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职责和权限

合集下载

中国公务员职务级别

中国公务员职务级别

中国公务员职务级别1. 国家级正职:(1)中共中央总书记(2)国家主席(3)中央军委主席(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5)国务院总理(6)全国政协主席(7)国家副主席(8)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2. 国家级副职:(1)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2)中央纪委书记(3)中央书记处书记(4)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5)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6)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7)全国政协副主席。

3. 省部级正职:(1)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2)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3)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5)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4. 省部级副职:(1)中共中央纪委常委(2)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3)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5)省纪委书记(6)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7)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8)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9)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注释]:1.副省级城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名之一,受省级行政区管辖,副省级城市的市委书记、市人大主任、市长、市政协主席均为副部级,副职为正厅级。

目前有十五个副省级城市,包括10个省会城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分别是: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

2. 计划单列市出现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是让一些大城市在中国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享有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而不是省一级行政级别。

中国目前只有5个计划单列市,分别是: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

5. 厅局(地)正职:(1)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正职(2)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党组)副职(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4)副省级城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纪委书记(5)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6)国有副部级企业的副职和正厅级企业正职领导(7)省署高校党政正职6. 厅局(地)副职:(1)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副职(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副厅级正职(3)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正职(4)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5)国有副厅级企业的正职和正厅级企业副职领导(6)省署高校党政副职、大专正职。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度一、概述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

作为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国人大为组织基础,行使国家权力代表和监督职能。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度是为了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够有效履行其职能和职责而建立的一套组织机构和运行规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不仅关系到国家权力的行使,还关系到国家制度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二、组织架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度包括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秘书长、专门委员会等部门。

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

主任会议负责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全体工作。

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例如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

主任会议根据需要还可以设立特别委员会,例如调查委员会、审查委员会等。

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常设机关,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组成,负责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具体工作,行使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常业务权限。

秘书长负责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行政工作,协助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开展工作。

三、权力职能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度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系列权力职能,其主要包括:1.法律权力:行使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授予的立法权,对于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制定法律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还负责解释宪法和法律,审查行政机关和地方的法律法规;2.监督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对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3.人事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的权力;4.决定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全国人大决定的决定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对全国人大决定进行适当调整和裁决,保证国家政权的稳定运行。

四、运行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度建立了一套运行机制,主要包括会议制度、议案制度和工作制度。

会议制度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行政决策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等形式召开会议,讨论并制定相应的决定;议案制度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和监督权的重要形式,通过对法律、法规、决议和任命决定等进行讨论、审查和通过;工作制度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了保证日常工作的有效开展而建立的一套工作程序和规定,主要包括发文制度、会议制度、报告制度等。

课时作业20: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课时作业20: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16课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选择题1.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人民陪审员法、英雄烈士保护法、关于修改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签署第4、5、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这表明()①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②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立法权③全国人大常委会受国家主席的监督④国家主席拥有最高决定权A.①②B.③④C.②④D.②③答案 A解析“表决通过”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①正确。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一系列法律,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权,②正确。

③错误,全国人大常委会受人民的监督。

④错误,全国人大才行使最高决定权。

2.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于2018年6月29日起,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个月内共收到意见数超过13万条。

这表明()①公民通过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参与民主决策②公民通过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参与民主决策③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开门立法,推进立法民主化④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A.①③B.①④C.②③D.②④答案 C解析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表明公民通过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参与民主决策,同时也表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开门立法,推进立法民主化,力求法律更好地体现人民意志,②③符合题意;材料没有体现公民通过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参与民主决策和人大代表的职责,①④与题意不符。

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在福建调研时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发挥人大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全国人大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①搞好立法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法可依②用好监督权,促进宪法和法律有效实施③坚持开门立法,充分发挥群众主体作用④发挥权力机关作用,保障人民当家作主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答案 A解析全国人大有立法权和监督权,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全国人大通过行使立法权和监督权,可以确保国家治理各方面有法可依,促进宪法和法律有效实施,①②正确。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问答题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问答题

人大1.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是什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权的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基本制度,在法理上具有权威性;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法理上具有至上性,高于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是“议行合一”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2.如何认识党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完善党与人大的关系要实现党的政治领导,需要做到:在观念上,党应该把人大看成是最高权力机关,全党上下应当从遵守宪法和依法治国的高度正确对待人大的职权和人大的行为。

在组织结构上,人大应该是党最为重要的活动场所,改变党直接指挥政府的党政不分的权力结构。

在决策方式上,党应该采用议案的形式使自己的意志和建议在人大通过,使党的决策变为国家意志和法律。

在组织制度上,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委员会制。

3.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是“议行合一”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党的领导原则;选举与监督原则;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以便由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的原则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原则。

