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告知义务之基本规范分析

合集下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B款.doc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B款.doc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B款)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的被保险人包括被保险个人和被保险公司,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相应的保障。

保险责任第三条被保险个人的保障(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如果第三方以被保险个人在自追溯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日止的期间内以被保险个人的身份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为由,在本保险期间内向被保险个人提出索赔,且其首次提出索赔的时间是在本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个人的损失,在被保险公司无义务或无能力补偿被保险个人时,保险人在被保险公司无法补偿的范围内负责赔偿。

(二)被保险个人的配偶的赔偿责任如果第三方以被保险个人在自追溯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日止的期间内以被保险个人的身份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为由,在本保险期间内向被保险个人的配偶提出索赔,且其首次提出索赔的时间是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将视该索赔如同向被保险个人提出。

但因被保险个人配偶本人的过失行为所致的赔偿责任,则不在本保险合同保障范围内。

(三)被保险个人的继承人、代理人或受托人的赔偿责任在被保险个人身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力偿付、破产的情况下,如果第三方以被保险个人在自追溯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日止的期间内以被保险个人的身份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为由,在本保险期间内向被保险个人的继承人、代理人或受托人提出索赔,且其首次提出索赔的时间是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将视该索赔如同向被保险个人提出。

第四条被保险公司的保障(一)被保险公司的补偿责任发生本条款第三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被保险公司依法或依公司章程应对被保险个人进行补偿,保险人在其应补偿的范围内负责赔偿。

(二)被保险公司的证券责任如果第三方以被保险公司在自追溯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日止的期间内证券交易上的错误行为为由,在本保险期间内向被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且其首次提出索赔的时间是在本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公司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试题

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试题

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0分)1. 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被称为()。

A. 保险金额B. 保险费C. 保险价值D. 保险期限2. 根据保险对象的不同,保险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和()。

A. 人寿保险B. 健康保险C. 责任保险D. 信用保险3. 下列哪项不属于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A. 保险责任B. 保险期间C. 保险费D. 投保人的职业4. 保险费的计算基础是()。

A. 保险金额B. 保险期限C. 保险对象的价值D. 保险人的信誉5. 保险人对于投保人故意不如实告知的情况,可以行使的解除合同的权利被称为()。

A. 抗辩权B. 解除权C. 代位权D. 选择权6. 在人寿保险中,如果投保人在合同生效后两年内自杀,保险人()。

A.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B. 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C. 根据自杀原因决定是否给付保险金D. 退还已交保费7. 下列哪项不是保险代理人的职责?()A. 为投保人推荐保险产品B. 收取保险费C. 协助投保人填写投保单D. 解答投保人的疑问8. 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

A. 可以解除合同B. 必须给付保险金C. 可以要求赔偿损失D. 无需承担任何责任9.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的期限是()。

A. 10天B. 15天C. 30天D. 45天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是()。

A.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B.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 中国人民银行D.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11. 下列哪些属于保险合同解除的原因?()A. 投保人未按期支付保险费B. 保险合同期限届满C. 保险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D. 保险人发现投保人有欺诈行为12. 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通常取决于()。

A. 保险合同的签订日期B. 保险费的支付日期C. 保险合同的生效日期D. 保险人的批准日期13.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况包括()。

论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与标准——以对我国司法实务的考察为中心

论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与标准——以对我国司法实务的考察为中心
c p in c a s sc n b i ie n o t e r mi d n b iain a d a tv x lnai n o lg t n. Ho e to lu e a e d vd d it e n i g o l to n cie e p a to b ia i h g o w—

收稿 1 3期
21 O 00一 1—1 8
基金项 目 西北政法大学 20 0 8年度校级青年人才科研项 目“ 董事 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编号 :8 J 0 3 。 0 X C 0 ) 作者简介 马宁 (9 5 )男 , 17 一 , 陕西成阳人 ,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 , 民商法学博士 , 主要研究方 向: 保险法学 、 破产法学 。
A b t a t Th r r s me i e e c s b t e he ef r a c eh d a d t e e o ma c sr c : e e a e o d f r n e ewe n t p ro m n e m t o n p r r n e f h f
c nt . a s
Ke r s:n o u to b iai n;meho fp ro a c y wo d i t d cin o l t r g o t d o e fr n e;sa d r fpe o ma c m tn ad o r r n e f


保 险人免 责条款 说明义 务的 结构分 析
e e h e i to u to b ia in t te n y i cu e p s ie e pa ai n o l a in.I s r rn e n t v r,t n d cin o lg t o o ro l n l d a sv x ln t b i t r o h o g o n u e e d ’ a s me o lg t n o wh c r v h n u a c l u e a e b e o c y un e so d b p l— s u b ia i s t ih p o e t e i s r n e ca s s h v e n c  ̄e f d rto y a p i o l

