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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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c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001]

csc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001]

csc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全称为《国际货柜安全公约》(Convention for Safe Containers),是1972年联合国海关组织(WCO)和国际海事组织(IMO)共同制定的一个国际性法律文件。

该公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集装箱在国际间的安全运输,保护货物、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CSC公约的内容非常全面,涵盖了集装箱制造、使用和验收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公约规定了集装箱的制造标准,包括结构强度、防水性能、插座位置等。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确保集装箱具备足够的抗风压能力和堆放稳定性,以应对船舶在海上的颠簸和运输过程中的振动。

其次,公约还规定了集装箱的操作规程和使用限制。

包括装卸操作时的安全要求,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和货物的完整性。

同时,公约还规定了集装箱在填装、固定、密封等过程中的标准,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受到严重的损坏或泄漏,从而保护环境和防止事故发生。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集装箱验收的标准和程序。

在集装箱出厂之前,必须经过合格的检测和验收,以确保其符合公约规定的安全标准。

只有通过验收才能获得CSC认证标志,才能在国际间进行运输。

CSC公约的实施对于国际贸易和海运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首先,它标志着国际货柜运输的安全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为货物的国际流通提供了更为可靠和安全的保障。

其次,公约的规定具有普适性和约束力,各国都必须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集装箱运输业务的规范和安全性。

然而,随着国际贸易和集装箱运输的不断发展,我们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

例如,不规范的集装箱堆放和超载问题,可能导致集装箱倾倒和货物损坏等情况的发生。

因此,除了遵守CSC公约的规定外,各方还应注重集装箱运输过程中的细节,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整个运输环节的安全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

总之,CSC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是保障集装箱运输安全的重要法律文件,具有生动、全面和指导性的意义。

它的实施不仅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还为保护货物、人员和环境的安全做出了积极贡献。

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

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

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1972年12月2日订于日内瓦)前言缔约各国认识到在集装箱的装卸、堆放和运输过程中,高度保障人身安全的需要。

注意到便利集装箱国际运输的必要性。

承认,在这一方面,制定国际共同的安全要求是有益的。

认为,为达到以上目的最好是缔结一个公约。

决定正式提出有关集装箱结构上的要求,以保护在正常营运中集装箱的装卸、堆码和运输的安全。

为此目的,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本公约的一般义务各缔约国保证实施本公约及其附件的规定,该附件应为本公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条定义在本公约内,除另有明确规定者外:一、“集装箱”是指一种运输设备:(一)具有耐久性,因而其相应的强度足能适合于重复使用;(二)经专门设计,便于以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输货物,而无需中途重装;(三)为了系固和(或)便于装卸,设有角配件;(四)四个外底角所围闭的面积应为下列二者之一:1.至少为14平方米(150平方英尺),或2.如装有顶角配件,则至少为7平方米(75平方英尺):“集装箱”一词既不包括车辆,也不包括包装;但是,集装箱在底盘车上运输时,则连同底盘车包括在内。

二、“角配件”是指为了装卸,堆码和(或)系固目的而在集装箱顶部和(或)底部上安装的一种表面有孔的支撑配件。

三、“主管机关”是指有权批准集装箱的缔约国政府。

四、“获得批准”是指被主管机关批准。

五、“批准”是指主管机关作出的决定,即某种定型设计或某个集装箱在本公约条款范围内是安全的。

六、“国际运输”是指位于两个国家领土上的起运地和目的地之间的运输。

而本公约至少适用其中一国。

两国间运输业务的一部分在一个适用本公约的国家领土内进行时,本公约也应适用。

七、“货物”是指物品、器皿、商品和用集装箱装运的各种物件。

八、“新集装箱”是指在本公约生效时或生效后开始制造的集装箱。

九、“现有集装箱”是指不属于新集装箱的集装箱。

十、“箱主”是指各缔约国国家法律规定的所有人或承租人或委托人,如双方有协议,该承租人或受托人将承担对集装箱的维修和检验的责任。

国际海运货物运输法律法规范本

国际海运货物运输法律法规范本

国际海运货物运输法律法规范本引言:国际海运货物运输是国际贸易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为了确保货物的安全和顺利运输,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海运行为。

