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管理罚款明细
火工品管理部分处罚规定

火工品管理部分处罚规定1、领取火工品数量与台帐或有关记录不对口者,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2、不使用专用火工品箱领取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3、火工品记录本记录内容填写不清、不全、不对口发现一次罚放炮员100元。
4、火药、雷管箱必须放置在放炮警戒线以外的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机电设备的安全地点,且相聚20米以上,否则罚款100元。
5、炸药、雷管必须分别放在炸药、雷管箱内,雷管和炸药混装,雷管或炸药箱放在躲炮距离之内,罚款100元。
6、严禁火药、雷管乱扔、乱放及损坏,否则一管火药罚款50元,一发雷管罚款100元。
7、炮线不够长度罚当班班长5元/米。
8、放炮器钥匙不随身携带,罚放炮员20元。
9、放炮母线不收罚放炮员20元。
10、必须按《火工品管理制度》规定,根据炮眼深度正确填充炮眼,保证封泥长度符合要求。
采掘面放炮必须使用水泡泥。
严禁使用煤粉等可然性材料填充炮眼,必须使用专用的泡泥封装炮眼,炮眼填充不符合要求罚爆破员10元/眼。
11、不用炮棍装药罚爆破员100元。
12、打眼与装药平行作业,罚单位跟班队长、班长、操作人员各100元。
13、严禁在电气、电缆附近做引药,以防杂散电流引爆雷管,否则将对放炮员处以50元罚款。
14、做引药和装药时必须将雷管的脚线拧结在一起,防止杂散电流引爆,否则给予放炮员20元的罚款。
15、间距小于20米的两个平行巷道同时掘进,其中一个巷道进行爆破时,另外一个巷道工作面的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地点,否则,将给予放炮员和单位负责人100元的处罚。
16、爆破前,所有人员必须撤到安全地点,躲炮距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否则将给予班组长100元的处罚。
17、放炮前,必须按安全措施或《作业规程》的规定设立警戒,防止人员误入放炮区域,警戒人员不在指定地点警戒、私自撤离或不负责任者,罚款100元。
18、放炮前,放炮员必须发出声响和视觉信号,使在危险区的人能够听到、看到,并至少再等五秒钟才可放炮,否则将给予放炮员50元的罚款。
矿山使用炸药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5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灾;(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七)其他危害。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修订)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违反施工安全条例罚款标准

违反施工安全条例罚款标准
根据施工安全条例规定,对于违反施工安全的行为,相关当事人将面临以下罚款标准:
1. 违反安全设备使用规定,未佩戴相关防护用品的,罚款金额为5000元至1万元不等。
2. 违反现场安全管理规定,未设置合理施工警示标志的,罚款金额为1000元至5000元不等。
3. 违反高空作业规范,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罚款金额为1万元至5万元不等。
4. 违反施工现场消防规定,未配备适当的消防设施的,罚款金额为5000元至3万元不等。
5. 违反爆破作业管理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合理的爆破作业的,罚款金额为1万元至10万元不等。
请施工单位和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施工安全条例,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同时避免因违规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
爆破安全管理惩处制度

