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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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贵州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1贵州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造价员的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价协〔2011〕21号),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贵州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考试、登记、从业、继续教育、变更、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按照本实施细则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经登记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贵州省造价员的资格归口管理机构是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总站),具体工作委托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办理。

省造价协会负责本地区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考试第五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大纲和考试科目。

第六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分为一级和二级两个级别。

专业设置如下:(一)建筑工程专业: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等专业;(二)安装工程专业:包括管道、电气、通风空调、通用设备和炉窑砌筑等专业。

其他专业由省造价总站根据需要设定。

第七条考试科目分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和《建筑(安装)工程计量与计价》,并按建筑类和安装类分设考题。

第八条省造价总站负责组织命题、组卷、划定合格标准、签发资格证书及从业印章等工作。

第九条省造价协会负责编写贵州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

在省造价总站监管下,由省造价协会负责考试、阅卷、制作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等工作。

第十条凡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年龄在60周岁以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员资格考试:(一)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建筑安装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应届毕业生。

贵州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2015年贵州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

贵州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2015年贵州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

贵州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2015年贵州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资格考试报名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造价[2015]1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发布日期】2015.05.11
【实施日期】2015.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州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2015年贵州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资格考试
报名的通知
(黔造价[2015]1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贵州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黔造价〔2012〕1号)的规定,为做好2015年贵州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考范围及条件
(一)二级造价员报考条件
凡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年龄在60周岁以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员资格考试。

(1)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建筑安装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本科及以上毕业(含应届毕业生);
(2)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建筑安装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专学历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一年;
(3)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三年。

(二)一级造价员报考条件
已取得二级造价员资格,持证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四年,并证书在验证有效期内的。

可以申请参加一级造价员资格考试。

贵州省 建设工程造价 管理办法

贵州省 建设工程造价 管理办法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对工程招投标阶段、合同实施阶段及竣工结算阶段的造价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造价管理,依照国家有关专业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执行,也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建筑及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建设期银行贷款利息、有关税金、国家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的其它费用。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实行全省统一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区权限管辖范围内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对工程建设技术经济、定额指标、工程造价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投资估算指标等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及管理。

3、研究拟定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实施管理。

4、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组织制订、修订我省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劳动定额、扩大材料消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估价表(基价),并实施管理。

5、对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

建立定额和已完通用工程的原始数据库及技术情报信息网,收集整理工程建设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税费的价格信息,预测和发布工程造价的管理机构)定额(、指导各市、州、地及各专业建设工程造价6调整系数和指数。

.的业务工作。

7、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及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认证等管理工作。

8、监督检查省内建设概、预、结算及招标投标工程的控制价及中标价是否合理,负责协调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方面的争议和纠纷。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1)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1)

中价协[2011]021号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及各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我协会于2006年6月5日印发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在总结近年来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协会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现将修改后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按照本办法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全国造价员实施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各地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内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全国造价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指导和监督。

造价员法律法规文件

造价员法律法规文件

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按照本办法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全国造价员实施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各地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内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全国造价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格考试第五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一次,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

第六条造价员资格考试专业设置:(一)各地区的统一通用专业一般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三个专业。

(二)其他专业由各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需要设置,并报中价协备案。

第七条考试科目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和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

第八条中价协负责编写统一通用专业《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培训教材。

第九条各管理机构负责编写本地区、本部门设置的其他专业考试大纲和各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的培训教材;负责组织命题、考试、阅卷、确定合格标准、颁发资格证书等工作。

第十条造价员考前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一)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在校生;(二)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三)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满1年。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模板】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模板】

附件1: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局,**市、威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适应我国特色新型城镇化和建筑业转型发展需要,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14〕42号),并召开全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工作会议,全面启动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工作,明确任务分工及进度要求。

结合我省实际,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落实《意见》目标到2020年,健全我省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机制,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完成工程造价数据库建设,构建多元化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方式;完善工程计价活动监管机制,推行工程全过程造价服务;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业诚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实施人才发展战略,培养与行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队伍。

二、加强制度建设(一)加快推进工程造价立法工作加强与人大、政府法制部门等联系和协调,尽快将工程造价纳入地方立法计划,依法规范市场主体计价行为,落实各方义务和法律责任,为工程造价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二)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制度建设,转变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职能,实现工程计价的公平、公正、科学合理,为提高工程投资效益、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奠定基础;按照市场决定工程造价原则,全面清理现有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配套管理措施,为“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竞争形成价格”提供制度保障;创新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机制,鼓励行业协会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专业调解,由政府调解的单一模式逐步转变为政府调解、社会调解的多种模式。

