写社会保险和综合保险登记表,到区社保局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综合保险手续,到区就业局办理失业保险手续。
(3)劳动合同签订:各单位已招(聘)用从业人员而未签订劳动
合同的,劳动合同签订后要及时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鉴证。
8月31日以后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检查有用人单位仍没有履行招(聘)用从业人员简章备案和招(聘)用从业人员备案,没有对招(聘)用的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就业登记,没有办理《用工证》和《外来人员就业证》,没有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或有从业人员对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核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按照《成都市外来务工劳动者管理条例》、《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对逾期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向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公正裁决。
2、今后,各用人单位新招(聘)用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劳动法》及市政府93号令等有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招(聘)用从业人员必须做到一年一审批。
3、国家机关录用的公务员、事业单位聘用的工作人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成都市机关事业单位贯彻〈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在我区的具体实施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区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区人事部门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临时用工计划管理。
区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用工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争
议的调解和仲裁;负责社会保险和综合社会保险的统一管理。
随着《劳动法》的深入贯彻,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因社会保险和解除劳动关系等方面发生的劳动争议和投诉举报越来越多,对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利益都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害,也直接影响了政府部门形象。
因此,希望各用人单位特别是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带头宣传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用工行为,切实保护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附件:1、办理编制外临时用工程序。
2、现在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3、有关部门咨询电话。
4、临时用工人员花名册、审批表。
成都市金牛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金牛区人事局
二00三年八月十二日
主题词:执行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办法通知抄送: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就业局、市社保局、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金牛区人民法院。
附一:办理编制外临时用工程序
1、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编制外申请临时用工、其人数按该单位“三定”方案核编总人数比例的10%-15%(一般10%),向区人事局申报,同时交花名册一份。
2、持区人事局批准的临时用工审批表(一式五份)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局签章登记备案后,将审批表交回区人事局留存。
附件二:现在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
(1)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按缴费工资额的20%、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额的8%缴纳,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2)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按缴费工资额的7.5%、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额的2%缴纳,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3)失业保险费:单位按缴费工资额的2%、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额的1%缴纳,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4)工伤保险费:单位按上一年成都市平均工资的0.6%缴纳。
(5)生育保险费:单位按缴费工资额的0.6%缴纳。
(6)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综合保险费按缴费基数的20%缴纳。
其中,单位承担14.5%,个人承担5.5%,个人承担的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附三:有关部门咨询电话
区人事局 87646766-6851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87646766-6776 87644627
劳动争议仲裁科 87644620 87646766-6775
区社保局 87646766-6462 区就业局 87646766-67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