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认购书》未网签,限购政策下是否可以办理产权证书
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的通知-建房[1992]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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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的通知
正文:
---------------------------------------------------------------------------------------------------------------------------------------------------- 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的通知
(1992年4月21日建房[1992]239号)
为了加强商品房屋的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建立商品房屋销售前的产权登记备案制度。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屋销售前(包括预售),必须持项目建设图纸和有关批准文件到房地产产权管理机关登记备案,以作为商品房屋产权登记的基础资料。
二、商品房屋的购买方必须在购买商品房屋的三个月内(期货交易的在结算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持能证明交易行为合法性的有效证件到房地产产权管理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领取产权证书。
三、按商品房屋成本管理办法和价格管理办法,其建造成本已打入商品房屋成本的拆迁安置用房和公共服务配套建筑,其产权确定为由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国有房产。
由全民所有制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上述房产,地方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可根据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物业管理能力,委托其经营管理;也可由地方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由其它所有制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由地方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四、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项目,在竣工时,建设部门和房地产部门应根据竣工图和审批的商品房屋成本,及时核定国有房产的范围和数量,确定经营管理方式,并明确经营者的责任。
——结束——。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近些年,与房地产市场繁荣相伴随的,则是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大量出现,从滨海新区塘沽审判区了解到,2011年,受理各类民事案件4300余件,其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等涉及房地产的案件占到七成以上。
通过这些年我在房地产领域的关注和学习,结合在地产公司工作时接触的一些案例,和在塘沽法院民二庭(房地产庭)参与的一些案件陪审,现总结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这部分的一些典型案例,和大家分享、研究。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这类合同也就是常说的“一手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商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这类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类:(一)售房广告引发的纠纷众所周知,开发商在售楼过程中为了推销房屋,大幅度的制作售楼广告,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为了追求业绩,也对购房人进行诸多说明及允诺,主要情形有:(1)向购房人提供某些购房优惠或附带赠送礼品的说明;(2)对商品房美观性的陈述;(3)对商品房使用功能的陈述;(4)对商品房环境性的陈述;(5)售后承诺,比如“售后包租"、“代租"等售后回报,为外地购房者办理本地城市的户口指标等等.而这些往往在购房人签订合同后或入往后统统不见踪影.案例一,天津某开发商在对外预售房屋时,宣传广告称小区楼房前后间距有60米,小区绿化率为50%,并在预售房屋合同中约定,“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业主约定的小区平面图,若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业主书面同意;开发商未征得业主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恢复,不能恢复的,开发商应当向业主支付总房价款的3%违约金”.该小区业主收房时才发现楼房前后的间距由原来的60缩小成了40。
2平米,明显违反了小区规划,开发商违约。
已售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证问题专项整治方案(最新)

已售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证问题专项整治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开展已售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证问题专项整治会议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开展解决已售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是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效能,解决“推绕拖”等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问题,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必然要求,各部门要提高整治站位。
充分认识,开展解决我市已售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证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以更大的决心,更有利的举措、更务实的作风,集中力量解决已售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证问题,打好专项整治攻坚战。
(二)工作目标。
针对我市存在已售商品房产权证办证难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使办理产权证各环节“推绕拖”“办证难”问题得到全面改善,已售商品房办证难得到根本性转变,为民服务意识显著增强,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二、工作任务利用三年时间,解决已售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证问题。
专项整治中,坚持聚焦重点,精准发力、紧紧围绕“解决已售商品房历史遗留问题久拖不决、不能办理产权证问题;解决部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建立已售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证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长效机制问题”三个方面,以解决我市已售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证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为抓手,层层压实责任,着力在解决具体问题上下功夫,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一)切实解决历史遗留,久拖不决办不了产权证问题。
