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管理办法1.doc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管理与监管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管理与监管近年来,地方政府债务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作为地方政府融资的主要渠道,其管理和监管也成为了日益重要的课题。
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基本情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地方政府为了筹措资金而设置的专门融资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债务管理条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种类包括两类:一是地方政府控股的、直接或间接参股、注入资本或依托出资的设立的法人单位,如城市投资、城市开发、产业投资等;二是地方政府设立、授权、管理的特殊目的机构,如建设基金、担保公司、政策性金融机构等。
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管理问题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融资方面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但同时也存在一些管理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融资过程的透明度不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采取的是商业模式,为了求得融资成功而进行一些虚假宣传,往往忽略了信息公开透明,导致不透明的融资过程。
2. 评估制度不完善目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风险评估体系不够完善,评估标准不清晰、不客观、不科学,评估人员的水平和质量也面临着挑战。
3. 经营管理的滞后与不规范一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经营管理滞后,管理水平不高,经营模式不规范,导致其成为了诸多问题的源头。
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监管问题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监管问题一直是热点话题,监管不当往往会导致风险的不断扩大。
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1. 监管责任的不清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监管责任往往涉及多个部门,相关责任制度尚未彻底落实,导致监管责任不足。
2. 监管标准的不同目前各级监管部门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监管标准尚未达成一致。
不同版本的监管标准会导致监管的不同,使得监管效果降低。
3. 监管手段的滞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监管手段在实际运用中缺乏力度,监管法规不够完善,善意监管不够到位,导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管理和运营的连贯性和有效性缺乏保障。
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管理与监管建议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管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有以下建议:1. 提高公众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认知度,增加融资信息的公开透明度,尽量降低债务风险。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风险与监管措施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风险与监管措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作为一种特殊的融资载体,承担了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重要责任。
然而,由于其独特的地位和运作机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风险和挑战。
为了保障金融稳定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监管部门需要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来防范和应对这些风险。
本文将就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风险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监管措施。
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风险1.过度债务风险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通常依靠贷款和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支持。
然而,由于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的背书责任,加上发展规模庞大,可能导致融资平台过度债务问题。
一旦融资平台无法偿还债务,将给地方政府和金融体系带来重大风险。
2.信用风险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作为一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工具,往往借助地方政府名义进行融资。
然而,由于地方政府的支持并非明确承诺,市场对其信用评级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这就带来了信用风险。
一旦融资平台的信用受到影响,将会导致融资渠道紧缩,对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3.流动性风险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通常以长期项目融资为主,但资金运作和项目收益的时间不一致,可能存在流动性风险。
当融资平台在面临偿债压力时,可能会出现资金回笼不及时的情况,给机构和债权人带来流动性风险。
二、监管措施1.加强信息披露监管部门应当要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充分披露其债务、资产负债表、经营状况等信息,包括融资平台背书责任和相关风险提示。
同时,建立信息公开平台,提供各方查询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信息的渠道,以便公众监督和评估其风险。
2.完善评级体系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信用评级体系,通过评级标准、评级过程等规范评级工作。
评级机构应当独立、公正地进行评级,提供客观、准确的评价结果,供投资者和市场参考。
3.严格审查审批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审查审批程序,确保资金用途合理、项目可行性良好。
设立专门的审批机构或委员会,对融资平台的融资计划进行审定,避免不必要的金融风险。
地方融资平台投融资管理的问题与建议

地方融资平台投融资管理的问题与建议地方融资平台是指在地方政府的指导和支持下,由地方金融机构和地方企业共同发起设立的融资服务平台。
它作为地方金融机构和地方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承担着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优化融资渠道等重要职责。
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地方融资平台可能会面临一些问题。
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对地方融资平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问题分析1.信息不对称:地方融资平台作为中介机构,需要收集和传递大量的信息,包括企业信用状况、融资需求等。
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平台可能无法准确获取企业信息,从而导致融资决策不准确。
2.风控能力不足:地方融资平台在进行投融资活动时,需要对项目进行评估和风险控制。
由于缺乏专业的风控团队和风控体系,平台的风控能力可能不足,无法有效地评估和控制风险。
3.资金管理不规范:地方融资平台涉及大量的资金运作,包括融资资金和投资资金等。
由于管理体系和规范缺失,平台可能存在资金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如资金流动性差、资金使用不透明等。
4.监管缺失:地方融资平台作为金融机构,需要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
