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公司股权转让制度及完善

论我国公司股权转让制度及完善
何丹;刘荣
【期刊名称】《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0(030)006
【摘要】股权转让制度是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的特点,这决定了其股权转让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我国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学理论和立法实践都还不够成熟,这与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显然是不相适应的.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公司股权转让制度进行完善,明确不同意转让股东购买股权时的价格,完善股东优先购买权,完善股权回购制度,明确夫妻离婚时的股权分割原则.
【总页数】4页(P60-63)
【作者】何丹;刘荣
【作者单位】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湖北,武汉430073;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411.91
【相关文献】
1.试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以《公司法》第72条规定为例 [J], 杨祎帆
2.论我国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制度的完善--兼论对高校教师参与治理制度完善启示
[J], 尹珊珊
3.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 [J], 费煊
4.论我国主板退市制度的完善——兼评《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 [J], 江海;贺捷
5.论我国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制度的完善--兼论对高校教师参与治理制度完善启示[J], 尹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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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

依据 不 同 的标准 ,公 司股权 转 让 有 以下 几 种分
类。
依 据股 权转 让对 象 的不 同 , 为 内部 转 让 和外 分
部 转让 。内部转 让 即公 司股 东之 间 就股 权 进 , 法律规定公 司章程 另有 规定 的可除外 。
依 据股 权转 让 发生效 力 的 时 间不 同 , 为 即 时 分 转让 和 预约 转让 。即时转 让 指股 权 转 让协 议 生 效或
的方 式 。
( )股权 转 让 类型 一
依 据 股权受 让 人是 否支 付对 价 ,分 为有 偿 转 让 和无偿 转让 。有 偿 转 让 是 最 普 遍 的股 权 转 让 方 式 ,
即通过支付相应股价获得公司股权成为公 司股东 。
无 偿转 让是 一种 法 定获 取股 权 的方 式 ,即受 让 人通 过 赠与 或继 承方 式 可 以获得 股东 资 格 , 基 于 有 限 但
转 让 。外 部转 让 ,是公 司股 东 向公 司外 第 三 人转 让 股 权 。我 国《 司法 》 股 权 对 外转 让 采 取 “ 公 对 法定 限
制 主义 ” 法 模 式 ,以 法律 规 定 的形 式 确 定 股 权 对 立 外 转让 的条件 。
受让 款 支付 时 即进行 的股 权转 让 。预 约转 让 即 附期 限或 附条件 的股 权转 让 。我 国《 司法》 一 百七 十 公 第 四条 对发 起 人持 有股 份 的转让 规定 了 自公 司成 立之 日起 三 年 的不得 转 让 期 限 ,对 公 司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理人 员 规定 了任 职期 内不得转 让 的 限制 。
依 据 转让 是 否 因股 东 自由意 志发 生 ,分 为 自由 转 让 和强 制转 让 。自由转 让完 全 因 股 东 的意 思 自治 而 发生 。强制 转让 , 是指 债务 人 ( 东 ) 绝 自动履 股 拒 行法 院 的生 效判 决 、 定 或其 他 由法 院执 行 的法 律 裁
浅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浅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论文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股东权益论文摘要: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代表股东身份和股东权利的股份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分为股东之间的转让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鉴于有限责任公司是“资合”兼“人合”性质的公司,本文主要探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问题,以期对公司法的理论发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有限责任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一种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是有限责任公司中非常重要的一种法律行为。
因此,正确探讨和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问题对维持和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转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股权转让的概念和形式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代表股东身份和股东权利的股份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研究此问题,首先应当研究股权转让行为的性质。
股权转让是在当事人之间依据双方约定的合同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中包括两个行为,一为当事人双方的股权转让的合意行为;二为股权转让的变动行为。
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转让的原因,股权转让的完成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意思表示与登记或交付等相结合而形成的要式行为。
只有完成所有的行为,始发生股权的取得、丧失、变更的效力。
仅有股权转让合同,而无股权转让的交付行为,即股权转让的实际履行,不发生股权转让的效力。
协议生效只是确定了当事人转让股权的权利和义务,股权的转让还有懒于对合同的实际履行。
股权的实际转让就是股权的交付,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可能依约履行,将股权交付受让方,也可能一方或双方违还合同而拒不交付股权或拒绝接受。
在此情况下,股权的转让就处于合同生效而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受让方享有的就只是股权交付和违约赔偿的请求权。