本文将对国际海运货物运输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介绍和解析。

一、国际海运货物运输主要法律法规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国际海洋法的基础,其中包含了有关航行和海运的规定,确立了各国的海洋权益和海洋自由原则。

2.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全球范围内商业活动中最具影响力的国际公约之一,适用于跨国货物买卖合同。

其中包含了货物运输和交付的相关规定。

3. 货物海上运输法令(Hague Rules)货物海上运输法令是国际货物海运领域最重要的法规之一,为货物运输提供了基本的惩罚和责任规定。

该法令主要规定了船舶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货物丢失、损坏和延误等情况下的赔偿责任。

4. 货物海上运输条约(Hamburg Rules)货物海上运输条约是对Hague Rules的修改和完善,其目的是保护货物托运人的权益。

相比Hague Rules,货物海上运输条约提高了托运人的权益,包括责任限额和赔偿标准等方面的改进。

二、国际海运货物保险法规1. 国际货物保险条款(ICC(A)条款)国际货物保险条款是国际商业中最常用的货物保险条款,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和货主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赔偿范围和赔偿方式。

2. 国际货物运输保单合同模板国际货物运输保单是保险公司和货主之间的合同文件,其中包含了保险金额、保险费用、赔偿方式等具体内容。

三、国际海运货物运输民事责任法规1. 货物运输合同法货物运输合同法是各国根据国情制定的货物运输合同基本法规,规定了运输合同的成立、履行、违约和争议解决等方面的问题。

2. 不可抗力条款(Force Majeure)不可抗力条款是货物运输合同中常用的免除责任的条款,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承运人可以免除一定程度的责任。

集装箱的定义(精)

集装箱的定义(精)

集装箱的定义集装箱(Container)是我国国家标准术语,在有的地区称为“货框”、“货箱”、“货柜”。

关于它的定义,在各国的国家标准、各种国际公约和文件中,都有具体规定,其内容不尽一致。

下面仅列举国际标准化组织(ISO)、《集装箱海关公约》(CCC)及《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中集装箱的定义。

1.国际标准化组织关于集装箱的定义国际标准ISO: 830-1981《集装箱术语》中,对集装箱下的定义为“集装箱是一种运输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1)具有足够的强度,可长期反复使用;(2)适于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的运送,途中转运时箱内货物不需换装;(3)具有快速装卸和搬运的装置,特别便于从一种运输方式转移到另一种运输方式;(4)便于货物装满和卸空;(5)具有1m3及1m3以上的容积。

集装箱这一术语,不包括车辆和一般包装。

2.《集装箱海关公约》关于集装箱的定义1972年制定的《集装箱海关公约》(CCC)中,对集装箱作了如下定义:集装箱一词是指一种运输装备(货箱、可移动货罐或其他类似结构物)(1)全部或部分封闭而构成装载货物的空间;(2)具有耐久性,因而其坚固程度能适合于重复使用;(3)经专门设计,便于以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输货物,无须中途换装;(4)其设计便于操作,特别是在改变运输方式时便于操作;(5)其设计便于装满和卸空;(6)内部容积在1m3及1m3以上。

集装箱一词包括有关型号集装箱所适用的附件和设备,如果集装箱带有这种附件和设备。

集装箱一词不包括车辆、车辆附件和备件或包装。

该定义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定义有如下几点不同。

(1)指出了集装箱是货箱、可移动货罐或其他类似结构物。

(2)增加了一条“全部或部分封闭而构成装载货物的空间”作为主要条件之一。

(3)把国际标准化组织定义中“集装箱这一术语,不包括车辆和一般包装”一句改为“集装箱一词包括有关型号集装箱所适用的附件和设备……不包括车辆、车辆附件和备件或包装”。

