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律师行业洗钱风险分析
律师行业洗钱风险及对策建议

( 中国人 民银行 海 口中心支行 ,海 南 海口 5 7 0 1 0 5 )
摘 要 :目前我国律师行业正迅速发展 , 律 师事务所近 两万家, 执业律 师总量逾 2 3 万, 然而 由于行业的业 务特 征 和 专 业特 点 , 潜在 的洗 钱风 险较 高 , 容 易被 洗钱 分 子利 用 来 清 洗非 法 资金 , 应 尽 快将 其纳 入 反 洗钱 监 管 范畴。本文分析 了通过律师行业进行洗钱的主要方式及律师行业容 易被洗钱犯罪利用的主要原因, 并提 出实
施反 洗钱 监 管 的对 策 和建议 。
关 键词 :律 师 ; 洗钱; 风 险; 建议 中图分 类 号 :F 8 3 0 . 1 文献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 6 7 4 — 5 4 7 7 ( 2 0 1 5 ) 0 9 — 0 0 5 2 — 0 4
一
、
我国律师行业概况
2 0 1 5 年第 9 期 ( 总第 5 1 4 期)
区 域 金 融 研 究
J o u r n  ̄o f Re 百o n a l F i n a n c i  ̄ Re s e a r c h
NO. 9. 201 5 Ge ner M NO. 51 4
律师行业洗钱风险及对策建议
收稿 日期 :2 0 1 5 — 0 7 — 2 9
作者 简 介 :杨 忠 , 男 ,海 南文 昌人 ,经 济师 ,供 职 于 中国人 民银 行 海 口 中心 支行 。
一
5 2 —
《 区域 金 融研 究} 2 0 1 5 年第9 期
空壳 公 司“ 贷款” 来完 成 非法 资 金转 移 , 达 到洗 钱 目的 。
在 企业 的并 购 、 破产活动 中, 律师 是 不 可 或 缺 的 专业角色 , 有可能协助或参 与洗钱分子借助并购 、 破 产来洗钱 , 比如 : A公 司并 购 B公 司 , 通 过律 师 制 作并
洗钱案件工作总结报告

洗钱案件工作总结报告近年来,我国洗钱案件数量呈逐年增加的趋势,给国家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打击洗钱犯罪,我国各级执法部门积极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以下是对洗钱案件工作的总结报告。
一、案件查处情况。
截至目前,各级执法部门共查处了一批洗钱案件,其中包括跨境洗钱、虚假交易洗钱、地下钱庄洗钱等多种类型的案件。
通过调查取证,成功抓获了一大批洗钱犯罪嫌疑人,有效遏制了洗钱犯罪的蔓延势头。
二、工作成果分析。
在打击洗钱犯罪的过程中,各级执法部门坚持以案促改,不断加强对洗钱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
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建立洗钱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等措施,有效减少了洗钱犯罪的发生和蔓延。
同时,各级执法部门还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了公众的反洗钱意识,增强了社会对洗钱犯罪的抵制力度。
三、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在打击洗钱犯罪的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首先,洗钱犯罪手法日趋隐蔽,需要我们不断提高侦查技术和水平,加强对洗钱犯罪的监测和预警能力。
其次,一些金融机构存在着反洗钱意识不强、内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指导。
最后,公众对洗钱犯罪的认识还不够深刻,需要我们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反洗钱意识。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我们将采取以下改进措施,一是加强对洗钱犯罪的研究和分析,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对洗钱犯罪的识别和打击能力。
二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指导,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反洗钱意识。
三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反洗钱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打击洗钱犯罪的合力。
总之,打击洗钱犯罪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加强合作,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水平,才能有效遏制洗钱犯罪的蔓延,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希望各级执法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共同打击洗钱犯罪,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我国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速发展,洗钱活动日益猖獗,已成为国际社会重要的经济犯
罪问题。
我国特定非金融机构包括房地产经纪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宝石和
珠宝市场、艺术品市场等,这些机构在日常经营中也存在着一定的洗钱风险。
我国特定非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必须得到重视和解决。
在国际上,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已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并且国际组织也提出了
一系列的监管标准和要求。
我国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和规章来规范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
洗钱活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律和
