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合理回报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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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办高校合理回报

论民办高校合理回报

民办高校的“合理回报”之争与破解之道于光辉*邓志红**摘要:合理回报是基于我国民办高校的现实情境而独创出来的法律制度,无论在立法论还是解释论层次都面临着激烈的争论,焦点集中在合理回报的性质及其与民办教育公益性原则之间的关系。

要破解合理回报背后的诸多困境,不能简单地套用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二分法,也不能依国情论而回避它所遭遇的制度难题,关键在于要从投资者与民办高校法人之间的关系重新审视合理回报的性质,严格规范合理回报取得的程序和条件,使得非营利性法人与取得合理回报可以并行不悖。

关键词:民办高校合理回报非营利性合法性民办高校的合理回报问题从制度上看源起于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其中第51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从立法者意图角度审视,显然这一条具有很强的“现实关怀”意识,由于我国没有私人或团体捐资办学的传统。

因此为了积极地推动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参与教育事业,必须对资本投入予以回报。

“合理回报”的立法设计因应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社会现实,从法律上承认了投资回报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尽管如此,立法者考虑到教育本身的公益性质,又必须对“回报”进行合理限制。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合理回报”是“基于我国国情的一种独特的制度安排,它实际上是对民办教育中已经存在的营利行为的一种妥协或变通。

”①立法者使用“合理回报”的含混表述,意在调和民办高校举办者获取经济回报合理与不合法之间的矛盾。

看似高超和有创意的立法技艺并没有真正解决问题,相反,围绕“合理回报”的问题之争成为近年来民办教育发展的心结。

如若不让投资者获得回报, 则不足以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办学,而若允许投资者收取回报,则营利的正当性又招来质疑,况且,如何解释“合理回报”以及在现实层面上如何操作都是非常难获得共识的难题。

论我国独立学院“合理回报”的依据

论我国独立学院“合理回报”的依据

家对 民办教育 出资人 的一 种鼓励 、 奖励措施 , 规定 出 资人 可以从办学 结余 中取得 “ 合理 回报 ” 。然 而 , 作 为公益性 事业 的独 立学 院 , 能不能 取得“ 理 回报 ” 合 , 至今仍 然是争议 最多 的问题 之一 。本文从 国家政 策 法规 和产 权 理 论层 面论 述 独 立 学 院 “ 理 回报 ” 合 的 “ 合理 合法” 的依 据 。
关键词 : 合理 回报 ; 育投 资 ; 教 产权 、 策 ; 政 独立 学院 中图分 类号 :0 ;4 F 8 C 0—04 , 5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号 :0 5 87 20 )6 07 4 10 —52 (0 80 —00 —0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民办教育促 进法》 《 、 民办教 育 促进法实施 条例》 《 和 独立 学 院设 置 与 管理 》 等法 规
发展规 划 , 符合 国家利益 和社 会公 共利益 , 不得 以营
根据 民办 学校章 程 的 规定 要 求 取得 合理 回报 的 , 可
利 为 目的” 。目前 我国的《 教育法 》《 、高等 教育法》 等
教育基本 法律都规定 设立 高等学 校不得 以营利为 目
以在每个 会计年 度 结束 时 , 民办学 校 的办 学结余 从

促进 法》 在第 3条规定 “ 民办 教育事业 属于公益性 事
业 , 会 主义 事 业 的组 成 部 分 ” 是社 。第 5 1条 规定 :
“ 办 学 校 在 扣 除 办 学 成 本 、 留发 展 基 金 以及 按 照 民 预

独立学 院“ 合理 回报” 的政 策法规 依据
国家有关 规定提 取 其 他必 需 的 费用 后 , 出资 人可 以

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校所有的民办学校,为了保证民办学校合理回报,吸引投资者积极投资并维护正常运营,合理回报的具体标准和途径应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