集装箱基础知识 各类标准 规范及公约

集装箱基础知识 各类标准 规范及公约

集装箱基础知识(三)——各类标准、规范及公约一、集装箱的标准分类为了有效地开展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必须强化集装箱标准化,应进一步做好集装箱标准化工作。

集装箱标准按使用范围分,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公司标准四种。

1、国际标准集装箱是指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第104技术委员会制订的国际标准来建造和使用的国际通用的标准集装箱。

集装箱标准化历经了一个发展过程。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104技术委员会自1961年成立以来,对集装箱国际标准作过多次补充、增减和修改,现行的国际标准为第1系列共13种,其宽度均一样(2438mm)、长度有四种(12192mm、9125mm、6058mm、2991mm)、高度有四种(2896mm、2591mm、2438mm、2438mm)。

第2系列和第3系列均降格为技术报告。

2、国家标准集装箱各国政府参照国际标准并考虑本国的具体情况,而制订本国的集装箱标准。

我国现行国家标准《集装箱外部尺寸和额定重量》(GB1413-85)中对集装箱各种型号的外部尺寸、极限偏差及额定重量等进行了规定。

3、地区标准集装箱此类集装箱标准,是由地区组织根据该地区的特殊情况制订的,此类集装箱仅适用于该地区。

如根据欧洲国际铁路联盟(VIC)所制订的集装箱标准而建造的集装箱。

4、公司标准集装箱某些大型集装箱船公司,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和条件而制订的集装箱船公司标准,这类箱主要在该公司运输范围内使用。

如美国海陆公司的35ft(英尺,foot)集装箱。

此外,目前世界还有不少非标准集装箱。

如非标准长度集装箱有美国海陆公司的35ft 集装箱、总统轮船公司的45ft及48ft集装箱;非标准高度集装箱,主要有9ft和两种高度集装箱;非标准宽度集装箱有宽度集装箱等。

由于经济效益的驱动,目前世界上20ft集装箱总重达24ft的越来越多,而且普遍受到欢迎。

二、各类集装箱常用技术规范各类集装箱常用技术规范COSCON CONTAINER TECHNICAL DATA 尺寸单位:毫米体积单位:立方米重量单位:千克The dimensions are in millimeters. Capacity in CBM. Weight in kg.一.箱体内部尺寸Internal dimensions二.箱体内容积及载重量Capacity and Payload三.各类箱箱号首位数字之含义Meaning of the first digit of container serial number四.箱门开度尺寸Door opening Dimensions三、有关集装箱的国际规范简介1、船级社的规范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lassification Society)的《集装箱检验规范》●样箱和工厂认可●干货箱的检查和试验●批量生产的质量控制●罐式集装箱样箱的检验和试验●冷藏集装箱样箱的检验和试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集装箱检验规范》(ZC-Rules for the Certification of Freight Containers)或中国船级社(CCS-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有关规范●一般规定●检验●技术要求●检查与试验●标记●保温集装箱法国船级社《集装箱检验及试验》(BV Containers-Homologation and Inspection)●认证要求和程序●结构设计要求●材料和工艺●试验●保温集装箱美国船舶检验局《集装箱检验规范》(ABS-American Bureau of Shipping-Rules of Certification of Cargo Containers)●总则●设计检验●材料和制造●质量评价●定义●设计原则●试验●标记●罐式集装箱●保温集装箱●检验●修理工厂的认可●制冷机组的认可●角件的认可●集装箱挂车的试验英国劳氏船级社《集装箱检验规范》(LR-Lioyd’s Register of Shipping-Freight Container Certification Scheme)●干货集装箱●保温集装箱●罐式集装箱德国劳氏船级社《集装箱检验规范》(GL-Germanischer Lloyd-Regulations for the Construction, Repair and Testing of Freight Containers)●总则●技术要求和试验●保温集装箱●罐式集装箱●集装箱修理日本船级社《集装箱建造和检验规范》(NK-Nippon Kaiji Kyokai-Rule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Certification of Freight Containers)●总则●形式认可●工厂认可●试验和检验●结构、设计、材料和标记●试验和检验●隔热集装箱●冷藏集装箱●罐式集装箱其它国家船级社的集装箱规定2、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集装箱安全公约》(UNIMO/CSC-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Safe Containers)●总则●集装箱的试验和认可●集装箱的定期检验●安全控制和生效时间●持续检验程序(ACEP-Approved Continuous Examination Programs)注:详见第四部分(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 CSC)3、国际海关公约中有关公路车辆和集装箱的部分(VE505-Conditions Governing the Approval of Road Vehicles and Containers for the International Transport of Goods Under Customs Seal)此项文献基于以下两个文件A. The Customs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Transport of Goods Under Covers of TIR Carnets. (TIR: Transport International Routine)注:TIR 可以看做是一种通关牌照,它是针对内陆运输要求制定的通关规定。