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告知义务之基本规范分析

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告知义务之基本规范分析
的表 现 是 在 订立 保 险 合 同 的 过 程 中 ,与 保 险人 相 比 ,
知义务法律规则 的存在 ,则投保人 可能不会如实披露
保 险标 的的相关信 息,此时,保险人很难正确算定保
险费率 并决定 是否承保 。 由此,保 险人的经营风险会
节节攀升并直接 导致 保险人经 营亏损。 了弥补亏损, 为 保 险人 不得 不提 高保 费,这样一来 ,对于那些如实披 露保 险标 的信 息的投 保人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 ,他们
第 l 卷 第 5期 6 2 1年 1 00 0月
中南大学学报( 会科学版) 社 J C N . OU H I .S I LS E E . E T S T UN V (OC A CI NC )
、o .6 N O 5 r1 1 . Oc. 0 0 t2 1
董 事 责任 保 险合 同 中投 保 人 告 知义 务之 基 本 规 范 分 析
析和论述 。
告 知 主体 之 界 定
董事责任保 险合 同与一般财产保 险合 同的不 同之 处在于 ,在董事责任保 险合 同中,除了投保人和保 险 人 这一合 同当事人之外 ,还有合 同关系人——被保 险 人 与第三人 。在上 述主体中 ,投保人作为告知义务的
是保险法 中的告知制度 。
位 ,相反 ,如果交 易主体 掌握 的交易信 息很少而且非 常落后 ,就 只能处 于被动 地位 。在现实社会 中,每个 交 易主体对信 息的掌握程 度都不相 同,这种信息 掌握 程度 的差异在经济学上称为“ 信息不对称 ” 。在保 险合 同签 订的过程中 ,同样存在着“ 信息不对称 ” 。最 突出
告 知 期 限 以及 免 除 告 知 义 务 事 由之 判 断 ,对 保 险人 的 正 常 经 营 有 着 至 关 重 要 的 作 用 。 关键 词 : 董 事 责 任 ;保 险 合 同 ;告 知 义 务 ;保 险 费 率 中图 分 类 号 :D 2 .8 9 22 4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编 号 : 17 — 142 1)5 04 — 6 6 23 0 (0 00 — 0 7 0

保险经典案例分析分析

保险经典案例分析分析

我国对保险中自杀的相关规定:
《保险法》第66条其次款明确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 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假设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依据 合同给付保险金。”
自杀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肯定时期内被保险人自杀死亡属 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仅退还所缴纳的保险费;而保险合 同生效满肯定期限后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保险人要担当保险责任,依 据商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依据《保险法》的规定,我们可以将自 杀条款的标准具体化为三条:
据此,并依据《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投保 人有意隐瞒事实,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 履行照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投保人打算是否同意承保或 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
受益人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按合同商定给付保险金。
庭审中,原告声称在办理投保手续填写相关表格时,代理人并没有向他们 进展具体说明,很多内容他们都不知道,代理人就叫他们在签名栏中签名,并 没有询问他们“过去五年内是否因疾病或受伤住院或手术”等问题住过医院。 因此她认为:“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终身保险合同时未尽说明义务,明显 存在过失。况且保险公司承受的是格式条款,依据《合同法》第39条及《保险 法》第17条规定,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不但不提请投保人留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 的条款,也未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该保险合同中有 关责任免除条款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同时,投保人不存在有意隐瞒事实、不履 行照实告知义务的问题。”等等。
2023年5月3日,宋某的妻子向保险公司报案,称宋某因身体不适 三个月前到某市医院检查并住院,经诊断为肝硬化,不治身故,故申 请保险金。
接到此案后,保险理赔人员进展了认真的分析,觉察一些疑点 :〔1〕被保险人购置终身寿险缺乏一年即出险,是偶然吗?〔2〕肝 硬化是肝病变进展过程的终末阶段,一般是由病毒性肝炎、酒精肝或 其他肝类的疾病经过长期演化而形成的慢性病。它的形成需要较长时 间,应有较长的病史,不会突然爆发,而此案的发生显得太过突然。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名词解释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名词解释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1. 定义与背景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如实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对于保险公司询问的与保险事项有关的重要信息,应如实告知。

这些重要信息可能影响保险公司对保险风险的评估和决策,以及对保险合同的设计和定价。

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的基础,旨在确保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对称,维护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属于合同法中的一种特殊义务,在我国的民法典和保险法中都有明确规定。