第三条民办学校的合理回报是指学校按照市场规律向投资者提供预期的回报,并达到以下标准:(1)明确的投资回报规则和机制;(2)投资回报与学校运营质量和效益挂钩;(3)回报率应与学校所需经费、投入规模相匹配。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合理回报的实现,并接受投资者和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投资回报规则和机制第五条民办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投资者的要求,制定具体的投资回报规则和机制,以确保投资者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第六条投资回报的形式可以包括但不限于:(1)提供固定收益;(2)提供股权收益;(3)提供其他形式的回报。

第七条投资回报的比例应根据学校的规模、市场竞争力和经营状况等因素确定,应充分考虑学校的实际情况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八条学校应在章程中明确投资回报的支付方式和时限,确保投资者能够按时获得回报。

第三章学校运营质量与投资回报挂钩第九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内部质量监控和评估机制,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有效保障。

第十条学校的投资回报应与学校的运营质量和效益挂钩,通过学校质量评估结果等指标来确定回报的水平。

第十一条学校的投资回报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以保障投资者的投资收益。

第十二条学校应根据投资回报的实际情况和经营状况,及时调整回报的标准和水平,以适应市场变化。

第四章经费需求与投入规模相匹配第十三条学校的投资回报应与学校所需经费、投入规模相匹配,确保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学校应通过科学合理的经费管理,合理支出和储备,确保投资回报的可持续性。

第十五条学校应定期对经费需求和投入规模进行评估和调整,保持经费需求与投入规模的匹配。

第五章监督机制和法律保障第十六条学校应充分接受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及时公开学校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

【税会实务】民办教育单位出资者权益的含义与内容

【税会实务】民办教育单位出资者权益的含义与内容

【税会实务】民办教育单位出资者权益的含义与内容
民办教育单位出资者权益是指该单位出资举办人对部分净资产拥有索取权,或者说是对投入资产要求得到“回报”的权利。

它包括对原始投人资本的索取权和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的权利。

用公式表示如下:
出资者权益=原始投入资本+合理回报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这个“合理回报”的标准或尺度,只能是“办学结余”中的一部分,是按一定的回报率计算的教育投资应得“利息”。

至于原始投入资本,在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增减变化,所有权仍然为出资举办人所有。

当教育单位终止清算时,这部分资产属于清算财产,为举办人所有。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民办教育单位的出资举办人,不但有权收回投入资产,而且还可以“利息”方式获取投资收益,也就是可以得到“合理回报”。

所以,民办教育单位出资举办人权益应该包括原始投入资本和取得合理回报两部分。

会计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专业,同时,由于会计又分很多行业,比如工业企业会计、商业企业会计、酒店企业会计、餐饮企业会计、金融企业会计等等。

会计处理,关键是思路,因为课堂上不可能教给你所有行业,怎么样才叫学会了实操呢,就是你有了一个基本的账务处理流程,知道一些典型的业务金额是怎么由凭证最后转接到到报表的。

也就是有一个系统的思维,每一笔业务发生后,你都知道最后会影响到报表上那个栏目的数据。

这是学习的重点,要时刻思考这个问题,
想不明白,多问老师。

等你明白了,会计真的很简单了。

民办学校出资人“合理回报”的规定性分析

民办学校出资人“合理回报”的规定性分析
事业 单位社 会 团体 征 收企 业所 得 税 的通 知 》 定 , 括学 规 包 校在 内的事 业单 位 , 除财 政 拨 款 和 国务 院或 财 政部 、 国家
规定方面解答这些问题 。

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 目 , 外 其取得的生产经

“ 合理 回报” 的界定
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 应一律征收企业所得税 。据此 , 民办
不对称 性 。因此 , 界定 民办 学 校 出 资 人 的 回报 , 要 必须 先
成本之后的余额。根据我国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 教育 单位只进行支出( 费用 ) 的核算 , 不进行成本核算 ( 附属非 独立核算单位除外 ) 。那么, 学校的年度净收益就是学校 年度收益扣除年度支出( 费用 ) 之后 的余额。民办学校的 年度净收益就是民办学校的年度收益扣除年度支出之后
硕士, 从事教育法学研 究。
本上 由受教育者支付 的教育费用形成 。

