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诉行政执行听证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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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听证制度

行政听证制度

行政听证制度行政听证制度是一种重要的行政法律手段,旨在提供公正、透明和公平的程序以保护个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

该制度允许疑问或争议的一方在行政机关进行听证会上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以使其在行政决策中获得公正对待。

本文将探讨行政听证制度的定义、目的、依据和运行机制,以及其在保障公正合法的行政决策中的重要作用。

一、行政听证制度的定义和目的行政听证制度是指政府行政机关在制订、修订或实施具有广泛影响的行政法规、政策或行政决策时,通过组织听证会的形式,允许当事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并进行辩论,以确保制度公平、公正和合法。

行政听证制度的目的是在行政决策达到公正性、透明性以及参与民众的发言权和听证权利。

二、行政听证制度的依据行政听证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中明确行政机关组织听证会的要求和程序,以确保公正的行政决策;2.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辩论权的权利,这为行政听证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3. 监察法:监察法规定了公众监察行政机关的权限和职责,听证制度有助于履行监察法所赋予的责任;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参与政治的权利,这为行政听证制度提供了合宪性的支持。

三、行政听证制度的运行机制行政听证制度的运行机制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通知:行政机关在决定组织听证会之前,应向相关当事人发出正式的通知,通知内容应包括听证会的目的、时间、地点以及听证程序等;2. 参与申请:当事人被告知有权参与和申请听证会后,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行政机关提交参与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3. 听证会:行政听证会是在特定时间和地点由行政机关组织和主持的,与案件相关的当事人和证人可以在会上陈述自己的观点、提供证据并进行辩论;4. 决定:行政机关在听证会结束后会评估听证会上的证据和陈述,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决定,该决定应该合理、公正且有法律依据;5. 再审:当事人不满意行政决定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程序提出再审或上诉。

浅析我国立法听证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立法听证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立法听证制度的完善我国立法听证制度是指在制定、修改法律、法规和其他重要政策文件过程中,征求公众意见、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的一种民主决策机制。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权益意识的提升,立法听证制度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我国立法听证制度的完善进行浅析。

首先,我国立法听证制度的完善有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立法听证制度能够为政策制定者提供丰富的信息和不同观点,有助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确保决策具备科学性、合理性和权威性。

通过向公众开放信息,听取各方面的声音,能够避免决策者的主观臆断和片面性,更好地体现民众的期望和诉求。

其次,我国立法听证制度的完善有助于增加民众参与的广泛性和深度性。

立法听证制度可以有效增强公众对立法过程的参与感和监督能力,使立法更加符合人民的利益需求。

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和听取各方面的声音,可以让更多的人了解立法内容,直接参与到决策过程中,增强民众对立法的认同感和参与意愿。

同时,立法听证制度也能够促进各利益相关方之间的沟通和协商,作出更具包容性和权衡性的决策。

再次,我国立法听证制度的完善有助于提升立法质量和可行性。

立法听证制度能够发现和纠正立法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和错误,提高立法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通过听取各方面的声音和意见,可以及时调整和完善立法内容,增加立法的可行性和操作性。

同时,立法听证制度也能够帮助政府更好地了解社会问题和需求,提高政府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最后,我国立法听证制度的完善还需要强化法律法规的规范性和操作性。

立法听证制度应该明确立法听证的程序流程和参与主体,确保听证过程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同时,要加强立法听证的法制保障,明确立法听证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确保听证结果能够得到充分重视和有效运用。

此外,还需要建立健全口头听证与书面征求意见相结合的制度机制,确保听证的广泛性和深度性。

总之,我国立法听证制度的完善对于提高决策科学性、增加民众参与、提升立法质量和可行性具有重要意义。

《论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社会,行政法律关系纷繁复杂,行政争议不可避免地发生。

在行政法律关系的调整过程中,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有助于化解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效率,还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然而,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亟待完善。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完善措施,以期为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二、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现状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是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自实施以来,对于缓解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由于该制度尚处于发展阶段,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

三、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制度设计不够完善当前,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法律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操作细则。

这导致在实践中,当事人对和解协议的效力、履行、监督等方面存在疑虑,影响了和解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官对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理解和把握程度不同,导致同一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存在差异。

此外,部分当事人滥用和解制度,以拖延诉讼为目的,损害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措施(一)完善制度设计首先,应明确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确保其具有可执行性。

其次,应制定具体操作细则,明确和解协议的签订、履行、监督等环节,为当事人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南。