由于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力度不够等原因,平台可能存在监管缺失的问题,从而导致风险的暴露和问题的发生。
二、建议1.加强信息披露:地方融资平台应加强与地方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和披露,确保平台准确了解企业的融资需求和信用状况。
平台也应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获取更全面的市场信息和企业数据,以提升信息获取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4.加强监管:地方融资平台应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合作,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
监管部门也应加大对地方融资平台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平台的规范管理和风险监测,确保平台的合规运营。
5.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地方融资平台作为地方金融机构,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
平台应加大对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培养专业的融资和风险管理人才。
平台也应加强内部管理、组织架构和决策流程的优化,提升自身的运营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地方融资平台在投融资管理过程中可能面临多方面的问题,如信息不对称、风控能力不足、资金管理不规范和监管缺失等。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通过举债融资,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筹集资金,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亟须高度关注的问题,主要是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规模迅速膨胀,运作不够规范;地方政府违规或变相提供担保,偿债风险日益加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意识薄弱,对融资平台公司信贷管理缺失等。
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地方各级政府要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
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债务,包括融资平台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1)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2)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3)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的债务。
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对其后续资金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地方各级政府要严格审核项目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各类资金要集中用于项目续建和收尾,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
经地方政府审核后,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
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其他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地方政府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
财预[2010]412号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
![财预[2010]412号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https://img.taocdn.com/s3/m/61fef2ba960590c69ec376df.png)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2010年7月30日财预[2010]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是规范管理的前提。
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清理核实的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的债务。
《通知》中“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通知》中“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根据协议约定、项目性质或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的债务。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发文字号】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7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2.01【实施日期】201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7号)《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2月1日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12月1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方金融服务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家对金融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小额贷款公司、各类交易场所、地方金融控股企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其他组织等。
第四条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遵循积极稳妥、安全审慎的原则,着力构建现代金融监管框架,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第五条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属地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协调解决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有关重大事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地方金融监管的部门(统称为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金融组织以及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地方金融服务、金融发展的协调指导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6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6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5日河北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措施为深入落实“双创双服”“万企转型”行动,缓解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大信贷资金投放力度。
在强化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的前提下,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将小微企业贷款基础资产由单户授信100万元及以下放宽至500万元及以下。
将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中期借贷便利的合格抵押品范围。
指导中小银行加强对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的台账管理,按一定条件给予再贷款支持,获得支持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要有明显下降。
提高再贴现使用效率,优先办理小微企业票据再贴现,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二、鼓励创新融资产品。
