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所有权定义
论矿产资源所有权及其实现(一)

论矿产资源所有权及其实现(一)矿产资源亦称矿藏,我国现行《宪法》第9条即采用“矿藏”一词。
矿产资源是指经过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自然资源。
矿产资源埋藏于地下或裸露于地表,是地壳的构成部分。
这一自然事实就决定了有关矿产资源的权利与有关土地的权利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各国的矿产资源立法都必须解决土地所有权与矿产资源所有权之间的关系,因为这一关系的解决对于探矿权、采矿权等权利,乃至整个采矿业,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本文拟以土地与矿产资源的权属关系和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实现为线索,以可持续发展为理念,论述与矿产资源所有权有关的法律关系。
一、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立法体例对于矿产资源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各国立法大致可分为两种:土地所有权制度和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
这两个制度的核心区别在于法律是否承认矿产资源是否为土地之构成部分,也就是说,矿产资源是否有独立于土地所权的法律地位。
本文以下分析这两个制度的内容、利弊和发展趋势。
(一)土地所有权制度土地所有权制度坚持矿产资源为土地之构成部分,因此土地所有权人即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
在土地所有权发生转移时,除非出让人与受让人就矿产资源的权属另有约定,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也同时发生转移。
土地所有权制度的优点是法律关系简明。
由于法律规定拥有土地即拥有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开发者仅需与土地所有权人交易即可就资源的开发和开发资源过程中的土地使用达成协议。
这一制度也有诸多缺点:(1)不利于国家对自然资源开发进行总体规划和调控。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
采矿业事关国计民生、政治稳定和国家安全。
因此矿产资源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客体。
如果实行土地所有权制度,国家权力就会受到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权利的制约,难以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规划和管理。
(2)增加交易成本。
上文提到土地所有权制度的一个优点是法律关系简明,从而有利于减少交易费用,但这仅仅是问题的一方面。
自然资源权属管理制度

自然资源权属管理制度自然资源是指地球上的物质和能量,如森林、水域、矿产等,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资源。
在现代社会中,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已成为一个重要而复杂的社会问题。
为了管理自然资源的权属和保护,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政策。
本文就中国的自然资源权属管理制度进行探讨。
中国自然资源权属管理制度主要由国有土地、矿产资源和水资源的三大管理制度构成。
国有土地制度是指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而土地使用权可以被有关部门或单位依法授予个人或企业。
这种制度重视公平、效率和法制,可以保证国家对土地的全面管理和开发。
通过土地征收、出让等方式,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
同时,土地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的土地用途划分土地等级,并实行不同的保护措施,以达到保护土地资源、提高土地质量的目的。
矿产资源制度是指国家对矿产资源拥有所有权,而矿产资源开发权可以被有关部门或单位依法授予个人或企业。
由于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能源,因此相应的矿产开发制度十分重要。
中国政府通过采矿权出让等方式,规范矿权获取流程,管理矿业生产,确保矿区环境安全,保护公共利益。
水资源制度是指国家对水资源拥有所有权,而水资源使用权可以被有关部门或单位依法授予个人或企业。
在水资源领域,政府主要采用节水、保护水源、水资源配置等措施来科学管理水资源。
政府实行水资源出让、水资源费征收等制度,保证合理分配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护水资源环境。
总的来说,中国自然资源权属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和进步,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打下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未来,政府需要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力度,健全市场机制,形成更加完善的自然资源管理体系。
矿产资源法细则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法细则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利用、保护和监督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采、转让或破坏矿产资源。
第二章矿产资源定义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自然资源。
第三章矿种与分类第五条根据矿产资源的性质、用途和价值,将矿产资源分为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等类别。
第六条具体矿种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家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矿权与国家所有权第七条矿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探矿权是指依法取得的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依法取得的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
第八条矿权的设立、转让、变更和消灭应当经国家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第九条国家保护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矿权管理与分配第十条国家实行矿权有偿取得制度。
探矿权和采矿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特殊情况下,经国家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
第十一条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和资源税。
第六章勘查与开采要求第十二条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并按照经批准的勘查设计或开采方案进行。
第十三条在勘查和开采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地质灾害的发生。
第七章法律责任与处罚第十四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由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破坏矿产资源的,由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管理,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矿产资源是指地壳中的具有经济开辟利用价值的矿石、非金属矿、能源矿、地下水和其他矿产。