规章为我国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提供了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
尽管存在一系列的法律和规章,我国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监管制度不够完善,监管机构在反洗钱监管中的职责和权限不清晰,监管标准和要求不够
明确。
特定非金融机构自身对反洗钱的重视程度不够高,缺乏反洗钱意识和能力。
监管机
构在反洗钱监管中的执法和监督能力有待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不够严厉,监管制度执
行不力。
特定非金融机构中存在利用监管漏洞进行洗钱活动的现象,一些机构存在不合规
经营行为。
我国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的现状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通过完善监管制度、加
强机构自身意识和能力建设,强化监管执法和监督能力,加强合规经营等一系列措施来解决。
只有这样,我国特定非金融机构才能有效地防范和打击洗钱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的健
康稳定发展。
我国律师行业洗钱风险分析

发展的办学方针 , 共 同打造校 企文化融合 的平 活动为载 体 , 以企业文化 为衬托 , 让学生在 丰 学校人才培养 的全过程 的校 园文化建设, 还应 富多彩的活动 中感知职业 的意义和 快乐, 体会 该包括 日常 的守时观念 、节约低碳 的成本 意
中图分类号 : D 9 文献标识码 : A
收录 E t 期: 2 0 1 3年 6月 2 O日
盟率 先修订 了反洗钱 指令 , F A T F亦 以其 1 6 。 建议 1 2规 定 了律 师 的 客户 身份 尽 职
为蓝本对“ 4 0条 建 议 ” 进 行 了调 整 , 一 些 调 查 和记 录 保 存 义 务 , 并 明确 规 定律 师 承 国家 纷 纷 将 之 转 化 为 立 法 , 律师行业纳入 担上述义 务的范 围, 即“ 在 为其 客 户 准 备 或实施与 下列活动有关 的交 易时 : ( 1 ) 买 资产 ; ( 3 ) 管 理 银行 账 户 、储 蓄 或 证券 账 F A T F和 欧 盟 对 律 师 行 业 反 洗 钱 卖 房 地 产 ; ( 2 ) 管理客户资金、 证券或其他
高职教育的“ 职业性 ’ ’ 特色 , 把优秀 的企业
优秀企业文化素质教育纳入学校的教育教学 化精神 , 英语角中与 同学们共 同了解优秀企业 文化植入到校 园文化 中, 这将是 一个长 期的不
计划 , 在培养高职学生 的专业技 能、 人生观 、 价 及企业文化 。 高职院校要多为学生组织一些有 断完善的过程 。 值观 的同时 ,学校 要重视 培养 学生 的文化素 利于培养团结协作意识 的活动 , 鼓励 学生积 极 质, 特 别是一些优 秀的企业文化素质 。 参加校 园文化节 。 如演讲比赛、 辩论赛、 科技创 主要 参考文献 : 笔者所在 学校长 沙商 贸旅游 职院开 设 了 新和创业计划 活动等 , 注重培养高职学 生的创 [ 1 ] 张伟贤. 在高 职教育校园文化建设 中 融入
我国当前反洗钱工作的主要难点与对策建议

我国当前反洗钱工作的主要难点及对策建议09182158周洁茹金融91摘要:本文,通过介绍我国目前反洗钱工作展开的情况,找出其中的问题和难点所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及其建议。
关键词:反洗钱;难点;对策建议一、我国目前的反洗钱工作展开情况(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建设取得较大进展在法律方面,我国以《刑法》为中心,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资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简称“一个规定两个办法”)等法律规定和规范。
同时,我国已从20001年4月开始实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
(二)金融情报信息报告制度。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在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必须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具体的报告要求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做了明确规定。
根据《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单位之间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转账、单笔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现金收付,个人银行账户以及个人与单位账户之间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拨等15种类型的支付交易,属于人民币可疑支付交易。
当日存、取、结售汇外币现金单笔或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或者,以转账、票据或银行卡等非现金外汇资金收付交易、当日单笔或累计等值外汇,个人10万美元以上、单位50万美元以上的,属于大额资金支付交易。
另外,《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还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11种类型的交易为可疑外汇现金交易,20种类型的交易为可疑外汇非现金交易。
(三)对金融业的反洗钱监管初步实施2004年4月至8月,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开展了履行反洗钱职能以后的第一次全国范围内的检查活动。
检查的主要目的是了解《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颁布一年以来的执行情况,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反洗钱内控体系建设,提高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水平。
律师代理廉政风险点

律师代理廉政风险点
作为律师代理,可能面临以下廉政风险点:
1. 贪污受贿:律师代理可能接触到一些敏感信息和机密文件,包括客户的财务状况和法律事务。
这些信息可能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一些不诚实的律师可能会滥用这些信息来谋取私利。