推广以税授信业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纳税守信、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企业研发信用贷款类产品,给予优惠信贷支持。
鼓励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动产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订单质押、仓单质押、保单质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专属金融产品和服务,适度放宽授信规模、融资期限,合理确定利率水平。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运作与监管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运作与监管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地方政府为了筹集资金而设立的一种融资工具,其目的是为了提高政府的资金利用效率。
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如何规范管理、加强监管成为了价值区间平台的重要议题。
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运作模式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通过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的一种形式,主要是利用地方政府的信用向市场借钱。
在运作时,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设立平台。
地方政府需先成立一个专门的平台,用于进行融资活动。
第二步,发行债券。
发行债券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最主要的融资手段。
在发行债券之前,必须先进行评级。
评级是衡量地方政府信用的一种方式。
评级分为AAA、AA、A、BBB、BB、B、CCC等级别,评级越高,信用越好,融资成本就越低。
第三步,融资。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通过发行债券获得的资金,主要用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
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监管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发展与监管密不可分。
只有加强对这些平台的监管,才能够有效避免其带来的风险。
1. 增强信息披露。
要求平台及时披露财务信息,包括资金运作情况、债务规模、债务结构及利息支出情况等。
2. 建立风险分级评估制度。
建立风险分级评估制度,对不同等级进行不同的监管,从而有效化解风险。
3. 强化债务约束。
加强对地方政府的债务管理,限制地方政府的借贷规模,以及避免过度依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融资。
三、结语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融资渠道,其方式的规范管理与监管十分重要。
加强监管、规范平台运营模式能够有效化解风险,保障平台及投资人的权益,为地方政府的改革与发展提供更加良性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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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管理办法1河北省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全省政府投融资体系,形成有效的投融资运作管理机制,加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管理,实行统借统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防范债务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融资平台是指由县级以上政府批准,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融资项目,主要包括:依靠政府投资建设的公路交通、市政工程、环境整治、社会事业等非经营性公益类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政府经营性投资项目;政府确定的其他准经营性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融资是指在完善投融资体系,拓宽投融资渠道,创新投融资手段,规范投融资方式,加强信用建设,防范财政风险的基础上,通过政府投融资平台实施的投融资行为。
对一般竞争性领域项目,原则上不列入政府投融资范围。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方式包括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和信托产品、上市募集、转让经营权、资产证券化、股权质押、股权投资基金、BT、BOT等多种融资方式。
政府投融资平台应按综合成本最低的原则选取融资方式。
第六条各级政府建立债务动态监测机制,及时分析评估自身偿债能力,按量力而行、规模适度的原则,把融资的数量、总体规模控制在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范围内,使政府投融资平台既能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又能保持融资功能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推进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清理整合,提升融资能力。
(一)已设立多家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将现有投融资平台的债务分类清理规范后,进行有效整合。
将投融资平台改造成为有现金流和净收益的经营性公司,将实力弱、资质差的公司整合为实力强、资质好的公司,将实力强、资质好的公司整合为上市公司。
(二)指导政府投融资平台加快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投融资决策机制、运营机制和内控机制,构建“借、用、管、还”相匹配、“决策、管理、执行、监督”相分离的投融资管理机制,切实做到借得来、用得好、管得住、还得上。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建立政府投融资平台监管制度。
省政府投融资平台建设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省政府投融资平台建设管理工作的协调机构,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召集人,省财政厅和省金融办主要负责人担任副召集人,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审计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
设区市、县(市、区)政府都要成立相应机构,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政府投融资平台由各级投融资平台建设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分工联合监管。
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办)设在本级金融办,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第九条按照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合作的原则,各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整合和投资监管工作;负责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融资平台投融资项目储备机制,汇总编制年度本级政府投融资平台投融资计划。
财政部门负责资源整合和资金监管工作;负责制定相应财政扶持投融资的政策措施;研究统筹政府投融资项目的政府性资源配置、信用支撑、风险管理和统计分析;科学评估本级财政偿债能力,在财政预算中对地方债务规模提出明确的控制上限,建立投融资平台政府专项偿债资金。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资源整合和国土资源监管工作;负责政府投融资项目土地指标报批和供地保障;落实投融资计划中所需的土地资源收储、出让等工作;将收储土地转换为资本。
建设(规划)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工程招投标管理及工程质量管理等工作;负责政府投融资项目的规划条件提供与审批等工作;指导和配合土地部门做好投融资工作中土地收储、开发、配置等与规划相关的工作。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负责协调落实对投融资平台的各项扶持政策,督促各投融资平台完成投融资任务;完成投融资平台国有资金、资产、资源向资本的转换,对投融资平台进行整合;完善对各平台的考核激励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