爆破安全管理惩处制度项目部安全科负责检查、监督、协调露天采场穿爆作业秩序,对违反爆破协调、警戒、清场、指挥等操作要求的行为除了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和罚款外,情节严重者列入当月的安全考核或停产学习。
1 警戒人员有脱岗、迟到、早退现象或者警戒不到位,每次罚款300~1000元。
2警戒人员没有按规定携带警戒工具(包括对讲机、警戒绳、袖标、安全帽、小红旗等)或警戒工具不符合要求(包括对讲机故障),每项·次罚款100~300元。
3 未经露采爆破指挥人员同意,任何人员、车辆不得冲卡,否则每次罚款500~2000元。
4 爆破作业人员(包括警戒人员)发现特殊情况要及时向露采爆破指挥人员报告,否则每次罚款100~1000元。
5 各工程公司爆破协调人员没有按规定要求协调、填写协调表,每次罚款100~300元。
6 各工程公司爆破撤离负责谎报、瞒报等清场不到位,每次罚款500~5000元。
7 露采场范围内非爆破作业人员未按要求及时撤离爆破警戒区, 每次罚款100~500元/人.次。
8各工程公司的人员、设备必须及时撤离到位(以是否影响爆破作业为准),否则对该单位每次罚款100~1000元。
9爆破作业期间,无特殊情况继续作业、滞留或不听从爆破指挥人员指定要求避炮,每次罚款100~1000元。
10 爆破作业人员在爆破作业中违反《爆破安全规程》、《露采作业指导书》或相关规定的,每次罚款100~500元,屡教不改者,取消在露采场的作业资格。
11 对经常出现爆破安全隐患(比如拒爆、违章作业、警戒撤离不到位等)或出现重大未遂事故的单位,必须进行停产学习。
12爆破作业人员瞒报(或未认识)爆破作业中的安全隐患,对当事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取消在露采场的作业资格,同时追究所在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13 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导致爆破事故者,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4 对发现无证人员从事爆破作业时,对当事人处以100~500元罚款,应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并对该单位罚款5000~10000元/人.次,。
正大煤矿民爆物品管理及处罚规定2019年6月7日

定罪量刑的标准规定
• 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 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 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四)违反爆破作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
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 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 1、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中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查处依据
丢失、被盗民爆物品
②对责任单位,依据民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其处以2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③造成民爆物品大量丢失、被盗案件或因民爆物品流散后造成严 重社会危害后果的,除追究责任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领 导人的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 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爆炸性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联线、检查线路、起爆、处理盲炮等)。爆破器材管理指接 收、保管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发放爆破器材的有关工作。
行为人违反民爆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三条、安全规程第4.2.1.3及4.2.1.4项。
井下现场管理处罚实施细则

井下现场管理处罚实施细则为实现井下安全生产,规范井下采掘职工的行为,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职工的安全知识。
特制定此处罚实施办法。
请全矿井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处罚依据:《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处罚对象:采区队长、技术员、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采、掘工人及井下各种操作人员。
矿级领导参照奖惩办法。
处罚办法:井下作业现场的带班矿领导、区队长、采煤队长、掘进队长、班组长依照此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当班职工给予警告或处罚;矿长、安全管理组和技术管理组在安全检查、督促检查、巡查中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依照规定给予警告、通报、处罚、严重警告、开除等行政处罚措施。
对超过 3 次警告的人员给予一次严重警告处分并从重处罚,对通报 2 次的人员和处罚3 次的人员给予一次严重警告处分。
通报和严重警告者并处罚款。
处罚细则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坚决予以开除。
1、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超过 3 次的;2、管理人员旷工3 天的,职工旷工10 天;3、有严重过失造成事故的;严重警告超过 3 次的;4、不服从管理和打架斗殴的;有偷盗行为的;5、伙同他人损害集体利益和破坏安全生产秩序的;1000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区队和管理人员,给予以上的罚款,并给予严重警告。
1、未按计划下井带班作业的,或虽带班但在职工先出井的;2、违章指挥冒险蛮干的,未按采掘计划进行作业,擅自增加作业点的;3、有两条以上隐患未在整改期限内督促整改完善的;4、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5、交办的事情未在期限内完成而未及时报告的;6、奖惩制度中规定的职责未认真履行的;7、各采区内必须建立完善井下五大避险系统(洒水防尘、通信联络、压风自救、监测监控、人员定位)。
&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好适用的、有针对性的《作业规程》,并组织职工认真学习《作业规程》。
三、井下作业现场未按下列规定操作的,给予当班人员处罚50元以上罚款和警告,并追究区队负责人的责任。
施工现场安全罚款制度范本

