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出租与承包
承包矿山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承包矿山是指依法取得矿山资源开采权的企业或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与矿山所有权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对矿山资源进行开采和利用的行为。
为了规范矿山承包行为,保障矿山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矿山产业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以下将从矿山承包的定义、法律依据、承包条件、承包程序、承包内容、承包期限、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矿山承包的定义矿山承包是指依法取得矿山资源开采权的企业或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与矿山所有权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对矿山资源进行开采和利用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7. 《矿山资源开采管理办法》8. 《矿山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办法》9. 《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技术规范》三、承包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个人;2. 具有矿山开采所需的资金、技术、设备等;3. 具有矿山开采相关资质;4.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5.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四、承包程序1. 矿山所有权单位发布招标公告;2. 符合条件的承包人报名;3. 矿山所有权单位对报名的承包人进行资格审查;4. 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承包人进行综合评估;5. 矿山所有权单位与符合条件的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6.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矿山开采。
五、承包内容1. 矿山资源开采权;2. 矿山安全生产责任;3. 矿山环境保护责任;4. 矿山水土保持责任;5. 矿山资源综合利用;6. 矿山安全生产设施建设;7. 矿山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六、承包期限承包期限由矿山所有权单位与承包人协商确定,一般不超过20年。
七、权利义务1. 承包人享有矿山资源开采权;2. 承包人承担矿山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责任;3.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4. 承包人应按时缴纳矿山安全生产费用;5. 承包人应按时缴纳矿山环境保护费用;6. 承包人应按时缴纳矿山水土保持费用;7. 承包人应按时缴纳矿山资源综合利用费用。
如何区分采矿权承包与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如何区分采矿权承包与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裁判依据判断是否属于采矿权承包合同应基于矿区管理、开采期限、合同标的等方面阅读提示区分采矿权承包与采矿权转让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本案例从合同标的、开采期限、开采范围、矿区管理四个方面论述了采矿权承包合同应具备的特征,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裁判要旨认定合同属于采矿权承包合同而非采矿权转让合同的标准在于,当事人转让的是矿山经营权,而非变更采矿权人;合同约定了开采期限,而非永久性转让开采的权利;采矿权人未放弃对矿区的管理,始终控制着矿产品的开采及销售,承包人必须遵守采矿权人的管理规范。
案情简介一、武孝明向宁夏高院提起诉讼称:武孝明与王占东签署《合作开采协议》并支付2740万元煤矿转让费后,投入巨资对案涉煤矿采区进行剥离开采,但因资源稀少造成3000万元损失。
该矿区属于国马公司,王占宝与国马公司合作开采后,在明知无权对外转让和发包合作开采权的情况下,将部分资源通过签署《合作开采协议》的方式转让给王占东开采,王占东又将部分资源转让给武孝明开采。
该行为应属违法转让,签署的协议为无效协议。
故请求:王占东、王占宝共同返还武孝明煤矿转让费2740万元,共同赔偿武孝明开采投入损失3000万元。
二、宁夏高院认为,武孝明与王占东签署的协议性质名为《合作开采协议》实为采矿权转让,王占东对案涉煤矿采区并不享有采矿权,其实质转让采矿权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故判决:王占东返还武孝明煤矿转让费1350万元。
三、武孝明、王占东均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武孝明与王占东签订的《合作开采协议》的性质,应认定为采矿权承包合同,而非采矿权转让合同。
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武孝明要求王占东赔偿损失、返还转让款,是基于合同无效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故判决:驳回武孝明的诉讼请求。
四、武孝明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采矿权承包、采矿权租赁、采矿权转让的司法认定探析

采矿权承包、采矿权租赁、采矿权转让的司法认定探析采矿权承包、采矿权租赁、采矿权转让的司法认定探析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1986年,我国颁布了《矿产资源法》,该法严格禁止采矿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
1996年,我国修订了《矿产资源法》,允许采矿权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转让。
关于采矿权承包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其中《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2000年,国土资源部颁布实施《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拓宽了采矿权流转的途径,但仍对采矿权的流转实施严格的限制和审批制度。
第三十八条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给他人开采经营。