2. 如实告知的内容如实告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a. 个人信息投保人应向保险公司提供准确的个人信息,例如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

这些个人信息对于保险公司评估保险风险和核保决策非常重要。

b. 健康状况投保人对于自己的健康状况应如实告知,包括过去的疾病和手术情况、当前的健康状态、病史、家族病史等。

健康状况对于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尤为重要。

c. 资产和财务状况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自己的财产和财务状况,例如房产、车辆、投资等。

这些信息对于财产保险和财产损失赔偿非常关键。

d. 风险情况投保人应如实告知可能对保险事项产生影响的风险情况,例如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曾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等。

这些信息对于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尤为重要。

e. 其它重要事项投保人应如实告知其他与保险事项相关的重要信息,例如保单的历史情况、曾经被保险公司拒保或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等。

投保人在如实告知时应当诚实守信,不隐瞒真相,不谎报、不虚报、不遗漏信息。

即使某些信息可能对保险合同的成立或保险费的定价产生不利影响,投保人也不能故意隐瞒或歪曲真相。

3. 如实告知的重要性如实告知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a. 原则义务如实告知义务是一种原则义务,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投保人应尽的基本义务之一。

只有投保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保险合同才能够得到有效的约束,从而让投保人享受到合同约定的权益。

b. 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投保人如实告知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之一。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

为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保险公司合规、稳健、有效经营,保护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依据《保险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本准则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保险公司各层级的机构和人员,依据各自的职责,采取适当措施,合理防范和有效控制经营管理中的各种风险,防止公司经营偏离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机制和过程。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包括:(一)行为合规性目标。

保证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规范、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诚信准则;(二)资产安全性目标。

保证保险公司资产安全可靠,防止公司资产被非法使用、处臵和侵占;(三)信息真实性目标。

保证保险公司财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等业务、财务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四)经营有效性目标。

增强保险公司决策执行力,提高管理效率,改善经营效益;(五)战略保障性目标。

保障保险公司实现发展战略,促进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保护股东、被保险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保险公司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和重点相统一。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全面、系统、规范化的内部控制体系,覆盖所有业务流程和操作环节,贯通经营管理全过程。

在全面管理的基础上,对公司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实施重点控制。

(二)制衡和协作相统一。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应当在组织架构、岗位设臵、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通过适当的职责分离、授权和层级审批等机制,形成合理制约和有效监督。

在制衡的基础上,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之间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提高效率,避免相互推委或者工作遗漏。

(三)权威性和适应性相统一。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应当与绩效考核和问责相挂钩,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未经授权不得更改内部控制程序。

在确保内部控制权威性的基础上,公司应当及时调整和定期优化内部控制流程,使之不断适应经营环境和管理要求的变化。

江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2020级《个人理财(初级)》考试试卷(1539)

江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2020级《个人理财(初级)》考试试卷(1539)

江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2020级《个人理财(初级)》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判断题(10分,每题1分)1. 在制定个人理财目标时,目标的可行性和清晰性有助于制定出详细的理财规划,因此理财目标应该具有唯一性。

()正确错误答案:错误解析:服务理财规划服务需根据客户的经营业绩、理财目标、宏观经济形势和投资市场、工具等状况以及其他重要因素的变化提供动态性的方案建议。

在这个过程中会爆发一触即发诸多情况,同时理财前提条件有长期、中期和短期之分,而非一成不变。

2. 形成期至衰老期,随客户年龄的增加,投资股票等风险资产的比重应逐步降低。

()正确错误答案:正确解析:一般而言,客户年龄越大,其所能承受中国投资风险的能力可承受越低,所以随着客户年龄的增加,投资股票等风险资产的比重应逐步降低。

3. 理财师感受到客户的负面情绪后应该继续表达自己的观点直至客户对谈话内容发生兴趣。

()正确错误答案:错误解析:当理财师感受到客户的负面情绪后才一个很好的方法就是停下来询问客户,这样一方面可以及时解决客户的问题,又可以使自己表现得从容和镇定。

若理财师还继续滔滔不绝地讲下去,这样不但使得自己的慌乱情绪表露在客户面前,而且有可能不断重复刚才讲过的内容,使得客户产生反感。

4. 成长期的储蓄主要表现为:收入达到巅峰,支出相对较低,是储蓄增长的黄金时期。

()正确错误答案:错误解析:成长期的储蓄主要整体表现为:收入增加而支出更稳定,储蓄稳步增加。

题中描述的学业成绩是成熟期的储蓄表现。

5.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正确错误答案:错误解析: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分期付款合同。

