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分权化_组织合谋与制度效率_基于中国电力行业的实证研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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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产业规制文献综述

电力产业规制文献综述

1.随着技术进步,引起了产业技术经济特征的变化。

王俊豪认为随着市场的发展,市场交易的扩展,垄断性产业的市场范围也不断扩大,当较大市场范围的总需求超过了规模经济的边界后,这些垄断性产业就可以由多家企业竞争性经营,从而为垄断性市场结构转变为竞争性市场结构创造了市场条件。

这些都要求垄断性产业不同类型业务与不同企业间的协调政策,将从以政府规制为主的协调转向以利用市场机制为主的协调。

在电力行业改革过程中,对电力企业的规制必须与改革的步骤相匹配。

王俊豪,垄断性产业市场结构重组后的分类管制与协调政策[ J ],中国工业经济, 2005, (11)2.史忠良和陈富良对现代电力监管体制具有的特征做了如下描述:独立性,政监分离,放松经济性规制,加强垄断环节的社会性规制,法律授权,依法监管,有效监督和制衡机制。

3.在电力产业垂直拆分后经济及技术各方面的绩效分析以及私有化、竞争化与规制之间的依存度方面, david parker和colin kirkpatrick ( 2008)利用36个发展中国家的数据进行了分析,并依次考证了在提高电力部门经济效率方面,私有化,竞争与规制三者所起到的作用。

他们得出:竞争化能给电力产业带来最大的效率,因此他们也认为很多国家在还没有实现充分竞争化的条件下,就盲目地进行私有化的改革,这样往往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

4.2002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对原国有电力垄断企业———国家电力公司实行根本性重组:将原国家电力公司的发电资产重组为华能集团公司、大唐集团公司、华电集团公司、国电集团公司和电力投资公司这5家发电企业,同时,将原国家电力公司的电网资产重组为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

另外,还成立了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和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四家电力辅业集团公司。

2003年成立的电力监管委员会是电力规制改革的一个良好开端,它是中国吸收国际经验,实施现代化电力规制制度的起点。

浅谈我国电力管理体制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我国电力管理体制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我国电力管理体制的问题及对策摘要从目前中国电力行业来看,是低效的,国电力管理体制存在很多的问题,当然文中在指出问题的同时。

也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自然垄断业务; 过度垄断; 独立的规制机构; 多元的电能交易主体引言从单边效应而言,中国的电力行业是低效的。

这就迫使我们不得不去分析在电力行业中哪些业务应该实行垄断、哪些业务应该放松规制,如何有效规制,从而建立科学的电力市场管理体制。

下面就从我国电力行业的现状及其管理体制进行分析。

一现状的分析2002年对原国有电力垄断企业国家电力公司实行根本性重组,将原国家电力公司的发电资产重组为5家发电企业。

同时,将原国家电力公司的电网资产重组为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

电网公司的重组,从体制上打破了省为实体的组织形式,构筑了省级、区域和国家级三级电力市场的框架,为建立区域电力市场,促进跨省联网, 实现西电东输,为在更大范围内进行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创造了条件。

2004年4月,在供电环节引入竞争,让终端大用户自由选择供应商,在一定程度上对电网公司的垄断产生冲击。

但其直接购电的模式仍有障碍,仍处于起步阶段。

1985年至今,我国实行多种电价制度,这种制度一方面可以从多渠道筹集资金,满足电力产业较高的投资需求;另一方面也能够使电力企业得到合理的补偿。

目前中国有几百种电价, 而这些电价都是审批价,也就是在申报成本的基础上加上一个人为确定的平均利润,这种定价最终导致竞争有限。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2002年的电力改革是一个巨大的转折点,通过改革发电市场初步形成竞争的格局,电力交易市场仍为电网公司实行一体化经营。

但发电市场的寡头垄断和电网公司的过度垄断导致竞争有限,造成企业内部无效率。

两者均以成本加成定价为前提, 并非自由竞争形成的垄断格局,而是在政府干预条件下形成的,同时缺乏有效的规制,扭曲资源配置,损害消费者福利。

下面仅从电力行业中的主要参与者在现行制度条件下的运行来分析存在的问题。

中国电力产业规制效果分析

中国电力产业规制效果分析

中国电力产业规制效果分析摘要:本文利用1991-2012年相关电力数据来检验我国电力行业规制改革效果。

经过几次改革,我国电力行业整体绩效提高。

规制改革在发电量、遏制垄断利润方面有较为显著的效果,但是在提升发电行业效率及控制电价方面还需继续加强。

关键词:电力规制规制效果效果分析电力行业关系到国计民生,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电力行业得到迅速发展,这与其规制改革有很大关系。

