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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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房屋维修基金收取标准

南昌房屋维修基金收取标准

南昌房屋维修基金收取标准
随着城市的发展,住房问题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而房屋的维
修和保养也是重中之重。

南昌市政府为了方便小区居民维修房屋,设
立了南昌房屋维修基金。

但是对于这个基金的收费标准,很多小区居
民并不清楚,下面本文将围绕“南昌房屋维修基金收取标准”展开阐述。

第一步骤:缴纳基金的基本原则
南昌房屋维修基金的原则是:按照居民使用面积换算,每平方米
每月缴纳0.5元。

其中,自购房、自建房、涉及拆迁补偿等情况的房
屋不在该基金的收费范围之内,不需要缴纳。

第二步骤:基金的利用范围
南昌房屋维修基金的作用是为小区业主维修共用部位,例如公共
照明、电梯、管道等。

此外,基金的利用还可用于处理小区公共区域
的安全、卫生等管理问题。

第三步骤:基金收取的流程
小区的物业公司会向业主收取维修基金,此外,业主还可到小区
物业管理处缴纳基金。

缴纳时需提供房产证原件、户口簿、自然人身
份证,以及缴纳基金的时间、金额等信息。

第四步骤:基金的维护和管理
南昌市政府设立南昌市小区房屋维修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小区内
公共设施的维修,并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审批。

在维修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健全制度,合理使用基金,保证维修的质量和效果。

总之,在南昌,房屋维修基金的设立大大便利了小区业主的房屋
维修,让维修过程更加规范和有序。

希望本文的分步骤阐述能够为大
家梳理南昌房屋维修基金收取标准,更好地使用基金,维护好自己的
房屋。

南昌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南昌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南昌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办法洪府厅发[2000]36号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市房管局、财政局关于《南昌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第一条为了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养护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第二条在本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郊区、高新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以下简称“商品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过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第四条凡商品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第五条第二章第六条商品房在销售时,售房单位与购房者应在购房合同中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条款,维修基金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收。

购房者在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鉴证前应当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缴交维修基金。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商品第七条公有住房出售后的维修基金由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按售房款的25%提取维修基金,该部分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公房出售收入。

第八条(一)(二)(三)维修基金续筹,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由物业公司向业主归集。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2019)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2019)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1.27•【字号】•【施行日期】2019.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2012年5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为业主提供服务,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二)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物业服务的招投标、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收费的监督管理;(三)专项维修资金和住宅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的监督管理;(四)受理、处理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投诉;(五)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六)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市政、城市管理、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市容环境卫生、自然资源、公安、人防、生态环境、民政、消防救援等部门及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南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若干规定(2024修正)

南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若干规定(2024修正)

南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若干规定 (2024修正)
南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若干规定
(2018年11月2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发布根据2023年7月2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 年1月1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部门审核同意,并经中介机构审价后,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前款所称紧急情况包括: (一)电梯、水泵故障影响使用的; (二)消防设施损坏,消防救援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三)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屋顶或者外墙渗漏等情况,影响房屋使用和安全,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证明 的。 第十二条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第十三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 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受让人应当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第十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经费由市、县(区)财政部门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未配置电梯的商品住宅,业主按照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配置电梯的商品住宅,业主按照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7%

江西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江西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安全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划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规定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规定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所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专门机构负责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保障资金安全和使用便利。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2.02•【字号】赣建字〔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8〕31号),现就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1、加强电梯采购环节管理。

一是加强对电梯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鼓励招投标方将电梯企业的质量安全诚信信息纳入招投标评审内容,依照法定程序选购电梯,从源头上杜绝建设单位选用劣质电梯的行为,鼓励建设单位采购品牌电梯。

二是对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众聚集场所的乘客电梯,建设单位在其招投标文件及采购合同中应当规定配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

2、出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办法。

一是明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办理要求、加装条件、申请程序、资金来源和保障措施。

二是稳步推进既有住宅电梯加装。

按照“成熟一梯加装一梯”的思路,优先在业主意愿比较迫切、条件相对成熟、资金筹措到位的楼栋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二、加强隐患治理与更新改造3、制定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大修有关办法。

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电梯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作用。

按照《江西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赣建房〔2015〕10号)要求,落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制度,简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以消除安全隐患。

三、创新维护保养监管模式4、推行“电梯设备+维保服务”一体化采购模式,推动电梯维护保养模式改变。

改变单纯采购电梯产品的做法,鼓励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购买“全包维保”“物联网+维保”等创新模式,鼓励投标方将维保服务与采购需求同步列入招标文件。

