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1.07.29•【字号】穗民[2011]278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穗民[2011]278号)各区、县级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是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核发,表明社会组织符合登记条件,具备法人资格、合法开展活动的证明。
为规范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填写,进一步明确证书有效期限及换(补)发证书等事项,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促进社会组织按章程依法开展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是指由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二、社会组织的登记证书登记事项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变更的,应按照上述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向其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变更的,一并换发社会组织登记证书。
三、为更好地指引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便于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更好地识别和认知社会组织登记情况,在社会组织登记证书上增加以下内容:(一)在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正、副本"业务范围"最后加注"(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审批许可才能开展的业务活动,必须在取得相关审批许可证后方能进行)"的内容;(二)在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正、副本适当位置增加"成立日期"一栏,填写该组织的成立时间。
(三)《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参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样式,在适当位置增加"证书有效期限"一栏,填写该证书的有效期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评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评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5.09•【文号】人社厅发〔2024〕27号•【施行日期】2024.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评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加强职业技能评价规范管理,对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引导激励技能人才成长成才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为进一步巩固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专项整治工作成果,持续加强职业技能评价监督管理,促进技能人才高质量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技能人才支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多元评价。
职业技能评价主要通过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进行。
职业资格评价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现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相关部门(单位)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实施。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由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遴选公布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实施,其中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等人员)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自主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原则,依据国家职业标准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要结合新兴产业发展、地方特色产业需要和就业创业需求,选择市场需求大、可就业创业的最小技能单元(模块),并依据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组织开展。
国家职业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制定颁布;评价规范由用人单位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制定。
二、加强评价质量管理。
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可通过考核评价或工作业绩评审认定等方式进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职称聘任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职称聘任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要求,为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职称聘任证书的发放管理工作,确保证书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特制定如下规定:一、证书发放对象1.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主要包括技师、高级技师等各类技术职称的人员;2. 职称聘任证书:主要包括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各类职称的人员。
二、证书发放程序1. 申请: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材料向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后汇总汇总报送至上级主管部门审批;2. 审批:上级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审批是否符合条件;3. 发放: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职称聘任证书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发放给各单位,单位再由专人将证书送达到相关人员手中。
三、证书发放管理1. 有效期:发放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职称聘任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证书到期后需提前一个月申请续期;2. 变更处理:如证书持有人在有效期内有职务变动或其他情况需变更证书内容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3. 丢失补办:如证书持有人因不可抗力情况导致证书遗失,应及时向原发证单位申请补发,需提交声明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事项1. 对于违规行为者,证书发放单位有权中止或撤销该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2. 对于伪造证书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请各相关单位和人员遵守执行。
如有疑问或需要帮助,可及时向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咨询。
愿各位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职称聘任证书的发放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为青海省的人才队伍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8.01•【字号】鲁教学函[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教学函〔2014〕7号)各高等学校:近年来,高等学校学历证发放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为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学厅函[2014]14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学历证书校长具名事高等学校校长职位暂时空缺时,毕业生毕(结)业证书的“校长签印”栏印章,可由暂时负责学校行政工作的学校领导或学校章程及相关规定中明确的代行校长职权的学校领导名章代替签发,至任命新校长为止。
二、关于颁发辅修专业证书事高等学校只能为取得本校学籍的学生颁发并注册一份学历证书。
确有学习余力的学生,在校期间修读同层次其他专业课程并达到专业要求的,学校可为其颁发辅修专业证书(辅修专业证书将由我厅统一印制)。
辅修专业证书与学历证书配合使用,一般不单独作为学历证书使用。
从2014年入学的新生开始,任何学校不得再为学生颁发两个及以上同层次专业的学历证书,或在一个学历证书上标注两个及以上专业。
三、关于出具学历证明书事高等学校离校学生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后的善后处理,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明确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高等学校离校学生。
学历证书遗失或损坏后,由学生本人向原毕业学校申请,学校查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
学历证明书的式样要与原学历证书具有同等式样和质量,名称应明确为“高等学校毕(或结、肄)业证明书”,填写内容与原学历证书基本相同,包括学习时间、学历层次、专业等,贴本人免冠相片,盖学校印章及编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5.25•【字号】鲁人社函〔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管理便利化改革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提升人社部门公共服务水平,理顺工作职责和流程,切实提高证书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证书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证书发放工作(一)新版证书发放各市须统一使用“山东省人事考试证书管理系统”发放新版证书,为考生提供邮寄与现场发放两种方式。
考生申请邮寄的,要及时推送EMS(邮政特快专递)安排投递;考生现场领取的,要积极利用省厅配发的高拍仪、电子签名板、身份证阅读器等硬件设备留存领证电子材料。
通过该系统实现证书发放信息化管理,确保证书去向可查、可追溯。
(二)旧版证书发放各市要严格按照《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旧版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字〔2018〕245号)要求,做好考生的资格审查和材料报送,有序开展旧版证书发放工作,在审核、填报《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执(职)业资格考试登记表》时,要确保表格中关键字段填写完整、内容准确无误、印章规范清晰。
二、证书补换工作(一)规范工作流程1.及时上报申请。
为更好地服务考生补换证书、缩短补办等待时间,证书补换申请由按季度报送改为按月报送。
各市要及时整理、汇总受理的考生补换证申请,审核无误后于每月末报送省人事考试中心。
2.严格审核信息。
对提出证书补换申请的考生,要认真核对其姓名、证件号码、级别、专业、批准日期等信息是否与证书数据库一致。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3.15•【字号】鲁教职字[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职字〔2012〕6号)各市教育局,省直属中等职业学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的授予秩序,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发放管理,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和中等职业学校声誉,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和《关于进行中等职业学校新学历证书规范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1〕18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我省启用新版《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属于国家法定证件之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毕业证书和学历证明(认定)书。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发放工作,按照统一印制、集中分发、学校填写、市地验印、省教育厅监督的原则执行。