集装箱基础知识三-各类标准、规范及公约

集装箱基础知识三-各类标准、规范及公约

集装箱基础知识(三)——各类标准、规X及公约一、集装箱的标准分类为了有效地开展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必须强化集装箱标准化,应进一步做好集装箱标准化工作。

集装箱标准按使用X围分,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公司标准四种。

1、国际标准集装箱是指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第104技术委员会制订的国际标准来建造和使用的国际通用的标准集装箱。

集装箱标准化历经了一个发展过程。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104技术委员会自1961年成立以来,对集装箱国际标准作过多次补充、增减和修改,现行的国际标准为第1系列共13种,其宽度均一样(2438mm)、长度有四种(12192mm、9125mm、6058mm、2991mm)、高度有四种(2896mm、2591mm、2438mm、2438mm)。

第2系列和第3系列均降格为技术报告。

2、国家标准集装箱各国政府参照国际标准并考虑本国的具体情况,而制订本国的集装箱标准。

我国现行国家标准《集装箱外部尺寸和额定重量》(GB1413-85)中对集装箱各种型号的外部尺寸、极限偏差及额定重量等进行了规定。

3、地区标准集装箱此类集装箱标准,是由地区组织根据该地区的特殊情况制订的,此类集装箱仅适用于该地区。

如根据欧洲国际铁路联盟(VIC)所制订的集装箱标准而建造的集装箱。

4、公司标准集装箱某些大型集装箱船公司,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和条件而制订的集装箱船公司标准,这类箱主要在该公司运输X围内使用。

如美国海陆公司的35ft(英尺,foot)集装箱。

此外,目前世界还有不少非标准集装箱。

如非标准长度集装箱有美国海陆公司的35ft 集装箱、总统轮船公司的45ft及48ft集装箱;非标准高度集装箱,主要有9ft和9.5ft两种高度集装箱;非标准宽度集装箱有8.2ft宽度集装箱等。

