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雇主责任保险合同(范本)

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第一条总则1.1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订:投保人:(全称),住所地:保险人:(全称),住所地:1.2 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投保人因其工作人员在保险期间内从事本职工作或者与工作有关的活动时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保险人对于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2 保险人对于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超出保险条款约定范围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3.1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
3.2 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率和保险费支付方式,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限4.1 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起始日期至保险终止日期。
4.2 保险起始日期和保险终止日期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合同中约定。
第五条保险事故的通知和索赔5.1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向保险人报案,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5.2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当提供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并协助保险人进行调查。
第六条赔偿处理6.1 保险人收到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确定赔偿金额。
6.2 保险人在确定赔偿金额后,应当在约定的赔偿期限内支付赔偿款项。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7.1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内,经协商一致,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7.2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第八条争议解决8.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2 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约定9.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书范文6篇

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书范文6篇篇1甲方(投保人/雇主):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投保雇主责任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与定义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关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关系及相关权利义务。
雇主责任险是指因甲方雇佣的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而导致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甲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二、保险范围与保险金额1. 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甲方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伤害、职业病等导致的人身伤亡。
具体保险范围以乙方提供的保险条款为准。
2. 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的总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______元整)。
具体每位员工的保险金额根据甲方的投保需求及乙方规定确定。
三、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保险期间的具体起止日期以保单记载为准。
四、保险费与支付方式1. 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确保本合同的效力。
具体保险费金额及支付方式以保单约定为准。
2.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保险费,如未按约定支付,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五、保险事故处理1. 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
2. 对于因保险事故导致的赔偿责任,乙方在核实后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六、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2)履行告知义务,如实向乙方告知与保险有关的重要事项;(3)接受乙方的查勘和事故调查;(4)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2)接受甲方的保险申请并进行审核;(3)对甲方进行风险管理和查勘;(4)按照约定及时支付保险金。
中国人保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

中国人保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
中国人保雇主责任险是一种商业保险产品,旨在为雇主提供保障,以应对雇员工伤、疾病或死亡等情况所产生的赔偿责任。
以下是关于中国人保雇主责任险的一些常见保险条款和解释:
1. 保险范围:雇主责任险通常覆盖雇主因员工在工作期间遭受
伤害或患病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具体范围可能包括工伤、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残疾、死亡等。
2. 赔偿金额限制:雇主责任险通常设定了每次事故或疾病的最
高赔偿金额限制。
这个限制根据不同的保单和协议而有所不同,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和风险来确定。
3. 免赔额:保险合同中可能规定了免赔额,即在发生赔偿事件时,雇主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费用,超过免赔额部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
4. 申报义务:雇主在购买雇主责任险后,有责任向保险公司及
时申报员工的相关信息,包括人数、工种、工资等。
这是为了确保保险公司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评估和确定保费,并提供相应的赔付服务。
5. 保险费率计算: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费率通常基于一系列因素
进行计算,如企业所在行业、员工人数、工作环境和历史赔付记录等。
这些因素将影响保险费率的高低。
6. 终止合同:保险合同可能规定了终止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例如,当企业解散、停业或出售时,合同可能会自动终止。
以上提到的条款和解释只是雇主责任险中可能存在的一些常见
内容,具体的保险条款和条款解释可能因保险公司和个别合同而有所不同。
购买雇主责任险前,建议与保险公司或专业保险代理商咨询,并仔细阅读和理解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和条件,以确保获得适合自己企业需求的保险保障。
中国人保关于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保关于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保的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保险责任:雇主责任保险主要保障雇主因劳动纠纷、工伤事故、职
业病等原因面临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将承担由于雇主在雇佣过程中产生
的法律责任而导致的赔偿支付。
2.赔偿标准: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本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将在
保险期间内对雇主因劳动关系引起的赔偿责任进行赔偿。
赔偿标准包括医