需要解决的问题:1.规划部门未办理验收;2.住建部门未办理验收;3.消防部门未办理验收;4.国土、人防部门、市政公用、环保、质量监督等部门未办理验收;5.涉法涉诉案件不能办理相关手续问题。
整治措施:(1)截止到8月1日,由住建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安排专职人员,通过资料核对,现场核查,对每个项目,每个小区,每栋楼房,每个住户进行拉网式排查。
目前,核对出已经入住未办理产权证书的小区13个,总建筑面积149.37656万平方米,共涉及8094户;(2)各部门按照职能对上述13个小区从开工到竣工逐个环节核实,查明具体原因,核准数据,在8月15日之前将核实结果报送到住建局、国土资源局;(3)精确到土地面积,房屋面积,到户数,建立台账;(4)按计划逐一销号解决,确定三年攻坚工作任务,制订解决时间表,路线图,分批推进。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过期是否可以网签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过期是否可以网签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是需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但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申请之后,可能会存在过期的情况,那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过期是否可以网签?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过期是否可以网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过期应当及时进行重新申请。
在项目没有销售完毕的情况下,需要申请新的预售证,否则不具有销售资格;没有取得销售资格的部分楼幢,在预售许可证过期情况下销售属于违规销售,但一般不影响之前已签订的合同部分。
二、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子能买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
其主管机关是市国土房管局,证书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办理登记审批和核发证书。
房地产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如该房屋已建成,还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购房者如需调查房屋的建筑质量,还可查验房地产商的《工程验收证》。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
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依照上述规定,具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期房销售的前提条件,换句话讲,也就是开发商取得了销售许可证才获得签订期房销售合同的主体资格。
因为无论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是认购书,都要求签订双方具备主体资格,消费者作为买方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开发商作为卖方要具备销售资格,这样双方签订的合同才能认定为有效。
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效期期限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效期期限是一年。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生效,到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之日止自动终止。
新规定原已核发并登记有效期限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延长至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之日止。
二手房买卖中的产权证书与房屋证明办理流程

二手房买卖中的产权证书与房屋证明办理流程在二手房交易中,产权证书和房屋证明是买卖双方必须办理的重要文件。
产权证书作为房屋所有权的法律凭证,而房屋证明则是确保房屋的合法性和可交易性。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二手房买卖中产权证书和房屋证明的办理流程。
一、产权证书办理流程1. 查档:买方在购房前需要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查询房屋的产权信息。
这可以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官方网站或到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进行查询。
查询结果将包括房屋的产权人、面积、使用权和抵押情况等信息。
2. 协商签订合同:在确定购房意向后,买卖双方需要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
这个合同需要明确约定房屋的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日期等要素,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3. 交付相关材料:买方需要准备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等。
卖方需要提供房屋的产权证书、身份证明、房屋归属证明等。
4. 缴纳契税:根据当地的规定,买方需要缴纳相应的契税。
契税的金额为购房价格的一定比例,这一比例因地区而异。
买方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将契税缴纳完成,并取得缴纳证明。
5. 约定时间办理过户手续:买卖双方约定时间前往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买方需要携带上述的相关材料以及购房合同、契税缴纳证明等。
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双方需要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并进行资料的核对和审核。
6. 办理产权证书:审核通过后,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办理产权证书的领取手续。
产权证书是房屋所有权的法律凭证,双方需要在指定时间内前往领取,或者委托他人代领。
办理完成后,买方成为了房屋的合法所有人。
二、房屋证明办理流程1. 登记备案:在办理产权证书之前,卖方需要到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房屋的登记备案手续。
这一步是为了确保房屋的合法性和可交易性。
卖方需要携带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明、产权证书、房屋归属证明等前往当地房管部门办理。
2. 查验房屋状况:相关部门会派员前往房屋现场查验房屋的状况。
他们将对房屋的结构、装修、面积等进行核实,确保房屋与产权证书中的信息一致。