由于经济效益的驱动,目前世界上20ft 集装箱总重达24ft的越来越多,而且普遍受到欢迎。

二、各类集装箱常用技术规X各类集装箱常用技术规XCOSCON CONTAINER TECHNICAL DATA尺寸单位:毫米体积单位:立方米重量单位:千克The dimensions are in millimeters. Capacity in CBM. Weight in kg.一.箱体内部尺寸Internal dimensions二.箱体内容积及载重量Capacity and Payload三.各类箱箱号首位数字之含义Meaning of the first digit of container serial number四.箱门开度尺寸Door opening Dimensions三、有关集装箱的国际规X简介1、船级社的规X1.1 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lassification Society)的《集装箱检验规X》●样箱和工厂认可●干货箱的检查和试验●批量生产的质量控制●罐式集装箱样箱的检验和试验●冷藏集装箱样箱的检验和试验1.2 中华人民XX国船舶检验局《集装箱检验规X》(ZC-Rules for the Certification of Freight Containers)或中国船级社(CCS-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有关规X●一般规定●检验●技术要求●检查与试验●标记●保温集装箱1.3 法国船级社《集装箱检验及试验》(BV Containers-Homologation and Inspection)●认证要求和程序●结构设计要求●材料和工艺●试验●保温集装箱1.4 美国船舶检验局《集装箱检验规X》(ABS-American Bureau of Shipping-Rules of Certification of Cargo Containers)●总则●设计检验●材料和制造●质量评价●定义●设计原则●试验●标记●罐式集装箱●保温集装箱●检验●修理工厂的认可●制冷机组的认可●角件的认可●集装箱挂车的试验1.5 英国劳氏船级社《集装箱检验规X》(LR-Lioyd’s Register of Shipping-Freight Container Certification Scheme)●干货集装箱●保温集装箱●罐式集装箱1.6 德国劳氏船级社《集装箱检验规X》(GL-Germanischer Lloyd-Regulations for the Construction, Repair and Testing of Freight Containers)●总则●技术要求和试验●保温集装箱●罐式集装箱●集装箱修理1.7 日本船级社《集装箱建造和检验规X》(NK-Nippon Kaiji Kyokai-Rule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Certification of Freight Containers)●总则●形式认可●工厂认可●试验和检验●结构、设计、材料和标记●试验和检验●隔热集装箱●冷藏集装箱●罐式集装箱1.8 其它国家船级社的集装箱规定2、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集装箱安全公约》(UNIMO/CSC-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Safe Containers)●总则●集装箱的试验和认可●集装箱的定期检验●安全控制和生效时间●持续检验程序(ACEP-Approved Continuous Examination Programs)注:详见第四部分(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3、国际海关公约中有关公路车辆和集装箱的部分(VE505-Conditions Governing the Approval of Road Vehicles and Containers for the International Transport of Goods Under Customs Seal)此项文献基于以下两个文件A. The Customs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Transport of Goods Under Covers of TIR Carnets. (TIR: Transport International Routine)注:TIR 可以看做是一种通关牌照,它是针对内陆运输要求制定的通关规定。

AEO集装箱安全控制措施

AEO集装箱安全控制措施

AEO集装箱安全控制措施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以及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集装箱运输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应用,成为现代物流领域最重要的一种运输方式之一。

集装箱的运输安全问题受到各国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为了确保国际贸易的安全便捷和快速运输,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集装箱的安全管理,国际海事组织(IMO)提出了集装箱安全公约(CSC),并引入了认证经营者(AEO)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集装箱的安全控制措施。

AEO认证的基本概念AEO即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的缩写,中文名为认证经营者。

AEO认证是一个由国际海关组织(WCO)提出的国际标准,旨在通过对履行相关海关规定的企业进行认证,同时提高其在全球贸易中的地位和信任度。

目前,全世界已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取了AEO认证制度。

AEO认证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运营和管理过程的合规性、安全管理和防恐措施能力、财务健康状况、税务合规和其他相关方面的要求等。

通过AEO认证,企业可以得到海关等各方面更优惠的对待,同时也能够为企业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AEO认证在集装箱运输中的应用在集装箱运输中,AEO认证为集装箱安全提供了重要保障。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的要求,船舶公司、港口、货运代理等企业都需要通过AEO认证。

这些企业必须具备先进的安全防范措施和风险评估管理能力,并足以自行确保其本身操作安全及工作人员安全,以保证整个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集装箱安全控制的第一道关卡就是货物的起运地,集装箱运输发货前需要在起运地的海关处进行文书审核和现场检查。

只有通过海关审核并取得AEO认证的企业和货主,才能保障其集装箱货物在起运地的安全。

其次,集装箱货物在中转地和目的地的海关进口处也需要经历相同的AEO认证程序和安全检查,以保证集装箱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同时,AEO认证制度针对运输安全风险进行了风险评估及管理,其实施要求使得整个集装箱运输环节更加科学和规范。

