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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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教学大纲

民法学教学大纲

《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说明1. 课程性质:《民法学》法学本科专业学生的专业必修课。

2. 适应专业:法学(函授本科)3. 学时:总学时70,面授学时20,自学学时50。

4. 先修课程:法理学、宪法等。

5. 主要教学方法与手段:课程教学采用案例教学与法理分析相结合;历史演绎与逻辑归纳相结合;比较研究与实际论证相结合;;传统理论讲授与现代多媒体技术相结合等教学方法和手段。

6. 考核方式:闭卷考试7.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这门课的学习,可以使学生能够理解掌握民法学的一般原理和主要内容,同时使学生深刻领会并全面掌握现行主要民事法律、法规的内容,并能够综合运用所学的知识解决民法实务中的一般问题,为后续课程夯实根基。

二、教学内容与要求第一章民法概述主要内容: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沿革;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渊源;民法的适用范围。

教学要求:理解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了解我国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渊源及适用范围。

重点:民法的含义、调整对象、渊源、体系、与其他法律学科的关系第二章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教学要求: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理解平等、等价有偿、自愿和公平、诚实信用、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的基本内容。

重点:民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及其相互关系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掌握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民事法律事实;弄清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主要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与意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重点: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分类、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关系。

第四章自然人主要内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监护;自然人的住所。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掌握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了解监护、住所;掌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的财产责任。

《民法学》Ⅰ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学》Ⅰ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学》Ⅰ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代码:课程名称:民法学英文名称:Civil code study课程类别:学科基础课学时:64;学分:4;适用对象: 法学本科考核方式:考试先修课程:法理学、宪法学二、课程简介中文简介民法学是法学专业学生的重要课程,要求学生掌握民法学基本体系、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了解法、德等各主要国家的民事法律制度,识记中国民法的主要内容。

能够利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并使学习者具备初步的民法学科研能力。

法学本科教学计划中,民法课程另开设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婚姻继承法,故本大纲中不包含上述内容在内,但授课时要求老师把民法的传统体系交代清楚。

英文简介English introduction: Civil code study is an important course for students of jurisprudence specialty. Students are required to master the basic system, principles and framework, understand the civil laws framework of some major countries such as France and Germany, and memorize the major content of the Chinese civil code. The aim of the course is that students could resolve problems in current practices with the acquired knowledge and could do some primary studies in the science of civil laws.三、课程性质与教学目的1、课程性质学科基础课2、教学目的掌握民法学基本体系、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了解法、德等各主要国家的民事法律制度,识记中国民法的主要内容。

《民法学》教学大纲.doc

《民法学》教学大纲.doc

《民法学》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一)课程代码和名称1、课程代码:B l a w20612、课程名称:民法学(science of civil law)(二)使用教材《民法》,魏振瀛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9月第五版(三)课程适用对象法学专业(本科生)(四)学时及学分1.总学时:108学时(6学分);课堂教学:96课时;实训:12课时。

2.民法学Ⅰ和民法学Ⅱ各为54学时(3学分)二、课程概述(一)课程性质与体系1.课程的性质:《民法学》作为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基本理论、基本原理,是法学专业的主干课和基础课程,是学生学习其他课程的必修课。

民法的基本原理、原则都是伦理道德的法律化,是人性的产物。

2. 课程的体系:《民法学》是由民法总论和分论部分组成,总论主要为:民法学所涉及有关的概念、特征及渊源、民事法律关系及其要素和诉讼时效及期间等;分论主要为:具体六大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责任,包括:人身权、物权、债法、合同法总论、继承权、侵权责任法等组成一个较完整的法学体系,它全面涵盖了民法基本制度。

(二)教学目的和要求1.教学目的:《民法学》是法学专业学生的第一批专业基础课程,对今后其他专业课程的学习影响极大,它是法科学生培养质量的决定性因素之一。

通过民法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民法学的基本知识、不但可以使学生学到法律知识,开拓学生认识社会的视野,而且可以激发学生对学习法学的兴趣,不断提高学生认识社会以及分析和解决民事问题的能力,为今后学习和从事法律职业打好基础。

2.教学的要求:《民法学》课程教学中必须安排案例分析、学生自讲自评和讨论等内容;《民法》课程教学要与《民事诉讼法》教学紧密配合,课程进行到70-80%时,一定要安排一周的《模拟法庭》或实训教学环节,否则学生将来只会纸上谈兵。