(三)健全工程计价依据体系逐步构建科学合理的工程计价依据体系;完善工程项目划分,形成以清单计价规范和各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配套使用的计价体系,满足不同设计深度、不同复杂程度、不同承包方式及不同管理需求下工程计价的需要。

造价人员管理规定

造价人员管理规定

造价人员管理规定造价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执业资格),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造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造价工程师自律管理。

鼓励注册造价工程师加入工程造价行业组织。

第二章注册第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七条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一)取得执业资格;(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三)无本办法第十二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八条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初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

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贵州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解释、工程造价咨询管理规定

贵州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解释、工程造价咨询管理规定

贵州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解释、工程造价咨询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设工程计价定额解释和工程造价咨询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进一步规范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解决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减少工程款拖欠,确保工程计价定额解释、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科学、公正和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0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计价定额解释、工程造价咨询应遵循依法、科学、公正的原则,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建设工程计价定额解释、工程造价咨询应严格遵循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执行国家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规范、定额及相关文件。

第二章定额解释及工程造价咨询职责第五条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根据贵州省建设厅赋予的职能负责对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计价定额及相关文件进行解释。

贵州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及工程造价的最终解释权属贵州省建设厅。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国家及省属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各市(州、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区权限管辖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各市(州、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来访人员要求解释的定额问题不清楚、不明确时,应向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请示后再予以答复。

来访人员对市(州、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做出的工程造价咨询解答有异议时,需持有市(州、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介绍函方可至省造价管理总站作最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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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贵州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造价员的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价协〔2011〕21号),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贵州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考试、登记、从业、继续教育、变更、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按照本实施细则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经登记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贵州省造价员的资格归口管理机构是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总站),具体工作委托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办理。

省造价协会负责本地区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考试第五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大纲和考试科目。

第六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分为一级和二级两个级别。

专业设置如下:(一)建筑工程专业: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等专业;(二)安装工程专业:包括管道、电气、通风空调、通用设备和炉窑砌筑等专业。

其他专业由省造价总站根据需要设定。

第七条考试科目分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和《建筑(安装)工程计量与计价》,并按建筑类和安装类分设考题。

第八条省造价总站负责组织命题、组卷、划定合格标准、签发资格证书及从业印章等工作。

第九条省造价协会负责编写贵州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

在省造价总站监管下,由省造价协会负责考试、阅卷、制作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等工作。

第十条凡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年龄在60周岁以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员资格考试:(一)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建筑安装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应届毕业生。

(二)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建筑安装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一年。

(三)其他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三年。

第十一条已取得二级造价员资格,申请一级造价员资格考试的考生,可向省造价总站申请免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科目。

第十二条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须提供下列材料:(一)《贵州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表》;(二)申请人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三)申请人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四)申请人近期免冠1吋照片三张。

第十三条资格考试报名表须经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后到单位所在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报名登记。

在黔省(部)属单位的申请人可直接到省造价总站报名登记。

第十四条申请参加增项专业或资格升级考试的人员,应持已有的造价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报名。

第十五条二级造价员申请参加一级造价员资格考试,需持证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四年,并通过二级造价员一次年检。

第十六条造价员跨省变更到贵州省行政区域,须参加省造价总站组织的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测试,成绩合格者,方能办理转入手续。

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测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十七条考生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为考试合格人员。

考试合格人员凭有效证件领取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通过增项专业考试的合格人员,由省造价协会将增项专业登记在合格人员资格证书的“增项专业登记栏”。

第三章登记第十九条造价员实行登记从业管理制度。

省造价协会负责造价员登记工作。

符合登记条件的,核发从业印章。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登记取得从业印章后,方能以造价员的名义从业。

第二十条登记条件:(一)取得资格证书;(二)受聘于一个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咨询、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或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三)无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申请登记,逾期未申请登记的,须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登记。