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附件Ⅰ和附件Ⅱ的1983年修正案 1983 AMENDMENTS TO ANNEXES I AND II OF THE INTE

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附件Ⅰ和附件Ⅱ的1983年修正案 1983 AMENDMENTS TO ANNEXES I AND II OF THE IN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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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LONGITUDINAL RESTRAINT (STATIC TEST) FOR TANK CONTAINERS
ANNEX II, TEST NO. 5
Add under "Internal loading" and after the words "... or rating, R."the following new sentence:
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附件Ⅰ和附件Ⅱ的1983年修正案 1983 AMENDMENTS TO ANNEXES I AND II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SAFE CONTAINERS (CSC), 1972
颁布日期:19830101 实施日期:19830101
"In the case of a tank container, when the weight of the internalload plus the tare is less than the maximum gross weight or rating, R, asupplementary load is to be applied to the contai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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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1972年12月2日订于日内瓦)前言缔约各国认识到在集装箱的装卸、堆放和运输过程中,高度保障人身安全的需要。

注意到便利集装箱国际运输的必要性。

承认,在这一方面,制定国际共同的安全要求是有益的。

认为,为达到以上目的最好是缔结一个公约。

决定正式提出有关集装箱结构上的要求,以保护在正常营运中集装箱的装卸、堆码和运输的安全。

为此目的,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本公约的一般义务各缔约国保证实施本公约及其附件的规定,该附件应为本公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条定义在本公约内,除另有明确规定者外:一、“集装箱”是指一种运输设备:(一)具有耐久性,因而其相应的强度足能适合于重复使用;(二)经专门设计,便于以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输货物,而无需中途重装;(三)为了系固和(或)便于装卸,设有角配件;(四)四个外底角所围闭的面积应为下列二者之一:1.至少为14平方米(150平方英尺),或2.如装有顶角配件,则至少为7平方米(75平方英尺):“集装箱”一词既不包括车辆,也不包括包装;但是,集装箱在底盘车上运输时,则连同底盘车包括在内。

二、“角配件”是指为了装卸,堆码和(或)系固目的而在集装箱顶部和(或)底部上安装的一种表面有孔的支撑配件。

三、“主管机关”是指有权批准集装箱的缔约国政府。

四、“获得批准”是指被主管机关批准。

五、“批准”是指主管机关作出的决定,即某种定型设计或某个集装箱在本公约条款范围内是安全的。

六、“国际运输”是指位于两个国家领土上的起运地和目的地之间的运输。

而本公约至少适用其中一国。

两国间运输业务的一部分在一个适用本公约的国家领土内进行时,本公约也应适用。

七、“货物”是指物品、器皿、商品和用集装箱装运的各种物件。

八、“新集装箱”是指在本公约生效时或生效后开始制造的集装箱。

九、“现有集装箱”是指不属于新集装箱的集装箱。

十、“箱主”是指各缔约国国家法律规定的所有人或承租人或委托人,如双方有协议,该承租人或受托人将承担对集装箱的维修和检验的责任。

十一、“集装箱的定型设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定型设计。

十二、“定型系列集装箱”是指按照批准的定型设计制造的任何集装箱。

十三、“样箱”是指按定型设计系列制成或准备制造的具有代表性的集装箱。

十四、“最大营运总重量或额定重量”或“R”是指集装箱和所装货物最大的允许总重量。

十五、“皮重”是指集装箱空载的重量,包括装置的永久性设备。

十六、“最大允许载货重量”或“P”是指最大营运总重量或额定重量与皮重之间的差数。

第三条适用范围一、本公约适用于国际运输中所使用的现有或新集装箱,但不包括为空运专门设计的集装箱。

二、应根据附件一所要求的或是做定型试验或是做单个试验的规定来认可每一个新集装箱。

三、每一现有集装箱应在本公约生效之日起五年内,按附件一所做出的有关现有集装箱批准的规定获得批准。

第四条试验、检查、批准和维修一、为了使附件一中各项规定付诸实施,各主管机关应按本公约规定的标准,建立有效的集装箱试验、检查和批准程序。

但主管机关可委托给它正式授权的机构来进行这些试验、检查和批准工作。

二、在主管机关将试验、检查和批准工作委托给一个机构时应通知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秘书长(以下简称“海协”)以便转知各缔约国。