3 — 9
在这种情况下学校数量持续减少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基于浙江省民办不仅民办学校在年度办学结余的分配问题上无法得到切中小学办学现状所进行的调研发现20042010年间浙实的保障而且出资人合理回报侵犯民办学校的财产权江省新增的43所纯民办中小学中2l所因各种原因终止利出资人合理回报违背民办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性质办学12所被政府接管即共计33所纯民办中小学消等问题将被引发
学校没有上缴财政的任务 , 但有上缴所得税金的任务。换 言之,办学成本 ” “ 并不是学校的全部支出, 它只是民办学 校各项支出中的一项。因此 , 实施条例》 民办学校的 《 中,
年度 净收益 是 民办学 校 “ 除 办学 成 本等 形成 的 ” 扣 的界定 是恰 当 的。 净 收益 是衡 量 社会 经 济 活 动 是 否 有 效 的 基 本 指标 。 在实 际计算 中 , 它等 于 产 出量 扣 除 投 入量 后 的余 额 , 即净 收益 = 收益 一 成本 。年度净 收益 , 年度 收益 扣除年 度 就是

在目的与事实之间——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合理回报”的再探析

在目的与事实之间——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合理回报”的再探析
把办 学结 余 中 的资金 更 多地 投 入 到 办学 中来 ,以获得 更
多的利益 。另一方面,社会 E的闲置资金 的所有者也 因
为合 理 回报 的刺 激 而愿 意把 资金 投入 民办 教 育 以获 得一 定 的 回报 。 “ 理 回报 ”原 则 的施 行 ,让 民办教 育 的 内 合 部举 办 者 和外部 社会 闲置 资金 的所 有者 都 愿 意把 资 金 投 入 到 民办教 育 中来 ,从 而扩 大 对 民办学 校 的投 入 ,提 升 民办学 校 的筹 资能 力 。民办 教 育 投入 的 扩 大 ,让 民办 学
答的意思 ,指做了好事或善事后所应该获得 的报答或报
酬 , “ 理 回报 ” 即合 乎 道 理 或情 理 的报 酬 。 “ 合 盈利 ”
行 ,共 同 承担 着 培养 人 才 促进 社 会 发 展 的 重任 。 当前 , 民 办 教 育 已 经成 为 我 国 教 育 系 统 中不 可 缺 少 的组 成 部 分 ,对满 足各 种层 次 教育 对象 的需要 ,推动 社会 的发 展 有 着不 可替代 的 作用 。然 而 ,由于办 学 主体 与 资 金来 源 的特殊 性 ,使 民办教 育在 办学 目的 、办 学形 式 和 办学 状
育 的公 益性 、不 以营利 为 目的和 盈利 的 事实 ,将 民办 教 育 的法 律地位 放在 了 目的 与事 实之 间 。
二 、 “ 理 回 报 ” 下 的 契 机 与 尴 尬 合

办教 育在教 育 体 系中 的地位 ,九届 全 国人 大常 务 委员 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 法》 ( 后简称 《 民办教育促进法》 ,对民办教育 中争论 )
务 ,为提 高 人 民的素 质进 而推 动 社会 的发展 服 务 ,而不

民办学校出资人的合理回报权问题研究

民办学校出资人的合理回报权问题研究

民办学校出资人合理回报权问题研究惠向红1李云2(西安外事学院陕西·西安 710077)桐乡市人民法院浙江·嘉兴 314500摘要:《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据此可知,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但在实践中,民办学校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条件都有哪些。

对此,学术界颇有分歧。

本文认为,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条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在学校成立之初,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必须在章程中明确提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民办学校当年必须有办学结余;民办院校无违规行为。