6.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相一致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告知义务之基本规范分析第16卷第5期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Vol.16 No.5 2010年10月 J. CENT. SOUTH UNIV.(SOCIAL SCIENCE) Oct. 2010 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告知义务之基本规范分析孙宏涛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201620) 摘要:在订立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直接影响到保险人对承保风险的正确评估以及保险费率的准确计算。

因此,在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中,告知主体之确定,告知方式之取舍,告知期限以及免除告知义务事由之判断,对保险人的正常经营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董事责任;保险合同;告知义务;保险费率中图分类号:D922.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0)05??0047??06 在现代商业社会中,交易主体对信息的掌握程度人对保险人负有的告知义务。

这种义务是法定的,不[2]对于交易的成败而言至关重要。

通常情况下,交易主受保险合同是否有明确约定的影响。

按照该规定,体掌握的交易信息越多、越及时,就越能占据主动地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在订立合同之时,应将订位,相反,如果交易主体掌握的交易信息很少而且非立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相关的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以常落后,就只能处于被动地位。

在现实社会中,每个便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计算保险费率。

如果没有告交易主体对信息的掌握程度都不相同,这种信息掌握知义务法律规则的存在,则投保人可能不会如实披露程度的差异在经济学上称为“信息不对称”。

在保险合保险标的的相关信息,此时,保险人很难正确算定保同签订的过程中,同样存在着“信息不对称”。

最突出险费率并决定是否承保。

由此,保险人的经营风险会的表现是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与保险人相比,节节攀升并直接导致保险人经营亏损。

为了弥补亏损,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相关信息的掌握占据了保险人不得不提高保费,这样一来,对于那些如实披绝对优势。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隐瞒了真实信息或露保险标的信息的投保人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他们者披露了错误信息,就会直接影响到保险人对承保风或者因为无力负担高额保费而退出董事责任保险,或险的评价,并影响到保险人的正常经营。

尽管随着科者认识到自己实际上是以多缴保费的形式补贴高风险技的进步与保险人实力的增强,保险人获取信息的渠者,因而选择自行承担损失风险并进而放弃购买董事道不断增多并且获取信息的能力也在不断增强,但是责任保险合同。

从这种意义上讲,投保人告知义务规应当看到的是,信息不是免费的,信息的获取也需要则的建立对于董事责任保险人的正常经营起到了至关支付一定的成本。

正如美国学者西蒙所言:“信息不对重要的作用。

因此,笔者将针对董事责任保险合同订称除了由于技术条件与认知能力的限制之外,还因为立过程中投保人应当承担的告知义务,进行深入的分[1]部分信息的收集成本过高,成为获取信息的阻碍。

”析和论述。

由此可见,考虑到成本因素,保险人不可能事无巨细对有关保险标的的所有情况都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

一、告知主体之界定为了减少信息不对称对保险市场可能造成的影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一套法律规则来解决上述问题,这就是保险法中的告知制度。

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与一般财产保险合同的不同之告知,有的国家保险法上称之为说明,即在保险处在于,在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中,除了投保人和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将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人这一合同当事人之外,还有合同关系人——被保险(material facts),如实告知保险人,即通常所谓的投保人与第三人。

在上述主体中,投保人作为告知义务的收稿日期:2010??03??30;修回日期:2010??06??25 基金项目:上海市第三期重点学科资助项目(s30902) 作者简介:孙宏涛(1978??),男,山东济南人,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保险法学与公司法学.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16卷 48 主体已为世界各国立法所承认,但是被保险人是否应的前任董事和高级职员并非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当事为告知义务的主体,世界各国的保险立法还存在着相人,所以他们无须对CE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最当大的差异。

为了分析在订立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过后,Compass公司未能向CE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程中,被保险人是否应当成为告知义务的主体,我们的事实并不影响董事和高级职员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借助CE Heath Casualty & General Insurance Ltd v. 利。

[3]Grey(Compass Case)一案进行说明。

其后,CE保险公司对该案件提起了上诉,新南威在该案中,Compass是澳大利亚的一家公司,该尔士上诉法院认为:其一,根据对董事责任保险合同公司向CE保险公司投保了董事责任保险,该董事责的合理解释,Compass公司前任董事和高级职员中的任保险合同包括两部分:董事个人责任保险合同和公一部分人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二,作为董事司补偿保险合同。

其中,董事个人责任保险合同规定:保险合同的当事人,Compass公司的某些前任董事和按照《澳大利亚公司法》第241条的规定,公司无法高级职员应当向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其三,即使向董事补偿的那部分损失,由保险人按照董事个人责Compass公司的前任董事和高级职员不是保险合同的任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董事赔偿保险金。