股权转让的实际履行,即股权转让行为包括支付转让价金,召开股东会议确认,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将新股东载于股东名册,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等行为。
二、股权转让的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分为股权对内转让(股东之间的转让)的限制和股权对外转让的限制两方面。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研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成为了我国企业法人组织形式中最为常见的一种。
在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过程中,股权转让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制度是公司治理领域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目前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1. 制度不完善。
在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和《有限责任公司法》中,并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做出明确和详细的规定,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多模糊和不确定的情况。
这种制度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容易给股东和公司带来纠纷和风险。
2. 税收政策不明确。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到的税收政策并不明确,这给股东和公司带来了很大的财务成本和风险。
税收政策不明确也给监管部门带来了监管上的难度。
3. 股东权益保护不足。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制度不完善以及监管不力,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漏洞对股东的权益进行侵害,甚至出现了一些股权转让的非法操作。
以上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健康发展,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加以改进和完善。
二、改进完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需要对《公司法》和《有限责任公司法》进行修订,明确和详细地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进行规范。
在法律层面上明确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规范股权转让的操作流程和程序,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预防不法分子利用漏洞进行非法股权转让。
2. 完善税收政策。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在税收政策上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能够合理、公平地征收税收,不给企业和股东带来不必要的财务成本和风险。
3. 加强监管力度。
相关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能,加强对相关操作的审查和监督,防范各类风险,维护市场秩序。
4. 增强信息披露透明度。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增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让相关信息对股东和社会公众都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从而确保股权转让的公平和公正。
论有限公司股权外部转让立法之完善

论有限公司股权外部转让立法之完善【摘要】目前各国立法对于股权外部转让限制大多在同意权制度与优先购买权制度之间择一规定,而我国公司法和台湾地区公司法则是重复规定了两种制度,这样对于公司人合性的维护固然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但是对于转让股东的利益而言却是极大的不利。
优先购买权制度对于对外转让限制过于宽松,并不能很好的维持公司的人合性而同意权制度对于剩余股东必须强制购买该股权而言又过于严苛,相对而言指定购买制度能够弥补一些同意权制度的严苛和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过分自由。
【关键词】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指定购买有限责任公司兼具有资合性和人合性,其资合性要求股权得以自由对外转让,而人合性之维持则必须对股权转让进行必要限制。
股权转让分为股权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转让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公司内部其他股东一般不会导致公司人合性受到较大影响,因此,公司法在对其进行限制时不宜采取过严的规定;而股权的外部转让则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公司外部第三人,其退出公司(股权对外全部转让)或者增加新股东(股权对外部分转让,转让股东仍然留在公司中),此时必然导致公司股东发生变化,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股份公司,股东的人数较少,相互之间具有彼此信赖的关系,因此,股东的变动往往导致公司的不稳定,为了维护公司人合性,一般要对股权的对外转让施加严格的限制,大陆法系国家大多通过公司法对于股权的外部转让进行了规制。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外部转让限制制度概论(一)同意权制度“同意权”是指,有限公司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必须获得公司或一定人数的其他股东的同意才可以转让,此时,公司或其他股东拥有“同意”的权利。
同意权制度有其深刻的法理基础。
首先,公司的人合性维持需要其他股东自己选择合作伙伴。
转让股东转让股权后必然有新股东加入公司,那么剩余股东与新股东的关系如何将直接决定公司以后的发展道路是否顺畅,对于这样一个“外来入侵者”,其他股东是否接受应该由其自己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研究毕业论文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研究毕业论文目录前言 (1)开题报告 (2)第1章股权转让的理论基础 (5)第1.1节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概念 (5)1.1.1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5)1.1.2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5)第1.2节股权的相关概念 (6)1.2.1股权的概念 (6)1.2.2股权的法律性质 (7)1.2.3 股权的特征 (8)第2章一般的股权转让 (10)第2.1节股权转让行为的基本概念 (10)2.1.1 股权转让的含义 (10)2.1.2 股权转让行为的法律特征 (10)2.1.3股权转让行为的性质 (11)2.1.4 股权转让行为中准物权行为之分析 (12)2.1.5 股权转让行为中债权行为的分析 (13)第2.2节股权转让问题比较法上的研究 (15)2.2.1单一模式 (15)2.2.2 区分模式 (16)第2.3节我国法律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16)第2.4节我国法律规定的股权转让的程序 (18)2.4.1部转让程序 (18)2.4.2外部转让程序 (18)第3章股权转让的特殊情况 (20)第3.1节法律规定股权转让的特殊情况 (20)3.1.1强制执行 (20)3.1.2 股权的回购 (20)3.1.3股权的继承 (21)3.1.4夫妻离婚时共有股权之分割 (21)第3.2节瑕疵股权的转让 (22)3.2.1瑕疵股权之概念 (22)3.2.2 出资瑕疵股东的法律地位 (22)3.2.3瑕疵转让合同的法律后果 (23)第3.3节隐名投资情形下股权的转让 (23)3.3.1隐名投资与隐名股东 (23)3.3.2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果 (23)第4章针对我国目前法律缺失的立法建议 (25)第4.1节倡导任意性规模式,减少适用强制性规 (25)第4.2节限制部分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25)第4.3节原则上允许公司回购其股份 (26)结论 (28)参考文献 (29)致谢 (31)前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社会进程的不断推进,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所产生的纠纷不断增加,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之一。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探析 兼论我国《公司法》相关制度之完善

参考内容二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再认识兼评我国新《公司法》相关规定之进步 与不足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在促进公司内部 治理和外部融资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此背景下,对新《公司法》中相 关规定的进步与不足进行深入分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这一制度并在此基础 上进行优化和改进。
此外,新《公司法》在三分之二多数权利的规定上,虽然强调了重大决策需 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准确界定“重大决策” 的范围和内容,以及如何保障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仍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在股权转让的禁止性规定方面,新《公司法》虽然对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 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等做出明确规定,但在发起人之间相互转让股 份的限制、董监高转让股份的限制等方面的规定仍显不足。
3、建立股权转让纠纷的司法解决机制。完善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判例,明确 股权转让过程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当事人提供更为公正、高效的司法 救济。
4、强化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公司应通过制定完善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规则 等内部文件,合理规范股权转让行为,避免内部管理混乱和股权纠纷的发生。
5、提高投资者的风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以便在做出投资决策时能够更加审慎。
四、总结
本次演示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制度分析入手,结合实践案例探讨了股 权转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通过完善建议的提出,旨在推动相关法 律制度的改进与完善,以更好地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总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不仅关乎个体的利益,还涉及到整个市场体系的健全与 稳定。因此,对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该案例中,甲违反了法定程序,使得股权转让协议在法律上无效。然而,通 过股东会议表决和其他股东的同意,股权转让最终得以实现。这突显了在实践操 作中,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存在一定的脱节,也反映了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程序 和实质的同等重要性。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之完善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之完善
费宏达
【期刊名称】《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3(000)002
【摘要】我国《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制度,股权可以在股东之间相互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该项股权转让制度无论在立法理念还是在立法技术上均有较大的突破,但尚有许多不足之处还需进一步完善。
股权转让引起股东人数变化后,应当区分股东人数只有1人和超出50人两种情况分别加以规定;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和概括,不利于各方利益的保护,应当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行使期限和法律责任作出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股权转让进行限制,但必须兼顾转让股东的利益,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得限制股东对股权处分的自由。
【总页数】5页(P183-187)
【作者】费宏达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津桥商学院,辽宁大连11662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1
【相关文献】
1.试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以《公司法》第72条规定为例 [J], 杨祎帆
2.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制度研究——基于我国《公司法》第71条规范之解释 [J], 蒋华胜
3.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完善 [J], 邵丽娜