随着电力行业的体制改革,中国电力行业经历了国家垄断经营、集资办厂、政企分开、公司化改组、厂网分开五个发展阶段。

电力行业的规制模式也不断变化。

本文正是着眼于此,以我国电力产业为研究对象,分析我国电力产业规制效果,从而得出目前仍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对我国电力产业规制起到些现实指导意义。

本文试从电力产业的总量、价格、利润、效率等方面考察规制效果。

一、总量电力不仅是工业生产重要的投入品,也是家庭生活必需的消费品,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对电力供给提出了挑战。

2014年中国工业增加值增长8.3%,2003年至2011年,中国经济平均增速10.7%,这都需要发电能力的显著增长作支撑。

所以,总量增长是衡量中国电力规制效果的首要方面。

因此,本文以发电量作为总量指标。

图1 1991-2012年中国发电量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整理所得。

从图1可以看出,中国发电量总体呈上升趋势。

1991-1998年,中国发电量迅速增长,有的年份同比增速10%以上。

1998年,出现亚洲金融危机,发电量下滑。

2000年至今,由于中国对电力行业进行了放松性规制,成立了五大发电集团,促进了中国发电量迅速增长。

2008年受金融危机影响,发电量同比增速下滑,2010年受经济发展拉动,发电量快速反弹,全国发电量42278亿千瓦时。

总体来看,中国发电量增长较快,由1991年的6775亿千万时,增加到了2012年的49875.53亿千瓦时。

二、价格电力行业规制的首要目标是制定合理的价格。

电力产业效率提升规制改革策略

电力产业效率提升规制改革策略

电力产业效率提升规制改革策略
陈沛光;齐庆祝
【期刊名称】《人民论坛》
【年(卷),期】2016(0)8
【摘要】经过多年的市场化改革,我国电力产业运作效率得到了明显改善,但国民经济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的同步发展,使电力系统面临更为严酷的考验.电力产业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其效率提升对于行政性资源的路径依赖.通过总结电力产业政府规制设计的基本特征,明确了电力产业运作效率提升的主要制约瓶颈,进而结合相关理论成果和实践运营经验,形成了深化我国电力产业规制改革,提升电力产业发展效率的主要策略.
【总页数】3页(P81-83)
【作者】陈沛光;齐庆祝
【作者单位】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天津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6
【相关文献】
1.电力产业效率提升规制改革策略
2.“十三五”期间黑龙江省电力产业深化改革策略研究
3.我国电力产业政府规制效率研究
4.电力产业重组中的规制和放松规制
5.产业组织视角下电力产业效率提升的路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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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行业规制改革历程

中国电力行业规制改革历程

中国电力行业规制改革历程中国电力行业规制改革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经济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电力行业规制改革是指政府通过法律、法规、政策等方式对电力行业进行监管和管理,通过改革来完善电力市场的竞争机制,提高电力行业效率和服务水平,推动电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下面我们来系统地回顾一下中国电力行业规制改革的历程。

一、改革开放初期的电力行业规制改革1978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电力行业规制改革就成为了中国经济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这一时期的电力行业是由国家垄断的电力行政部门统一规划、联合经营的行业模式。

1990年代初,中国政府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明确了电力行业的市场准入机制和价格管理制度,并将电力行业纳入了市场化改革的范畴。

这一时期的电力行业规制改革主要是在电力工业的市场准入、价格调控和竞争机制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的政策调整和措施。

二、2002年以前的电力行业规制改革2002年以前的电力行业规制改革是中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起始阶段。

这一时期,中国政府通过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加强了对电力市场的监管和管理,推动了电力市场的逐步市场化,提高了市场准入的门槛,保护了国家利益,推动了国有电力企业的改革和重组,推动了电力市场的竞争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中国电力行业规制改革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和改革举措,使得电力市场的竞争机制得以建立和完善,电力市场得到了进一步的市场化,电力市场的竞争效率得到了提高,电力企业的创新创业能力得到了提升,电力市场的服务水平得到了提升,电力市场的效益得到了提升,电力市场得以加快发展。