公司补偿保险当事人而只是被保险人,依照最大诚信原则,他们也合同规定:对于Compass公司按照《澳大利亚公司法》应当向CE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其四,如果的规定对董事承担补偿责任所遭受的损失,由保险人Compass公司或者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董事和高级职员负责赔偿。

未能履行告知义务,则没有丝毫过错的其他被保险人1991年12月,Compass 公司申请破产,在对其也会因此而受到影响。

因此,如果CE保险公司能证经营状况进行调查之后,澳大利亚证券委员会(ASC)明对方当事人违反了告知义务,它就可以拒绝向董事向Compass公司的前任董事和高级职员提起诉讼,并和高级职员承担保险责任。

认为,在公司经营出现危机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上诉法院的法官认为,由于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他们又为公司设定了新的债务,结果导致公司无法清被保险人是否应当履行告知义务,所以在订立保险合偿该债务。

Compass公司的前任董事和高级职员依照同的时候,被保险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定义务。

董事责任保险合同向CE保险公司提出请求,要求CE但这并不影响法院适用《保险法》第48条第3款的规保险公司为其与澳大利亚证券委员会之间进行的诉讼定,即当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时,保险人可以拒绝支付抗辩费用。

CE保险公司拒绝支付抗辩费用,理由向其他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与之相反,Mahoney是,在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Compass公司与其董事法官则认为,不管成文法是否规定了被保险人的告知和高级职员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义务,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他们都应当履行告该案的焦点问题有三个:知义务。

第一,按照1986年《澳大利亚保险法》的规定,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为了证明Compass公司的Compass公司前任的董事和高级职员是否属于董事责前任董事和高级职员不仅仅是被保险人而且还是保险任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这直接决定了他们是否应合同的当事人,法院考虑了许多相关因素,这些因素当履行告知义务。

包括:第一,董事是否知晓或者在多大程度上知晓保第二,如果Compass 公司前任的董事和高级职员险合同是为了他们的利益而订立的;第二,按照董事不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他们是否有义务向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的规定,董事和高级职员在多大程度上人履行告知义务或者该义务只应当由Compass公司承有义务履行保险合同的规定;第三,董事责任保险合担? 同的目的是为了补偿董事因实施不当行为所承担的赔第三,如果Compass公司的前任董事和高级职员偿责任;第四,按照《澳大利亚公司法》第241条的不应当承担告知义务,则Compass 公司在与保险人签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公司无须支付全部保险费,因订董事责任保险合同时未能履行告知义务的事实是否为董事和高级职员自身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保险费。

会剥夺董事和高级职员所享有的保险权益? 事实上,该案的核心焦点在于Compass公司的董审理该案的Rogers法官认为:首先,Compass 公事和高级职员是否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按照董事责任司的前任董事和高级职员并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其保险合同的约定,董事和高级职员属于被保险人,而次,按照1986年《澳大利亚保险法》第48条的规定,1986年《澳大利亚保险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公司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因执行职务所承担的赔偿责是否应当履行告知义务,所以新南威尔士上诉法院的任,应当得到公司的补偿;再次,因为Compass公司法官试图通过各种方法将Compass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第5期孙宏涛: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告知义务之基本规范分析 49职员或者至少将其中的一部分解释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保障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主体,在董事责任保险合人,从而要求其履行告知义务。

同的Coverage A(董事个人责任保险合同)中,公司的纵观世界各国对告知义务主体的规定,大致有三董事和高级职员是被保险人,在Coverage B(公司补偿种立法例:①投保人主义,即负有告知义务的主体仅保险合同)中,公司自身是被保险人。

由此可见,仅仅为投保人而不包括被保险人,采此例的国家有瑞士、在公司补偿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主法国、意大利、俄罗斯等;②区别对待主义,如日本体,在董事个人责任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商法根据损失保险和人寿保险分别作出不同的规定,是不同主体。

事实上,保险人在决定是否承保董事个在损失保险中,仅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在人人责任保险或者正确估算保险费率的时候,不仅需要寿保险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负如实告知义务;③有了解投保公司的情况,还需要详细了解作为被保险人的国家要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负告知义务,如韩国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相关情况,比如董事和高级职员[4]以及美国的许多州。

的工作情况,他们执行公司职务的性质,是否在其他我国的保险立法对告知义务主体的规定显得较为公司兼任董事或相关职务,以及是否有被起诉的历史混乱,一方面,按照我国《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等等。

虽然公司可能也会对上述信息有一些了解,但仅投保人负告知义务;另一方面,按照我国《海商法》终究不如董事自身了解的更清楚,因此,从诚实信用①第222条的规定,仅被保险人负告知义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