南昌 维修基金标准

南昌 维修基金标准

南昌维修基金标准南昌维修基金标准。

南昌市作为江西省的省会城市,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建设日新月异。

在城市建设的过程中,各类建筑物和设施的维修保养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为了保障城市建筑物和设施的正常运行,南昌市制定了维修基金标准,以规范和管理维修基金的使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南昌维修基金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南昌市维修基金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各类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公共设施等建筑物。

在这些建筑物的使用过程中,由于自然老化、损耗或者意外事件等原因,需要进行维修保养。

因此,根据南昌市相关规定,这些建筑物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维修基金。

其次,南昌市维修基金的征收标准是根据建筑物的性质、规模、年限、维修历史以及实际维修需求等因素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维修基金的征收比例在1%至5%之间,具体比例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这样的维修基金征收标准能够保障建筑物维修的资金需求,同时也能够减轻业主或者管理单位的负担,确保维修基金的合理使用。

另外,南昌市对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也有严格的规定。

维修基金主要用于建筑物的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必要的维修和改造等方面。

在使用维修基金时,需要经过业主大会或者管理单位的审议和决定,确保维修基金的使用合理、透明、公正。

同时,南昌市还要求建立维修基金的专用账户,对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定期公示和报告,接受业主或者管理单位的监督。

最后,南昌市对于违反维修基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也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对于未按规定缴纳维修基金或者挪用维修基金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同时,南昌市还鼓励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对于建筑物的维修保养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建筑物存在的问题,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总之,南昌市的维修基金标准是为了保障城市建筑物和设施的正常运行,促进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通过合理征收维修基金、严格管理使用和加强监督,能够有效地保障维修基金的合理使用,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希望广大业主和管理单位能够认真遵守南昌市的维修基金标准,共同维护城市建筑物的良好状态。

南昌市房屋应急维修基金流程

南昌市房屋应急维修基金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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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江西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安全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划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规定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规定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所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专门机构负责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保障资金安全和使用便利。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时间按下列规定第十条.执行。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交纳。

购买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交存售房款时,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1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未按照本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十二条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经业主大会决定委托政府代为管理的,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代为管理。

第十三条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与所在地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本辖区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按照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开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后,应当向所在地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划转申请。

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同时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提出划转申请。

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报所在地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后实行。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八条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补充建立。

第十九条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财政专用票据。

财政专用票据由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统一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

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向所在地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领购。

第三章使用第二十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

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三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实行申请人负责制。

申请人应当对使用申请的真实性、资金用途的合理性负责。

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所需资金在一定金额以上的,需实行审价制度,相关审价费用在其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具体由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

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可以根据业主大会决定或《管理规约》约定是否进行审价。

第二十五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及查勘结果,提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使用实施方案和维修预算;没有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提出使用实施方案和维修预算。

(二)使用方案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并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

(三)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四)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同意后,分批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五)专户管理银行将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预算资金分批划转至维修单位。

(六)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组织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

(七)工程竣工后,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施工企业等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报告,验收人员不得少于7人,业主人员比例不得低于总人数的50%;(八)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对工程决算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证明。

(九)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完成后,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单位按照工程量情况作出决算书,并进行公示。

(十)申请人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费用清单、发票原件向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结算工程余款。

第二十六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及查勘结果,提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计划建议,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没有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提出计划建议,并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指导下,委托相关单位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二)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应当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并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

(三)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1、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2、相关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书面确认证明;3、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证明;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证明。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还应提交委托审价单位出具的《预算咨询建议书》。

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四)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后,专户管理银行依据备案证明和申请人的要求将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预算资金分批划转至维修单位。

(五)申请人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

(六)工程竣工后,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施工企业等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报告,验收人员不得少于7人,业主人员比例不得低于总人数的50%;(七)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完成后,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单位按照工程量情况作出决算书,并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以下紧急情况可以采取应急维修:(一)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经电梯专业检测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二)二次供水、排水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影响使用,经专业机构核实并出具意见书认定的;(三)消防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发生故障,消防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四)屋顶、屋面、外墙面发生渗漏,或者地下室发生积水,严重影响业主房屋正常使用,经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机构核实并出具意见书认定的;(五)房屋外墙存在脱落、剥落等隐患,经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机构核实并出具意见书认定的;(六)发生严重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紧急情况(如严重沉降、倾斜、开裂等),经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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