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日照间距控制审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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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间距规定图解

日照间距规定图解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日照间距规定图解《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4月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12月14日多层建筑〔条例第二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多层建筑物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原位置、原面积、原高度翻建建筑物除外〕,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征用土地开辟新区的,纵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8倍,山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米;与新区以外相邻住宅相对间距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

〔二〕旧区成片改造的,新建建筑物纵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新建建筑物山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米,与成片改造范围以外相邻住宅间距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

〔三〕旧区内非成片改造的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为:1、新建建筑物纵墙与除北向以外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注:也不包括北偏东、西各20 之内的朝向〕2、新建建筑物纵墙与相邻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20°、北偏西20°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倍;3、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10米的,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新建建筑物的纵墙与相邻住宅山墙的间距,不小于10米;高度小于10米的,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倍;(注:不包括住宅纵墙为南或南偏东、西各30 朝向者〕4、新建建筑物山墙与南向或者南偏东30°、南偏西30°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为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计算的间距超过15米的,以15米为限;5、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有窗山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6米且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对防火间距的要求;6、新建建筑物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山墙与相邻住宅间距,按本条〔三〕项3、4、5目的规定确定后并增加20%;7、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山墙靠接时,其宽度大于相邻住宅山墙宽度的,与相邻山墙靠接超宽部分应当将局部缩小至与相邻山墙宽度一致,纵向缩小部分距相邻住宅山墙不小于3米。

泰安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

泰安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

泰安市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规划管理,规范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等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中心城区和镇区内进行规划与建筑设计、工程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间距规划管理第三条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者东、西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南向包括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

第四条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正向间距与侧向间距。

日照间距特指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即正对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主采光面范围内遮挡建筑(北阳台为凸阳台时,间距的起点为北阳台外缘)至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外墙(有南阳台的,终点为与阳台相连的建筑外墙)的最小距离.正对范围是指主采光面范围内正南向、垂直于主采光面两端的射线(20米范围以内)及20米处的正南向所构成的区域,位于该区域的建筑,按照正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位于该区域之外的建筑,按照侧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第五条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是指建筑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女儿墙顶端的高度。

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是指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端相对于相邻建筑首层室内地坪高度。

计算日照间距时,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底部为非生活居住性质、以上为生活居住性质的,计算遮挡建筑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被遮挡建筑底层至最低生活居住层以下的高度,但当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位于不同土地使用权地块时,最大扣除高度不超过8米。

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最大高度不高于6米,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顶平面面积六分之一,且突出部分的宽度每处不超过8米、总和不超过主体相对面宽度四分之一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山西省村镇建筑日照间距技术规定

山西省村镇建筑日照间距技术规定

关于印发《省村镇建筑日照间距技术规定》的通知晋建村字[2005]97号各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根据《村镇规划标准》要求,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省村镇建筑日照间距技术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在进行村镇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时参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1、《省村镇建筑日照间距技术规定》2、条文说明省建设厅二○○五年四月十九日省村镇建筑日照间距技术规定1 总则1.0.1为便于指导全省村镇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科学利用土地,合理确定村镇建筑的日照间距,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全省的村庄和集镇。

县城以外的建制镇亦按本规定执行。

1.0.3本规定依据《村镇规划标准》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1.0.4本规定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GB50180)规定的原则编制,部分符号和基本术语沿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GB50180)中有关规定。

1.0.5在进行村镇规划建设中,除遵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与规的规定。

2 术语符号2.0.1 低层居住建筑建筑层数为1~3层的居住建筑。

2.0.2多层居住建筑建筑层数为4~6层的居住建筑。

2.0.3中高层居住建筑建筑层数为7~9层的居住建筑。

2.0.4高层居住建筑建筑层数等于或大于10层的居住建筑。

2.0.5长日照建筑指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疗养院的病房,老年人公益性专用住宅以及国家规中指定的日照标准高于住宅的其它建筑。

2.0.6主要采光面指被遮挡建筑物中具有日照要求的主要使用功能房间的采光面。

南北向建筑的主要采光面为南向。

2.0.7非主要采光面本规定特指遮挡建筑物中与被遮挡建筑物相对的外墙面。

2.0.8日照间距(Lx)为保证被遮挡建筑物达到日照标准要求而确定的最小建筑间距。

日照间距计算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设挑檐的遮挡建筑物,日照间距计算取值为遮挡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至被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面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即建筑间距;2 设挑檐的遮挡建筑物,日照间距计算取值为遮挡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挑檐外沿的垂直投影至被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面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