第六十二条矿业权出租方违反本规定的,矿业权人将矿业权承包给他人开采、经营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八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颁布前已经签订承包合同的矿山企业,应于2001年6月30日前,按本规定关于矿业权出租管理的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选矿厂出租承包合同范文

选矿厂出租承包合同范文一、合同背景选矿厂是矿山开采和矿石分选的重要设施,为了更好地利用资源和提高矿石的品位,矿山企业决定出租选矿厂,并与承包方签订合同,以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和合理的经济利益分配。
二、合同内容1. 合同的当事人甲方:矿山企业(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2. 合同的目的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甲乙双方在选矿厂出租承包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双方的合作共赢。
3. 合同的期限本合同的期限为(具体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期满时终止。
4. 合同的权益分配(1)甲方的权益:甲方享有选矿厂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权对选矿厂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选矿厂的维护和保养,确保选矿厂的正常运行。
甲方有权收取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
(2)乙方的权益:乙方有权合法使用选矿厂,进行矿石的分选和加工。
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使用选矿厂的设备和工具。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选矿厂的运行维护支持和技术指导。
5. 合同的义务(1)甲方的义务:甲方应保证选矿厂的设备和工具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支付乙方的租金。
甲方应提供选矿厂的运行维护支持和技术指导。
(2)乙方的义务: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使用选矿厂的设备和工具。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支付甲方的租金。
乙方应保证选矿厂的设备和工具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6. 合同的违约责任(1)甲方的违约责任:如果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的租金,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如果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选矿厂的运行维护支持和技术指导,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乙方的违约责任:如果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甲方的租金,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如果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选矿厂的设备和工具,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024年矿石开采责任承包细则

编号:__________2024年矿石开采责任承包细则第一篇:通用版范文第二篇:中介版范文第三篇:甲方主导版范文第四篇:乙方主导版范文第五篇:纯商业化应用场景版范文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2024年矿石开采责任承包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发包方1.2 承包方1.3 矿石开采项目第二条合同标的2.1 矿石开采范围2.2 开采量及质量标准第三条合同期限3.1 开始日期3.2 结束日期第四条承包方的义务与责任4.1 开采作业4.2 安全生产4.3 环境保护第五条发包方的义务与责任5.1 提供开采许可5.2 提供基础设施5.3 协助承包方完成开采作业第六条技术指导与监督6.1 技术规范6.2 监督机制第七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7.1 合同总价款7.2 支付期限与方式第八条违约责任8.1 承包方违约8.2 发包方违约第九条争议解决9.1 协商解决9.2 调解解决9.3 法律途径第十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0.1 变更条件10.2 解除条件第十一条保密条款11.1 保密内容11.2 保密期限第十二条不可抗力12.1 不可抗力事件12.2 不可抗力后果的处理第十三条税法遵守13.1 税费责任13.2 税务申报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合同的生效、修改和终止14.2 合同的副本14.3 送达与联系方式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发包方甲方为_______公司,是一家在中国合法成立并有效运营的公司,拥有合法的开采矿石的许可和资质。
1.2 承包方乙方为_______公司,是一家在中国合法成立并有效运营的公司,拥有合法的开采矿石的许可和资质。
1.3 矿石开采项目本次项目名称为_______,位于_______省_______市_______县_______矿区,矿石开采范围包括_______,预计开采量为_______吨。
选矿厂出租承包合同范文5篇

选矿厂出租承包合同范文5篇篇1选矿厂出租承包合同甲方(出租方):______矿业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矿业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一家具有一定规模和设备的矿业公司,拥有一座位于___________的矿石选矿厂,现欲对该选矿厂进行出租,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租赁标的甲方同意将其位于___________的选矿厂出租给乙方使用,用于矿石选矿加工作业。
第二条租赁期限本合同的租赁期限为_______年,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若乙方有续租意向,应在租赁期满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延长租赁期限。