疗费用、工伤津贴、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3.免赔额:雇主责任保险中设有免赔额,即在发生理赔前,雇主需要
先承担一定的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将在免赔额之上进行赔偿。
4.保险期间: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间一般为一年,客户可以根据需
要选择多年保险。
保险期间内发生的赔偿责任,将由保险公司承担。
5.计算保费: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的公司规模、员工人数、工作
环境等因素来计算保费。
同时,保险公司还将对被保险人的企业文化、管
理体系等进行评估,以确定保费的具体数额。
中国人寿雇主责任险第30条

中国人寿雇主责任险第30条中国人寿雇主责任险第30条规定如下:一、保险责任范围1. 雇主责任险保障范围包括雇主雇用员工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和职业病致使员工工作能力丧失的情形。
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范围内工作期间发生事故,即视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2. 意外伤害事故包括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或非自愿的意外损害员工身体健康或导致身故的不可抗力事件。
职业病是指被保险人在特定工作岗位上长时间从事某种工作而患有的与该工作有关的疾病。
二、保险金给付方式和金额1. 保险金给付方式:a. 意外伤害事故给付:根据员工受伤的程度和致残程度,向受伤员工或其合法继承人支付相应的伤残津贴,金额由相关规定确定。
b. 职业病致残给付:根据职业病鉴定结果,向工作能力丧失的员工支付一定比例的工资补偿金,金额由相关规定确定。
2. 保险金额的确定:保险金额根据员工人数和企业规模确定。
具体核定办法由保险合同约定,并根据政府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三、保险责任免除1. 保险公司对于以下情况不承担保险责任:a. 雇主故意伤害、谋求非法利益或犯罪行为导致员工损害的;b. 员工假冒他人身份工作或故意违反安全规定致使事故发生的;c. 员工在酗酒、吸毒、吸烟等非法行为导致的事故;d. 员工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地点发生的事故;e. 员工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岗位从事工作,导致事故发生的。
2. 保险公司有权对雇主进行风险审查,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险费率的调整。
四、保险事故的报告和理赔程序1.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真实、完整的事故情况、证据和相关材料。
2. 保险公司在收到报案后,将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损失情况指导被保险人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理措施。
3. 理赔责任认定:保险公司将对事故进行调查和责任认定,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对符合保险责任的事故进行理赔。
4. 理赔金额支付:保险公司在核定赔偿金额后,将尽快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雇主责任险免责条款格式条款

雇主责任险免责条款一、总则本保险合同中所述的雇主责任险,旨在为雇主提供保障,对于因雇佣关系而产生的、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雇员意外伤害及职业病导致的经济损失,本公司将依据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本公司有权根据以下免责条款,全部或部分免除保险责任。
二、免责条款1. **故意行为与违法犯罪**:对于因雇员的故意行为、违法犯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等导致的伤害或死亡,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战争与军事行动**:在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等非常时期或非常情况下,无论直接或间接导致的雇员伤害或死亡,本公司均不负赔偿责任。
3. **核风险**:任何由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污染等核风险所导致的雇员伤害或死亡,本公司不承担任何形式的保险责任。
4. **既往病症与职业病认定**:对于雇员在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职业病(除非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及其并发症所导致的医疗费用和伤害,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5. **医疗服务与药品**:除非在保险合同中另有约定,对于非由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以及非处方药品、保健药品、营养品等费用,本公司不予赔付。
6. **高风险活动与职业**:对于从事高风险活动如极限运动、赛车、潜水、攀岩等的雇员,以及从事特定高风险职业的雇员(具体职业列表详见保险合同附件),除非特别约定,否则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7. **未如实告知与健康检查**: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雇员的健康状况或未按照要求进行健康检查,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8. **地理区域与旅行**:对于在非保险合同约定的地理区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以及在旅行期间(除非特别约定)发生的意外伤害,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9. **其他免责情形**:对于因政府行为、司法行为、行政行为或任何形式的法律变更导致的损失;因罢工、停工、劳动纠纷等社会事件导致的损失;以及因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除非特别约定),本公司均不负责赔偿。
雇主责任险条款

雇主责任险条款雇主责任险是一种重要的商业保险产品,目的是保护雇主免受因员工意外受伤或患病而导致的法律责任索赔的损失。
本文将详细介绍雇主责任险的条款和保障范围。
第一节:雇主责任险的基本条款1.1 保险合同的约定雇主责任险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也就是雇主)之间签订保险合同,并根据约定的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收取保险费用。
1.2 保险责任的范围雇主责任险的主要责任是对被保险人因雇员在工作期间或与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受伤或患病,导致他们的死亡、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的法律责任进行赔偿。
1.3 保险赔偿的限额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对被保险人负有的法律责任进行赔偿。
赔偿限额通常根据被保险人的规模、工作环境和行业特点等因素来确定。
1.4 免赔额和免赔期保险合同可能规定了免赔额和免赔期。
免赔额是指保险公司只在超过该额度的损失范围内才进行赔偿。
免赔期是指保险公司只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一定期限内才开始进行赔付。
第二节: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2.1 工伤责任雇主责任险覆盖雇主因员工在工作期间因意外事故受伤或患病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比如,员工在生产线上受伤或因工作环境而患职业病时,保险公司将承担雇主因此面临的赔偿责任。
2.2 雇主责任雇主责任险还保障雇主因为雇员在工作期间误伤他人或造成财产损失而面临的法律责任。
例如,员工在操作机器时不慎损坏他人财产,保险公司将承担雇主应对此损失的赔偿责任。
2.3 法律费用如果被保险人在面临与员工意外事故、工伤或职业病相关的法律诉讼时需要负担法律费用,雇主责任险可提供相关支持,覆盖这些法律费用的支付。
2.4 辅助保障雇主责任险还可能包含了一些辅助保障,如提供员工的紧急救援服务、提供专业咨询支持等。
这些附加保障可以帮助雇主在员工意外受伤或患病时,提供更全面的保障和协助。
第三节:雇主责任险的不保障范围3.1 故意行为雇主责任险一般不承担保险人因自身故意行为导致员工受伤或患病的法律责任。
只有在员工的意外事故和患病是在合法工作范围内且不以员工个人违法行为为由时,保险公司才会进行赔偿。
2024版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一、定义与解释1.1.1 “保险人”指甲方,即提供雇主责任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
1.1.2 “被保险人”指乙方,即购买雇主责任保险的企业或单位。
