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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0.04.29•【文号】人社部发[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全面履行就业促进法赋予的就业援助工作职责,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实现就业援助工作精细化、长效化,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明确就业援助工作的目标任务(一)按照精细化、长效化的要求,确立就业援助工作的目标任务。

目前,我国大多数地区已初步形成了就业援助制度,创造了很多切实有效的工作经验,但在工作中还存在着管理方式粗放、服务针对性不强、政策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和繁重的就业任务,为更多更好地帮助就业援助对象实现就业,必须按照精细化、长效化的要求,全面加强就业援助工作。

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普遍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实名制动态管理,精心组织实施专业化和个性化就业援助,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建立“出现一人,认定一人,扶助一人,稳定一人”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努力使未就业的援助对象获得更具针对性的重点帮助以及时就业,确保已就业的援助对象切实享受政策扶持以稳定就业。

二、强化登记认定和动态管理工作(二)明确对象范围条件,确定帮扶政策措施。

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4.12.23•【文号】人社部发〔2014〕97号•【施行日期】2014.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是掌握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的重要手段,是提供公共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的基础工作。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方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求各地要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

各地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提供机制,保障城镇常住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并有针对性地为其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对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要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在此基础上,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统筹考虑本地区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保障其逐步享受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

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作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社会保障部对失能老人的护理政策

社会保障部对失能老人的护理政策

社会保障部对失能老人的护理政策随着社会老龄化的加剧,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面临着失能的情况。

失能老人的护理成为了一个社会关注的焦点,社会保障部也意识到了这一问题的紧迫性。

为了更好地保障失能老人的权益,社会保障部出台了一系列的护理政策。

本文将就社会保障部对失能老人的护理政策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解读。

一、养老院建设的推动为了缓解家庭对失能老人护理的压力,社会保障部积极推动养老院建设。

通过提供资金和政策支持,社会保障部鼓励私人和公共部门兴办养老院,增加失能老人的收容能力。

此举不仅有效缓解了家庭的负担,还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护理环境,让失能老人能够得到更全面的照顾和关爱。

二、护理人员培养与绩效考核社会保障部注重护理人员的培养和绩效考核,为养老院和家庭提供了优质的护理人力资源。

在培养方面,社会保障部增加了对相关专业人才的培训,提高了护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护理技能。

在绩效考核方面,社会保障部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考核制度,以确保护理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这些举措旨在提升失能老人的护理质量,提供更专业和可靠的服务。

三、失能老人护理津贴的发放为了解决失能老人的经济问题,社会保障部设立了失能老人护理津贴制度。

失能老人护理津贴的发放是对失能老人的重要经济支持,可以帮助他们支付护理费用,减轻家庭的负担。

社会保障部根据失能老人的具体情况和护理需求,制定了一套公正合理的发放标准,并确保津贴的发放及时有效。

四、为失能老人提供医疗服务除了关注护理问题,社会保障部还重视失能老人的医疗需求。

社会保障部加大了对养老院医疗设施建设的投入,提供了必要的医疗设备和医疗资源,为失能老人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

社会保障部还积极推动医疗机构与养老院的合作,通过双向转诊和定期检查等措施,确保失能老人的健康状况能够得到及时的关注和治疗。

五、完善政策监管机制为确保护理政策的有效执行,社会保障部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政策监管机制。

社会保障部定期对养老院和护理机构进行评估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对规范运作和提供优质服务的机构给予奖励和激励。

最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

最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人事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责整合,划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制定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商务部。

2.将国际职员服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3.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5.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6.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创业 服务 “ 三位一体 ” 的工作机 制 . 不断激 发劳动者 的创业 激 情. 增强创业意识 . 鼓励 更多的城乡劳动者 通过 自主创业实 现 就业 。
( 突 出工作重 点。各地区 、 三) 各有关部 门要 紧密结合地方
的优势产业 、 特色经济 , 确定鼓励创业的产业指导 目录 , 制定扶 持政策 . 鼓励创业者进入国家和地方优先和重点发展的科技型 、 资源综合利用型、 劳动密集型 、 农副产品加工型、 贸易促进型、 社
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务 。各地区 、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 , 通过政策支持 和服务保 障.优化创业环境 .鼓励和扶持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
者。
( 明确指导思想。 二) 各地区、 各有关部 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 学发展观 ,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 , 解放思想 , 改革创新 。 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 从创业意识 、 创业能力和
四劳 保 川动障
. 策 规 定 政
《 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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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环境着手 , 逐步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新格局。 坚持政 府促进 、 社会支持 、 市场导 向、 主创业的基本原则 , 自 强化创业服 务和创业培训 。 改善创业环境 , 加快形成政 策扶持 、 创业培训 、
政 策 规 定
发展和结构调整升级 . 积极采取有效措施 . 扶持 、 保护创业企业 的生存和发展 , 鼓励创业企业扩大就业规模 。 对农民工返乡创业 的. 劳务输 出地区要积极探索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