《民法》课程内容多,课时少,一定要引导和督促学生自学,否则是完不成教学任务的。

《民法学Ⅰ》教学大纲一、《民法学总论》学习重要意义(目的)民法学总论是适用于民商法各个部分的基本规则,民法总论在指导民事立法和司法时,使之民法总则出现在民法典中,而成为法学长期发展的产物,民法典体系因民法总则的设立而增强,并在法律的适用中得到一定的成效。

民法学教学大纲

民法学教学大纲

民法学教学大纲导论:民法学是法学的重要学科之一,研究的是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

本大纲旨在明确民法学教学的目标、内容、方法和评价方式,以指导民法学教学的有效进行。

同时,本大纲也为学生提供了学习民法学的框架和基本要求,以便能够全面理解和运用民法学知识。

一、课程目标:1. 了解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原理和基本方法,认识到民法学对社会生活的重要性;2. 掌握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基本原则和核心规范,具备解读和运用民事法律的能力;3. 培养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提高法律解决问题和预防法律风险的能力,培养与他人和谐相处的法治观念。

二、教学内容:1. 民法学的学科性质与发展概述- 民法学的定义、特征和分类- 民法学的发展历程和主要流派2. 民法的基本原则与构成要素-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种类和作用- 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成立条件3. 主体权与客体权- 个人权利的起源、内容和保护- 财产权的性质、范围和限制4.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法人的定义、种类和权责- 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法律约束5. 民法责任与债权债务关系- 民事责任的形成和承担- 债权债务的产生、转让和消灭6. 继承与赠与- 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继承方式- 赠与的条件和效力7. 合同与侵权责任- 合同的要素、订立和履行- 侵权行为的种类、法律后果和救济途径8. 家庭与婚姻法律制度- 家庭关系的产生、维护和终止- 婚姻及其效力的法律规范和保护9.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和作用- 民事法律与商事法律的联系和区别三、教学方法:1. 理论讲授:通过讲授民法学的基本理论概念、原则和逻辑,为学生建立完整的民法学知识体系。

2. 实践案例分析:结合实际案例,分析解决具体的民事纠纷问题,帮助学生理解和运用民法学知识。

3. 小组讨论:组织学生进行小组讨论,让学生自主探讨和交流,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学习能力。

4. 学术研究报告:要求学生开展研究,撰写学术研究报告,提高学生的学术写作和研究能力。

民法学大纲(超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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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教学大纲一、课程说明本大纲适用于法学本科专业,总学时为126学时。

本课程的重点难点是,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时效制度、物权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债权的基本制度、合同制度、继承制度、人身权制度、民事责任制度。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系统地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培养学生的民法理念、权利意识以及运用所学理论分析和解决民事问题的能力,同时为商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等课程的学习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本大纲以刘志刚主编《民法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致公出版社)为基础,参照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等教材编写。

力求内容与体系的科学与完整。

随着我国民事立法及其理论的发展,本大纲将及时修订、完善,以适应教学的需要。

本课程参考书目除上述所列以外还包括:《民法学》江平主编,中国政治大学出版《民商法原理》(一)(二)(三)郭明瑞、房绍坤、唐广良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2月版《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王利明主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8月版。

《案例教学丛书》民法总论、物权、合同、著作权、侵权行为分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

二、课程内容绪论(2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部分的教学,了解民法与民法学的联系和区别,了解民法学的体系内容,透过民法的历史沿革,发现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结合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充分认识制定中国民法典的必要性。

一、民法与民法学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民法是民法学体系中的一个主要学科,是以研究我国民法理论与实践及其发展规律为主要对象的一门独立的法律科学。

民法与民法学是既有密切联系又有严格区别的两个概念。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民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社会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从世界各国立法的历史沿革和现实情况来看,民法与一定社会的商品经济密切联系,息息相关,它是伴随着商品经济而产生、发展起来的。

《民法学》教学大纲

《民法学》教学大纲

《民法学》教学大纲(本科)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课程类别:专业必修课。

开授单位:法律系。

授课对象:本科;经济学专业(经济法、知识产权)。

学时与学分:72学时;4学分。

使用教材:王利明主编,《民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3月版。

一、教学目的与教学要求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体系庞大而严谨。

是法律专业的专业课和必修课。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与掌握民法的基础理论和我国民法的基本制度,重点掌握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人身权制度、民事责任制度。