关键词:合理回报、办学结余。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1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1】据此可知,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但在实践中,民办学校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条件都有哪些。

对此,学术界颇有分歧。

笔者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认为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在学校成立之初,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必须在章程中明确提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我国的民办教育,就领域而言,大致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二是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合作办学;三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民办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6条和第67条对前两者作了排除性规定。

也就是说,《民办教育促进法》仅仅适用于第三种,即仅仅适用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民办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尽管都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又进一步把这些公益性的民办学校细分为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三类。

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现状与政策分析

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现状与政策分析

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现状与政策分析随着中国的经济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高等教育在职业发展方面的重要性。

然而,由于公立大学的生源紧缺和录取条件的不断提高,民办高等教育成为一种备选方案。

本文将对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现状和政策进行分析。

一、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现状民办高等教育俗称“民办大学”,是指由社会资本或个人投资兴办的高等教育机构。

据教育部统计,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有985所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占高等教育机构总数的近三分之一。

其中,本科层次民办高校有413所,研究生院校有57所。

近年来,民办高等教育的规模和影响力不断扩大,已成为中国高等教育中不可忽略的一部分。

可以说,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得益于国家鼓励和支持政策的不断出台,以及社会资本的涌入。

例如,2011年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为民办高等教育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2014年开始实施的“双一流”建设也为民办高校提供了更多发展机遇。

然而,在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质量问题。

一些没有足够资金和教育资源的机构追逐利益、缺乏内涵建设,导致教学质量低下。

同时,一些民办高校采取“办学为了赚钱”、“虚假宣传”等不良经营方式,严重侵害了学生的利益和权益。

二、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分析为了解决民办高等教育存在的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来规范和引导其发展。

1.完善政策法规和监管制度《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民办本科高校举办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了民办高等教育的准入条件、质量标准和管理要求。

同时,教育部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也加强了对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监管和评估,对违规违法的机构进行处理和惩戒。

2.加强质量建设和提升教育质量国家要求民办高校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教学资源建设和学科建设,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

同时,还成立了“民办高等教育质量提升行动计划”和“民办高等教育本科教育质量提升工程”,鼓励民办高校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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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合理回报政策文献综述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法史,除了晚近的《物权法》的讨论,立法至今的七个年头里,没有哪一部法律能像《民办教育促进法》那样引起如此巨大的争议,形成如此截然相反的观点。

理论上存在着争议,实践上人们还在观望, 登记要求取得回报的民办学校寥寥无几。

笔者在中国学术期刊网上下载了五十余篇有关民办教育合理回报政策的文章,研读二十余篇。

概括起来,学术界的争论的主要聚焦在以下三方面。

争论之一:民办学校该不该取得“合理回报” , 民办教育的公益性能否得到保证的问题。

多数学者认为, 我国《教育法》第条已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 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 如果民办学校要取得合理回报, 那么民办学校是公益性事业就受到质疑。

在他们看来, 取得合理回报就是事后的剩余索取, 事后的剩余索取就是营利。

因为在现阶段, 要对学校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让学校公开收支情况, 很难操作, 工作很难落到实处, 也给了办学者很大的空子可钻。

然而,广少奎在《赢利不是营利——对民办教育利益回报及相关问题的思考与建议》中却认为,民办教育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应该允许适当的赢利。

如果不允许有合理回报,民办教育投资者就没有积极性,不利于民办教育的发展。

鲁玲也有类似的观点,她认为民办教育的投资者拿出了资金,承担了风险,获取合理的回报就是他们理应享有的权利。

争论之二: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应不应该享受优惠政策的问题。

《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 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收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不难看出, 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与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所享受的优惠政策有所区别。

有学者认为, 民办学校取得了合理回报, 就是享受了优惠政策, 既然如此, 他们就不能再要求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相反地,有学者认为民办教育在教育内容和培养目标方面与公办教育基本没有区别。