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64号)《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业经2006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英杰二○○六年十一月六日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规划、建筑设计和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以下简称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中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幼、中小学校教学楼,医院、疗养院病房楼,养老院宿舍楼等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筑)。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筑间距管理第五条建筑间距以遮挡建筑遮挡面至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计算。

遮挡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间距的确定应考虑遮挡建筑屋脊对遮光的影响。

按遮挡面宽度计算建筑间距时,以最大遮挡面与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的最小垂直距离计算。

遮挡建筑外墙有凹凸变化(如设置阳台等),且突出部位累计长度大于外墙总长度1/2或连续长度大于外墙总长度1/3的,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突出部位外缘至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计算。

被遮挡建筑每套房屋只确认一个主采光面。

主采光面按建筑南、东、西方向的主次顺序排列,非主采光面山墙设窗的除外。

第六条遮挡建筑计算高度以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加上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与被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的差值计算。

第七条按遮挡建筑高度计算的建筑间距系数为建筑间距与遮挡建筑计算高度的比值;按遮挡建筑面宽计算的建筑间距系数为建筑间距与遮挡建筑最大遮挡面投影宽度的比值。

鞍山市建筑日照间距管理暂行规定-鞍政发[1992]65号

鞍山市建筑日照间距管理暂行规定-鞍政发[1992]65号

鞍山市建筑日照间距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鞍山市建筑日照间距管理暂行规定(1992年12月18日鞍政发[1992]65号发布)第一条为加速鞍山城市建设,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及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结合鞍山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建筑物的日照间距:(一)托儿所,幼儿园。

(二)医院,疗养院。

(三)住宅。

第三条凡在鞍山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包括构筑物,下同),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建筑间距,是指两建筑物主体之间的水平距离(个别突出部位,如楼梯间、阳台、烟囱、垃圾道、壁柱等不计算在内)。

建筑日照间距(以下简称间距)是指满足一定标准的日照时数所要求的建筑间距。

建筑檐高、女儿墙顶高(以下统称檐高),是指建筑物室外设计地坪与檐口顶部的垂直距离(个别突出部位,如水箱间、楼梯间屋面出口、设备间、烟囱等不计算在内)。

南北向建筑,是指主朝向在南偏西45度(含45度)与南偏东45度(含45度)之间的建筑,其余的均为东西向建筑。

点式建筑,是指主体高度大于主体面宽1.2倍的建筑。

第五条在城市新区建设居住小区(含街坊、组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呈行列式布置的:1、正南向(包括南偏西15度至南偏东15度之间)布置的,间距不小于檐高的1.6倍。

2、南偏西(东)25度左右(包括15度以上至35度)布置的,间距不小于檐高的1.5倍。

3、南偏西(东)40度左右(包括35度以上至45度)布置的,间距不小于檐高的1.4倍。

(二)住宅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小于12米。

昆山市建设项目日照间距计算及管理细则(试行)

昆山市建设项目日照间距计算及管理细则(试行)

昆山市建设项目日照间距计算及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日照间距规划管理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02年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以及《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日照分析的标准与计算规则第二条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以及对高层住宅的日照间距,按间距系数法控制;中高层住宅建筑对其它建筑的日照间距,按间距系数法和日照分析法控制,实行双控;高层建筑对其它建筑的日照间距,按日照分析法来控制。

第三条 住宅建筑按不应低于大寒日3小时的日照标准来控制。

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的规定只适用于各申请建设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本身。

对现状已不满足日照规定的住宅,不得进一步降低其有效日照时间。

第四条 其它有日照要求的非住宅建筑,低、多层按间距系数控制,高层按日照分析控制。

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的日照时间,按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3小时的标准;老年人居住建筑和中、小学的教学楼的日照时间,按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第五条 在考虑建筑自身遮挡的前提下,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及4个以上时,其中应有2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非自身遮挡引起的日照不足时不采用此条。

此条计算规则仅用于新建小区内部或新建住宅,对周边已经存在的建筑,应保证已有建筑所有南面的居室都能满足日照。

对于现状住宅建筑本身已存在日照不足的现象,应进行比较分析,分析建设前、建设后的日照情况,不应对其进一步加剧影响。

本规则中的居住空间,是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第六条 现状为别墅或宅基地住宅,应从地面层开始计算。

若底楼有柱廊(下图左),应从柱廊外侧算起;若底楼无柱廊落地(下图右),可从底层外墙面算起。

建筑高层化条件下的日照间距控制与方法

建筑高层化条件下的日照间距控制与方法

建筑高层化条件下的日照间距控制与方法摘要:我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在城市中最直观的表现之一就是城市建筑的高层化。