第三条租金标准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每月租金人民币________元,共计_______元。
租金于每月______日前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第四条使用权乙方有权按照矿石选矿加工的要求使用选矿厂设备,但不得私自拆卸设备或改变设备的结构和用途,如因此造成设备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维护和保养乙方应按照规定对选矿厂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运转正常。
如由于乙方过错导致设备损坏或无法正常使用,乙方应承担维修费用。
第六条安全保障乙方在使用选矿厂过程中,应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定,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
如因乙方违规操作导致事故发生,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保密义务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资料,应当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允许不得泄露或向第三方披露。
第八条违约责任8.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为合同总金额的____%。
采矿权承包与租赁合同

采矿权承包与租赁合同篇一:采矿权出租合同采矿权出租合同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联系方式: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联系方式: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中华人共和国合同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信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出租第一条目标矿权的基本状况及租赁期限甲方向乙方出租的本合同项下的采矿权(以下简称“目标矿权”),其采矿许可证编号为:批发证机关为(以下简称“发证机关”)。
采矿许可证的复印件见本合同附件一。
目标矿权系甲方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协议/探转采/转让)的方式,于年月日依法获得的。
目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自月年月日。
目标矿权的矿区地理位置为:。
目标矿区的范围坐标为:。
目标矿区的矿区面积为:。
目标矿权的开采矿种为:。
甲方未/已依法办理了储量占用登记,在本合同签署之日,目标矿权所占用的资源/储量情况如下。
根据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设计方案,矿权项下的矿山生产规模为吨/年。
甲方拟将目标矿权出租给乙方,由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继续进行采矿。
甲方在租赁期内继续承担采矿权人应承担的法定职责和义务。
目标矿权的租赁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租金及其支付方式基于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件,本合同项下目标矿权的租金为每年¥万元(大写:人民币万元)。
合同期内的租金总额为¥万元(大写:人民币万元)。
本合同签署后额%(即¥万元)的保证金。
在合同履行期内,该保证金不冲抵乙方每年应付的租金。
待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时,未发生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赔偿金情形的,甲方在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后日内将该保证金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金。
之后乙方应在每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向甲方支付下一年度的租金。
第三条目标矿权的出租审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支付的保证金后日内,向目标矿权的原发证机关提交办理目标矿权出租审批所需的全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出租采矿权的报告;采矿权出租申请书;县(市、区)、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甲方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及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证明材料、采矿权权属无争议和采矿权清查工作中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及是否同意出租的意见;由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矿区范围图、地质剖面图;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甲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乙方资质条件的证明材料(资金、技术、设备等);原发证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矿业权出租介绍

矿业权出租介绍
经常有矿山企业咨询在租赁某一矿权后,对外矿产品的销售是以矿业权人名义,还是以承租方名义签订。
下面就来为大家详细解读矿业权出租。
依据法律规定,在矿业权出租期间,矿业权人应当继续履行矿业权人的法定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采矿权的承租人在开采过程中,需要改变开采方式和主矿种的,也必须由出租人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因此,通常矿权租赁只是涉及到一个矿山企业内部运营管理的变更,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变,对外矿产品销售合同通常也是以原矿业权人名义签订的。
矿业权出租,应当按照矿业权转让的程序,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
已经出租的采矿权不得出售、合资、合作、上市和设定抵押。
