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
配备标准
背景
本文档旨在制定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以确保施工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质量的达到标准要求。

目标
确保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的合理配备,提高施工项目的管理和执行能力;为施工项目部的人员配置提供指导,以便满足项目要求。

关键岗位
1. 项目经理:负责全面管理施工项目并协调各方资源,具有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和能力;
2. 工程总监:负责监督和指导施工工程的进展和质量,具有专业的建筑工程知识和技能;
3. 质量控制工程师:负责施工质量的监督和控制,具备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
4. 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5. 现场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督施工工程的合规性和质量,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监理经验。

人员配备标准
1. 项目经理:每个施工项目部需配备1名项目经理;
2. 工程总监:每个施工项目部需配备1名工程总监;
3. 质量控制工程师:每个施工项目部需配备2名质量控制工程师;
4. 安全管理人员:每个施工项目部需配备2名安全管理人员;
5. 现场监理工程师:每个施工项目部需配备1名现场监理工程师。

结论
本标准的制定旨在确保施工项目部的合理人员配备,提高施工项目的管理和执行水平。

根据项目规模和特点,可以适当调整人员配备标准,以满足具体项目的需求。

四川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正式发稿)

四川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正式发稿)

四川施工局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工程项目中标合同的履约,加强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规范企业法人、项目部、作业层的行为,维护企业法人的利益以及其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为企业赢得效益、赢得信誉的“双赢”目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坚持量化责任、硬化考核、强化追究、细化奖惩的原则,遵循事前分析、事中监控、事后评审的程序而制订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建安施工企业的生产对象和完成一个建安产品的施工过程及成果,可以是一个建设项目的施工,也可以是其中一个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施工。

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以工程项目为对象,以项目经理责任制、成本核算制为基础,以实现工程项目合同内容为目标,以与此相适应的一整套施工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作保证,对工程项目的成本、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等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控制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施工局承建的四川范围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企业法人通过项目经理组建的项目部实现对工程项目的管理,项目部通过经济合同实现对作业层的管理。

第七条企业法人作为市场竞争、合同履约主体,是工程项目的利润中心;项目部作为一次性组织和一次性授权管理主体,随工程项目的合同签订而组建,随工程项目的完工、工程款清结而解体,是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中心;作业层是社会化、独立化、专业化的施工组织。

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负责。

稳步推进项目经理的职业化、社会化进程。

第八条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之间,通过委托书、授权书、责任书等形式,建立委托与被委托、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项目部与作业层之间,按市场法则建立合同关系。

第九条集团公司对工程项目的管理采取直接管理、授权各子、分公司管理,子公司自行管理三种类型。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实施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实施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促进全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监理工作质量的考评。

第三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

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

第二章考评内容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监理组织机构;(二)质量安全监理情况;(三)监理实施过程及资料;(四)相关单位评价。

第五条本考评办法所包括的内容,除强制性规定必须完成的监理工作外,可以根据监理合同委托的范围、工作内容以及工程进度情况的不同,由考评者对评分项目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三章考评方法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的评分项分为重要评分项和一般评分项。

重要评分项属于必须遵守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可能导致工程项目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内容。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的评分项及分值详见《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评分标准》,重要评分项以黑体字标注。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采用得分率评定法,以实得分除以应得分等于得分率N。

按得分率N将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分为A、B、C、D四个等级。

85%≤N评定为A等,70%≤N<85%评定为B等,60%≤N<70%评定为C等,N<60%评定为D等。

A等为优秀,B等为合格,C 等为基本合格,D等为不合格。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过程中,凡该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未发生的评分项, 均不计入应得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理用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理用表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工程名称:编号: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留一份。

工程名称:编号: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各一份。

工程名称:编号: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报审表工程名称:编号: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审查记录表工程名称:编号: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留一份。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工程名称:编号: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表工程名称:编号: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工程名称:编号: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报验表工程名称:编号: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分部工程报验表工程名称:编号: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JL-B010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工程名称:编号: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监理通知回复单(质量/安全)工程名称:编号: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工程款支付报审表工程名称:编号: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各一份。

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工程名称:编号: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JL-B014施工机械、设施报审表工程名称:编号: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费用索赔报审表工程名称:编号: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各一份。

