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01X)一中刑终字第02226号-推荐word版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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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范文】(201X)一中刑终字第01459号-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一中刑终字第01459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一中刑终字第01459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会龙,男,20岁(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宁晋县,小学文化,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悦秀园小区保安班长,住(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X年7月11日被羁押,同年8月4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任江海,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许成云,男,22岁(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通江县,初中文化,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悦秀园小区保安队长,住(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X年7月11日被羁押,同年8月4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成云、赵会龙犯抢劫罪一案,于201X年1月31日作出(201X)海法刑初字第34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会龙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赵会龙、原审被告人许成云,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害人温丽华于201X年7月10日到本市海淀区悦秀园小区应聘小区保安员,当日22时许,因其对该工作不满意,遂向被告人许成云提出辞职遭拒绝后准备自行离开,被告人许成云、赵会龙等人将被害人温丽华强行拦住并带回保安员宿舍。
被告人许成云、赵会龙经预谋,以被害人温丽华盗窃了被告人许成云钱财为由使用橡胶棍、拳脚对温进行殴打,致其头枕部、背部、左上臂、左前臂、左小腿等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为轻微伤,且当场劫取其厦新牌A310型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40元)及人民币1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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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201X)一中刑终字第02845号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一中刑终字第02845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一中刑终字第02845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航,男,38岁(1969年8月19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涿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X年12月6日被羁押,201X年1月5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净(上诉人李航之妻),女,34岁(1972年9月29日出生),出生地吉林省吉安市,汉族,大专文化,北京国研中兴公关咨询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X年12月6日被羁押,同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航、李净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X年6月19日作出(201X)海法刑初字第168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李航、原审被告人李净,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航伙同其妻李净于201X年11月26日,在本市海淀区西北旺后厂东街22号家中,因被害人卢志刚曾与李净发生过性关系,而使用语言威胁及捆绑、殴打等暴力手段,迫使卢写下****李净并愿意赔偿人民币10万元的承认书。
后被害人卢志刚向公安机关报警。
同年12月6日,双方约定在海淀区圆明园西路大鸭梨餐馆见面,二被告人从卢志刚处索取人民币2.5万元,后卢即报警,二被告人与被害人一同离开该餐馆时,被及时赶到的公安人员在该餐馆门前抓获。
被害人卢志刚所受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现赃款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被害人卢志刚已放弃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并要求对被告人李净从轻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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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X)沪一中刑终字第246号-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一中刑终字第246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沪一中刑终字第246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志峰。
辩护人潘定春、季双全,上海市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志峰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九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X)闵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吴志峰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吴志峰案发前系浙江舜杰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本市闵行区颛桥镇田园路南端、沪光路南侧的194号地块一期二标段工程工地瓦工组的带班班长。
201X年9月8日14时许,吴在该工地一在建地下车库内,因工作进度等琐事与孙晋平发生争执。
期间,孙遭吴推打致跌倒后头部着地而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孙晋平头部外伤致右额颞硬脑膜外血肿、右颞硬脑膜下血肿,右额脑内血肿,继发脑疝,经两次开颅手术治疗后,仍处于昏迷中,两眼瞳孔不等圆,对光反射消失,其伤势构成重伤。
201X年9月17日,被告人吴志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及在法院审理中,被告人吴志峰及其亲属已支付被害人医疗费用人民币64,000余元,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原审确认上述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证人周中良、龚春根、谭万模、吴贤明、欧加民、何仁美的证言,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验伤通知书、损伤伤残鉴定书、工作情况记录,有关赔偿凭证等,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志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本案缘起于一般民间纠纷;再者被告人吴志峰犯罪的恶性程度不深,且能认罪;加之吴毕竟承担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同时考虑吴之伤害行为对本案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程度,依法对吴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酌情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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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加举,别名张铁棍,因本案于201X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永涛,因本案于201X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张加举、张永涛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九年三月十七日作出(201X)徐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张加举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石宝清、代理检察员代玉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加举及原审被告人张永涛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X年1月20日凌晨,被告人张加举至本市武定西路1398弄,通过攀爬空调外机、防盗窗分别翻窗进入9号7E室、3E室居民家中,窃得共计人民币17,000余元、LG-KG90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575元)等物后逃离现场。
201X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张加举,张永涛结伙至本市东泉路188弄,由张永涛在楼下望风,张加举通过攀爬防盗窗,翻窗进入34号301室居民家中,窃得严复明放在裤袋中的人民币1,000元及银行卡等物。
嗣后,张加举以同样方式进入32号201室居民家中欲实施盗窃,被人发觉后与张永涛逃离现场。
201X年10月30日,被告人张加举、张永涛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
确认上述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被害人魏志毅、赵斌、黄晓伟、严复明、胡兴旗等的陈述笔录,证人覃强、杨国建等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证明、现场勘查、检查笔录,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等。
最新-(2019)一中刑终字第201932019号 精品002