因而,民办学校应该和公办学校一样要求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争论之三:关于合理回报的比例问题。

有学者提出, 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了民办学校可以取得一定的合理回报,但是并没有规定合理回报的比例是多少,认为这是《实施条例》的一个漏洞,缺乏可操作性。

综观上述研究,国内外教育界和法律界在民办教育合理回报政策上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上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为笔者的论文写作提供了一定的研究基础。

但是我们要明确的是,民办教育获取合理回报与适度的盈利政策的立足点并不是鼓励民办教育投资者追求高额利润,而是为了加快民办教育的扩展,以此促进整个教育事业的进步与长足发展。

我们要做的关键不是去争论回报到底合理不合理,而是只要它能促进我们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就鼓励这种方式。

参考文献:[1]. 贾东荣,夏季亭. 《民办教育促进法》存在的不足与建议[J].教育与职业.第8 期.2007.[2].广少奎,但昭彬.赢利不是营利——对民办教育利益回报及相关问题的思考与建议[J].教育研究与实验.2003年第一期. [3].姜彦君. 不同类型的民办学校“合理回报”政策的选择[J].浙江万里学院学报.第17卷第一期.2004.[4].鲁玲. 刍议中国民办教育的“合理回报”[J].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No.1,2007.[5].肖晗.从法律的角度看民办学校出资人的合理回报问题[J]. 民办教育研究. 第7 卷第1 期.2008.[6].胡四能. 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合理回报”解读与思考[J]. 高教探索. 2006年第1 期.[7].焦小丁. 对现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建议. 教育发展研究2006- 2B.[8].樊本富. 解读《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合理回报”问题为切入点[J].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Vol . 18 No. 3,Sep . 2005.[9].单敏. 民办教育“合理回报”的尴尬境遇[J].理论观察.2007年第三期.[10].程志翔.民办高校的产权合理回报和法人治理结构[J].无锡南洋学院学报.第5卷第2期.2006.[11].刘艺,郭咏凤.浅谈民办教育的“合理回报”及方式[J].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3卷第10期.2006.[12].王文谏. 民办学校的合理回报与财产权制度构建[J].教育发展研究.7B.2005.[13].税兵.民办学校“合理回报”之争的私法破解[J].法律科学.2008年第5期.[14].单敏.民办教育“合理回报”政策研究[J].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第9 卷第3 期.2007.[15].赵永辉.民办教育合理回报政策分析[J]. 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 2009 年第2 期.[16].肖晗.民办教育中合理回报制度之重构[J].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科(法学)版.第8卷第9期.2008.[17].吴开华.民办学校“合理回报”的立法困境与出路[J]. 教育科学. 第24卷第1期.2008.[18].Leon E. Irish,Karla W.Simon,Comparative Civil Society Law,Peking University Law School,syllabus 2005.[19].Henry Hansmann,”The Evolving Law of Nonprofit Organizations:Do Current Trends Make Good Policy”,39 Case W.Res.L.Rev.,1989.民办教育合理回报政策分析摘要:《民办教育促进法》确立了民办教育合理回报原则,但是在理论上还存在颇多的争议。

人们争议的焦点在于民办教育创办者是否应该获取合理回报。

究其本质,人们最关注的是民办教育的公益性能否实现。

通过博弈论分析民办高校的公益性和营利性关系,并提出合理建议以实现政府和民办高校举办者实现合作博弈的局面,以使我国的民办教育获得长足发展,并促进整个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

关键字:民办教育;合理回报;博弈论;政策建议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其中第七章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 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但是, 从理论上看, 合理回报还有争议; 从实践上看, 人们还在观望, 登记要求取得回报的民办学校寥寥无几。

如何看待合理回报问题, 仍然值得深入去探讨。

一.关于合理回报政策的争议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史,除了新近的《物权法》外,没有哪一部法律像《民办教育促进法》这样引起如此巨大的争议,形成如此极端的观点。