此外,还应加强对和解制度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当事人对和解制度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二)加强司法实践中的指导司法机关应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理解和把握程度。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滥用和解制度的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制约和惩戒。

(三)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更好地发挥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作用,应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2024年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问题与对策研究》范文

《2024年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问题与对策研究》范文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问题与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决定,因相对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义务,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的一系列案件。

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推进,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数量逐渐增多,其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文将围绕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问题及相应的对策进行研究与探讨。

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问题1. 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在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是首要考虑的问题。

如果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情形,如程序不当、证据不足等,那么其申请的强制执行将可能被法院驳回。

此外,对于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还需要考虑其是否符合比例原则、合理性原则等。

2. 强制执行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在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同样需要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然而,在具体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如执行程序不当、执行措施过度等,导致强制执行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受到质疑。

这不仅可能引发行政相对人的不满和抵制,还可能影响法院的公信力。

3. 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障在行政非诉执行过程中,如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个重要问题。

一方面,要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其滥用权利,如无理拖延履行义务等。

这需要在执行过程中权衡各种利益关系,并制定合理的制度来保障双方权益。

三、对策研究1. 加强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了解决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问题,需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审查力度。

这包括完善审查程序、明确审查标准等。

同时,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此外,还需要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法律意识,使其在执法过程中更加注重合法性和合理性。

2. 完善强制执行的程序和措施为了确保强制执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需要完善相关的程序和措施。

这包括明确执行程序、规范执行措施等。

同时,要加强对执行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执行行为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问题与对策研究》范文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问题与对策研究》范文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问题与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是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案件类型。

随着法治社会建设的深入推进,如何高效、公正地处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成为法律实务界关注的重点。

本文将深入探讨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提供参考。

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概述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决定,相对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未履行行政决定所涉及的案件。

这类案件的审理主要依据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无需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审查。

三、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问题1. 执行依据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部分行政决定在作出过程中存在法律依据不足、事实认定不清等问题,导致执行依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受到质疑。

2. 执行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如执行程序不规范、执行措施不当等,可能导致执行结果的不公正。

3. 行政相对人权益保障问题:在行政非诉执行过程中,如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权利被滥用或侵犯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4. 跨区域、跨部门执行的协调问题:在涉及跨区域、跨部门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如何协调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执法资源,确保执行效果是一个难点。

四、对策研究1. 加强行政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在行政决定作出前,应加强法律和事实的审查,确保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同时,建立健全行政决定的复议和申诉机制,为当事人提供救济途径。

2. 规范执行程序,强化执行监督:严格执行法定程序,确保执行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同时,加强对执行过程的监督,防止执行措施不当或滥用职权。

3. 完善行政相对人权益保障机制:建立健全行政相对人权益保障制度,如听证制度、陈述申辩制度等,确保在行政非诉执行过程中,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4. 加强跨区域、跨部门执行的协调与合作: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执行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确保执行效果的实现。

行政非诉执行

行政非诉执行

行政非诉执行非诉行政案件非诉行政案件专指对于具有执行内容的行政行为,具有起诉主体资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执行的制度。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我国现行的行政执行是以人民法院非诉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执行机关依法执行为例外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

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作为人民法院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种重要手段,在市场经济日趋完善的今天,越来越起着重要的作用。

审查标准非诉执行审查。

凡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都应当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司法解释第95条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审查形式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但应当告知被申请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仅进行形式审查,没有明显违法的,法院就应当裁定执行。

对案件影响重大,一旦执行错误将无法弥补或案外人提出异议,被申请人申请听证的,法院应组织听证,听证的形式可由合议庭主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交换证据进行质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最后,合议庭进行评议,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行政非诉执行期限一般为3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非诉审查

非诉审查

完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程序全面推行审查听证制度汪万荣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因行政管理相对人在法定期间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强制执行而形成的行政案件。

其法律来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在目前行政案件相对于刑事、民事案件较少的情况下,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在整个行政案件收案比例中所占的比例是相当大的。

据统计,从2000年以来,芜湖市全市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2448件,其中,行政非诉执行案件1894件,占77.36%。

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程序是依申请行为而发生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91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1)申请执行书,它是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的书面意思表示,是申请执行首先必备的要件之一。

(2)生效的行政法律文书,它是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表现形式和载体,是引起执行程序的最基本的要件和根据,也是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不可缺少的前提和基础。