中国电力行业规制改革的新一轮改革,将继续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推动电力市场的全面市场化,提高市场准入的门槛,促进国有电力企业的改革和重组,推动电力市场的竞争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推动电力市场的国际化,加快实现电力市场的高质量发展,推动电力市场的节能降耗,推动电力市场的绿色发展。

中国电力行业规制改革历程

中国电力行业规制改革历程

中国电力行业规制改革历程第一阶段:1980年代至1990年代初,中国电力行业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垄断状态。

国家电力公司(State Power Corporation)是唯一的国有电力企业,负责全国电力系统的管理和运营。

在这一时期,电力行业的规制主要是通过政府的计划来实施,电力价格由政府制定。

第二阶段:1997年至2003年,中国电力行业开始进行市场化改革。

1997年,国家电力公司被分为南方电网和北方电网两个公司。

电力市场逐渐向分区域竞争的方向发展。

2002年,国家电力公司被进一步拆分为发电和电网两个公司,发电和电网的竞争逐渐出现。

第三阶段:2003年至2014年,中国电力行业进一步深化市场化改革。

2003年,国家电力公司被分拆为五大发电集团,即华电集团、大唐集团、神华集团、国电集团和华能集团。

继续推进竞争式电力市场建设,发电和电网分开运营。

第四阶段:2014年至今,中国电力行业进行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国家电力市场化改革试点全面推开,建立了电力市场交易平台,电力市场逐渐形成。

电网改革也取得了重要进展,实现了全面放开电力销售市场,鼓励发电企业多投资建设并自由选择用户。

通过以上的改革,中国电力行业的规制逐渐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化体制转变。

电力市场的竞争程度不断提高,电力企业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也得到了明显改善。

政府对电力行业的监管作用也得到了加强,确保了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稳定运行。

未来,中国电力行业的规制改革还将继续推进。

电力市场化程度将进一步提高,竞争将进一步加剧。

政府将加强对电力行业的监管,加强对发电和电网的统筹规划,推动电力行业向更加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发展。

电力市场改革与电力法律规制

电力市场改革与电力法律规制

电力市场改革与电力法律规制近年来,电力市场改革愈发受到关注。

电力市场是电力产业链中的关键环节,它的顺利运行对于国家能源供应、经济发展以及人民生活都具有重要影响。

为了保障电力市场健康发展,各国纷纷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制来引导市场发展并维护市场秩序。

电力市场改革始于上世纪90年代,许多国家开始逐步推行市场化改革,以打破垄断格局,引入竞争机制。

这一改革目标在于提高电力供应效率,降低能源成本,促进电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提供更好的服务质量。

电力市场改革的核心是引入竞争机制。

在此前的传统模式下,电力行业往往由几家大型国有企业垄断,缺乏竞争,导致效率低下以及资源配置不均衡。

而市场化改革则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实现了电力生产、供应、配电等环节的多元化。

这种多元化将有助于提高电力供需的平衡度,使得市场能够更好地适应不同用户的需求。

然而,电力市场改革并非一帆风顺。

改革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需要相应的法律规制来管理和指导。

电力市场规制主要包括垄断防范、价格监管、市场监管、服务质量监管等方面。

这些规制旨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障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垄断防范是电力市场规制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市场化改革中,为了避免出现新的垄断局面,许多国家建立了反垄断机构,监督市场参与者的行为,确保市场的健康发展。

反垄断机构通过禁止横向、纵向和相关垄断,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价格监管是电力市场规制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市场化改革中,电力价格是一个敏感而复杂的问题。

过高或过低的电力价格都会对市场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电力价格的监管需要依靠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

价格监管机构通过制定价格指导原则,调整价格体系,维护合理的电力价格水平,保护用户的权益。

市场监管是电力市场规制的关键环节。

市场监管机构应对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制定相应的规则和流程,以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市场监管有助于抑制市场不正当行为,防止市场乱象的出现。

此外,服务质量监管也是电力市场规制的重要方面。

中国电力行业规制改革历程

中国电力行业规制改革历程

中国电力行业规制改革历程中国电力行业规制改革历程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也是我国电力行业市场化改革的起点。