考虑我校办学特色,本课程突出应用性、实践性的特点,教学中偏重实务教学,同时作案例教学法的尝试。

通过学习和训练,要使学生达到运用法律分析一般案例的要求。

二、课程内容民法是市场交易的基本法。

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其位阶是仅低于宪法的基本法。

它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从性质上看,它既是行为规范,也是裁判规则。

从民法学课程体系看,其内容分为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两大部分。

民法总论包括民法概述、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民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民法分论包括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五项权利和侵权的民事责任。

考虑我系课程划分情况,本课程对民事权利部分只讲授物权、债权、人身权。

债权也只讲授总则。

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继承法内容将分别由其他课程讲授。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教学时数:4学时。

教学目的:通过教学,使学生对民法有一个扼要的了解。

包括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点、体系、渊源、适用范围、历史发展及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等基础知识。

教学重点: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点、体系为教学重点。

教学难点:民法与经济法、商法的划分是难点。

教学内容: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民法一词有着多种含义,应加以区别:第一、民法可分为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民法总论》教学大纲

《民法总论》教学大纲

《民法总论》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名称:民法总论课程类别:专业基础课课程学分:_____学分课程总学时:_____学时适用专业:法学二、课程性质与目标(一)课程性质民法总论是民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民法学的基础和入门课程。

它系统地阐述了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等内容,为后续学习物权法、债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具体的民事法律制度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课程目标1、知识目标使学生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了解民法的体系和结构。

让学生熟悉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民事主体的种类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代理的种类和效力、时效的种类和计算等具体知识。

2、能力目标培养学生运用民法基本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法律推理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引导学生学会从法律的角度思考社会现象和问题,培养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3、素质目标培养学生的公正、公平、诚信等法律职业道德和价值观。

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责任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三、课程内容与要求(一)民法概述1、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的定义和内涵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2、民法的性质和任务民法的性质:私法、权利法、市民社会的基本法等民法的任务: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3、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民法的渊源: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习惯等民法的适用范围: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的含义和体现平等原则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作用2、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含义和体现自愿原则的限制和保障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的含义和体现公平原则在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责任中的适用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和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中的适用5、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的含义和体现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法律后果(三)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定义和内涵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主体平等性、意志自主性、内容法定性等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3、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分类事件和行为的区别和联系民事法律事实构成(四)自然人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胎儿利益的保护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分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规定和保护3、自然人的监护监护的概念和目的监护的类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遗嘱监护、协议监护等监护人的职责和权利4、自然人的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条件和法律后果宣告死亡的条件和法律后果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五)法人1、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的定义和内涵法人的特征: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等2、法人的分类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3、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法人的成立条件和程序法人的变更:合并、分立、组织形式变更等法人的终止:解散、清算、注销登记4、法人的组织机构法人的意思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六)非法人组织1、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和内涵非法人组织的特征:不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组织成员承担无限责任等2、非法人组织的类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3、非法人组织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非法人组织的设立条件和程序非法人组织的变更和终止的法律规定(七)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和内涵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具有合法性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的关系4、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情形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5、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情形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的行使和期限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6、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情形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追认和拒绝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定期间内未被追认或拒绝的法律后果(八)代理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的定义和内涵代理的特征: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2、代理的分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本代理和复代理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3、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委托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法定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指定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4、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情形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表见代理5、代理关系中的责任承担代理人的责任被代理人的责任第三人的责任(九)时效1、时效的概念和分类时效的定义和内涵时效的分类: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2、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期间和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3、取得时效取得时效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取得时效的法律后果四、教学方法与手段(一)教学方法1、讲授法:系统地讲解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使学生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

民法教学大纲

民法教学大纲

民法教学大纲一、引言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民法作为一门基础性法学课程,对于培养和提升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素养和实践能力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民法教学的核心内容和方法,以及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应具备的能力和素质。