(3)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主要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支持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事实根据和主要根据等。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能否引起执行程序,不仅要求申请执行应当符合有关程序上的规定,而且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应当是合法正确的,否则,即使申请执行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而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明显或重大违法错误,人民法院也不应予以执行。

(4)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的标的为金钱或物时,申请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及财产所在的详细地点、数量方面的材料;申请人不能或难以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应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有关线索。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问题与对策研究》范文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问题与对策研究》范文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问题与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决定,因相对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义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的强制执行。

本文将对当前我国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就这些问题提出有效的对策,以期望促进司法实践中的高效执行和公平正义。

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问题(一)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我国虽然已建立起相对完善的行政法体系,但在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法规方面仍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

例如,对于非诉执行案件的申请条件、审查程序、执行程序等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在具体操作中存在法律适用困难。

(二)审查程序存在漏洞当前,我国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审查程序虽然已经建立,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定程度的漏洞。

例如,审查过程中对证据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审查过程缺乏透明度等,这些都可能导致审查结果的不公正。

(三)执行难问题突出由于部分行政相对人缺乏法律意识,对行政决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导致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难问题突出。

此外,一些地方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也影响了执行效率。

三、对策研究(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针对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的问题,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诉执行案件的申请条件、审查程序、执行程序等。

同时,对于一些模糊不清的条款进行明确,以便于司法实践中的操作。

(二)优化审查程序为了解决审查程序存在的漏洞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统一证据认定标准,确保审查结果的公正性;二是加强审查过程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引入听证制度,给予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三)强化执行力度针对执行难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普法宣传,提高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意识;二是加大法院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力度,采取多种措施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三是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进行信用惩戒。

(四)强化跨区域协同机制针对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建议加强跨区域协同机制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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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念与现 实 : 构 建非诉 行政执 行昕 证制度 必要 性分析
( 一) 程序 正 义的呼 唤: 现有 规 则的缺失
支持 行政 机关依 法行 政和保 护相 对人合 法权 益 的价值取 向 。但
程序正 义是一种“ 过程价值” , 它主要 体现在程序 的运作 过程 考察 目前现 有 的规则制度 , 多为 “ 各 自为政” 的产物 , 尚存 在许 多 中, 是评 价程序 本身 正义性 的价值标 准。 。在非 诉行政 执行 案件 问题 。 中, 行 政机关 的具体 行政行 为是 法院 的执行依 据 , 若 不经公 开举 证、 质证 、 认 证等程 序 , 很 难把握 具体行 政行 为在认 定事 实 、 适用
自《 行 政诉讼 法》 实施 以来 , 人 民法 院受理 审查的非诉 行政执
行 案件 的数量不 断增加 , 使 当前法 院的行政审判 工作面 临 巨大压 力弱 。 另一方 面在 于行政 机关在 作 出行政处 罚决定过 于机械 、 随 力。 特别是 2 0 1 1 年1 月1 9日经 过 国务院常 务会议 通过 的《 国有 意 , 不考 虑法院 的执 行能 力, 将 执行任 务一概推给 法院 , 』 J 【 J 大了执 土 地上 房屋 征收与 补偿条 例》 施行 后 , 涉 及房 屋拆迁 类案件 开始 行难度 。 同时, 由于法 院对非 诉行政 执行案 件不 公开审理 , 被执 大 量进 入法 院。 依现 有法 律和司 法解释 的规 定, 法 院对非 诉行政 行人无 法有 效参与 , 难免 会产 生“ 官 官相护 ” 的偏 见 , 对裁判 结果
合法 权益 的 。至 于如 何听取被 执行 人和行 政机 关的意 见 , 《 行政 间地头进 行 听证的做 法是不 可取 的 。 同时 , 由于非诉行 政执 行案
明显缺 乏法律 、 法规 依据 的 ; ( 三) 其他 明显违法 并损 害被执 行人 件 的“ 非诉性” , 也决定 了听证 形式不能是对庭审程序 的照搬照抄 。
问题
入非诉行 政执行 听证制度 、 构建完备 的昕证规 则成为 我们 目前行
之有 效 的路径选 择 。