4.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非常态化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J], 杨翔宇
5.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完善 [J], 吴灵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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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完善姓名:学校:学号:指导教师:定稿日期: 2014.2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的特征,这一特质决定了法律既要尊重股东出让股权的意愿,又要保持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
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规定虽然较之前的公司法进步了许多,但依然存在着一些不足,应从存在瑕疵出资的股权转让、转让部分股权权能的股权转让、侵犯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股权转让、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股权转让、股权的非协议转让几方面进行完善。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权转让引言 (1)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概述 (1)(一)有限责任公司 (1)(二)股权及其分类 (1)(三)股权转让的形式 (2)1.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 (2)2.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 (2)3.约定转让与法定转让 (3)二、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规定 (3)(一)股权内部转让制度 (3)(二)股权外部转让制度 (3)1.其他股东的同意权 (3)2.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4)(三)股权的强制执行制度 (4)(四)股权转让登记制度 (5)(五)股权回购制度 (5)(六)股权的继承制度 (6)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6)(一)存在瑕疵出资的股权转让问题 (6)(二)转让部分股权权能的股权转让问题 (7)(三)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 (7)(四)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股权转让问题 (8)(五)股权的非协议转让问题 (8)四、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几点建议 (9)(一)增加规定瑕疵股权转让中过错方的补充赔偿责任 (9)(二)对转让部分股权权能的条件做单独规定 (9)(三)对股权转让的程序、价格进行细化 (10)(四)完善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具体规则 (11)(五)对股权的非协议转让问题进行修改与补充 (11)参考文献 (13)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完善引言公司股权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资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维持公司资本、促进投资自由、实现股东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所产生的纠纷不断增加,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之一。
目前,不仅理论界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问题存在很大的分歧,司法实务中对此也存在极为相佐的操作。
鉴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重要性与复杂性,我国《公司法》专门设立了第三章,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从第七十二条到七十六条,共计五个条文。
相比以前的旧公司法,无论是从立法技术上还是在法律体系上都有了很大的进步。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不得不承认,这其中仍存在很多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
因此,本文对我国现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进行评价和反思,并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概述(一)有限责任公司何为有限责任公司,各国公司法的规定以及理论界的界定并不相同,但它们在实质上并不存在太大差别。
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其实有限责任公司除了具有营利性、社团性、法人性和股东责任的有限性之外,其独特的特征在于其股东的数量极少,公司建立在股东彼此认识,互相信任的基础,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其人合性的特征更加突出,也正因为如此,法律对其股权转让的规定更加明确。
(二)股权及其分类股权即股东权,是指股东因向公司出资而享有的权利,由于各国公司形态的差异以及股权内容的不同,通常依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股权作以下分类:根据股权的内容和行使的目的,股权可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
自益权是指股东专为自己利益的目的而行使的权利。
共益权是指股东既为自己的利益又兼为公司利益的目的而行使的股权。
自益权与共益权是对股权的基本分类,也是在公司实践中最常见的分类。
就自益权与共益权的性质而论,自益权主要是财产权,共益权主要是管理权,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股东所享有的完整股权。
根据股权的行使方式,股权可分为单独股东权与少数股东权。
单独股东权,是指可以由股东一人单独行使的权利。
包括股东在股东会上的表决权,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请求权等。
此种权利是每一个股东都享有并可以依自己的意志行使单独股东权,而不受其他限制。
少数股东权是指持有已发行股份的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利。
行使少数股东权的股东既可是自己持股数达到一定比例的股东,也可是其所持股份合并达到一定比例的数名股东。
根据股权的性质,股权可分为固有权与非固有权。
固有权是指公司法赋予股东享有的,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予以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非固有权是指非由公司法直接赋予的,可由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予以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自益权多属于非固有权,而共益权多属于固有权。