施工现场安全罚款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罚款制度。
第二条罚款项目及标准1. 未佩戴安全帽:上班者罚款50元/人次,不扣帽带罚款30元/人次,班组长管理人员加倍罚款。
2. 施工中上下乱抛掷材料或工具:罚违章人200元/次。
3. 未经许可擅自拆除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告牌:处以每处200元罚款。
4. 坐在脚手架护栏上休息和脚手架上睡觉:罚款1000元/次。
5. 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施工现场禁止使用明火,未办理动火证:罚款500元/次。
6. 木工棚、仓库等禁烟场所内吸烟:罚款200元/人次。
7. 乱动和拆除施工现场设置的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罚款100-300元,并赔偿所有损失。
第三条罚款执行1. 罚款由现场安全员或项目经理进行,并将罚款情况记录在案。
2. 罚款金额从当事人当月工资中扣除。
3. 重复违章者,按罚款金额逐次递增。
第四条申诉及处理1. 对罚款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罚款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项目经理或公司安全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诉。
2. 项目管理部应在收到申诉后3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当事人。
3. 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公司安全管理部提出申诉,安全管理部应在收到申诉后5日内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五条附则1. 本罚款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 本罚款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管理部。
3.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为准。
通过以上条款,我们希望能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意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希望所有员工严格遵守本罚款制度,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文明的施工现场。
爆破物品管理奖惩制度