新版《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将《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三种证书合并为一种证书,增加了防伪措施,实施全省统一序列号。
自2012年5月1日起,原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毕业证书停止使用。
二、以中等职业学校名义招生、按照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注册、管理,以及省教育厅、原省劳动厅共同认定的双证互通学校中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三、省教育厅统筹管理和监督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发放工作,统一印制空白的《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和《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认定)书》,为各市教育局统一配发“山东省中等职业教育毕业证书专用章”(按各市序列分别编号01-17),受理各市上报当年毕业生信息数据库,检查毕业证书验印、发放过程,抽查毕业证书信息准确性。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全省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全省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19•【字号】陕教师办〔2017〕35号•【施行日期】2017.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全省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管理的通知陕教师办〔2017〕35号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局,石油普教管理中心,有关高校、培训机构:为落实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工作的意见》(陕教〔2017〕231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实行全省统一的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和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经过调研,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全省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管理的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2017年7月1日(含7月1日)以后任职的校园长及今后拟任职的校园长,必须按照《意见》要求参加任职资格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全省统一的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二、2017年6月30日(含6月30日)之前任职、参加过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任职资格培训且满300学时的校园长,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出具学时证明(包括培训文件、培训方案、课程设置、学员名单等),报送陕西省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培训中心(以下简称“省培中心”),由省培中心审核合格者换发新的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参加过省培中心组织的任职资格培训且满300学时的校园长由省培中心换发新证。
三、2017年6月30日(含6月30日)之前已任职、从未参加过任职资格培训或参加过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任职资格培训累计不足300学时的校园长,须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培训,并按下列两种情况分别补足培训学时。
培训期满经考核合格者,颁发全省统一的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认证证书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认证证书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8.27•【文号】国认可〔2008〕37号•【施行日期】2008.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认证证书监督管理的通知各认证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3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标准GB/T 27021-2007《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GB/T 27065-2004《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和GB/T 27023-2008《第三方认证制度中标准符合性的表示方法》中对认证机构所颁发的认证证书的内容及其发放等管理事项的相关要求,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证书式样,切实维护广大获证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
现就规范和管理各类认证证书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认证机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GB/T 27021-2007《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GB/T 27065-2004《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和GB/T 27023-2008《第三方认证制度中标准符合性的表示方法》中有关认证证书的相关规定,对本机构颁发的各类认证证书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符合性检查。
二、各认证机构应于2008年10月31日前将其向获证组织颁发的各类现行有效的认证证书样本报送国家认监委备案。
三、今后各认证机构所颁发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式样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认监委重新办理备案。
联系电话:010-82262793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邮编:100088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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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赣教高字[2002]85号
各高等学校,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现将《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学[2002]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对毕(结业)证书格式、内容的统一规范,从2003年入学新生开始,已在校学生(含二级学院)仍按原定规定执行。
江西省教育厅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
教学[200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高等教育法》进一步明确,高等学历教育由国家统一管理,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
因此,颁发和管理学历证书是高等学校的权利和责任,对学历证书实施规范管理也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
当前,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高等教育办学形式日趋多样化,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的规范管理,对于维护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高等学校的声誉以及社会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今后一个时期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规范、客观写实、学校负责、政府监督。
现将有关工作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普通、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
(二)专业、层次(博士、硕士、本科、专科或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毕(结)业;
(三)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成人脱产、业余、夜大、函授、电视,网络);
(四)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彩色照片并骑缝加盖学校钢印;
(五)学校或培养机构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六)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
(一)姓名;
(二)身份证号码;
(三)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彩色照片;
(四)专业、层次(本科、专科)、毕业;
(五)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名称和印章、主考学校或就读学校名称和印章;
(六)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三、对下列办学形式的毕(结)业证书填写要求:
(一)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的分校、二级学院,如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由分校、二级学院颁发毕(结)业证书,证书中学校名称填写“××大学××分校(二级学院)”,并以此名称具印。
如分校、二级学院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校本部名义具印颁发毕(结)业证书,证书内容填写“在我校××分校(二级学院)××专业学习”。
(二)普通、成人高等教育专科生(高职生)经省级及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选拔或考试录取入本科学习,其毕(结)业证书内容填写“在我校××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起止时间按入本科实际时间填写。
(三)列入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第二学士学位班、成人高等教育举办的普通专科或高职班,其毕(结)业证书填写“在我校××专业××××班学习”。
(四)高等学校实施初级中学毕业后“五年一贯制”的专科(高职)教育,其毕(结)业证书填写“在我校(院)××专业初中起点五年一贯制专科(高职)学习”。
实行三、二分段教学的专科(高职)教育,由高等学校颁发二年制专科(高职)毕(结)业证书。
四、对毕(结)业证书格式、内容的统一规范,从2003年入学新生开始;对已在校学生参照执行。
各高等学校须向学生说明已规范的毕(结)业证书格式、内容。
五、自2003年开始,高等学校每年招生前要按以上规范要求将本校毕(结)业证书基本内容,包括办学形式、基本学习年限、分校或二级学院名称等在招生章程中予以明确,使广大考生对其有所了解。
六、高等学校对颁发和管理学历证书负有直接责任,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所规范的内容和要求
填写、颁发毕(结)业证书。
高等学校采用新的办学形式或人才培养模式需变更学历证书式样内容,须报我部审批。
七、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监督与管理,严格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
对违规操作、滥发学历证书的高等学校,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请将此通知转发至你地区各高等学校。
教育部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