(2019)一中刑终字第02306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一中刑终字第02306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滕士亮,男,30岁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东海县,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
2000年6月9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行政拘留十日。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羁押,2019年1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滕士亮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七年六月六日作出2019昌刑初字第408号刑事判决。
滕士亮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9年12月6日13时许,被告人滕士亮使用高飞之名,在昌平区阳光商厦麦当劳餐厅内,在向王生龙男,21岁出售200张真学生火车票优惠磁条取得王生龙信任后,骗取王生龙交付的人民币18000余元,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王生龙的陈述、证人马刚、王立林、张立友、陆俊、范毅、郭柏通、冯海越、杨超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物证、书证等材料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滕士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滕士亮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主动缴纳罚金,酌予从轻处罚。
据此,判处一、被告人滕士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在案扣押三星手机一部、手机一部、诺基亚手机一部、手包一个,发还被告人滕士亮;火车票学生优惠卡一万零三百一十八张予以没收。
2019年(201X)沪一中刑终第字62号-优秀word范文 (2页)

2019年(201X)沪一中刑终第字62号-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一中刑终第字62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沪一中刑终第字62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奚炜,1997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原上海市奉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X年9月27日因本案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海永,201X年8月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至201X年9月15日止。
201X年9月27日因本案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孙勇,1998年因容留卖淫被收容劳动教养一年。
201X年9月27日因本案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李海永、奚炜、孙勇犯诈骗罪一案,于二○○八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1X)金刑初字第1151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奚炜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护宪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奚炜、原审被告人李海永、孙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X年5月初,被告人李海永、奚炜、孙勇经事先预谋,以李海永冒充烟草公司经理、奚炜冒充介绍人、孙勇冒充司机的身份,向被害人陈伟兵谎称能帮助陈办理三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采用提供伪造烟草专卖证等手法,先后六次从陈处骗取共计人民币50,000元。
被告人李海永、奚炜、孙勇得款后用于挥霍及分赃。
确认上述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被害人陈伟兵的陈述,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出具的案发情况记录、调取证据清单,伪造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上海市烟草专卖局金山分局出具的证明等,被告人李海永、奚炜、孙勇亦供述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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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被告人胡某;201X年3月因偷窃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治安拘留7天;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X年11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盗窃犯罪于同年 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p; 被告人张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X年11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p;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1X]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张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于201X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期间,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该案延期审理。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孟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p;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11月2日19时许,被告人胡某因向被害人郑某某借钱未果而怀恨在心,遂纠集被告人张某等人前往本区南翔镇某某村513号被害人郑某某开设的棋牌室闹事,期间,被告人胡某与被害人郑某某发生扭打,并指使被告人张某用砍刀砍伤被害人郑某某腰背部,经鉴定构成轻伤。
p; 201X年11月下旬某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胡某伙同占某某、郑某某、闻某某、吕某某(均已判刑)、匡某、汪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至本区南翔镇某某村19号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由吕某某、匡某等人在外望风,胡某、占某某、郑某某、闻某某等人翻墙进入该公司,窃得车间内的铜丝线圈共计75公斤(价值人民币4 670余元),后由占某某、匡某将上述赃物销赃他人。
【精编范文】(201X)一中刑终字第2622号-实用word文档 (7页)

【精编范文】(201X)一中刑终字第2622号-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一中刑终字第2622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一中刑终字第2622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长贞,男,38岁(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梁山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X年9月7日被羁押,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长刚,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长贞犯诈骗罪一案,于201X年6月29日作出(201X)大刑初字第487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孙长贞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孙长贞,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孙长贞于201X年3月至9月间,在北京市丰台区大城路11号院内租用办公地点,雇佣他人,以中国建设建材标准研究中心、中国商业企业标准研究中心的名义,为生产销售建筑材料的单位办理“全国建设系统AAA级优秀企业资格”、“康居工程绿色示范产品”、“工程装修无毒害绿色产品”证书,骗取北京金星鑫达保温建材厂人民币1500元,北京鲁通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人民币4200元,北京精益利元装饰材料加工厂人民币7200元,北京瑞斯建材有限公司人民币7200元,北京雨鑫福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4000元,上海市旻德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人民币6000元,上海市海超门窗有限公司人民币2500元,上海福寿喜涂料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元,上海苏粹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201X元,上海圣尔诺电热材料有限公司人民币6200元,上海西蒙幕吊顶板有限公司人民币4000元,上海富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人民币3500元,合计人民币51 300元,后被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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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一中刑终字第02226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X)一中刑终字第02226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博伟,男,27岁(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甘肃省庆阳市,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5月21日被羁押,同年6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牛垒,男,27岁(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
徐水县,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5月17日被羁押,同年6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万松,男,32岁(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
省宿迁市,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6月5日被羁押,同年6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向升,男,21岁(198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
北省康宝县,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5月21日
被羁押,同年6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乔术兵,别名乔兵,男,39岁(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
出生地河南省固始县,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5
月21日被羁押,同年6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牛垒、朱博伟、王万松、张向升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乔术兵犯盗窃罪一案,
于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201X)昌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
人朱博伟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和原
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破坏电力设备事实
一、201X年5月16日3时许,被告人牛垒伙同安永刚、安永辉等人(另
案处理),在北京市昌平区西三旗北京新龙商贸集团南侧围墙,盗窃正在使用中
的供电电缆57米(价值人民币9541元),造成该集团办公楼和办公楼北侧的一个商业用楼供电中断9个小时。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张士德、李军、张永刚的证言,涉
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丢失物品证明及牛垒的供述。
二、201X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朱博伟、王万松、张向升,在北京市
昌平区东小口镇魏窑村灰厂东侧树林里,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1台及
VLV22 3X25平方电缆线200米(价值人民币19 800元),致使林业局500多亩林
地无法灌溉,夜间照明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