当前,对民办学校投资者能否取得“合理回报”争议大体分为两派:一派赞同,一派反对。

在赞同与反对这两派中又存在着许多观点。

反对派的主要观点是: (一) 所谓“合理回报”本质上就是营利,直接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5 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规定。

(二) 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主要从精神上而不是通过合理回报给予奖励和鼓励,引导他们多奉献和回报社会。

如果一定要取得合理回报,还可以规定由政府设立民办教育奖励基金,用物质的“奖励”代替“自取”,这既体现政府对民办教育的支持,也能弘扬从事民办教育的义德。

(三) 发展教育最主要的是靠税收优惠,而不是靠通过合理回报来吸引投资办学。

为了回报的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不符合国家的需要,也不能真正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然而,赞同可以取得“合理回报”的主要观点是: (一) 不允许有合理回报,民办教育投资者就没有积极性。

(二) 民办教育应当体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只强调社会效益是不够的。

(三) 如果将民办教育分为公益性和营利性两类,就不符合《教育法》第25 条有关教育公益性的原则。

对部分投资办学成绩很显著的民办教育投资者给予一定的合理回报,同坚持民办教育公益性的方向并不矛盾。

在关于民办教育合理回报问题的争议上,从本质上说,人们最关注的是民办教育的公益性能否得到保证。

下面笔者用博弈论理论来分析民办教育的公益性与营利性的关系。

二.博弈论分析我国博弈论专家谢识予说:“博弈论是系统研究各种博弈问题,寻求在各参与人具有充分或者有限理性能力的条件下,合理的策略选择和合理选择策略时博弈的结果,并分析这些结果的经济意义、效率意义的理论和方法。

博弈论由三个基本要素组成:一是决策主体(player) ,又可以译为参与人或局中人;二是给定的信息结构,又可以理解为参与人可选择的策略和行动空间,又叫策略集;三是效用( utility) ,是可以定义或量化的参与人的利益, 也是所有参与人真正关心的东西。

参与人、策略集和效用构成了一个基本的博弈。

博弈论可以分为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

合作博弈强调的是集体主义、团体理性( collective rationality) ,是效率较高、公平、公正;非合作博弈则强调个人理性,个人最优决策,其结果是有时效率较高,有时则不然。

“囚徒困境”便是一个典型的博弈论的故事:两个囚徒一起做坏事,结果被警察发现抓了起来,分别关在两个独立且不能互通信息的牢房里审讯。

在这种情形下,两个囚犯都可以做出自己的选择:或者供出他的同伙(即与警察合作,从而背叛他的同伙) ;或者保持沉默(也就是与他的同伙合作,而不是与警察合作) 。

这两个囚犯都知道,如果他俩都能保持沉默的话,就都会被释放。

因为只要他们拒不承认,警方无法给他们定罪(合作博弈) 。

但警方也清楚这一点,于是警方就向这两个囚犯宣布一项奖罚政策:如果他们中的一个人背叛、告发他的同伙,那么他将可以被无罪释放,同时还可得到一笔奖金;而他的同伙就会被判最重的罪行,并且将加重惩罚,还要施以罚款,作为对告发者的奖赏。

当然,如果这两个囚犯互相背叛的话,两个人都会被以最重的罪来判决,谁也不会得到奖赏(非合作博弈) 。

在民办教育的营利与公益的这场博弈中,博弈的参与者是政府和学校举办者,其策略是分别要求学校的公益性和营利性。

如果政府只选择民办教育的公益性而没有考虑到民办教育投资者的利益,而民办教育投资者只考虑资本营利的最大化而没有民办教育的公益性,那么就会形成非合作博弈的局面,不利于双方效用最大化的实现。

相反如果政府允许民办学校有合理的营利,学校又能保证其公益性,双方取得效用的最大化,两者之间形成一种合理的张力,形成合作博弈的局面。

三.政策建议温家宝总理曾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 要“继续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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