统 一 思想 认 识 。 明确 目标任 务
( 统一 思想认识 。创业 是劳动者通过 自主创办生产服务 一) 项 目、 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市场就业的重要形式 。 劳动者通 过创业 , 实现 自身就业的同时 , 在 吸纳带动更多 劳动者就业 , 促 进 了社会就业的增加。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 , 我国就业形势依然 严峻 , 促进 以创业带动就业 , 有利 于发挥创业 的就业倍增效应 . 对缓解就业压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三定方案”主要内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三定方案”主要内容

2 定技 工学 校 年 度 指 导 性 动者平等就业制度 ,促进社会就 提高基金统筹层次 。会同有关部 . 制 招 生 计划 。 业更 加 充分 。
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
3 . 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 动工资政策。
6 . 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 察和 金管理和监督制度 ,编制全 国社
二 、 要职 责 主
( ) 订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一 拟
保险基金 预测 预警 和信息引导 ,
拟订应 对 预 案 , 施 预防 、 节 和 实 调
管理 政策 ,境外 就业 职 业介 绍 机 保障事业发展规划 、 政策 , 起草人
控制 ,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
构资格认定 、审批和监督检查等 力资 源和社 会保 障法 律法 规草 保险基 金 总体 收支 平衡 。
( 二) 十 负责本 部和 国家公 教育部负责 ;毕业生离校后的就
和社会保障部负责。 (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 三 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
制 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由人力资源 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 ,会 同有 务员局 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 关部 门拟定 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 定派往国际组织职员管理制度 。 奖励制度 。 ( 十三 ) 办 国务 院交办 的 承
协调农 民工工作职责 ,切实维护 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参与制 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 )负责就业 、 五 失业 、 会 社
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 的基本 劳动者合法权益 。 .
准则 。 ( ) 出移交 的职 责 。 三 划 1 制定 中 国公 民出 境 就业 . 将
制 度 改革 。 险关 系转 续 办法 和 基础 养 老金 全
( ) 二 取消的职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开展2024年春风行动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开展2024年春风行动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开展2024年春风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布日期】2024.01.12•【文号】•【施行日期】2024.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开展2024年春风行动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交通厅(委、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卫生健康委、总工会、团委、妇联,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铁路集团公司: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就业工作决策部署,做好春节前后劳动者换岗流动高峰期和企业复工复产关键期就业工作,全力稳就业、保用工、促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民航局、国铁集团定于2024年春节前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第20届春风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春风送岗促就业精准服务助发展二、活动时间2024年1月25日(农历腊月十五)至4月8日(农历二月底)三、服务对象(一)有就业创业意愿的农村劳动者,特别是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长江禁捕退捕渔民、农村高校毕业生以及地震、洪涝、冰冻等受灾群众。

(二)有用工需求的用人单位,特别是重点产业链供应链企业、重要民生商品保供企业和中小微企业。

(三)其他有就业创业意愿的劳动者。

四、活动目标(一)稳就业增民生福祉。

使劳动者了解就业政策、服务举措及申请渠道,有需要的都能享受到就业政策和就业服务,实现有序返岗、就业创业。

(二)保用工促企业发展。

使有用工需求的用人单位享受到相关招工服务和政策支持,开工复产得到有力支撑,实现顺利开工、健康发展。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扶贫办,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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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政策规定一、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2、劳动人事部:《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七年六月六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日劳动人事部发布)第十条被聘任的技师,实行技师津贴。

其他福利待遇,由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提出,报劳动人事部核定。

3、4、5、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质量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一九九零年九月二十日)第六条经考评合格者,地方所属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发证。

6、7、8、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培字[1991]14号)(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第六条第三款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和规定,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技师、高级技师的福利待遇;对有重大技术成果和为培训技术工人、传授技艺做出贡献的,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9、10、劳部发[1994]98号文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在其从事相应岗位的工作时,应确定或晋升相应的工资待遇。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享受同等高级职称或者高级工程师待遇;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享受同等中级职称或者工程师待遇。

1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务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经国家或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在享受正常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可累加享受国家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调整养老金政策。

取得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退休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

12、1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行奖励,并参照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确定相应待遇。

14、《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国人部发[2008]24号部分省、市关于高级技师待遇的规定1.江西省:江西省实行质量聘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江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技师评聘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劳培[1994]24号)(一九九四年五月七日)第九条第四款被聘任的高级技师可享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应待遇。

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应根据生产的特殊需要和本人身体的实际状况,可适当延长。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技师聘任制工作的报告的通知(赣府发[1988]45号)(一九八八年四月五日)第四点第4条第二款受聘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的生活福利待遇。

2.河北省石家庄市政府目前出台新规定,”工人身份“的蓝领技师与”干部身份“的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技校生就业时的工资可以参照大中专毕业生的饿标准,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享受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福利、住房、休假、疗养等各项待遇。

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分别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和大学毕业生同等对待。

技工院校高级班毕业生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试用期工资待遇及定级工资均参照大专毕业生待遇;技师班毕业生被录用后比照本企业本科毕业生有关待遇执行。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曾组织对全省技能人才和单位劳动保障基本情况进行统计调查。