此外,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还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出租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应按照采矿权转让的规定进行评估、确认,采矿权价款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矿业权可以出租,但依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规定,采矿权是不允许承包经营的。
违反法律规定,由县级以上矿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矿业权承租人在租赁矿权后不得再行转租矿业权,在矿权租赁关系终止后,出租人还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出租手续。
不过,在实践中,由于矿权承包和矿权租赁区分的模糊性,有个别地方政府对采矿权能
否承包所采取的态度并不完全一样,具体操作还需同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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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出租与承包
一、采矿权出租属于合法行为
采矿权出租是指采矿权人作为出租人将采矿权租赁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规定,探矿权、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
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出租矿业权。
矿业权的出租,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法院支持采矿权租赁合同的生效。
综上所述,采矿权出租是合法行为。
二、采矿权承包应区分情形来确定法律效力,以承包形式转让采矿权是非法的
采矿权承包是指采矿权人通过签订承包合同,将采矿权发包给承包者经营,并按合同规定分配利益的行为。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该条规定并非禁止所有采矿权承包行为,而是禁止以承包形式转让采矿权。
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法院支持采矿权承包合同的生效,但是约定以下内容的承包合同无效:矿业权人仅收取承包费,放弃矿山管理,不履行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修复等法定义务,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综上所述,若当事人签订采矿权承包合同,同意他人与之共同进行采掘活动,但采矿权的权利主体不发生变更,发包人作为采矿权人不退出矿山管理,继续履行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属于合法行为。
三、如何区分承包合同是否属于转让采矿权的行为
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实践中司法判例情况,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判断:(1)承包合同的内容是采矿作业的承包还是将采矿权全部权益进行转让;(2)是否变更采矿权人的主体;(3)发包
人是否不再对矿山企业进行日常管理;(4)承包人所进行的一切经营活动是否以发包人的名义进行的,是否受发包人所控制;(5)发包人是否让承包人担任矿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防止发包人与承包人主体资格的混同;(6)双方是否将承包期限设定为永久性。
四、如何进行采矿权出租与承包
在不改变采矿权主体的情况下,采矿权人通过签订采矿权租赁合同或者承包合同进行采矿权出租或者承包,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事实上行使着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二者在经营上没有实质性的区别。
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无论是出租还是承包,采矿权人都不能仅收取租金、承包费,放弃矿山管理,不履行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修复等法定义务,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者不同的地方在于采矿权的出租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需要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承租人采矿使用的是自己的名义;而采矿权承包是内部行为,缺少事前的审批管理,具有隐蔽性,承包人采矿使用的是发包人的名义。
由于采矿权人在出租或者承包期间依然要履行法定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且采矿权出租已被法律明确规定为合法行为,建议尽量选择出租采矿权的方式。
采矿权的承包由于没有法律规制程序,存在不确定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有可能被认定为转让采矿权的行为从而无效。
采矿权承包的优点是减少审批成本,如果选择此种方式,应从两方面避免被认定为转让采矿权:一是从上述六个方面注意合同内容的约定;二是注意留存采矿权人实际参与矿山企业日常管理,矿山企业实际为采矿权人控制的证据。
五、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审理矿业权民事纠纷案件典型案例:四川省宝兴县大坪大理石矿与李竞采矿权承包合同纠纷案
2009年9月22日,宝兴大坪矿与李竞签订《协议书》,约定:宝兴大坪矿提供合法采矿手续,提供采矿现场和电力设施、公路、炸药库房等基础设施;矿区新增林地、公路合作期满后归宝兴大坪矿所有;李竞向宝兴大坪矿支付固定数额的费用,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
自行组织生产、营销的人员,承担工资费用,照章纳税;如宝兴大坪矿违约,应赔偿李竞所有投入的费用。
李竞按约提供前期投资并进行开采。
宝兴大坪矿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协议书》无效,李竞停止生产并退场、返还矿山及相关设备设施。
一审法院认为,《协议书》系以承包方式转让采矿权的合同,应为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采矿权转让是将采矿权全部权益进行转让,并且要变更采矿权的主体。
而《协议书》约定内容符合承包合同的特点,应认定为采矿权承包合同。
《协议书》只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内部约定,不以转让采矿权为合同目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宝兴大坪矿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