面对新 形势带来 的新挑战 , 各 地法院 结合 自身实 际情 况纷纷 开始探 索在 非诉行政执 行案件 中引入听证 制度 , 各地 法院 的探 索
反映 了司法 对行 政相对 人人格 的尊 重 , 体现 了行政审 判工作兼顾
执 行 案件一 般采取 书面 审查方 式, 但面对 重大 复杂 案件 , 仅靠书 不会 真正信 服 。 引入听证 制度有 助于化 解 当事人间 的矛盾 、 提高 面审查 行政机 关单方提供 的证据来 认定事 实, 缺乏严 密正 当的程 司法 公信 力 , 最终 实现案件 顺利 执结 。 序保 障 , 司 法审 查的公 开透 明度 也有所 欠缺 。 为 了消除现 有 审查 制度 的弊端 , 在 一定程 度上 缓解非 诉行政 案件 执行难 的 困境, 引 二、 探索 与反思 : 非 诉行政 执行 听证制度 初步 实践 中存在 的
( 二) 听证范 围的设 定应 更具科 学性 , 过于 宽泛或 者过 于细致
范 围设 定过宽 , 在“ 案多 人少” 矛盾突 出 的现 实中 , 出 十多一
强制 法》 并未 明确规 定 。在司法 实践 中, 法院可 以分 别听取 双方 都是 不可取 的 的意见 , 也可 以采用昕 证程 序听取 双方 的意 见 。 引入 听证制 度对 非诉 行政执 行案件 存在程序补 强的作用 , 行政机 关和执行 相对人 事不如 少一事 的考虑 , 法 官很少主 动决 定适用听 证程序 。 范同 设 在法 官 的主持 下 , 就争议 的事 实进行 举证和质 证 , 主 持人在 充分 定过细 、 标准 过低 , 导致 大多数 非诉行政 执行案件 需举行 听证 , 浪 听取 各 方意见后 进行 认证 , 各方 当事 人均有提 供证 据 、 陈述 意见 费大量人 力物 力 。 的权 利 和机会 , 这样 的程序 设计最 大限度地 保证 了实体 正 义。 但 现 有法律法 规对 听证程序 的具 体规则 并没有涉及 , 听证制 度应有 的作用 没有得 到充 分发挥 。 ( 二) 阳光司法 的需要 : 听证公 开的 重要 环 节 昕 证公开是 阳光司法 的重点工作 , 公开透 明的听证程 序可 以 显著增 强执行相对 人参与 听证的热情 , 增强执行 相对人 对法 院公 正处 理的信 心, 最 终增强对 法院 处理结 果的信 服程度 。 听 证 公开
( 一) 听证 的形式应 符合 非诉行政 执行 案件 的属性
非诉行 政执行兼 具司法权 和行政权 的属性 , 非诉 行政执 行听
法律 、 证据 和程序 等方 面是否存 在 问题 。 《 行 政强 制法》 第五 十八 证 发生在 对行政 行为进 行审 查的过程 中 , 属 于司法权 的运用 , 形 条规 定 : 人 民法 院发 现有 下列情 形之一 的 , 在作 出裁定 前可 以听 式 上应体现 司法 的威严 性 , 现实 中随意 设定 听证地 点, 甚至在 田 取被 执行 人和行 政机 关的意 见 : ( 一) 明显缺 乏事 实根据 的 : ( 二)
籀 J 占缸金
◆ 法 制 园地
2 0 1 3 ・1 0 ( 中)
论 非诉行政执行 听证制 度的构建

摘 要

非诉 行政执 行 听证制度 是我 国法 院对 于非诉行政执 行 案件 审查程序 制度上 的重 大突破 ,通过 听证 赋 予被 申请执
Hale Waihona Puke 行人 充分 的陈述 、 申辩 的权 利 , 一 方 面最 大 限度 的保证 了法院执行 裁决 的公平公 正 , 一方 面有 助 于化解非 诉行政执 行难 困 境 。本文 结合笔 者所在 地法 院的 工作 实际, 认 为基层 法院构建 非诉行 政执行 听证 制度 必须遵循 “ 完全 公开” 、 “ 公 平和 效率 的衡 平” 、 “ 当事人 平等 的地位 及有倾 向性 的保 护” 、 “ 始终 贯彻协 调的理 ’ 四大原 则。在 此 基础 之上 , 对非 诉行政执 行 听证 制度 的具 体规则进 行 了构建 。
关键 词 非诉行 政执行 听证 制度 构建 文献标 识码 : A

作 者简介 : 陈龙 , 杭 州市萧 山区人 民法 院。 中图分类 号: D 9 2 5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0 . 0 5 0 . 0 2 方面 在于法 院拥有 的人 力、 物 力等 强制力 量有 , 啦制执 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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