第三条矿产资源的管理应当遵循合理开辟、高效利用、保护环境、维护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保护、合理利用、节约使用的制度。
第二章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第五条国家所有矿产资源,国家依法行使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第六条国家建立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实行统一管理、分类管理的原则。
1. 国家有重要的控制矿产资源资源区域的,可以设立矿产资源领域之上的专门机构。
2.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矿产资源之上的专门机构。
第七条矿产资源的采矿权、许可证应当按照程序依法取得,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采第九条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保护环境和生态。
第十条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采应当采取科学技术手段,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降低采矿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一条矿产资源的勘查应当依法组织,勘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
第十二条矿产资源的开采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并依法取得采矿权和许可证。
第十三条矿产资源的开采应当注重节约使用,加强安全管理,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章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土地复垦第十四条国家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保护矿产资源的完整性和可持续利用。
第十五条矿产资源保护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合理划定矿区边界。
第十六条对于开辟利用矿产资源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实施修复的,矿产资源开采单位应当在开采过程中同步进行修复工作。
第十七条矿产资源开采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矿山土地复垦基金,用于矿区的生态修复和土地复垦。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释义一、概述矿产资源法的立法背景和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我国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利用的基本法律。
立法背景源于我国矿产资源丰富,但长期以来,勘查、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利益分配不均等。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我国矿产资源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了《矿产资源法》。
二、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及其管理体制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家实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保障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矿产资源的管理体制包括自然资源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形成从上到下的管理体系。
三、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的基本要求矿产资源勘查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分区勘查的原则。
矿产资源开发应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安全第一、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在勘查和开发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四、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和开采许可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登记制度,勘查单位应在勘查项目开始前向所在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矿产资源开采实行许可制度,开采单位应在开采活动开始前向所在地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开采许可。
五、矿产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保护主要包括防止矿产资源破坏、防止地质灾害、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
矿产资源合理利用要求勘查、开发、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注重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浪费。
六、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征收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一种经济补偿。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依法实行。
矿产资源税是对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收。
七、违反矿产资源法的法律责任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包括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
涉及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内容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内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内容是指国家对其所拥有的矿产资源享有的权利,包括:矿产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
占有权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实际控制,是行使所有权的基础,也是实现使用和处分权的基础。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占有,一般是法律规定的名义上的占有,或称法律上的占有。
实际上,矿产资源是由国营矿山企业、乡镇矿山企业和个体矿山企业等依法占有。
上述民事主体对矿产资源的实际占有,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将占有权转让他们的结果。
探矿权或采矿权是这些主体获得矿产资源占有权的法律根据,属于合法占有。
因而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即使是所有权人国家也不得任意干涉或妨碍。
非法占有,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占有矿产资源。
这种占有是一种侵犯国家所有权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使用权是指对矿产资源的运用,发挥其使用价值,国家对矿产资源的使用,同占有一样,一般是法律规定的名义上的使用。
实际上,其它民事主体依据法律规定使用国家所有矿产资源,取得使用权,属合法使用,受国家法律保护。
