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代理词
劳动合同款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代表原告(委托人)在此就劳动合同款纠纷一案发表代理意见。
本案涉及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及相关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问题。
经过调查取证和详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我提出以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重视并采纳。
一、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案中,被告在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原告在工作中并未违反任何规章制度,因此被告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二、被告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本案中,被告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未能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工作了X年,因此被告应支付原告X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被告应支付原告加班费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存在加班情况,但被告未能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原告加班费,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原告提供的加班记录和工资条,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累计加班X小时。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加班费X元。
四、被告应支付原告未休年假工资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假的,应当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工资报酬。
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有权享受带薪年假,但被告未能安排原告休年假,也未能支付原告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律所整理

代理词尊敬的仲裁员:天津玺名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xxx与天津xxx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xxx的代理人。
现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首先,依据现行国家和天津市的劳动法规的规定,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以下的任何一条即属违法解除。
前提是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应加以明确,未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解除不得违反以下几点:(1)企业的规章制度是经过职代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讨论程序通过的;(2)规章制度已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本人;(3)除名通知工会;(4)进行批评教育;(5)企业的规章制度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于以上分析结合本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明显系违法解除,且还存在提前一个月通知申请人而解除劳动合同,在发放2013年5月工作时未足额支付,常年安排申请人加班不支付加班费,不提供带薪年休假,不支付防暑降温费和冬季采暖费等违反用工的行为。
因此申请人的以下申请请求应得到贵委支持:一、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
被申请人因不满申请人工作失误,已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
因被申请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标准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申请人入职时间为10年9月16日,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满2年零8个月(2010年9月16日-2013年5月31日),被申请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当于6个月工资的赔偿金数额为48000元。
二、被申请人未提前30日通知申请人而解除劳动合同,应向申请人支付代通知金。
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出现工作失误后,当即做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未提前30日通知,应向申请人支付代通知金8000元(申请人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扣发的2013年5月份部分工资3231元。
代理解除劳动合同

代理解除劳动合同篇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仲裁员:依照法律规定,受申请人的委托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申请人马XX的仲裁代理人,参与本案仲裁活动。
开庭前,我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第一、被申请人单方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因与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您原来的岗位已被取消,公司无法安排其它岗位。
经与您本人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现通知您的劳动关系于20XX年1月6日正式解除。
”1、被申请人公司并没有出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被申请人公司并没有出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被申请人公司由于经营的需要,将个别部门的组织结构进行调整,但公司经营范围并没有发生变化,公司员工的实际工作岗位也没有发生变化。
因此,被申请人所称的“因与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
2、被申请人没有与申请人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在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告知个别部门的组织结构将要进行调整后,在没有履行任何协商程序的情况下,直接要求申请人待岗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代理要点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代理要点说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很多人可能一头雾水,觉得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其实不难理解,就是用人单位把员工赶走的时候不按规矩来,违法了!这可不是小事儿,随便哪条触犯了都可能导致单位背上一大堆麻烦。
说实话,一旦遇到这种情况,很多员工就像突然掉进了陷阱一样,完全不知所措,甚至觉得自己的未来一片迷茫。
你以为不管不问就能安然无恙?可别想得太简单了,这时候了解一点代理要点,才能为自己争取一个更好的结果。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最常见的原因,就是用人单位随便给员工“开除”。
大家都知道,解雇员工不是随便就能做的事儿,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如果用人单位没按法律程序走,比如没提前通知员工、没支付经济补偿,或者干脆就凭空找个理由来炒你鱿鱼,那就绝对违法。
你想啊,劳动者这么辛辛苦苦干了一年半载的,结果被人一脚踢出去,换谁都心里不舒服。
再说了,凭什么呀?所以啦,员工碰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首先要做的就是保持冷静,千万别急着跟老板“开撕”。
很多时候,一时情绪化说的话,反而给自己惹来麻烦。
要做的第一件事儿,就是找个靠谱的代理或者律师。
你知道吗,这些法律专业人士,不仅知道怎么规避陷阱,还能帮你理清楚头绪,把你的案子处理得妥妥当当。
你找个懂行的律师,相当于给自己买了一层“保护罩”,那些试图侮辱你智商的套路,基本上都能被挡在外面。
然后说到代理,大家一定要选靠谱的。
有些人就喜欢找“便宜货”,觉得随便找个代理就好,结果出了问题,自己不仅没拿到赔偿,还得为不专业的代理买单。
代理不专业的后果可严重了,弄不好反倒让自己陷入更深的麻烦。
所以在选择代理时,一定要多做功课,看看他们的经验和专业性,别觉得什么都能便宜搞定。
便宜没好货,大家都知道这个道理吧?说到赔偿,很多员工在被解除劳动合同后,第一时间想的就是“赔偿”,没错,这个事儿确实得重视。
根据劳动法,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员工可以要求经济补偿,甚至要求恢复原工作岗位!这就是为什么你找代理的时候,一定得清楚自己能要到什么。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代理词