陈积干、梁丽群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积干、梁丽群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09【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157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闫娜【审理法官】闫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积干;梁丽群;广州黄沙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陈积干梁丽群广州黄沙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积干梁丽群【当事人-公司】广州黄沙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敏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黄其伟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曾丹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敏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黄其伟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曾丹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敏黄其伟曾丹【代理律所】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陈积干;梁丽群;广州黄沙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附条件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执行异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查,一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确认书》第四条约定:“乙方自愿遵守本确认书的约定,当所购房屋涂销后具备网签条件时,应及时按甲方通知的时间完成合同网签工作,保证不追究甲方责任,并配合甲方办理相关手续”。
黄沙铁路房产公司与陈积干、梁丽群签订的《商品房(一手现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证期限为该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不超过90日)。
房屋买卖中的权利证书与权属证明

房屋买卖中的权利证书与权属证明在房屋买卖中,权利证书和权属证明是非常重要的文件,它们确保买卖双方的权益得到合法的保护和确认。
本文将就房屋买卖中的权利证书与权属证明进行详细解析,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两个文件的作用和重要性。
一、权利证书权利证书是指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卖方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时所提供的一种证明文件。
它记录了房屋的主要信息,包括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所有权人等内容。
买方在收到权利证书后,可以通过该证书证明自己已经成为房屋的合法所有人。
权利证书通常由相关的房产管理机构或者公证处出具,具有法律效力。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应当确保权利证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免发生纠纷或产生法律风险。
二、权属证明权属证明是指在房屋买卖中,买方为了确认卖方所宣称的房屋所有权的真实性而要求提供的一种证明文件。
它是由房产管理机构或者相关的行政机构出具的,用于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合法性。
权属证明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房屋的具体位置、土地证编号、土地面积、建筑面积、用途、房屋所有人以及房屋的权属登记信息等。
通过权属证明,买方可以了解到房屋所有权的真实情况,确保自己购买的房屋具有合法的所有权。
三、权利证书与权属证明的关系和作用权利证书和权属证明在房屋买卖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它们是确保买卖双方权益的重要保障。
两者的关系可以理解为权属证明是权利证书的基础,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买方通常要求卖方提供权属证明,以确认权利证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买方需要仔细核对和确认卖方提供的权属证明信息,确保房屋的所有权没有问题。
一旦确认无误,买方和卖方可以在合同上签字,完成房屋的交易。
交易完成后,卖方将正式办理权利证书的过户手续,将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买方。
权利证书的重要性在于它是买方确保自己拥有合法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买方可以凭借权利证书来行使自己的权益,例如进行装修、租赁、贷款等。
同时,权利证书也是卖方获得房屋交易款项的必备条件,没有合法的权利证书,买方一般无法完成房屋的金融抵押等交易。
-佛山购房限购政策解读

-佛山购房限购政策解读-年佛山购房限购政策通知表示,自即日起,在禅城区全区,南海区桂城街道、大沥镇、里水镇,顺德区大良街道、陈村镇、北滘镇、乐从镇执行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其中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上述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没有住房的,可在上述区域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上述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通知称,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指从未购置过住房),按照国家政策,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年佛山限购政策最新公告及解读年3月24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佛府办函〔〕190号),自年3月25日零时起,对年10月7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佛府办〔〕52号)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收紧了限购政策。
以下是通知全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佛府办函[]190号)的要求,对《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执行房地产调控政策有关措施的通知》(佛建管函[]761号)对应内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限购对象及购买条件(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继续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没有住房的,在限购区域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需提供购房之日前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予认定。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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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书》未网签,限购政策下是否可以办理产权证书案情简介:房山区程女士于2004年5月15 日与北京房山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公司)签订了位于某社区第八栋1单元二层202号商品房、第八栋5号车库的《商品房认购书》,双方约定于2004年9月30日交付房屋。
程女士于合同签订当日交付了合同约定的总价款208815元。
由于当时不存在商品房销售的网签,因此该《认购书》也未进行网签。
合同签订后,开发公司经历了股东、法定代表人的多次变更,致使开发公司经营混乱,严重影响了工程进度,无法在预期的时间竣工,造成了对业主的延期交房。
程女士等业主多次找到开发商要求交付房屋,但都被开发商以种种理由予以搪塞,始终不能交房。
2009年10月份,包括程女士在内的100多名业主,因开发商延期交房且不能给出何时能够竣工、何时能够交付房屋的具体时间,无奈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维权,经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开发公司最终在2010年4月1日向程女士交付了房屋。
房屋交付后,程女士以业主的身份缴纳了物业费、取暖费等费用,且一直居住至今。
随着大部分业主的入住,开发公司开始为业主办理产权转移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