高层建筑的建设己经越来越成为我国城市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普遍现象。

随之而来的高层建筑与其他建筑间的日照遮挡矛盾成为规划管制与协调的突出问题。

我国现行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对于地方规划管理仍然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

本文结合案例探讨了建筑高层化条件下的日照控制基本规律和方法,指出对于我国北方地区的城市,高层建筑条件下的日照间距控制的关键是日照方位的控制与协调,并且建立一套规划控制与日照利益协调的方法,为提高地方规划管理的水平以及加强规划作为公共政策的协调机能进行了有意的探索。

关键词:控制方法;日照间距;高层建筑;日照方位角Abstract: This paper combined with the case study of the high rise buildings under conditions of solar control basic rule and method, it is pointed out that for the north area of China City, high-rise building under the conditions of sunshine spacing control is the key to the comprehensive control and coordination, and build up a set of planning control and sunshine interests coordination method,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local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level and strengthen the planning as a public policy coordination function undertook beneficial exploration.Key words: control method; sunshine spacing; high-rise building; solar azimuth angle中图分类号:[TU35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1.引言随着城市空间的不断扩展,居住形态也正经历一个急剧的变化。

长春市建筑间距和日照间距暂行规定

长春市建筑间距和日照间距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加快现代化国际性城市建设,保证建筑物的合理建筑间距和日照间距,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我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新区开发多层(七层以下,下同)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2.旧区改造的居住小区和较大面积的街坊(组团)改造,多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插建的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第四条在下列情况下;不考虑建筑日照间距:(一)办公楼、写字楼、商店和工厂等各类公共建筑。

(二)保持原日照间距系数和原建筑高度翻建的建筑。

(三)距离住宅6米以外的烟囱,12米以外的水塔,宽度不超过12米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突出墙面的楼梯间、封闭阳台等。

(四)临时性建筑和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后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以及违章、非法建筑。

(五)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在特殊地段和商业繁华区、主要道路交叉口建设的城市标志性高层建筑。

前款第(五)项所列建筑确需考虑日照间距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在原有住宅后侧(非主要采光面,下同)建设住宅或需要考虑日照的其他建筑(以下简称住宅建筑),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原有建筑位置拟建建筑规划提高度的1.5倍。

新建建筑的短边与原有需要考虑日照建筑的建筑长边。

第六条新建建筑对原有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及敬老院的住房等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 2.在原有建筑后侧新建前款所列的各类建筑时,其间距不得小于原有建筑位置拟建建筑规划高度的1.5倍。

第七条在道路红线28米以上的主次干道两侧布置多层建筑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在主次干道两侧布置多层建筑时,不考虑与道路对侧建筑的日照间距;沿道路同侧建筑的短边对短边应满足消防和管线布置要求,短边对长边及长边对短边的间距,不得小于短边的长度。

(二)在南北向主次干道两侧布置多层建筑时,建筑长边对道路同侧后面主要采光面住宅建筑的长边,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三)在东西向主次干道的北侧布置多层建筑时,建筑的长边对道路同侧后面住宅的长边,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不于1.5.第八条在道路红线小于28米的三级路布置多层建筑时,短边对短边,长边对短边不考虑日照间距,但应满足消防和管线布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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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日照间距控制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第四章建筑管理
第一节建筑间距控制
第七十条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行布置(两建筑夹角小于30度,下同)时的间距: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小于30度,下同),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小于或等于30度,下同)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倍。

(3)朝向既非南北也非东西(指南偏东、西在30度至60度之间,下同)的,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

2、垂直布置时(两建筑夹角为60度至90度,下同)两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面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东西侧较高建筑高度的倍。

3、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两建筑夹角为30度至60度,下同),两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面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东西侧较高建筑高度的倍。

4、按上述三种布置方式控制时,若建筑间距小于12米的,则以12米作为控制间距。

5、山墙间距应不小于8米,山墙上开启除楼梯间窗洞之外的窗洞,则山墙间距应不少于10米。

第七十一条建筑高度24米至100米(含100米)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布置时,南侧建筑连续展开面宽小于等于60米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南侧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米。

南侧建筑连续展开面宽大于60米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

以上间距不得小于28米。

(2)东西向布置时,间距按南北向布置时的间距的倍计算;既非南北又非东西向布置时,间距按南北向布置时的间距的倍计算。

以上间距不得小于24米。

2、垂直布置时,建筑高度不大于60米,间距不小于18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间距不小于22米。

按上述间距控制时,建筑山墙的连续长度不应大于16米,若大于16米,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3、高度小于等于60米的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高度大于60米的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6米。