三、可向任何缔约国的主管机关申请批准。

四、集装箱均应按照附件一中的各项规定,保持在安全状态。

五、如获得批准的集装箱实际上达不到附件一和附件二的要求,有关主管机关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使之达到上述要求,或撤销批准。

第五条接受批准一、根据本公约的条款,在某一缔约国授权下的批准,均应被其他缔约国在本公约所包括的范围内接受。

同时也应被认为与他们自己作出的批准同样有效。

二、对本公约中规定的集装箱,缔约国不得擅自对此提出任何其他安全结构和试验的要求。

但本公约中的任何规定不得妨碍应用国家规章或法律或国际协定中条款,对专门设计运输危险品或具有独特装置的运输散装液体货物的集装箱或空运的集装箱,在安全结构或试验方面提出补充要求。

“危险品”一词应含有国际协定中赋予它的意义。

第六条管理一、根据第三条获得批准的每个集装箱,应在缔约国领土内受该缔约国正式授权的官员的管理。

这种管理仅限于证实集装箱上装有按本公约要求的有效的安全合格牌照,除非有重要证据证明该集装箱的现状对安全有明显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执行管理工作的官员所采取的必要行动,也仅限于保证集装箱在继续投入营运之前恢复到安全状态。

二、当集装集由于某种缺陷似乎危及安全,而这项缺陷在该集装箱获得批准时可能业已存在,应由发现这种缺陷的缔约国通知负责批准该集装箱的主管机关。

第七条签字、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一、本公约于1973年1月15日以前在日内瓦联合国办事处开放,以供签字。

自此以后自1973年2月1日至1973年12月31日止在伦敦“海协”总部,对联合国所有会员国、任一专门机构的成员或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以及联合国大会邀请其成为本公约缔约国的任何其他国家开放,以供签字。

二、本公约需经其签字国的批准,接受或核准。

三、本公约应对本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国家继续开放,以便加入。

四、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件应交存于“海协”秘书长(以下简称“秘书长”)。

第八条生效一、本公约应自第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交存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生效。

二、凡在第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交存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本公约应自该国的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交存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生效。

三、在一修正案生效后成为本公约缔约国的国家,如未提出异议,应当:(一)被视为是修改后的本公约的缔约国。

(二)被视为是未经修改的本公约的缔约国,相当于不受修正案约束的公约缔约国。

第九条本公约中某一部分的修改程序一、可根据缔约国的建议,按本条中规定的任一程序,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二、经“海协”审议后进行修改:(一)根据缔约国的要求,对本公约提出的任何修正案都应在海协内予以审议。

所有缔约国均应应邀参加“海协”海上安全委员会会议并投票,如果在“海协”海上安全委员会上经出席并投票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该修正案至迟应在提交“海协”大会审议前六个月通知所有“海协”成员国和缔约国。

在大会审议修正案时,任何非“海协”成员的缔约国均有权参加和投票。

(二)如经出席大会并投票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且该多数又包括出席并投票的缔约国的三分之二多数,秘书长便应将该修正案通知所有缔约国,供他们接受。

(三)该修正案应在三分之二缔约国接受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生效。

除在生效前发表声明不接受该修正案的缔约国外,该修正案对所有缔约国均生效。

三、会议修改:根据一个缔约国的要求,并经至少三分之一缔约国的同意,秘书长将召开会议并且应邀请第七条所列的国家出席。

第十条修改附件的特定程序一、由一个缔约国提出对附件的任何修改,都应根据该缔约国的要求在“海协”进行审议。

二、所有缔约国均应被邀请出席“海协”海上安全委员会并参加投票,如经所的出席和投票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且该多数又包括出席并投票的缔约国的三分之二多数,秘书长便应将该修正案通知所有的缔约国,供他们接受。

