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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1.05.17
•【字号】穗人社发[2011]54号
•【施行日期】2011.05.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1]54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基金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91号)转发给你们。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凡符合在本市申请一次性缴费条件的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应向其档案所在单位提出审核原工作时间的申请,由该单位填写《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连同申请人的个人档案,送档案所在单位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委托部门)初审,初审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交由初审地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核定缴费数额的手续。

二、按照本通知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医疗保险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2.20•【字号】穗人社规字〔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9〕1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2019年2月20日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全市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加强促进就业创业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关于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8〕15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8〕19号)和《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7〕30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指由市区两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扩大和促进就业、鼓励自主创业、提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能力、改善就业创业环境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经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各区确需新增的项目支出,所需资金从各区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第三条本办法促进就业创业项目的资金安排,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除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补贴、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由市级财政负担外,其他项目由市、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比例共同负担。

就业补助资金市区分担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市区共同负担项目由市本级财政负担的资金,通过提前下达转移给各区,各区据此列入下年度年初预算,并向同级人大报告。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广州市工伤保险安全生产浮动奖励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穗劳社工伤[2008]5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8.08.08【实施日期】2008.08.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广州市工伤保险安全生产浮动奖励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工伤〔2008〕5号)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总公司、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工伤保险安全生产浮动奖励办法,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省劳动保障厅和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5]74号)、市政府《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08〕6号)等规定,现就工伤保险安全生产浮动奖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和安全生产奖励率按《广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和奖励率表》(见附件)的规定执行。

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确定与调整。

在《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08〕6号)规定的工伤保险基金对行业实行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对用人单位实行浮动费率,使缴费率随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工作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以及工伤保险费用支出情况上下浮动。

具体办法是:根据市社保经办机构上一社保年度向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费用占该用人单位所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简称收支率)划分档次,收支率在60%以下(含60%)的降低缴费率;在61%至70%之间的缴费率不变;在71%以上(含71%)的提高缴费率。

提高和降低用人单位缴费率的幅度最高分别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35%和30%。

原基准费率为0.5%的用人单位,不实行费率浮动。

浮动费率每年调整一次,每年七月根据上一社保年度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用收支情况,在本行业原基准费率的基础上进行增减,不实行累计浮动费率(即不实行累计增减)。

广州《关于家庭医生签约基本服务包医保费用结算工作的通知》(全文)

广州《关于家庭医生签约基本服务包医保费用结算工作的通知》(全文)

⼴州《关于家庭医⽣签约基本服务包医保费⽤结算⼯作的通知》(全⽂)对于⼴州《关于家庭医⽣签约基本服务包医保费⽤结算⼯作的通知》(全⽂)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州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家庭医⽣签约基本服务包医保费⽤结算⼯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有效推动我市家庭医⽣签约服务发展,保障参保群众健康⽔平,提⾼社会医疗保险基⾦使⽤效率,根据《⼴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州市⼈民政府令第123号)、《⼴州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市财政局⼴州市卫⽣局关于印发<⼴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结算办法>的通知(穗⼈社发〔2014〕30号)和《⼴州市卫⽣和计划⽣育委员会市发展和改⾰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州市家庭医⽣签约服务包及其收付费标准的指导意见(穗卫〔2017〕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家庭医⽣签约基本服务包医保费⽤结算⼯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含职⼯社会医疗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在卫⽣⾏政部门确定可开展家庭医⽣签约服务且属于⼴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基层医疗卫⽣机构,按规定发⽣的家庭医⽣签约基本服务包年签约费⽤的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付部分,按签约参保⼈数⼈头限额⽅式结算。

⼆、职⼯社会医疗保险家庭医⽣签约基本服务包年签约费⽤⼈头限额结算标准为70元/⼈·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为20元/⼈·年。