代理词尊敬的仲裁员:陕西观瀚律师事务所接受张**的委托,指派张**、王丹丹律师担任张**与**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张**的代理人。
现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
1、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严重违反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如若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本案被申请人提供的调查报告均是自行制作,不能够证明其证明内容与目的,更不能证明申请人的工作内容及申请人违反了哪项规章制度,故被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也没有告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事由且申请人事实上也并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同时企业的规章制度也必须经过职代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讨论程序通过且已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本人且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而被申请人未书面告知仅在开庭时提出申请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亦不符合上述要求。
故被申请人确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未履行事先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亦属违法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本没有履行该法律程序,根据其提供的告知工会的材料也可以看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的当天才向工会发出一份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没有履行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且该通知中向工会隐瞒了重要情况即申请人处在哺乳期的重大事实,故被申请人履行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解除合同的行为确属违法解除。
劳动仲裁代理词范文

劳动仲裁代理词范文
尊敬的仲裁员:
我是XXX公司的员工,我因为公司违法解雇我,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我委托律师作为我的劳动仲裁代理,现在我将我的诉求和事实陈述如下:首先,我入职公司已有三年时间,期间我一直认真履行我的工作职责,没有违反公司规定,也没有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
然而,最近公司突然以无故解雇为由,将我辞退,这严重侵犯了我的劳动权益。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工会或者全体职工,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然而,公司在解雇我之前并没有提前通知我,也没有进行任何合法程序,这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再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而公司在解雇我之后,没有给予我任何经济补偿,这也是公司违法解雇的表现之一。
最后,我希望劳动仲裁委员会能够依法公正地审理我的案件,保护我的合法权益,让公司承担违法解雇的责任,并给予我应有的经济补偿。
总之,我作为劳动者,一直以来都在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努力和贡献,我没有任何过错,也没有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
公司的无故解雇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劳动权益,我希望劳动仲裁委员会能够依法判决,让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谢谢!
此致。
XXX公司员工,XXX。
代理人,XXX(签字)。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以上就是我的劳动仲裁代理词,希望能够得到您的认可和支持,让正义之光照耀在我的劳动权益上。
感谢您的审阅。
劳动纠纷案件代理词