三、该修正案应在海上安全委员会通过时确定其生效日期,除非在海上安全委员会确定的某一先期日期之前有五分之一或五个缔约国(取其二者中较小者)通知秘书长他们反对该修正案。

本款中关于由海上安全委员会决定的上述这些日期,都应经出席并投票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且该多数又应包括出席并投票的缔约国的三分之二多数。

四、对所有未对修正案提出反对意见的缔约国,修正案一旦生效,它将取代和废除修正案所涉及的任何先前规定;一个缔约国的反对不得约束其他缔约国对适用本公约的集装箱的接受。

五、秘书长应将按本公约提出的任何要求和通知以及修正案生效日期,通知所有缔约国和“海协”成员。

六、如附件的修正案业经海上安全委员会审议,但未获通过,任何缔约国均可要求召开会议,第七条中所列的国家应被邀请出席。

秘书长在拉到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其他缔约国同意上述要求的通知后应召开会议,审议该附件的修正案。

第十一条退出一、任一缔约国经向秘书长交存文件后,可以退出本公约。

退出本公约应自向秘书长交存该通知文件之日起一年后生效。

二、凡已通知反对附件的修正案的缔约国均可退出本公约,这种退出应自该修正案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终止在任何连续的十二个月期间内,如缔约国的数目少于五个时,本公约应失效。

第十三条解决争端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国在对本公约的解释或实施方面的任何争端,如不能用谈判或其他的方法解决,经其中一个缔约国提出要求后,应提交由下述人员组成的仲裁庭。

争端的每一方应指定一名仲裁人,然后双方仲裁人应指定一名做为主席的第三仲裁人。

如果在接到要求后三个月内,双方中的一方未能指定一名仲裁人,或双方仲裁人未能选出主席,任何一方可以要求秘书长指定一名仲裁人或仲裁庭的主席。

二、按第一款规定组成的仲裁庭的决定,应对争端的双方具有约束力。

三、仲裁庭应确定其自身的程序规则。

四、仲裁庭就其自身的程序、开会地点以及对向其提出的任何争议做出决定时,应以多数票通过。

五、在争端的双方之间如对裁决书的解释和执行发生任何争执,可以由任意一方向做出这一判决的仲裁庭提出,并要求给予裁决。

第十四条保留一、除对有关第一条到第六条,第十三条和本条以及附件的规定的保留以外,本公约应允许保留。

但这些保留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是在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之前提出的,则应在该文件中予以证实。

秘书长应将此类保留通知给第七条中所述的所有国家。

二、按第一款作出的保留:(一)对作出保留的缔约国来说,在保留的程度内限制本公约中与保留有关的那些规定;和(二)对与作了保留的缔约国有关的其他缔约国来说,将在相同的程度内限制那些规定;三、按第一款规定提出保留的任一缔约国,可随时通知秘书长撤销其保留。

第十五条通知除第九、十、十四条规定的通知和函件以外,秘书长应将下列事项通知第七条中所述的所有国家;一、按第七条规定的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二、按第八条规定的本公约的生效日期;三、按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本公约的修正案的生效日期;四、按第十一条规定的退出本公约;五、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本公约的终止。

第十六条有效的文本本公约原本应交存于秘书长,其中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本都具有同等效力。

秘书长应将核证无误的副本分送第七条中所述的所有国家。

为此,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的下述全权代表已在本公约上签字,以昭信守。

1972年12月2日订于日内瓦附件一集装箱试验、检查、批准和维修规则第一章批准总则第一条安全合格牌照一、依照本附件附录的规定,安全合格牌照应永久地装置在每一获得批准的集装箱在靠近为官方使用而颁发的其他批准牌照旁的明显而又不易损坏的部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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