3.湖北省:高级技师可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根据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湖北省将按照技能水平与待遇标准挂钩的原则,凡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考核,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享受相应的待遇。

4.广东省佛山市劳动保障局制定的《佛山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出台。

该《方案》指出,将健全技师奖励机制,使技师、高级技师可分别享受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同等福利待遇。

5.江苏省:省技师可享受工程师待遇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委组织部、省劳动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在职高级技工享受大专待遇,在聘的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应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在聘的技师、高级技师,参加境外培训、休假、疗养等,应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

6.南京技师将享工程师的待遇南京将出台一系列鼓励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新政,技师将享受与工程师同等待遇。

南京拟在企业推行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视同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副高)待遇相一致的人才薪酬政策,技工学校高级班毕业生视同大专学历,在选拔上与使用上享受大专同等学历;行业和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教师与企业高级技师退休后,纳入事业编制统筹,全面提高技术工人的政治待遇、经济待遇和人才地位。

另外,南京拟建立经费保障体系,将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对制造业高端技能人才的培训,由政府“买单”。

(2006年)7.湖南省:《湖南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计划》,计划明文规定,全省各级各类用人单位受聘的技师和高级技师只要成绩显著、技术精湛,均应该享受与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同等的工资福利。

(2002年)8.吉林省长春市出台了《关于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待遇给予明确。

今后长春市的技师和高级技师在福利、住房、休假、疗养等方面的相关待遇,可与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等同。

(2007年)9.陕西省:陕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取得高级技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学院、技师学院、高级技校的合格毕业生,在政策上与大专学历同等对待,在使用上与大专生一视同仁。

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与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等相应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同等待遇。

10.云南省:聘用技师享受工程师待遇对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比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相应待遇,对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持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比照大专生享受相应待遇。

11.北京市:企业还将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技能人才薪酬制度,使高技能人才与其它相应专业技术人才在工资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企业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

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待遇及定级工资,均参照大专毕业生待遇确定。

12.广西省:广西省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凡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考核,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享受相应职级的专业技术人才的有关待遇。

13.山东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的通知》(鲁政发〔2003〕83号)精神,技能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大力宣传技能人才在国家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

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并鼓励技能人才的成长。

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在政策上与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在使用上要一视同仁;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在企业工作的,分别享受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关待遇。

通过多种措施,在全社会努力形成三百六十行、行行出人才的局面。

14.安徽省合肥市:《合肥市蓝领人才开发与引进计划》“高级蓝领”可享受工程师待遇。

15.河南省:豫劳社职技[2004]12号文”,明确规定:“受聘技师、高级技师职务津贴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100元、150元”“技师、高级技师与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16.广东省:广东省劳动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受聘在相应技术岗位上工作的高级技师等同高级工程师;技师等同工程师;高级技工等同助理工程师;中级技工等同技术员,均享受本单位同等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17.海南省:海南省政府日前向该省各市县印发的《关于加强技能人才工作的暂行规定》明确,被聘为技师、高级技师的人员,分别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在住房控制标准、差旅费及其他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18.浙江省: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劳社薪[2000]210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技术工种技术等级津贴指导标准调整为:高级工每月50元、技师每月80元、高级技师每月130元。

根据《浙江省技师管理暂行办法》(浙劳人培[1991]53号)文件规定,技师、高级技师在任职期间,除按规定享受职务津贴外,还享受本单位中、高级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技师任职满5年以上并在任职期间退休的、高级技师在任职期间退休的,其职务津贴列入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技师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根据浙政办发[1995]149号文件办理“农转非”手续。

各单位及有关部门,应为技师的进修提高、传艺带徒、技术革新等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规定,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对应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

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在使用、工资福利等方面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同时放宽高技能人才进杭落户的条件:4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和35周岁以下我市急需的具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以及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可作为紧缺人才引进,并予以办理进杭落户手续。

本地非城镇户籍的在聘一年以上的技师、高级技师可为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办理“农转非”19.上海市:沪劳技发[1993]26号《上海市高级技师评聘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职务津贴标准及待遇:高级技师所享受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生活福利待遇。

20.山西省:《山西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实施办法》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进行聘任,签订聘任书。

聘任书内容包括聘任岗位、聘任期限、职责范围、权利与义务、待遇、违约处理和解聘办法等。

被聘任的技师、高级技师从受聘之日起,用人单位将在妥善处理内部各类人员工资关系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其工资待遇,其他福利待遇可按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人员的有关待遇确定。

21.辽宁省:技术工人当中的技师、高级技师,在工资待遇、养老福利等方面,可分别享受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

《辽宁省技工院校管理暂行办法》。

应聘企业应视同全日制大专毕业生对待。

企业对于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院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在其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和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应参照同岗位大专毕业生的工资待遇执行。

22.四川省:按照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07]19号)第十三条精神,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证书者退休养老金待遇每月可提高80到150元,并在表彰、进修、任用、晋升等方面给予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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