工程临时/最终延期报审表工程名称:编号: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各一份。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1]256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1]256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1]256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现将《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范建筑市场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监理企业其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执业、变更注册、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是指已取得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执业的人员;取得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四川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四川省项目监理员执业证书,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上述执业证书和相应的执业印章的人员,依法不得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执业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并设立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考试、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执业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执业、变更注册、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是指已取得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执业的人员;取得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四川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四川省项目监理员执业证书,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上述执业证书和相应的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执业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并设立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考试、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执业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执业资格第五条监理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两家及以上工程监理企业,监理从业人员不得同时持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省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执业证书。

第六条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照建设部相关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合格取得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川省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合格取得四川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指派,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字权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现将《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建设厅二O O六年十月九日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执业、变更注册、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是指已取得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执业的人员;取得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四川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四川省项目监理员执业证书,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上述执业证书和相应的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执业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并设立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考试、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执业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执业资格第五条监理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两家及以上工程监理企业,监理从业人员不得同时持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省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执业证书。

第六条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照建设部相关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川工程总监压证制度

四川工程总监压证制度

四川工程总监压证制度一、四川工程总监压证制度的背景由于建筑工程具有复杂性和危险性,要求建筑工程总监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技术和管理素质。

而在实践中,一些不具备相关要求的人员也涉足到该领域,导致工程质量难以保障。

因此,建立四川工程总监压证制度,对建筑工程总监的资质和素质进行审核核定,以确保建筑工程总监的能力和水平能够满足相关要求。

二、四川工程总监压证制度的基本内容1. 压证对象:四川建筑工程总监压证制度适用于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

2. 压证标准:压证标准将根据工程总监的实际工作经验、资质等方面进行评估,涉及考试内容、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等方面。

3. 压证程序:四川建筑工程总监压证制度将建立完善的压证程序,包括材料准备、申请审核、考试评定等环节,确保程序的公平公正。

4. 压证结果:通过压证考试并获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人员将被认定为工程总监,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5. 压证管理:四川建筑工程总监压证制度将制定专门的管理规定,加强对工程总监的监管和管理,保证制度的有效运行。

三、四川工程总监压证制度的实施效果1. 提高工程总监的专业水平:通过考试和评定,可以筛选出具备一定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的工程总监,提高工程总监的整体素质。

2. 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工程总监的资质和水平,可以有效地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减少事故的发生。

3. 推动工程行业的规范化:实施四川工程总监压证制度,将有利于推动工程行业的规范化发展,规范施工行为,提高管理水平。

四、四川工程总监压证制度的完善建议1. 加强压证制度的宣传:加强对四川建筑工程总监压证制度的宣传,提高从业人员对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2. 完善考试内容和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压证考试内容和标准,确保考核的公正和科学。

3. 健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工程总监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4. 拓宽培训渠道:提供多样化的培训课程和培训机会,为从业人员提供更多学习和提升的机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2006年10月12日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监理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保证建设监理工作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系指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的全权负责人,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负责制。

项目总监不设级别,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部的工作。

项目总监对监理部其他监理人员的监理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五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发证及年审工作由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为了进一步提高项目总监的执业水平,对项目总监作如下要求:(一)年龄在30岁以上,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胜任现场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可申报项目总监。

(二)年龄在45岁以上,取得四川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胜任现场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可申报项目总监。

(三)年龄在55岁以下,未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2008年12月31日后不得担任项目总监工作。

第七条项目总监只宜担任一个一等工程项目;经建设单位同意,最多可担任三个非一等工程项目。

第八条项目总监在从事监理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强制性标准和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2、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依法行使签字权。

3、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从事监理活动,维护业主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4、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执业资格管理规定,持证上岗,不挂名虚设。

5、工作到位,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相应规模的工程监理工作,并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6、廉洁从业,自觉抵制腐败行为。

7、接受政府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九条项目总监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项目总监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实行项目总监挂牌上岗制度。

进入现场项目总监必须佩戴全省统一制做的“项目总监工作证”。

第十一条项目总监变更。

监理单位应保证经招投标或合同协商指定的项目总监实际进驻工程现场,项目总监确需变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并递交书面变更通知。

接替主持监理机构工作的项目总监,必须具备本规定第五条的相应资格。

第十二条根据工程质量、建筑安全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要求,项目总监应定期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规定的相关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项目总监应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规范监理市场、工程质量监理及安全监理责任行为的监督。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和个人由四川省建设厅分别给予责令整改、警告、通报批评、不良行为记录、网上公示公告等处理,并记入企业及个人的信誉档案;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条款进行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原《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暂行办法》(川建厅质安发[2000]0500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四川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