二、民法教学内容1.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1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1.2 民事主体和法律行为1.3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2. 民法的主要分册2.1 物权2.1.1 物权的基本概念和种类2.1.2 不动产和动产权的取得和保护2.1.3 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的行使和限制2.2 债权2.2.1 债权的设立和变更2.2.2 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2.2.3 债务人的履行和违约责任 2.3 侵权责任2.3.1 侵权责任的构成和承担 2.3.2 损害赔偿和救济措施2.4 亲属关系与继承2.4.1 亲属关系的建立和解除 2.4.2 继承权的产生和行使2.4.3 遗产的认定和分配2.5 合同2.5.1 合同的要素和效力2.5.2 合同的履行和变更2.5.3 合同的解除和权利转让3. 案例分析与实践教学3.1 案例分析方法的介绍和应用 3.2 实践案例的选择和分析3.3 法律实务和模拟操作三、民法教学方法1. 理论讲授1.1 系统化的课堂讲解1.2 理论知识的概念讲解和分析1.3 实际问题的案例分析和讨论2. 实践教学2.1 司法实习和模拟法庭2.2 实地考察和调查研究2.3 探索性实验和实践项目3. 学术研究3.1 研讨会和学术论坛3.2 学生研究成果的发表与评价3.3 科研课题的立项与实施四、民法教学能力与素质1. 法律基础知识1.1 民法理论体系的把握1.2 重要法规和典型案例的熟悉与理解1.3 民法领域的新动态和前沿问题的掌握2. 法律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2.1 法条和案例的分析与运用2.2 民法问题的判断和解决思路2.3 法律意见书和文书的写作能力3. 团队合作与沟通能力3.1 合作与协调能力3.2 表达与交流能力3.3 跨学科合作与协同学习能力4. 法律伦理与职业素养4.1 法律职业道德和操守4.2 法律职业规范和监管要求4.3 法律服务与社会责任意识的培养五、结语民法教学大纲的制定和实施旨在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系统的法律素养和综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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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说明1.课程性质:《民法学》法学本科专业学生的专业必修课。

2.适应专业:法学(函授本科)3.学时:总学时70,面授学时20,自学学时50。

4.先修课程:法理学、宪法等。

5.主要教学方法与手段:课程教学采用案例教学与法理分析相结合;历史演绎与逻辑归纳相结合;比较研究与实际论证相结合;;传统理论讲授与现代多媒体技术相结合等教学方法和手段。

6.考核方式:闭卷考试7.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这门课的学习,可以使学生能够理解掌握民法学的一般原理和主要内容,同时使学生深刻领会并全面掌握现行主要民事法律、法规的内容,并能够综合运用所学的知识解决民法实务中的一般问题,为后续课程夯实根基。

二、教学内容与要求第一章民法概述主要内容: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沿革;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渊源;民法的适用范围。

教学要求:理解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了解我国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渊源及适用范围。

重点:民法的含义、调整对象、渊源、体系、与其他法律学科的关系第二章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教学要求: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理解平等、等价有偿、自愿和公平、诚实信用、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的基本内容。

重点:民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及其相互关系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掌握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民事法律事实;弄清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主要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与意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重点: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分类、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关系。

第四章自然人主要内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监护;自然人的住所。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掌握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了解监护、住所;掌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的财产责任。

重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的财产责任。

第五章法人主要内容:法人概述;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机关;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和登记。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法人的概念、法人制度的意义和法人的分类;掌握法人的条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掌握法人的机关及其责任,了解法人的清算、变更、终止。

重点:法人的概念、法人的分类、法人的条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责任,法人的清算。

第六章物主要内容:物的概念和意义、物在法律上的分类、货币和有价证。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物的概念、特征和意义;了解物在法律上的分类以及作为特殊种类物的货币和有价证券。

重点掌握动产和不动产、特定物和种类物、原物和孳息。

重点:物在法律上的分类、特定物、种类物、有价证券的种类。

第七章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内容: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概述;意思表示;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教学要求:通过对本章学习,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形式和有效条件;掌握无效的和撤销的民事行为及其后果;了解附条件的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重点: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分类、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附条件的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的具体种类、民事行为无效的原因、民事行为得变更或者撤销的原因、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第八章代理主要内容: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的分类;代理权;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代理的概念、特征和种类;掌握有权代理、无权代理、代理权滥用和代理中的连带责任;了解代理的终止。