劳动纠纷案件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作为本案原告的代理人,我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件事实,就工资拖欠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两大核心问题,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审慎考虑并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一、案件基本事实原告于2021年5月入职被告公司,担任客户服务主管职务,双方签订了期限为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职期间,原告始终秉持敬业精神,勤勉尽责。
然而,自2023年12月起,被告公司无故拖欠原告工资,至今累计拖欠金额为XX元。
更为恶劣的是,被告公司于2024年1月10日未经法定程序,未提前通知原告或支付经济补偿,单方面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此举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工资拖欠问题的代理意见1.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被告公司的拖欠行为显然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2.具体依据:原告每月应发工资为XX元,被告公司累计拖欠工资总额为XX 元。
原告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要求被告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并请求滞纳金作为补偿。
3.法律后果: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
被告公司应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代理意见1.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需遵循法定程序及事由。
被告公司未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提前通知义务,也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擅自解除合同,构成违法解除。
2.未履行合法程序:被告公司未与原告协商,未提前通知,且未支付补偿金,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劳动权利。
3.法律后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经济补偿金标准的赔偿金。
原告工作年限为3年,依法应得经济补偿金为XX元,故赔偿金总额为XX元。
四、原告的损害及赔偿请求1.支付拖欠工资:请求法庭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工资XX元,并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计算滞纳金。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代理词劳动者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代理词劳动者摘要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用人单位或许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带来了诸多困扰。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代理词劳动者,帮助劳动者了解如何应对此类情况。
1. 引言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约定,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
然而,一些用人单位可能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困扰。
在面对这种情况时,劳动者可以寻求法律帮助,并使用代理词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下面,我们将为大家介绍如何撰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代理词。
2. 代理词撰写要点2.1 语言简洁明了代理词要求语言简洁明了,准确概括问题的核心。
避免使用复杂的词汇和长句,以保证用人单位能够清楚地理解你的诉求。
2.2 逻辑清晰有条理代理词应按照时间顺序陈述劳动合同解除的经过,描述问题的起因和影响,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逻辑清晰有条理的代理词能够更有效地表达劳动者的诉求。
2.3 准确引用法律法规在代理词中准确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劳动合同法》等,以强调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并提出追究用人单位相应责任的要求。
3. 代理词示例尊敬的XX公司:我是贵公司的一名员工,根据与贵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我在贵公司担任XX职位。
然而,我很遗憾地发现,贵公司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首先,贵公司在X年X月X日,未事先通知我以书面形式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提供合理合法的解除事由。
这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X条的规定,没有给予我充分的法律保障。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贵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
然而,到目前为止,贵公司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这已经给我造成了经济上的困扰。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X条,我有权要求贵公司立即支付违约金。
我希望贵公司能够诚信履行法定义务,尊重劳动者合法权益,并积极解决以上问题。
如果贵公司继续无视我的诉求,我将不得不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谢谢!此致XXX4. 结语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权益造成了不可忽视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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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尊敬的仲裁员:陕西观瀚律师事务所接受张**的委托,指派张**、王丹丹律师担任张**与**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张**的代理人。
现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
1、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严重违反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如若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本案被申请人提供的调查报告均是自行制作,不能够证明其证明内容与目的,更不能证明申请人的工作内容及申请人违反了哪项规章制度,故被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也没有告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事由且申请人事实上也并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同时企业的规章制度也必须经过职代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讨论程序通过且已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本人且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而被申请人未书面告知仅在开庭时提出申请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亦不符合上述要求。
故被申请人确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未履行事先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亦属违法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本没有履行该法律程序,根据其提供的告知工会的材料也可以看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的当天才向工会发出一份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没有履行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且该通知中向工会隐瞒了重要情况即申请人处在哺乳期的重大事实,故被申请人履行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解除合同的行为确属违法解除。
3、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哺乳期时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我国法律,属违法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员工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申请人的哺乳期为2016年12月5日至2017年12月5日(被申请人的证据第35页亦有显示),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7年10月18日,该时间为申请人的哺乳期,因此,被申请人在女职工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期限截止为2018年6月30日,被申请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时双方的劳动合同合同未到期,被申请人系违法解除。
二、关于申请人的工作年限应该从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10月18日。
应当以此计算违法解除赔偿金的标准在本案的庭审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姓名为王嘉钰的证人证言,证明2014年申请人在*****公司保健消费品部门工作,2015年初,**公司收购了*****公司的保健消费品业务,*****公司的员工均转入**公司工作;庭后补交了一份赵静的证人证言,证明申请人于2014年7月份入职*****公司,2014年10月经筛选进入**公司,2015年4月份正式接触**产品。
在案件的庭审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明2014年末至2015年初**收购*****的证据被申请人亦认可。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故申请人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应该计入**公司的工作年限,即从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10月18日。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被申请人在庭审中提交的第九组证据《离职证明》与真实情况不符,申请人从来没有要求过该单位开具该证明。
首先,该证据系复印件,不符合证据法定形式;其次,从内容看,《离职证明》中出现的用工单位<上海*****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与派遣单位<****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均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申请人从没有与其签署过任何合同,而被申请人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与其互相印证,该证据系被申请人为了否认申请人在*****公司的工作而刻意制造的证据;最后,申请人提交的两份证人证言以及网页截图均能证明申请人在*****公司工作,后被申请人收购*****健康消费品业务的事实,该《离职证明》明显与事实相矛盾。
故,应不予认可。
申请人的工作年限应从2014年7月1日入职*****公司时开始计算至2017年10月18日,累积工作3年3个月。
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6741元乘3.5乘2=47187元)。
三、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扣发的2017年10月份销售奖金3600元。
根据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质证认可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可以看出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再发放任何销售奖金。
故被申请人扣发申请人奖金的事实存在。
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单位不能随意扣发劳动报酬。
申请人2017年10月应得销售奖金为3600元,被申请人未予发放,故,被申请人应当向向申请人足额支付。
四、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未休2015年7月至2017年10月11天带薪年休假工资(其中包含2015年7月-2016年应休未休6天的公司福利年假,2017年5天法定年假)。
申请人提供的第三组证据中的《剩余假期截图》,从该证据能看出,申请人于2016年共休年假10天,剩余5天未休;2017年应休五天法定年假,剩余五天未休。
被申请人提供的第三组证据《休假系统截屏》显示,申请人2017年5月12日休1天,2017年6月9日休0.5天,2017年8月23日-2017年8月25日休3天,2017年10月11休1天,2017年10月18日-2017年10月19日休2天,共计7.5天,其中2017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正式通知申请人解除合同,申请人因此已不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又何来的休2天年假之说,该休假系统截屏明显与其自认事实不符。
退一步讲,即使该休假系统截屏是真实的,那么与申请人请求支付年假工资亦不矛盾,申请人请求支付的是2017年未休法定年假工资,2017年已休的均为公司员工福利年假,因此,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17年应休未休年假工资应被支持。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足额提供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6508.55元(法定年休假计算方式:6741/21.75*5*3=4648.96),(公司福利年假计算方式:6741/21.75*6=1859.59)五、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同工同酬的工资差额29484元。
申请人任职于**公司保健消费品部门,担任零售销售代表一职,与同部门同岗位同时入职的其他员工存在被差别对待的情况,同工不同酬。
因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同工同酬的工资差额29484元。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清楚。
申请人的申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也应得到相应的制裁。
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请求贵委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以上请求!代理人:2018年月日附: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1544号民事判决书(新至升塑胶模具中(深圳)有限公司与张虎劳动争议二审判决书)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字第19016号民事判决书(陈遂泉与深圳市创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申1915号民事裁定书(陈遂泉与深圳市创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相关法律条文《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