根据股权享有的主体,股权可分为普通股东权与特别股东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普通股东和特别股东之分,相应的就有普通股东股权与特别股东权的分类。
(三)股权转让的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其享有的股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其转让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1.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这是根据受让人的不同而作的分类。
内部转让即股东之间的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
外部转让,是指部分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2.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这是根据标的在转让中是否分割而作的划分。
部分转让指股东对股权的一部分所作的转让,也包括股权分别对二个以上的主体所作的转让。
全部转让指股权的一并转让。
3.约定转让与法定转让这是根据转让所赖以发生的依据而作的划分。
约定转让是基于当事人合意而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出让等。
法定转让是依法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继承等。
二、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规定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规定,归纳起来,主要包含六项制度,即股权内部转让制度、股权外部转让制度、股权转让登记制度、股权的强制执行制度、股权回购制度和股权的继承制度。
(一)股权内部转让制度《公司法》第72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这表明,我国《公司法》在股东内部转让股权问题上采用自由转让原则。
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特征,公司的组建依赖于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和共同利益关系,而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并不导致新股东的产生,不会破坏股东之间的人合关系,基于对股东自治权的尊重和对股东自治能力的充分信任,其转让制度应以“自由”为基调。
然而,这种自由并非是绝对的自由,《公司法》第72条第4款又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可见,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虽不受《公司法》的明文限制,但会受到公司章程的制约。
(二)股权外部转让制度股权的外部转让与股权内部转让最大的不同在于:原股东之间的和谐、稳定、相互信赖的关系可能因第三人的介入而受到影响,甚至遭到破坏。
为此,《公司法》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规定了其他股东的同意权、优先购买权。
1.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起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这里讲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是以股东人数为标准,即实行“股东多数决”而非“资本多数决”.这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存在基于人身信赖的合同关系,股权转让事宜,是基于股东财产处分权而在股东彼此之间发生的合同变更问题,而非公司资本运营过程中的内部决策问题;它需要考虑的是每个人的意愿,而非大股东的意志;需要遵循的是股东平等而非股权平等。
2.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72条第3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一项法定权利,该项权利未经股东同意,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多数决原则予以限制和剥夺。
本条确认了现有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即: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包括同意该项转让的股东和不同意该项转让的股东都有优先购买权。
相对于72条第2款规定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而言,该款的规定不是义务,而是权利。
但是这种权利是以“在同等条件下”为限制的。
所谓“条件”指股权转让方提出的对价,主要是股权转让的价金、也包括其他的附加条件。
只有本公司的其他股东购买出售股权的条件低于公司以外的受让人所出条件时,才可以将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人。
(三)股权的强制执行制度《公司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股权作为财产权,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当债务人拒绝向债权人自动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或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时,其所拥有的公司股权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但该强制执行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时,为了既便于债权的执行又尽可能维护公司的人合性,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并再次确认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通知公司是为了使其协助执行,通知其他股东是为了保障其行使优先购买权。
本条也规定的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即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逾期不行使的视为放弃权利,以有效协调、平衡法院公权力强制性和股东私权优先性之间的关系。
(四)股权转让登记制度《公司法》第74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二、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公司法》并没有赋予有限责任公司在股东转让股权的过程中享有任何实体性权利。
也就是说,在股东转让股权的过程中,有限责任公司仅负有变更股东登记的程序性义务,即:第一,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以保持股东出资证明文件的准确性;第二,根据股东及其股权变化情况修改公司章程、修改股东名册并记载变更之后各股东的出资额,以维护其作为股东身份证明文件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