2. 不当影响司法程序:一些律师可能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来影响司法程序,包括以金钱或其他手段收买法官、检察官或其他司法官员。
这样的行为可能导致司法公正受损,对正义的实现产生负面影响。
3. 假冒律师身份:有些人可能冒充律师身份,以获取客户的信任并从中获利。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被欺骗的客户的权益,也对整个律师行业产生了负面影响。
4. 泄露客户信息:作为律师代理,律师需要获得客户的信任并处理大量敏感信息。
泄露客户信息可能导致客户的权益受损,并破坏律师与客户之间的信任关系。
5. 不当行为:一些不道德或不法的律师代理可能会从事违法行为,例如为客户提供虚假证据、故意误导法庭等。
这种行为会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
对于律师代理来说,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加强内部监管和审查程序以及提高员工的廉政意识是预防廉政风险的重要措施。
此
外,律师行业的监管机构也应该加强对律师代理行为的监督和纪律处罚,以确保律师代理行业的廉洁与公正。
洗钱风险分析报告

洗钱风险分析报告1. 引言本文旨在对洗钱风险进行分析,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洗钱是一种非法行为,通过将非法资金转换为合法资金来掩饰其来源,从而使其在金融系统中得以流通。
洗钱行为不仅损害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还可能导致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
因此,对洗钱风险的分析和预防至关重要。
2. 洗钱风险因素洗钱风险的产生与多种因素有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2.1 金融机构风险由于金融机构在资金流动和交易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它们成为洗钱活动的主要场所。
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包括内部人员参与洗钱活动、安全措施不足以及监管不力等。
2.2 新兴支付工具的风险随着科技的发展,新兴支付工具如虚拟货币和移动支付等的出现为洗钱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
这些支付工具的匿名性和跨境特性使得洗钱活动更加难以追踪和监管。
2.3 高风险行业的涉及某些行业,如房地产、赌博、财务咨询等,由于其特殊的性质和特点,更容易成为洗钱活动的渠道。
这些行业的交易规模庞大,资金流动频繁,监管相对较弱,使得洗钱活动更加难以防范。
3. 洗钱风险分析为了更好地应对洗钱风险,我们需要对其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
以下是洗钱风险分析的一般步骤:3.1 收集数据首先,我们需要收集相关的数据和信息,包括金融机构、新兴支付工具和高风险行业的相关数据。
这些数据可以来自于内部的交易记录、外部的监管报告以及第三方数据提供商等。
3.2 数据清洗和整理在收集到数据后,我们需要对其进行清洗和整理,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这一步骤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数据并为后续的分析做准备。
3.3 数据分析在数据清洗和整理完成后,我们可以进行数据分析。
这可以包括统计分析、数据可视化和模型建立等。
通过对数据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潜在的洗钱风险因素和模式。
3.4 风险评估在数据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对洗钱风险进行评估。
这可以包括对风险的概率和影响进行评估,以及对风险的优先级进行排序。
通过风险评估,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洗钱风险的严重程度,并采取相应的对策。
我国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反洗钱(Anti-Money Laundering,简称AML)是一项全球性的金融监管措施,旨在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我国特定非金融机构(designated non-financial businesses and professions,简称DNFBPs)指的是不属于金融机构范畴的特定行业,例如房地产、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这些行业在反洗钱监管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目前,我国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监管力度不够强劲。
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但落实和执行方面存在欠缺,一些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反洗钱规定的了解和遵守程度不高。
信息共享不畅。
由于特定非金融机构多为独立的运营实体,信息共享和合作相对困难,缺乏有效的合作机制和平台。
关键信息的共享不畅可能导致监管失效,给洗钱犯罪分子提供便利。
监管标准不一致。
不同地区和行业对反洗钱监管的标准不一,缺乏统一的监管措施和标准,容易形成监管漏洞。
为了改善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现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确保监管措施的适用性和实效性。
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力度,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反洗钱意识和能力。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促进特定非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合作。
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作,构建全面的反洗钱监管网络。