签约有效期内,如参保⼈险种转换,按照签约时险种标准结算。

三、⽉度结算时按每⽉新增签约参保⼈数⼈头限额结算⽅式进⾏结算⽀付。

每⾃然年度清算⼀次,年度清算按照以下规定执⾏。

(⼀)定点医疗机构当年度家庭医⽣签约服务年度考核得分80分(含80分)以上,按核定签约⼈数与⼈头限额结算标准的乘积,⽀付相应的统筹基⾦费⽤;(⼆)定点医疗机构当年度家庭医⽣签约服务年度考核得分80分(不含80分)以下,按核定签约⼈数、⼈头限额结算标准以及考核系数的乘积,⽀付相应的统筹基⾦费⽤。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4.08•【字号】粤人社规〔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精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对《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补贴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2020年4月8日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和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文件精神,为开发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以下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从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岗位补贴,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岗位。

主要包括:(一)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扶贫、医疗卫生、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等基层岗位;(二)政府及其部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设置的协管岗位,具体包括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三)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后勤保障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四)乡村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乡村道路维护、乡村保洁、乡村绿化、乡村水电保障、乡村养老服务、村级就业社保协管、乡村公共安全、乡村公益设施管理等岗位。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我市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医疗补助制度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我市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医疗补助制度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我市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医疗补助制度的通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期刊名称】《广州政报》【年(卷),期】2018(000)034【摘要】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穗人社规字[2018]11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自2003年1月以来,我市对人事行政关系在我市的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以下简称特贴人员)实行医疗补助,这一举措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人才的重视和关心,得到广大特贴人员的充分肯定。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人才高地战略部署,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特贴人员医疗补助制度进行完善,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总页数】3页(P35-37)【作者】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32.1【相关文献】1.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J], ;2.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 [J],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8年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的通知 [J], 无;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的通知 [J], 无5.北京市医疗保障局中共北京市委老干部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缴费享受政府补贴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23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记账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记账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记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8.21•【字号】粤人社规[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记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4〕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省社保基金管理局: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以下简称粤府96号文)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记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符合粤府96号文规定,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视同缴费账户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含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二、记账利率从2006年7月1日起,视同缴费账户的记账利率统一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执行(每年1-6月使用上两年度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7-12月使用上年度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同期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时,按同期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执行。

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利率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规定及调整。

三、记账办法(一)记账起止时间。

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权益的,其视同缴费账户记账时间从2006年7月起至参保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止;2006年7月1日后(含当日)开始具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权益的,其视同缴费账户记账时间从建立视同缴费账户之月起至参保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止。

参保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予以封存,终止计息。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4.28•【字号】穗人社发[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21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市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称评审工作,力求建立公开、公正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努力打造“阳光职称”品牌,根据省市职称政策,在继续执行《关于做好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函〔2011〕1164号)有关要求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总体安排(一)时间安排1. 申报人(含报市外评委会评审人员)登陆我局门户网站“广州职称”栏目“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按照系统指引填报和提交申报材料。

系统开放时间为当年4月30日17:00时。

2. 我市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受理系统申报评审材料截止时间为9月30日17:00时。

在此时间节点之前,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可根据工作安排自行确定材料受理具体时间。

3. 我市在系统上受理送省(外)评委会的申报评审材料截止时间为9月1日17:00时,通过审核后方可下载打印评审表并自行送评委会。

4. 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安排将另行通知。

全市公办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研室及少年宫、电化教育机构等校外教育机构的非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纳入改革试点统筹安排。

申报人及各级职称工作部门要严格按照以上时间安排提交申报评审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材料要求1. 所有申报评审材料的时效截至申报当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著作)、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申报当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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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眼白内障摘除及人工晶体植入术医疗费用结算试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人发[2012]80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2.09.06
【实施日期】2012.1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眼白内障摘除及人工晶体植入术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眼白内障摘除及人工晶体植入术医疗费用结算试
行办法》的通知
(穗人发〔2012〕80号)
各有关单位、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
现将《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眼白内障摘除及人工晶体植入术医疗费用结算试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卫生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眼白内障摘除及人工晶体植入术医疗费用结算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最大限度地减轻参保人的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令〔2012〕第80号)及《关于印发〈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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