以下是中国电力行业规制改革的历程:1. 制定电力体制改革方案(1986年至1991年):在此期间,我国电力工业开始出现供需矛盾,电力调度难题凸显。

为解决这些问题,中国国家电力公司组织了一系列研究,于1986年至1991年期间制定了电力体制改革方案,提出了发电企业分配电、输电企业经营电、供电企业售电等制度框架。

2. 试点“分开发电、输送和供电”(1992年至1994年):在1992年,中国电力公司在重庆、广东、广西三个地区试点实施“分开发电、输送和供电”,成立了有限责任公司,探索市场化改革的可行性。

3. 推进电力体制改革(1995年至2002年):随着电力体制改革试点的成功,中国政府决定全面推进电力体制改革。

在1995年至2002年期间,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电力体制改革文件,包括《电力法》、《发电企业分开发电和输电的试行办法》等,逐步建立了以电力公司为主体,分权分属的市场化电力体制。

4. 分电源、输配电两个层面的改革(2002年至2004年):在此期间,中国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搞好电力供应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完善电力市场制度、优化电力供应结构的方向。

为应对不同电力资源分散储藏的挑战,我国电力体制改革开始在分电源和输配电两个层面展开。

5. 建立电力市场交易制度(2005年至2008年):在这一阶段,中国国家发改委制定了《关于建立电力市场交易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开始建立电力市场交易制度,引入定价机制和竞争机制。

我国电力监管机构也成立了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监管市场竞争和保障市场公平。

6. 建立电力市场监管体系(2009年至今):在2009年,我国电力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成立了国家电力市场监管机构,加强电力市场监管。

我国还出台了一系列细则和政策,进一步完善电力体制改革,加强行业监管,推动电力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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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主导与行政性垄断下的价格合谋———“京沪空中快线”引发的若干思考白让让(复旦大学管理学院,上海200433)[摘要]本文基于民航产业的价格同盟进行的模型分析和经验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行政垄断和企业间合谋的关系。

研究发现,在规制缺失或默许的条件下,包含惩罚方式的价格合谋是一个可行和可实施的机制安排,而寡头垄断和行政垄断的结合是诱发规制者干预价格竞争,最终形成所谓“价格同盟”的结构和制度条件。

规制者和垄断国有企业关系的交织和错位下的反竞争行为,是未来《反垄断法》实施的主要障碍。

[关键词]行政垄断;国有企业;价格合谋;反垄断法[中图分类号]F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80X(2007)12-0046-07【产业经济】一、问题的提出日前,在消费者价格指数处于近10年来最高水平的背景下,国家发改委对“方便面中国分会”和相关企业的“价格串通”行为进行了处罚,并通报了鸡蛋、豆腐干和网吧上网费等6起典型案例。

其基本的依据是这些单位或企业通过相互串通,或以协议、决议、会议纪要、协调、口头约定等方式合谋涨价,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实施,严重违反了我国的《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在对竞争性行业的定价行为进行严厉限制的同时,价格主管部门对另一起由民航总局主导下的“京沪空中快线”的价格联盟,却没有给予明确的界定。

北京和上海的空中交通是国内规模最大和最密集的航线,历来是各家航空公司获得市场份额和地位的焦点,也是国内民航线路中价格竞争最充分的领域,票价的折扣率远远高于其他航线。

以“自由签转、差价结算”为核心的空中快线模式的初步实施,在经历短暂的波动后,以往平均50%—70%的折扣率消失殆尽,90%的时间内机票都是全价。

无论是涨价的绝对值还是相对幅度都远高于方便面、鸡蛋等商品,消费者福利损失的程度也高于后者。

为什么价格的规制者对两种近乎相同的行为采取完全不同的处置方式,在不考虑抑制由粮食类产品或服务引发的通货膨胀的前提下,分析管制模式和市场结构对规制者的偏好、价格合谋的发生和可实施性的影响程度和机理,就成为本文的主要动机和核心内容。