应届毕业生考试合格后凭毕业证领取成绩合格通知单,一年内申请登记。

如本人工作单位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应向省造价总站申请登记;如本人工作单位在贵州省行政区域以外的,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向本人工作单位所属地区或部门管理机构申请登记。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的;(三)逾期登记且未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四)前一个验证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五)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六)在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行政处罚,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登记之日止不满两年的;(七)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登记被撤销的,自被撤销登记之日起至申请登记之日止不满两年的;(八)年满70周岁以上的;(九)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从业第二十三条造价员应从事与本人取得的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工程造价活动。

(一)二级造价员执业范围:可编制1000万元以内的单位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标底),其成果文件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复核签字盖章;可独立编制完成3000万元以内的投标报价及竣工结算,属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的,其成果文件须注册造价工程师复核签字盖章。

(二)一级造价员执业范围:可编制5000万元以内的单位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标底),其成果文件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复核签字盖章;可独立编制完成1亿元以内的投标报价及竣工结算,属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的,其成果文件须注册造价工程师复核签字盖章。

第二十四条造价员应在本人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加盖从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造价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使用造价员名称;(二)依法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三)保管和使用本人的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在本人从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从业印章;(四)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五)参加继续教育,提高从业水平。

第二十六条造价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二)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保证从业活动成果的质量;(三)接受继续教育;(四)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五)保守在从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二十七条造价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造价员的义务;(二)在从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从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七)从事与本人取得资格专业、等级不符的工程造价业务;(八)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九)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或从业印章;(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造价员因特殊原因需要脱离工程造价岗位二年或二年以上者,应申请暂停从业,并到省造价总站办理暂停从业手续。

需要恢复从业的,应当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并到省造价总站办理恢复从业手续。

第五章资格管理第二十九条省造价总站采用中价协统一制定的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样式,制定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编号规则。

第三十条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应由本人保管、使用。

遗失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的,应在公众媒体上声明后申请补发。

第三十一条造价员应自觉接受继续教育。

造价员每两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三十二条造价员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采用网络教学和集中面授等形式。

第三十三条省造价总站组织的新计价政策法规、新计价规范、新计价定额的宣贯培训,计入当年造价员继续教育必修课,造价员必须参加学习。

第三十四条造价员继续教育学时计算方法。

(一)参加中价协、省造价总站或省造价协会组织的有关工程造价业务培训和专题研讨活动,每小时计1学时。

(二)在省级以上工程造价专业刊物上发表的专业论文每篇计5学时。

(三)参与市(州)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组织的计价依据编制工作,计20学时;参与省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组织的计价依据编制工作,计40学时。

(四)参加造价员网络继续教育学习,按实际参加学时计算。

第三十五条省造价协会负责全省造价员的学时认定工作,并将学习结果记入造价员档案。

第三十六条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上每四年验证一次,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职业道德、信用档案等信息。

第三十七条验证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撤销三种。

第三十八条验证合格,由省造价总站记录在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内。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验证不合格,应限期整改。

(一)四年内无工作业绩,且不能说明理由的;(二)未参加省造价总站组织的集中面授必修课的;(三)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四)四年内参加继续教育不满40学时的,或继续教育未达到合格标准的;(五)到期无故不参加验证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一)验证不合格且限期整改未达到要求的;(二)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三)信用档案信息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的;(六)涂改资格证书和转借从业印章的;(七)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的,或与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单位不一致的;(八)其他导致证书失效的情形。

如再需取得造价员资格,按本实施细则规定重新参加资格考试。

第四十一条造价员变更工作单位的,应在变更工作单位6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逾期不办理变更,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

第四十二条造价员变更工作单位分为省内变更和跨省变更。

变更程序如下:(一)省内变更:申请人填写省内变更申请表,携带原聘用和现聘用单位双方签署同意变更并加盖公章的申请变更表等书面资料到省造价总站办理变更。

变更核准后,在造价员资格证书工作单位栏盖“单位已变更”章,在变更记录栏中记载现工作单位名称,并加盖“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公章。

(二)跨省变更:申请人填写跨省变更申请表,携带原聘用和现聘用单位双方签署同意变更并加盖公章的申请变更表等书面资料,经转出单位所在地造价员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并加盖公章后,到转入地造价员管理机构办理转入手续,审核及专业测试通过后重新颁发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

第四十三条造价员办理变更,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贵州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二)申请人与调出单位的解聘证明、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查验原件);(三)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四)本人近期免冠1吋照片两张(仅对跨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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