重点: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的定义、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的区别、代理权行使的法律限制、无权代理的发生原因、表见代理的定义和条件、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第九章期限、时效主要内容:时效制度概述;诉讼时效;期限。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期限、时效的概念、意义;掌握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起算、中止、中断、延长以及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重点:诉讼时效、除斥期间、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和后果、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和后果第十章物权概述主要内容:物权的概念和效力;物权的类型;物权的变动。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物权的概念、特征、种类;掌握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

重点: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的分类、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变动的概念和形态、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第十一章财产所有权主要内容:所有权概述;不动产所有权;动产所有权。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理解财产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和权能;掌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行使、移转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了解所有权种类;掌握对财产所有权的民法保护方式。

重点: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善意取得制度。

第十二章财产共有主要内容:共有的概念与特征;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理解财产共有权的概念、特征,掌握财产共有的种类和具体法律要求;明确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

重点:按份共有的概念、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共同共有的概念、种类、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章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主要内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条件、专有部分、共有部分的所有权、基地的使用权、团体关系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理解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的概念、条件,了解确立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的法律意义。

重点: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概念、具备条件,专有部分、共有部分的所有权第十四章相邻关系主要内容: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相邻关系的种类、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理解相邻关系的概念、特征,了解相邻关系的种类和具体要求,掌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重点:相邻关系概念、特征、种类与原则。

第十五章用益物权主要内容: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地上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典权;地役权。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重点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内容。

重点: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转让,承包经营权、采矿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具体内容,房屋典权的内容和回赎。

第十六章担保物权主要内容:担保物权概述;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担保物权的竞合。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担保物权的含义及与用益物权的区别,掌握担保物权的种类及各类担保物权的设定及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效力。

重点: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性质,与用益物权的区别,抵押登记,最高额抵押,质押的种类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留置权的成立条件,留置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留置权的实现。

第十七章债权概述主要内容:债的概念、特征和要素;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分类。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债的概念、特征、分类,债的发生根据。

重点:债的概念和特征、性质、债的分类、要素、债的发生依据。

第十八章债的履行主要内容:债的履行的概念和原则;债的适当履行;选择之债、种类之债、多数人之债的履行。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了解债的履行的一般原则,以及在债的履行过程中对债的履行的几种状况。

重点:适当履行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多数人之债的履行、种类之债的履行、选择之债的履行。

第十九章债的保全和担保主要内容:债的保全;债的担保。

教学要求:本章重在介绍对债权的两种保护形式,即一般债权人所享有的保全的权利和担保债权的担保权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使学生掌握保全的担保的一般原理的基础上能运用原理分析问题。

重点: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的代位权、保证的种类、一般保证、连带保证、先诉抗辩权。

第二十章债的移转和消灭主要内容:债的移转;债的消灭。

教学要求:本章是使学生在了解了债的一般关系后,对于债的主体发生改变的情况下所发生的债的移转和在债的关系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的情况下所发生的债的消灭。

重点: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债的消灭原因。

第二十一章不当得利之债主要内容:不当得利概述;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和类型;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不当得利的概念;掌握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及其效力。

重点: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不当得利的效力。

第二十二章无因管理之债主要内容:无因管理概述;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无因管理的概念;掌握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及其效力。

重点:无因管理的概念、成立要件、效力。

第二十三章人身权概述主要内容: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确立人身权的法律制度的意义、人身权的分类。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理解人身权的概念、特征和民法保护。

重点:人身权的概念、法律特征、人身权的分类。

第二十四章具体人格权主要内容:人身权的概念、特征与分类;人身权的权能与意义。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理解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的概念、内容和侵权的法律责任。

重点:各类人身权的含义及其侵权责任的确定。

第二十五章民事责任概述主要内容: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民事责任的分类。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理解民事责任的概念和意义;掌握民事责任的构成条件、民事责任的种类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和民事制裁。

重点: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种类。

第二十六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主要内容:缔约上过失责任概念、构成要件、内容、违约责任。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缔约过失责任概念及构成要件及责任范围,并理解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免责由。

重点:缔约过失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内容,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第二十七章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要内容:侵权的民事责任概述、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免责事由、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特殊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理解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掌握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和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以及侵权损害的赔偿。

重点: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特殊侵权行为的种类及责任确定。

第二十八章民事责任的承担主要内容:民事责任竞合概述、民事责任竞合的表现形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的适用。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民事责任发生竞合的情况,把握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能够准确选择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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