本文以“京沪快线”为例,建立了一个包含惩罚方式的价格合谋模型,证明了在规制者默许的条件下,该机制的稳定性和可行性。

进一步的经验研究还说明,产业结构、规制体系,特别是行政性垄断是促使此类合谋发生和实施的必要条件,也是未来《反垄断法》执行力受到挑战的主要领域。

[收稿日期]2007-10-08[作者简介]白让让(1967—),男,陕西长安人,复旦大学管理学院讲师,经济学博士。

2007年12月第12期(总237期)Dec.,2007No.12ChinaIndustrialEconomy中国工业经济46公开或默契的价格合谋一直是各国反垄断当局监管的重点,也是产业组织理论长期跟踪的领域之一。

Posner(2001)在那本受到广泛关注的名著《AntitrustLaw》中,对寡头间合谋的稳定性、社会福利后果、防止合谋发生的“规制”或反垄断手段选择等核心问题,从经济学和法学的双重视角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其中的一些原则和建议已经被美国反垄断当局所采纳。

Kuhn(2001)从立法和执法的有效性出发,讨论了在合谋存在且无法完全消除的环境中,竞争政策的效率问题。

他认为抑制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或“串通”是减少合谋发生的最关键环节,而非事后的惩罚。

Neven(2006)在介绍欧盟国家竞争和反垄断政策的具体实践时,也涉及到了合谋的判断依据和规制手段问题。

Kahal和Kaserman(2007)对规制放松后,美国长途通信市场中的默契价格合谋的实证研究,既提供了一个检验合谋存在的工具,还发现了产业结构和规制安排与合谋间的对应关系。

Ayres(1987)从法学的角度讨论了可自我实现的合谋机制的结构,她认为惩罚路径的选择而非需求和供给的变动,在保持合谋的稳定性方面更有效率。

这几篇文献为本文判断中国民航产业价格合谋是否存在提供了可借鉴的工具和线索。

合谋本质上是一个机制设计过程,Maskin(1986)放松了以往关于企业对称的假定,建立了一个包含能力约束的寡头合谋模型。

本文以该模型为基础,将消费者转换和惩罚方式纳入到分析中,得到了合谋稳定的若干条件。

Hackner(1996)分析差异化的寡头如何设定惩罚机制,以获得联合利润最大化的动态博弈过程,并给出了此类机制存在的条件。

Tirole(1989)则专门研究了几类惩罚机制,如“冷酷战略”、“以牙还牙”等对维持合谋可持续性的不同作用。

Knittel和Stango(2003)使用基于离散选择的极大似然估计,发现在美国的信用卡市场中,非捆绑式的价格限制(PricingCeiling)是形成默契合谋的一个重要支点。

相对而言,在《反垄断法》缺失的背景下,国内学者对合谋行为的研究还处于借鉴和探索阶段。

白让让(2000)构建了一个包含价格和数量的合谋模型,并以中国VCD、钢材和水泥等行业为例,进行了初步的经验研究。

王皓(2007)讨论了中国轿车产业三大集团间动态合谋发生的产权和需求背景,并用计算模拟的方法验证了他的主要发现。

随着《反垄断法》实施日期的临近,对若干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应用价值。

二、价格合谋机制的简化模型分析在Maskin(1986)相关模型的基础上,“京沪空中快线”式的定价机制可以被简化为如下的价格合谋过程。

该产业由两个提供同质服务的企业i组成,i=1,2。

它们的边际成为都为0,且没有固定成本的发生,但服务能力有约束,分别是k1,k2。

行业的规制者对合谋采取默许或不予惩罚的态度。

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达成了一个包含两个基本要件的合约:(1)消费者在按照p1或p2支付了费用后(亦购票),可以转换服务的实际提供者,若转换发生在当期,则无需承担价格差;相反,若转换存在时滞,则需按照当期的价格补足价差。

一般地,代表性消费者的效用是保留收益和价格的差额:u=r-pi。

(2)若p1和p2不相同,则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结算。

如果p1>p2,企业2要按照较高的价格p1同企业1结算那些“转换来”的消费者的费用,而对那些“转换走”的消费者,企业1只需向企业2按照较低的价格p2来结账。

在此过程中消费者不发生额外的费用。

在上述假定下,通过简单的比较就可以获得该机制的一般特征。

1.静态合谋的稳定性分析在价格合谋不存在或不具有自由转换约束的条件下,两个企业的需求函数可以表述为:D1(p1,p2)=k1(<D(p1)),ifp1<p212D(p!),ifp1=p2=p!(D(p2)-k2),ifp1>p2"$$$$$$#$$$$$$%(1)47D2(p1,p2)=(D(p1)-k1),ifp1<p212D(p!),ifp1=p2=p!k2(<D(p2)),ifp1>p2"$$$$$$#$$$$$$%(2)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的结果是企业1和企业2都会选择竞争性的价格,在获得最大的市场份额的同时,得到的利润却为0。

