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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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自治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自治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自治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8•【字号】桂政办发[2010]231号•【施行日期】2010.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自治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23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精神,切实做好加强我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建立自治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联席会议的职能联席会议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通知精神,加强对全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规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研究制定我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规范管理的具体措施,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各地、各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协调处置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和规范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做好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相关工作。

汇总整理各市、各有关部门报送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和规范管理工作情况,及时综合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

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其他工作。

二、联席会议的组成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资委、金融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自治区财政厅为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负责人为总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

三、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财政厅。

办公室成员由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派人组成。

政府融资平台主要监管政策梳理一览(最新)

政府融资平台主要监管政策梳理一览(最新)

15 号)
券项目提供配套融资。
推动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规范融资平台公司
2司。规范融资
加强和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 平台公司融资信息披露,严禁与地方政府信用
理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
挂钩。分类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妥
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和资产,剥离融资平 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
三是符合“三方签字”原则。
2012 年 3 月 银监会
《关于加强 2012 年地方政府融资 融资平台再按支持类、维持类和压缩类三种情 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形进行管理,严格降旧控新,严格平台退出管
(银监发〔2012〕12 号)
理,强化信贷约束。
要求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新增贷款应主要支
2013 年 4 月 银监会
是充分发挥市场的约束作用,完善市场化退出
和重组机制,通过司法程序对违约的融资平台 公司市场化债务进行处置,阻断风险传导。
全面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全
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规范的投融资担保行为。进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 2017 年 4 月 人民银行 银监会
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管理,推动融 资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 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及其 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 所属部门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 50 号) 场化融资。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
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担保等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三是建立债券全
生命周期管理机制。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
国际化原则,妥善化解债券违约风险。四是建 立债务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通过全面深化改
革破解风险难题,有效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文件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券融资行为,有效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更好地发挥债券融资对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作用,促进企业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问题通知如下:一、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债券市场直接融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投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从事政府指定或委托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和运营,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近年来,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集资金,一方面按照募集资金投向,推动了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体制改革,改善了城镇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另一方面按照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改善了公司治理结构,为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降低融资风险、促进债券市场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今后,要在有效防范风险,加强规范管理,合理引导投向的基础上,继续支持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文件规定、符合企业债券发行条件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

二、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券融资风险为了有效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券风险以及连带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投融资平台公司应不断增强公司的自营性经营收入,提高可持续经营能力。

凡是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其偿债资金来源70%以上(含70%)必须来自公司自身收益,且公司资产构成等必须符合国发【2010】19号文件的要求。

经营收入主要来自承担政府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建设,且占企业收入比重超过30%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除满足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债券发行条件外,还必须向债券发行核准机构提供本级政府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的完整信息(政府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的统计口径见附表),作为核准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的参考。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14•【字号】苏政发[2010]111号•【施行日期】2010.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2010〕11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省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举债融资等方式为经济发展筹集资金,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特别是2008年以来,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关键时期,全省上下坚决贯彻中央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的决策部署,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挥了重要作用,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与此同时,也存在着一些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运作不规范,少数地方政府违规或变相提供担保,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缺失等问题。

加强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规范管理,妥善处理好融资和风险防范之间的关系,事关政府信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于保持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高度,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刻领会国务院和财政部等四部委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清理和规范工作摆上重要位置,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按期完成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各项工作任务。

二、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各地和省有关部门要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并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核算暂行办法(定稿)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核算暂行办法(定稿)

附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核算暂行办法第一部分总说明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的核算和报告,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生的公益性项目债务。

本办法所指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发…2010‟19号文件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相关规定的融资平台公司。

本办法所指的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投资项目,如市政建设、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指的公益性项目债务,是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融资平台公司)因公益性项目建设发生的债务。

融资平台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全部经济业务和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就公益性项目债务相关的业务和事项设置辅助账簿体系,进行辅助核算和报告。

第三条融资平台公司对公益性项目债务进行辅助核算,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和使用辅助账科目。

发生公益性项目债务相关业务和事项时,应当援引相关原始凭证编号,编制记账凭证,并据以登记辅助账,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

第四条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的辅助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五条融资平台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编制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公益性项目债务报表。

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报表由债务增减变动表、公益性项目与非公益性项目债务一览表、逾期公益性项目债务明细表、担保情况表组成。

第二部分辅助账科目及其使用说明第六条公益性项目债务辅助账科目名称及编号。

普洱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文件的通知-普政发[2010]159号

普洱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文件的通知-普政发[2010]159号

普洱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文件的通知正文:---------------------------------------------------------------------------------------------------------------------------------------------------- 普洱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文件的通知(普政发〔2010〕15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10〕11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加强对我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普洱市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市财政局设立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陶磊同志兼任。

根据清理核实的范围和原则,全市确定了25家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其中:市级9家,县级16家。

请各县(区)、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组织做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等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和按时完成。

附件:1.普洱市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2.普洱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名单(略)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附件1普洱市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组长:张善强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杨林市政府副市长段发彬市长助理、市发改委主任陶磊市长助理、市财政局局长成员:姚宏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朱新建市政府副秘书长施挺市政府副秘书长李沐甲市科技局局长游伟市交通局局长岩甾市农业局局长胡建伟市水务局局长张保国市审计局局长李骏波市财政局副局长、市国资公司总经理谢云辉人行普洱市中心支行行长龚毅敏银监普洱市分局局长——结束——。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融资平台公司工作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融资平台公司工作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融资平台公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8•【字号】筑府办发[2011]138号•【施行日期】2011.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融资平台公司工作的通知(筑府办发〔2011〕138号)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属各融资平台公司: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及《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组建融资平台公司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管理,提升融资能力,整合相关资源,有效防范财政风险,健全和完善投融资体系,形成规范的投融资运作管理机制,确保融资平台公司健康有序发展。

结合实际,现将清理规范各融资平台公司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清理规范目的通过此次对融资平台公司的清理规范,达到三个方面的目的:一是进一步摸清家底,全面掌握融资平台公司资产经营状况,规范其经营行为,分类整合撤并资产资源,积极拓展发展空间,提高国资经营效益,做大做强融资平台公司,进一步朝着市场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方向健康发展,最终实现上市的目标。

二是树立用企业市场化理念完成政府有关工作的思路,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严密、高效的管理机制,形成自主经营、自筹还贷、自负盈亏的现代企业制度,切实增强运营效率和水平,提高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能力,发挥其对政府基础性、民生性和公益性项目建设的融资作用。

三是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监管,研究制定和完善融资平台公司重大事项报告、承担项目融资及债务的偿还、财务监管、产权监督、业绩考核、人才培养等制度和管理规则,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监督、考核机制,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及保值增值。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16•【文号】银监发[2010]110号•【施行日期】2010.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比较集中地发放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贷款,对加强地方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贷款风险管理上也暴露了一些薄弱环节。

为有效防范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含各类授信,以下简称融资平台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严格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审慎发放和管理融资平台贷款(一)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建立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融资平台贷款发放和管理制度,统筹考虑融资平台公司整体偿债能力及贷款项目本身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后发放贷款。

(二)金融机构应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信贷审慎管理规定,结合融资平台贷款的特点,分别对融资平台公司及贷款项目按照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等环节制定和完善审核标准、操作程序、风险管控措施和内部控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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