1.2.1 “保险期间”指甲方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
1.2.2 “保险事故”指甲方承保的因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或疾病。
1.2.3 “保险金额”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二、保险责任2.1 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2.1 雇员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或残疾;2.2.2 雇员因职业性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及误工费;2.2.3 法律规定的其他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保险金额3.1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3.2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四、保险费4.1 被保险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4.2 保险费的具体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由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
五、保险期间5.1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
5.2 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保险期间的具体起止日期。
六、保险事故的通知与赔偿6.1 被保险人在得知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6.2 保险人在接到保险事故通知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并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七、合同解除7.1 在保险期间内,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书面通知对方。
7.2 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八、争议解决8.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8.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条款9.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9.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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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因其雇员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性疾病,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能够获得补偿,特制定本保险。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合同期间内,凡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因此依法应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一)死亡赔偿金;(二)伤残赔偿金;(三)误工费用;(四)医疗费用。
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必要的、合理的诉讼费用,保险公司负责在保险单中规定的累计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第四条保险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二)由于被保险人的雇员自伤、自杀、打架、斗殴、犯罪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四)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伤残或死亡;(五)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雇员故意实施的骚扰、伤害、性侵犯,而直接或间接造成其雇员的伤残、死亡;(六)任何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七)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雇佣雇员的责任;(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所发生的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或死亡;(九)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之外的医药费用;(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颁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之外的医药费用;(十一)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十二)住宿费用、陪护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生活护理费、丧葬费用、供养亲属抚恤金、抚养费;(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死亡或疾病;(十四)直接或间接因计算机2000 年问题造成的损失;(十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期限第五条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
赔偿处理第六条被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有关事故证明书、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医疗费等费用的原始单据及保险公司认为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
保险公司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款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保险公司应当在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赔款结案。
第七条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的雇员名册,对本保险人依法承担的对其发生伤、残、亡的每个雇员经济赔偿责任,在赔偿限额内给付下列赔偿金:(一)死亡赔偿金:以保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限。
(二)伤残赔偿金:按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并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而支付相应赔偿金。
相应的赔偿限额为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下列“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的比例乘以每人死亡赔偿限额所得金额。
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一级100%二级80%三级70%四级60%五级50%六级40%七级30%八级20%九级10%十级5%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两项者,如果两项不同级,以级别高者为伤残等级,如果两项同级,以该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三项以上者(含三项),以该等级中的最高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
但无论如何,伤残等级不得高于上表中所规定的一级。
(三)误工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雇员因疾病或受伤导致其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持续五天以上<不包括五天>无法工作的)而遭受的误工损失:经医院证明,按以下公式计算赔偿: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0 *(实际暂时丧失工作能力天数-5 天),最长赔付天数为365 天,且以保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限。
如在赔付本条第(三)款项下误工费用后,被保险人雇员死亡或经伤残鉴定机构诊断确定为一至十级伤残,被保险人就其雇员的同一保险事故申请赔付本条第(一)款项下死亡赔偿金或第(二)款项下伤残赔偿金额的,在计算赔付金额时,需扣除保险公司已赔偿的第(三)款项下赔偿金额。