使用人不得滥用使用权或使用不当,要依法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一般而言,探矿权或采矿权是其它民事主体取得矿产资源使用权的法律根据。
收益权是国家通过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处分而取得的经济收入,矿产资源所有权占有、使用和处分的目的是为了取得收益。
如前所述,国家不直接占有、使用矿产资源,而是授权其它民事主体占有、使用。
这些民事主体通过占有、使用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所取得的收益,应按照法律的规定将其中一部分交纳给国家,以实现国家矿产资源的收益权。
国家通过向矿产资源的占有、使。
矿产资源和矿产产品之间的区别与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关系

矿产资源和矿产产品之间的区别与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关系确定矿产资源与矿产产品之间的区别对于划定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范围具有重要意义,与下文论述的采矿权的性质也有密切的联系。
矿产资源与矿产产品之区别在于是否被人类劳动从地壳分离。
在被人类劳动从地壳中分离之前,为矿产资源;在被人类劳动从地壳中分离之后,为矿产产品。
矿产资源未凝结人类的劳动,而矿产产品凝结着人类的劳动。
不管是在矿产资源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下,还是在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下,矿产资源均为不动产,矿产产品为动产。
当矿产资源被人类劳动从地壳中分离之后即成为矿产产品,实现了从不动产向动产的转变。
经过合法的采矿作业之后,采矿人取得矿产产品的所有权,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对自其矿产资源分离出的部分失去所有权。
在某些情况下,矿产产品也可能被重新置于地壳之中。
一种情况就是在矿井关闭之时,已采出之矿产产品由于各种原因被置于矿山之上,并且被复垦所用之泥土掩埋,甚或未被掩埋而仅置于地表。
本文认为此情形应被视为采矿人抛弃其所有权,并且已采出之矿产产品复归于地壳,重新构成矿产资源之一般部分,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所有。
另一种情况就是矿产产品所有权人以地壳为容器贮存其油、气等矿产产品。
在此情况下,矿产产品所权人没有抛弃其所有权的意思,但其是否可保有其所有权,则是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
在实行土地所有权制的国家,如果某人拥有土地或拥有有效的矿租,该人可以将矿产产品置于地壳之中,并且保留取其所有权。
但是如果置于地壳之矿产产品由于地理原因进入他人土地之下,则成为他人的矿产资源,因为原来的矿产产品已转化为矿产资源,复归于自然,依土地所有权制,应由土地所有权人所有。
这一规则也有例外。
例如美国堪萨斯州议会的立法就规定公用事业机构可将油、汽置于地壳之中并且仍保留所有权,即使其油、汽进入他人的土地之下。
中国实行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对此问题如何解决,法律本身未作规定,学界也未见讨论。
如果坚持一切复归于自然的矿产产品皆为矿产资源,则矿产产品所有权人丧失其所有权。
矿政名词解释齐琦

1.1资源;资源是自然界、人类和文化(科学技术)相结合的产物。
凡是能对人类社会发展产生影响和作出贡献的要素均可称为资源。
自然资源;自然资源是指人类可以利用的自然生成的物质和条件,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
1.2国土;国土是指一个国家主权管辖的地域空间,包括领土、领海、领空和对近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具有开发其资源权利的区域。
国土资源:国土资源是存在于国土领域内的所有资源,他包括自然资源和社会经济资源。
1.3矿产资源:矿产资源是指有地质作用形成的、技术上可行的、经济上具有利用价值,成固态、也太或气态的自然资源。
它是以赋存于地球地表和地壳中的地球化学元素或化合物的集合体的总称。
3.1资源经济管理:资源经济管理是指利用价格、税费等经济手段对资源(产品)的供求、需求、利用和保护等方面的管理,从而使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资源行政管理:资源行政管理是指资源管理机关采用行政手段对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所进行的管理。
3.3矿产资源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是指国家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科学技术等手段对影响矿产资源的各种行为进行规范和调整的行政管理活动。
4.1矿产资源资产:只有当被探明其规模及储量,人们可以完全控制它、能够进入社会生产全过程、能以货币计量、可用现代化科学技术提取的矿产资源才被称作矿产资源资产。
产权:产权又叫财产权,是财产所有权及其相关权利的法律关系的总和,是人们在财产占用和运用方面的权利关系。
4.3矿产资源产权:矿产资源产权是指拥有控制矿产资源所有权和由所有权派出出来的矿业权的总称。
矿产资源产权管理:矿产资源产权管理是对矿产资源产权的产生、界定、行使、保护和转让等方面的管理。
5.1矿业权:矿业权是从矿产资源所有权分离出来的矿产资源使用权,是探矿权、采矿权的合称。
5.2矿业权管理:矿业权管理是指国家矿产资源行政管理机关为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利益,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利,对探矿权、采矿权从有偿设立到注销全过程的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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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矿产资源所有权定义
矿产资源所有权,是指作为所有者的国家依法对矿产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权属性质是国家主体性质(类似领土主权)。
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法律特征为国家是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其客体矿产资源为禁止流通物(不能买卖)。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国务院授权国务院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对全国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
即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受国务院委托对全国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而不是省、市、县人民政府)。
因此,各省、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未征得同级或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同意,无权处置矿产资源及相应的矿业权。
县政府或镇政府自作主张将采矿权无偿转让给个人或企业的行为是明显的越权行政的违法行为。
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国家一般通过矿业权的设定、许可和管理,可以基本实现所有权的各项权能。
矿产资源所有权和矿业权共同构成矿产资源产权的内容。
占有,是指国家的矿产资源神圣不可侵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矿产资源须经国务院许可。
使用,是指国家可以依法设立矿业权,通过资源规划合理开发。
收益,是指国家作为所有者在经济利益上的回报,如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权利金)等。
处分,是指对矿产资源的规划分配和矿业权的出让、拍卖或作价投资等。
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设置具有两大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