第四,在推动监管标准的一致性方面,可以加强地方政府间的合作,通过制定和统一行业标准来提高监管效果。
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只有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和完善监管机制,才能更好地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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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律师行业洗钱风险分析作者:人行海口中心支行课题组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2013年第24期[提要] 本文在介绍FATF和欧盟对律师行业反洗钱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律师行业面临的洗钱风险和开展反洗钱工作存在的困难,并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律师行业;洗钱;风险分析本文为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课题;课题组组长:吴崇攀;课题组成员:韩芳、玄立平、何健;执笔人:玄立平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收录日期:2013年6月20日目前,国际上清洗黑钱已呈现从利用金融机构向利用金融机构以外的专业人员扩散的趋势,特别是利用律师等的专业人士来协助洗钱的情况逐渐增多。
律师具有专门的知识与技能,在社会上享有较高的信任度,并且依法为客户的信息保密,由于其职业便利,他们较容易在早期触及洗钱的苗头,因而被政府职能部门认为可以充当国际与国内金融市场的“守门人”,为此国际反洗钱领域发起“守门人动议”,呼吁将反洗钱义务扩大适用于律师等,欧盟率先修订了反洗钱指令,FATF亦以其为蓝本对“40条建议”进行了调整,一些国家纷纷将之转化为立法,律师行业纳入反洗钱的工作范围已是大势所趋。
一、FATF和欧盟对律师行业反洗钱的相关规定针对法律服务人员被洗钱分子利用的可能性,FATF和欧盟都对律师行业承担反洗钱义务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一)FATF的建议。
FATF在2003年新修订的反洗钱《四十条建议》中,将律师行业纳入了特定非金融企业和行业,并对律师承担的反洗钱义务及具体情形做了明确规定,主要体现在建议12和建议16。
建议12规定了律师的客户身份尽职调查和记录保存义务,并明确规定律师承担上述义务的范围,即“在为其客户准备或实施与下列活动有关的交易时:(1)买卖房地产;(2)管理客户资金、证券或其他资产;(3)管理银行账户、储蓄或证券账户;(4)为公司的设立、运营或管理组织筹款;(5)法人或法律实体的设立、运营或管理,买卖企业单位”。
建议16规定了律师的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即“律师、公证人和其他独立法律专业人士及会计师在代表客户或为客户进行与建议12条4款中所述活动有关的金融交易时,要求他们对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二)欧盟的新指令。
2001年,欧盟对1991年欧共体反洗钱指令的修正案中明确规定独立的法律职业者应该担负反洗钱义务,在其预防洗钱犯罪新指令的第2a条规定:“成员国应当保证本指令中所确立的反洗钱的义务适用于如下机构:信用机构;金融机构;查账员、外部会计和顾问;房地产代理商;公证员和其他独立的法律专业人员;珍贵宝石、金属、艺术品等高价货物的交易商,拍卖商,每当用现金支付或者交易数额高于15,000欧元时;卡西诺(一种赌博场所)。
”新指令还规定,律师在诉讼程序之前、之中、之后取得的客户信息,以及在为客户确定法律地位的过程中所获得的信息,将免除报告可疑交易义务,律师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承担反洗钱义务:1、当他们为客户策划或者执行如下工作时:管理客户的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财产;开设或者管理银行账户、存款账户或者有价证券账户;为公司的创立、经营或者管理组织必要的捐赠;创立、经营或者管理托拉斯、公司或其他类似组织。
2、代表客户或者为客户进行不动产或者金融交易。
二、律师行业面临的洗钱风险分析在我国,近年来披露的一些涉及洗钱的各类犯罪案件中,律师参与其中的情形亦逐渐增多。
2000年河南荥阳市原财政局长薛五辰特大贪污受贿一案中,郑州某律师事务所李某为薛五辰亲属清洗巨额受贿款出谋划策。
200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的国内首宗洗钱罪案件中,广州黄浦区某律师事务所协助了被告人汪某清洗毒资的犯罪活动。
2004年备受关注的海南黄汉民诬告、侵吞、洗钱案中,被告人黄汉民的参谋海南原律师徐树本成为负案在逃的公安部B级通缉犯。
由此可见,我国律师行业面临的洗钱风险不容忽视。
(一)律师的专业技能使洗钱更方便。
洗钱犯罪是高度复杂的国际性犯罪,往往会涉及国内外错综复杂的金融制度和法律制度,律师凭着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不但可以为洗钱犯罪分子提供专业帮助,而且可以为犯罪分子化解风险。
(二)律师的职业范围易使其卷入洗钱活动。
律师的业务范围广泛,可以担任法律顾问,可以代为参加诉讼,也可担任刑事辩护人,还可接受非讼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在非讼业务中,大量涉及经济活动,如不动产买卖,证券、期货交易,创立、经营、管理公司等等,而这些业务无一不是易受洗钱犯罪活动侵蚀的薄弱环节。
(三)律师的执业特点易被利用于洗钱。
律师有着严格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约束,而且也有着令人尊重的社会地位,由他们代表客户从事金融交易或其他经济活动不会轻易受到怀疑,他们出面帮助洗钱不容易被察觉。
同时,《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从律师为当事人承担保密义务的角度规定了禁止律师向第三人透漏其所掌握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与隐私,这一职业秘密特权使得客户不必担心自己的违法犯罪活动会被律师揭发,同时律师也可以利用这种特权关系协助犯罪分子洗钱。
(四)律师业的管理体制不利于控制洗钱风险。
律师行业尤其是外部律师是建立在合伙制基础之上,具有人和性因素,这与金融机构的高度资合性不同,不存在明确的分级条线式管理。