如被保险人就其雇员的同一保险事故已经领取本条第(一)款项下死亡赔偿金或第(二)款项下伤残赔偿金,则不能再申请第(三)款项下赔偿金额。
(四)医疗费用保险公司赔偿必需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检查费(最高人民币300元/每人)、医药费。
本公司不承担陪护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取暖费及空调费用。
除紧急抢救外,受伤雇员均应在县级以上医院或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就诊。
保险公司支付的本款项下的赔偿金额以保单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限。
(五)赔偿金的给付1.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单个雇员所给付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和误工费用之和不超过保险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
被保险人不得就其单个雇员因同一保险事故同时申请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就其单个雇员申请赔付死亡赔偿金的,如果保险公司已赔付了伤残赔偿金,在计算赔付金额时,需扣除已赔付的伤残赔偿金额。
2.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所雇佣的每个雇员所给付的医疗费用不超过保险单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第八条在发生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若存在重复保险,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被保险人雇员在保险合同期间内,因第三方全部或部分责任导致的意外事故所致死亡、伤残,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负责赔偿本保险条款第七条项下所规定的赔偿款项:(一)第三方未赔偿其依法应付的赔偿金,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偿金额。
(二)第三方已赔偿其依法应付的赔偿金的:1.第三方承担的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金低于按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的赔偿金,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的赔偿金与第三方已付的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金的差额部分;2.第三方承担的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金高于按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的赔偿金,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十条投保人应在投保时列明被保险人雇员名单,对被保险人承担的发生保险事故时未列入名单的雇员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赔偿。
发生名单变动时,要在新增人员开始工作后五日内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
更改或新增的雇员发生的索赔案件,事先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批改保险单导致该名雇员不在列明人员名单中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在投保时,投保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的事项以及保险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做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缴纳保险费。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应加强对其经营业务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条例,防止伤害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五条如果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在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并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调整保费,否则保险公司对由此导致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一旦发生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一)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在七天或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间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并协助保险公司进行调查核实;(二)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自行对索赔事项做出的承诺、提议或付款的表示,否则,对此保险公司概不负责;(三)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协助。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约定的任一项义务,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第十八条被保险人严格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约定,是保险公司承担本保险合同项下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第十九条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后自动终止,保险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保险合同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终止保险单,对未满期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依照短期费率的约定返还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也可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终止保险合同,对未满期限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依照全年保险费按日比例返还被保险人。
第二十一条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保险合同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保险合同项下此次索赔的所有权益。
对由此产生的包括保险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若保险合同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保险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
在保险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保险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以下二种方式之一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保险合同产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定义职业性疾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的雇员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且在保险合同期间内确诊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相关类别和目录为准。
雇员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员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审批的未满十六周岁的特殊人员, 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等。
但因委托代理、行纪、居间等其他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或工作的人员不属于本保险合同所称雇员。
非列明方式承保附加险条款本保险条款为雇主责任保险(主险)的附加条款,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