在大部分业主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程女士多次找到开发公司要求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开发公司每次都以负责办理该项事务的人员休假,上班后就可以为程女士办理,但截至程女士起诉之前,开发公司仍未为程女士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案情分析:本案中,程女士维权的基础,即法院是否能够对《认购书》具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能够予以认定,是本案的关键。
只有能够被认定为具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才可以依据《认购书》的约定,向开发商主张延期交房违约金和要求开发商协助程女士办理所有权的转移登记。
但本案还涉及关于房屋买卖政策性调整的问题,即《认购书》被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但未进行网签,未进行网签的《认购书》是否可以作为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有效依据;程女士购买房屋当时不存在限购政策,在限购政策下,程女士是否仍然可以作为合格买受人,是否可以以买受人的身份成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而本案的实际操作上,会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在法律上能够确认程女士为买受人,但在房屋的行政管理上,也就是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上,因政策性的问题,会存在法律事实和政策调整的矛盾,即使程女士的诉讼请求获得法院的支持,但会存在依据现有政策无法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尴尬。
因此,在办理本案时,律师必须主动向法院提出审查要求,要求查明当时未办理商品房买卖网签的缘由以及未办理网签的过错由谁承担,另外还需要求法院依据现有政策以生效判决的文字性表述确认程女士具有符合政策的购买资格,这就需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法院表明我方的目的,由法院作为审查主体,审核程女士的购买资格,并最终落实在判决书中,从而作为今后判决生效后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有效法律文件。
律师办案思路:1、关于《商品房认购书》的效力原告于2004年5月15日与被告签订了位于xx社区第八栋1单元二层202号商品房、第八栋5号车库的《商品房认购书》,合同对定金的支付、房屋总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房屋的基本情况、房屋的交付时间(2004年9月30日)、延期交房的违约金、乙方的付款时间、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交房需满足的条件、房屋未按照约定条件交付的处理、房屋产权证的办理以及争议的解决方式,做出了明确的约定。
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交付了合同约定的总价款208815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定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卖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因此,对于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完全可以被认定为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被告应当按照《商品房认购书》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2、关于延期交房违约金在合同签订、原告支付价款后,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终在2010年4月1日将争议房屋交原告,并于当天办理了入住手续,缴纳了入住费、物业费、供暖费、楼道照明费、生活垃圾处理费。
因此,对于被告延期交房的违约事实,应当按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商品房认购书》第四条之约定:“甲方须于2004年9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乙方,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期将房屋交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房屋应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
所以自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2004年9月30日的第二日2010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时间2011年4月1日止,共计5.5年。
3、关于延期办理产权证《商品房认购书》第十二条之约定:“双方同意交付后180天共同到预售登记的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立契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
因此,被告于2010年4月1日交付房屋,自2011年4月1日起180计算日,被告应当于2011年9月28日前,为原告办妥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
所以,被告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承担延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责任。
但《商品房认购书》并未对延期办理产权证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做出明确约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自2010年9月29日至被告实际为原告办理产权登记之日止的违约金。
4、关于产权转移登记原告在购买争议房产时,其亲属也购买了与原告所买房产同在一栋住宅楼的单元房,且已领取了《商品房所有权证书》(庭审中作为证据提交)。
证明原告所买房产已具备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条件。
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但被告都以因公司人员进行过调整,原告购房材料丢失为由,一直未进行产权转移登记。
因此,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原告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
5、要求法院对程女士的购买资格进行审查向法院提出程女士在现有购房政策下,具有购房资格,开发商为程女士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具有现实性。
办案律师向法院出示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书》,程女士于2011年登记结婚,证明该项财产为婚前财产。
(2)《房屋所有权证书》,程女士先生于2010年取得,证明属于程女士先生婚前财产。
(3)《户口簿》,证明程女士为北京户籍,具有购房资格。
(4)《购买资格承诺书》,证明程女士具有购房资格。
上述证据,经法院质证,且主审法官到房山区住建委查询程女士的购房资格,认定程女士在现有购房政策下,具有购房资格,开发商为其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
判决:房山区法院经三次开庭审理,做出(2012)房民初字第5819号判决,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判决内容:1、判决开发商与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协助程女士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2、判决开发商支付程女士延期交房的违约金。
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