第七十二条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居住建筑,在100米高度建筑的基础上,高度每增高5米,间距增加不小于1米;超过150米高度的其间距按150米高度标准控制。

第七十三条北侧建筑高度24米以上居住建筑与南侧建筑高度24米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按南侧建筑高度控制,且最小值为15米。

第七十四条文、教、卫及养老院的主体建筑之间及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在同高度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上提高10%(平行布置时文、教、卫及托养老院主体建筑在南侧的除外),同时需满足各专业规范的要求。

第七十五条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文、教、卫及养老院除外)之间的间距,在同高度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的要求上减少10%,同时需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七十六条工业、仓储、市政设施建筑之间的间距,按其工艺及消防要求控制。

第七十七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时,其间距按第七十条至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控制。

2、非居住建筑(文、教、卫及养老院除外)位于居住建筑的北侧时,按第七十五条至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控制。

3、文、教、卫及养老院位于居住建筑的北侧或东西侧时,其间距按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控制。

第七十八条建筑间距除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消防、视觉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节建筑退让
第七十九条沿建设用地边界线(或称用地红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周边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防灾、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八十条凡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和法定图则的地区,建筑退让按已批规划执行;历史风貌地区对保持原有街道空间延续性有要求的,建筑退让按风貌保护规划要求执行。

第八十一条建筑控制线按表十七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且不得小于最小距离,并符合以下规定:
1、建筑控制线小于建筑间距的要求,应按建筑间距的要求控制建筑退距。

2、建筑控制线及其他规划控制线,均以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退距。

3、各控制线同时控制时,应满足最大退距要求。

4、相邻地界的建设项目为文、教、卫建筑或其他非居住建筑,各类建筑控制线除应满足表十七的规定外还应同时满足相应的建筑间距要求。

5、相邻地界为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退距按表十七中其他非住宅建筑的退距控制。

建筑后退建设用地红线距离控制指标表十七
第八十二条沿街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均应在划定的用地红线范围内建设。

沿街建筑物的阳台、雨篷、挑檐等突出建筑外墙面的建筑连接部分均不得突出用地红线。

第八十三条围墙退让用地红线不小于米,且其基础不得超过用地红线范围。

第八十四条建筑物的地下部分退让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距离不小于其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高度)的倍,且最小退距不得小于4米,有特定要求的地区除外,但不得影响道路结构与管道。

其它地下构筑物、管井、管沟等退让城市块速路、主干道绿化景观带的净距不得小于1米;退让次干路、城市支路以下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不得小于1米。

第八十五条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铁路干线两侧的建(构)筑物,其外边线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
不得小于30米,铁路专用线两侧不得小于15米;
2、在铁路两侧修建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囱等)、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的距离须经论证并经铁路主管部门核准后确定;
3、涉及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建设,应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六条沿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距离除轨道配套设施或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30米。

沿地下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隧道外边线外侧距离应符合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建筑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控制指标,有批准规划的,按批准规划执行,无批准规划的按表十八执行。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控制指标表十八
H >60米15 12 9
其他建筑
H≤10米 5 4 3 10米<H≤24米7 6 4 24米<H≤50米9 7 5 H>60米13 10 7
备注1、居住建筑后退东西向各级道路距离,除应满足上述控制指标外,还应满足道路两侧建筑间距的要求。

2、高层建筑的裙房部分按相应高度的公共建筑退线要求执行。

3、建筑后退W≥40米的新建城市道路按第九十条规定执行。

4、建筑退让特定道路可按已编制规划或市政府相关文件控制。

第八十八条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两侧建筑应后退绿化景观带5米以
上,沿路不宜设置店面。

第八十九条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交叉口周边应留出足够的开敞空间,合理组织和渠化交通。

交叉口四周的建筑控制线退让交叉口绿化景观控制区5米以上。

第九十条次干路及次干路以下道路交叉
口四周的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
按转角处道路红线切点连线的垂直距离L(见
右图)进行退让控制,并按表十九执行。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交叉口控制指标表表十九
道路交叉

退线距离L(米)
建筑高度
主要道路交叉口次要道路交叉口H≤10米7 6 10米<H≤24米9 8
24米<H≤60米12 10 H>60米15 12
第九十一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次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和回车场地。

第九十二条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货运装卸平台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5米。

第九十三条一般建设区经规划确定在道路两侧设置骑楼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骑楼净宽不得小于米,净高不得小于4米。

2、骑楼地面应与人行道地面相平齐,无人行道的应高出道路边界处10~20厘米,且表面铺装平整,不得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

3、骑楼同时作为城市道路的人行道的,应充分预留市政管道的敷设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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