爆破物品管理奖惩制度爆破物品属危险物品,必须要加强管理,如果管理不善,流失到社会就会对国家和人民利益、财产造成损失,危害社会。
为了加强对火工品的管理,杜绝火工品的流失,增强管理意识,特制定奖惩制度.一、罚款制度1、保管员对库存雷管、炸药必须帐、卡、物相对口,出现失误多记或少记一发雷管罚50元;炸药多记或少记一卷罚20元。
2、保管员当面清点发出和收回剩余炸药、雷管时,如不当面清点发现一次罚100元。
3、严禁同一库房内同时存放炸药和雷管,发现一次罚500元,二次罚1000元,并开除.4、库房内炸药、雷管要按规定码放整齐、卫生、清洁,不符合标准者罚20元.5、根据使用情况及时提出采购计划,影响生产一次罚500元。
6、每月底及时核算每班组,科队及全矿雷管、炸药的用量,及时向财务及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迟报一天罚50元。
7、发放雷管、炸药或回收时,不得单独作业,发现一次罚50元。
8、保管进库的雷管、炸药应严格验收,必须是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使用的火工品,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严禁入库,否则罚当事人500元。
9、爆破员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火工品管理条例》正确使用火工品,不按规定发现一次罚100元。
10、爆破员应按实际工作量认真填写申请卡,由班长、安全员审批后领取火工用品,剩余火工用品及时交回火药库保管。
在井下私自存放发现一发雷管罚100元,一卷炸药罚50元。
11、积极配合检身人员验身,如不配合或无理取闹者罚款100元。
12、及时认真检查失爆的雷管和炸药,回收后交火药库,如流失到煤场一发雷管罚100元,一卷炸药罚50元。
13、领取和清退要当面点清,认真对账,不得与保管员无理取闹如发现一次罚50元。
14、领取雷管、炸药后在运送过程中,要用规定的容器(炸药兜、雷管箱)运送.如不装箱或散拿一次罚当事人50元。
15、雷管、炸药到达工作地点后,必须装到指定炸药箱和雷管箱内并加锁。
发现不执行者罚50~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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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管理罚款明细
1、不按规定时间送取领料单或派送背药工,影响时间超过1小时者,对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次。
2、放炮员接到领料单不及时与背药工领取雷管、炸药的每次罚款100元。
3、雷管不按规定导通、测电阻或者没有相应记录的,对库管员罚款5元/发。
4、所进炸药、雷管必须与矿井瓦斯等级及有关规定相符合,否则对供应部门罚款2000元。
5、发现雷管、炸药登记帐、卡、物不符的对库管员处于500—1000元的罚款。
6、检查雷管差号,无号雷管禁止发放,查出一发对库管员罚款200元。
7、不按放炮管理制度或作业规程规定进行加工引药、装药、连线、脚线连接、起爆的对班组长、放炮员处以200元的罚款.
8、放炮未装填炮泥或炮泥充填长度不符规定,对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并按照冀中能源邯矿集团通风瓦斯管理“红线”规定进行处罚。
9、炸药箱、雷管箱摆放地点不合理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0、违反“十不准”装药条件的对放炮员、班组长罚款100元。
11、丢失雷管、炸药一发罚放炮员500元。
12、采掘工作面严禁一次装药分次起爆,否则罚班队长、放炮员
200元、罚施工单位2000元。
13、不按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设置警戒,罚责任者
500-1000元,并按照冀中能源邯矿集团通风瓦斯管理“红线”规定进行处罚。
14、不执行“一炮三检”的,瓦斯浓度超过0.8%仍进行放炮作业的,罚责任人500——1000元,并按照冀中能源邯矿集团通风瓦斯管理“红线”规定进行处罚。
15、不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罚班组长、瓦检员、放炮员各100-200元。
16、两人以上同时运送炸药和雷管时,前后间距在10米内,并且在运送途中长期休息或逗留时,罚运送人100元。
17、用溜子、皮带等运送炸药、雷管的,罚责任人500元。
18、装好药后不及时放炮造成安全隐患,罚施工单位500元、班组长200元。
19、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的,罚款50元。
20、违章处理瞎炮、残跑的,罚放炮员、班队长500——1000元,并按照冀中能源邯矿集团通风瓦斯管理“红线”规定进行处罚。
21、明火放炮、放糊炮的,每次罚放炮员500元、班组长500元、施工单位1000元。
22、雷管脚线不扭接、不悬空、与导电体相接触或搭在金属物上的,罚放炮员100元。
23、领用火工品时,雷管火药不分装、分运、分存,雷管箱、火
药箱无锁,火工品领退不按制度执行,罚责任人100元。
24、放炮员不按规定填写一炮三检,罚放炮员100元
25、装药不用木质或塑质炮棍的,罚责任人100元。
26、放炮母线吊挂不符合规定的,罚放炮员100元。
27、当班未放完的炮不向下班交待清楚的,罚放炮员100元。
28、边打眼边装药的,罚班组长、放炮员100元。
29、在升井、入井人员高峰期运送火工品的,罚责任人100元。
30、运送炸药、雷管的列车速度超过2米╱秒,罚责任者100元
31、运送火工品时,离电机车头少于3车皮的,罚责任者100元。
32、私自将炸药、雷管带到井上,对责任人每节(发)罚款500元。
33、放炮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放炮的,罚放炮员500元。
34、放炮母线长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停止放炮,罚责任人200元。
35、使用失爆的放炮器放炮,罚放炮员200元。
36、放炮崩坏电气设备的,每次罚班组长200元、放炮员100元。
37、放炮前、后放炮母线不短接的,罚放炮100元。
38、远距离放炮,回风系统未按规定断电、撤人的,罚责任人500——1000元,并按照冀中能源邯矿集团通风瓦斯管理“红线”规定进行处罚。
39、支护不符合要求而进行放炮的,罚放炮员100元、罚班组长200元。
40、销毁报废炸药、雷管必须经有关矿领导、总工程师、安全科、保卫科等有关单位批准,制定专门措施,且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否则罚责任者500元。
41、爆破工无单位审批盖章的领料单或无《爆破工特殊工种证》、背药证,而库管员发料,罚保管员100元。
42、班队长未按规定清查核实剩余雷管炸药,罚50元;发现弄虚作假或代签字者一次罚100元。
43、不用放炮器放炮的,罚责任人500—1000元,并按照冀中能源邯矿集团通风瓦斯管理“红线”规定进行处罚。
44、当班剩余炸药、雷管不交回药库,罚款放炮员、背药工各500元
45、放炮时炸药、雷管必须分装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46、各放炮地点无警戒牌的,罚班队长100元
47、对于违反爆破材料管理,造成火工品流失,视情节或后果严重性,矿将给予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8、对于发现爆破事故隐患,立即采取措施而避免事故的发生,以及在爆破材料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矿将给予一定的
奖励。
49、本矿爆破器材和井下爆破管理按本办法执行,其它管理办法自行作废,本办法与上级规定相抵触者,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