目前我国律师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司法部,主要在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职业资格授予方面作用,或是在发生严重违法行为时给予行政处罚,而在很多情况下,律师协会承担了一部分监管职能,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经营活动则不像金融监管部门那样得到了深入的干预或控制,因此对于洗钱风险的控制来说这是律师行业的一个薄弱环节。
三、律师行业开展反洗钱工作存在的困难律师承担反洗钱义务可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防止洗钱犯罪活动,但在我国律师行业开展反洗钱工作也存在一些困难。
(一)职业道德冲突可能会影响律师与客户之间的信任关系。
《律师法》要求律师忠于客户、信守客户的秘密,《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也将这点作为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之一。
正因为有这样的法律要求和道德规范作保障,客户才最大限度地信任律师。
律师通过与客户建立合同关系,可以接触到客户最全面、最隐秘的信息,而只有这样,律师才能提供充分的法律帮助。
如果让律师承担起反洗钱的义务,进行可疑交易报告,可能会破坏传统的职业秘密特权,进而影响到律师与客户之间的信任关系。
(二)实际操作存在困难。
在我国,金融机构如果发现可疑交易必须向人民银行报告。
律师如果发现可疑交易,应该向准报告国际上的做法是两种:一是向金融情报机构报告;二是向律师的自治组织报告。
但在我国这两种渠道都存在问题。
首先,作为承担反洗钱职责的人民银行并未建立受理律师对可疑交易报告的特殊渠道。
律师的报告只是如同普通公民的举报;其次,如果向律师协会报告,存在律师协会有无义务分析判断可疑交易的问题。
如果规定律协经分析判断认为不构成可疑交易,则不必将此信息向反洗钱机构汇报,这就实际上加重了律协的责任,其作为一个自律性组织,存在制度上和操作上的困难。
(三)律师反洗钱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律师从事职业活动的风险。
随着打击洗钱犯罪的力度不断增强,不少国际文件和国家立法规定洗钱罪的主观方面除了故意之外,还可以是过失;洗钱罪的行为方式除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赃物外,还可以是占有、接受犯罪所得的赃物。
在这样的情况下,律师承担反洗钱的义务就有可能承担着受刑事追诉的风险。
律师为了保护自己免受洗钱追诉,就会避免过多地了解客户的信息,如资金的来源问题,这就势必影响辩护权、代理权的行使,影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四、对策建议(一)建立健全律师行业反洗钱法律制度。
律师容易被洗钱活动侵蚀,但从另一角度而言,律师对于防止洗钱活动也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越来越多的国家和组织赋予律师反洗钱义务,将律师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已是大势所趋。
为此,我国应结合国情尽快建立起人民银行、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的机制,由司法部制定律师行业反洗钱规章,明确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承担的反洗钱义务;司法部对律师事务所提出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对审批新设律师事务所或开立分所时,审查新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律师业反洗钱培训,收集分析律师事务所报告的可疑交易,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检查律师事务所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二)借鉴国际经验,明确律师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范围。
保护律师的职业秘密和打击洗钱犯罪是一对矛盾,洗钱活动不可能被绝对禁止,律师的职业秘密也不可能被无条件保护,如何在打击洗钱犯罪和保护律师职业特权之间找到合适的平衡点,是解决矛盾的关键。
为此,我们可以借鉴FATF和欧盟关于律师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将律师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范围限制在律师承担金融中介作用时,即当律师为客户从事一些金融活动或有关公司的活动时,律师承担相应的反洗钱义务,避免将律师反洗钱义务扩大化。
建议律师的反洗钱义务为:1、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如果其所进行的某一业务与金融活动有关且该业务所涉及的资金数额在所规定限额范围内,其必须对该业务进行记录。
2、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该对自己的当事人有适当了解,以免自己所提供的法律服务被当事人滥用于洗钱犯罪。
3、当律师从事下列业务而对当事人的资金来源不确定时,其必须履行规定的披露义务:代表当事人买卖不动产或企业法人;代为管理当事人的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资产;为当事人开设或者管理银行账户、存款账户或者有价证券账户;为当事人创立、经营或者管理公司或者其他类似组织。
该律师因履行所规定的披露义务而产生的任何责任,均应得到豁免。
主要参考文献:[1]The Forty Recommendations along with the texts of the Interpretative Notes,June 20,2003(“The Forty Recommendation”),http:///fatf/.[2]Directive 2001/97/ 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4 December 2001,amending Council Directive 91/308/EEC on prevention of the use of the financial system for the purpose of money laundering,Article 2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