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融资平台和项目的审计监督以及问题整改工作。
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融资平台信贷行为的监测和指导;加强信用建设,对项目的储备、项目招投标中的信用评定进行监管。
第十条建立政府投融资平台认定制度。
地方投融资平台由省主管部门和设区市、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各级投融资平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审核,分别报省、市、县(市、区)政府批准认定。
第十一条政府投融资平台的主要职责为:(一)编制和上报年度投融资计划;(二)盘活政府配置的资产、资源、资金,落实投融资计划中所需的土地资源开发、整理等工作,运用多种融资方式,实施年度投融资计划;(三)负责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提高各类资金使用效益,做好融资资金的流动性管理,控制项目资金成本;(四)负责融资债务管理,资产负债率控制在70%以下,资本金放大倍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按时偿还债务。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是政府投融资平台通过签订授权委托合同的形式予以明确的项目建设实施主体,主要负责项目工程的组织实施,项目工程的质量、工期、投资控制和项目资金的使用。
第三章计划管理第十三条政府投融资平台投融资计划,是指按年度对政府投融资平台项目及投融资额度预先作出的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申请列入政府投融资平台投融资计划的项目应符合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
第十五条政府投融资平台投融资计划项目实行储备管理。
凡需通过投融资平台进行融资和投资建设的项目,均由投融资平台向本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储备申请,并附项目建议书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经审定同意后纳入政府投融资平台项目储备库。
第十六条每年第四季度,各投融资平台根据本地政府批准的城建计划、土地收储计划及项目建设需要,分别编报下一年度投融资计划。
第十七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平衡各投融资平台编报的投融资计划后,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融资平台投融资计划。
由本级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给各有关投融资平台,同时抄报上一级联席办和发展改革部门,抄送同级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第十八条政府投融资平台必须严格按申报程序报批,凡未纳入本地政府投融资平台投融资计划的建设项目,一般不安排建设资金。
需地方政府配套或协助的国家项目,视情况可随时增列计划。
第十九条跨年度实施的政府投融资平台项目及其投融资计划,按原批准方案跨年度执行,执行期间不再逐年上报、审核、批复。
第四章融资管理第二十条设区市和县级政府融资参考标准:(一)前3年本地人均GDP达到1 3万元及以上;(二)前3年本地GDP平均增长率达到12%及以上;(三)前3年全部财政收入平均增长率达到15%及以上;(四)前3年年均可支配财力达到2亿元及以上;(五)债务负担率,即当年政府债务余额/当年GDP,不超过10%;(六)偿债率,即政府年度债务还本付息额/当年财政收入,不超过15%;(七)债务率,即当年政府债务余额/当年可支配财力,不超过100%。
具备以下两种情况,可以适当调整标准:一是具有地方经济产业集群、集散地以及经济发展潜力较大;二是地方政府信用程度高、贷款额度小且贷款期限在本届政府任期内。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融资平台根据政府确定的投融资项目,制定融资方案,包括可行性论证、融资方式、规模、期限、融资成本、还款来源、融资次数和具体额度等。
第二十二条优化融资结构,对增量资金,鼓励利用债券、信托、租赁、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多种方式进行融资,降低政府投融资平台银行贷款比例;对存量资金,鼓励运用市场化方式经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推进资产证券化,转化贷款存量。
第二十三条各商业银行在发放政府投融资平台贷款时,直接对应项目,要按照物权法、担保法和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规定,对投融资平台贷款项目进行审核,严禁发放资本金贷款。
第二十四条建立政府投融资平台贷后监测分析机制。
人民银行按照授信额度对平台贷款银行按月统计和发布融资平台有关信息。
银监部门要密切关注信贷风险敞口,加强对平台贷款的跟踪监测分析,及时发布风险提示,防范信贷风险。
第二十五条充分利用政府增信手段强化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融资能力,采取公益性项目建设资金注入、国有土地、矿山作价注资、国有资产划拨以及城市资源授权开发和利用等多项措施,做大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资本金规模,增加现金流入,提高资信等级。
第二十六条严格担保管理。
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在融资方案中予以说明,其担保方式、内容经债权金融机构确认后,在投融资体系内协调解决。
政府投融资平台原则上不得为政府确定的投融资平台之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融资平台采取签订授权委托合同的形式,明确项目单位,组织各项工程的建设管理。
第二十八条按照“先财政评审、后确定预算”的原则,对政府投融资项目工程建设实行预算评审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委托本地投资评审机构对建设项目预算进行评审,出具预算评审报告。
财政部门根据评审结论下达建设项目预算,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得突破预算数额。
第二十九条严格工程变更管理。
工程变更要严格按照“先申报、后评审、再变更”的程序执行,凡未经报批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的,一律不予安排资金。
工程变更必须由项目法人提出书面申请,各级财政部门委托本地投资评审机构对工程变更进行评审,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评审结论审批,同意后实施变更。
第三十条政府投融资项目按设计文件的规定内容和要求全部建成后,本地项目主管部门、投融资平台全程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融资平台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于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编制,并向投融资平台申请,由同级财政部门委托投资评审机构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进行评审,并出具竣工决算评审报告,作为项目费用结算和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审计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积极开展项目跟踪审计和检查,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第三十三条政府财政专项投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政府投融资平台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作为资金专户,专项用于拨付财政投入项目的专项资金,并接受财政、金融管理部门和有关银行的监管。
第三十四条在资金使用计划内建立月度用款申请制度。
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项目单位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和工作进度,申请本月度用款计划。
第三十五条资金拨付程序。
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用款申请,由投融资平台进行审核,并按照审定意见办理拨款手续。
政府投融资平台和项目单位月末的资金余额纳入下一月资金使用计划。
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融资平台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实行比例控制:工程建设期间,项目资金到位比例和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应控制在工程价款80%以内;工程竣工后,项目单位应保留不低于工程结算价款5%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保期满后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