一旦引入了自由签转和强制结算的要约,企业的行为会发生逆转。

为分析方便,假定消费者的转换率或数量是外生的,与价格的高低无关。

令n21代表从企业1处购票而最终选择使用企业2服务的消费者数量,n12表示相反的选择。

那么,该合谋机制就等于一个两阶段博弈:在第一阶段企业选择各自的价格,随着消费者转换的出现,在第二阶段按照显示的价格和需求信息进行结算。

企业的期望收益就由一期的名义收入和二期的转移收益两部分组成,依据二者价格关系的三种情形,企业1(企业2是对应的)的利润函数可以表述为:π11(p1,p2)=k1p1-n21p2+n12p1,ifp1<p2(3)π21(p1,p2)=12D(p!)-n21p!+n12p!,ifp1=p2=p!(4)π31(p1,p2)=(D(p2)-k2)p1-n21p2+n12p1,ifp1>p2(5)若n21=n12=γ,上述三个利润表达式就简化为:π11(p1,p2)=k1p1-γp1-p2(6)π21(p1,p2)=12D(p!)p!(7)π31(p1,p2)=(D(p2)-k2)p1+p1-p2(8)在两组公式(3)—(8)中,右边的第一项是企业的期初或名义收入,它与自身的价格、能力和对手的价格相关,第二项是消费者转换发生后收入的变化程度。

显然,公式(6)所代表的利润低于式(1)中对应价格关系的数额,而公式(8)则表明维持更高的价格可以在需求发生转换时获得额外的收益。

这一结果表明,附加了约束条件后,当两个企业的能力是对称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的结果是选择一个能够最大化“联合”或“合谋”利润的价格。

可见,自由转换和惩罚性结算就构成该价格合谋的必要条件。

2.跨期转换下动态合谋的可实施性如前所述,代表性消费者的效用为u=r-pi,当支付和使用在时间上是分离时,就存在一个两期的价格组合p01,p02&’和p11,p12&(,这里上标代表时间。

此刻,任一企业都具有同某些消费者单方面合谋,以获得当期最大市场份额的动机,例如,可以在保持票面价格不变的前提下,向消费者提供更多的折扣。

这种基于单边合谋的“背叛”,必须以信息隐藏为前提。

但由于消费者是同质的,企业不可能限制消费者之间的价格信息交流或搜寻。

若企业1在T=0时的价格为p01<p02,受能力k1的约束,最多只有k1数量的消费者能获得较低的价格p01,每个人的效用为u=r-p01,而其余人的效用只有u′=r-p02,显然后者小于前者。

因此,那些未获得低价的消费者会要求企业2将价格设定在p01的水平,尽管这一要求无法获得满足,但却向企业2转递了企业1的真实价格信息。

按照合约的规则(2),从两期利润最大化出发,企业2在T=1一定会选择p12>minp01,p11&(,以获得惩罚性转移支付。

而此时的期望收益为:E(π′2)=p02(D(p01)-k1)+γ(p12-p01)(9)48实施跨期转换的消费者,支付价格差后,效用将下降:△u=(p12-p01)<0(10)公式(9)表明,在两个企业对称的条件下,逆向选择的结果是在对手首先违约时,要么提高第2期的价格以获得惩罚性的转换收益,要么实施冷酷策略,①后者相当于回归完全竞争的状态,只得到0利润。

显然,如果博弈是有限的,选择第一种策略就成为一个Nash均衡。

而公式(10)的符号小于0,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跨期消费者发现最低价格的动机,使单向合谋不具稳定性。

这个简化的模型分析表明,现行的“空中快线”价格同盟,满足价格合谋的三个基本条件,即形成一个公开或默契的合约、违约行为的可观察性,以及惩罚威胁的可置信性,符合显示原理的定义,是一个可执行的机制。

②应该指出的是,该模型并未考虑规制机构的作用,一个隐含的原因是在我国民航产业的规制者不仅不反对这种价格合谋,在一定程度上还是该机制一再发生的助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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