4.我国选举制度中存在哪些问题?(一)选举的平等性没有完全实现从法律规定上看,我国农村居民的选举权和城市居民的选举权是不平等的。

这一规定影响了我国关于选举权平等性的贯彻。

(二)直接选举的范围过窄。

直接选举相对于间接选举而言,无疑是更为民主的选举形式。

目前,我国选民与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关系不够密切,不能不说与我国的直接选举范围过窄有着密切关系。

直接选举范围的过窄,已显然成为我国选举制度的一大缺陷。

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有哪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立法权: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补充法律的权力。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2.08.23•【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草案)》的说明——2002年8月23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维澄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草案)》的说明。

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

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作了一系列规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在行使监督权方面也积累了不少经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其常委会都已制定了有关监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近十多年来,全国人大历次会议上都有许多代表提出议案,要求制定监督法。

仅九届全国人大以来,代表就提出关于尽快制定监督法的议案41件。

关于监督法的制定,在六届全国人大期间就开始酝酿。

1990年3月,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中,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定实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监督法。

七届全国人大和八届全国人大期间,都进行了监督法的起草研究工作。

九届全国人大组成以后,监督法列入了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继续开展了监督法的起草研究工作,并草拟了监督法草案。

现对草案的主要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起草监督法的指导思想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完善民主监督制度。

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

要深化改革,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

”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又指出,要“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

加强宪法监督-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 (1)

加强宪法监督-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 (1)
普遍性社会监督 社会群团监督 社会舆论监督
学习活动一:三)【探究分享】监督权力行使的原因
我们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 国家的根本法:宪法 结合图片和文字说说依法治国和宪法监督的关系?
③全面依法治国需要我们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 不断加强宪法监督工作。
1、为什么要加强宪法监督?
①监督是权力正确行使的根本保证,不受监督的权利将 会导致腐败。 ②为了保证国家机关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力,需 要建立健全完备的监督公权力行使的制度体系,在这一 监督体系中,宪法监督制度具有基础性意义。 ③全面依法治国需要我们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不 断加强宪法监督工作。
宪法宣传活动
2022年宪法宣传周期间,全国各校开展了形 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我们要积极参加宪法宣传活动,为增强全社 会的宪法意识贡献自己的力量。
宪法晨读活动
法治专题讲座
传唱宪法歌曲
观看主题视频
手抄报黑板报
线上知识学习
P26阅2读:感增强悟宪法意识的重要举措?P25-P26①②③
③国家通过多种途径,开展多 种活动,增强人们的宪法意识。
①设立国家宪法日 答:主要目的是让公民更多的了解宪法的精神和内容, 树立宪法意识,自觉维护宪法的尊严。
增强宪法意识国家措施
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宪法宣誓制度的意义(抄)
①有利于国家公职人员树立宪 法观念,珍惜宪法赋予的权力, 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 ②有利于国家公职人员维护人 民的根本利益,更好地为人民 服务。 ③有利于维护宪法权威。 ④有利于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 略,建设法治国家。
课堂小结:
加强 宪法 监督
监督 权力行使
(制度层面)
增强 宪法意识
(意识层面)

中国政治制度-中央行政制度

中国政治制度-中央行政制度

中國政治制度-中央行政制度行政制度,是指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体制、权限、活动方式等方面的一系列规范和惯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行政制度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体制下的中央行政机关、中央行政机关对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关系。

中央行政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一、行政领导体制(一)国务院对全国的行政领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二)首长负责制1、国务院总理负责制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1)总理全面领导国务院工作,总理代表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副总理、国委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并与秘书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一起对总理负责。

(2)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总理具有最后决策权。

(3)总理有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任免人选。

(4)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行政人员,须由总理签署,才具法律效力。

2、国务院各部、委员会部长、主任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各部长、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委员会议、委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

3、地方人民政府首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三)行政监督体制行政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自身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否合乎宪法、法律和行政命令而实施的全面监察与督促。

1、上级监督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领导人有权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其人员实施监督。

上级行政机关一般通过撤销下级不适当的决定、命令,考核、奖惩下级人员和指导、检查、督促下级工作来实施行政监督。

浅谈中国的国家元首制度

浅谈中国的国家元首制度

浅谈中国的国家元首制度200930106035 王铁山摘要国家元首是“主权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国家,就有元首”。

国家元首之于主权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是任何一个完善政治制度所不能或缺的。

中国从1949年以来,中国的国家元首制度逐渐建立起来,现在已经确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元首,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之一,处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地位。

关键词中国国家元首制度国家主席权利条件任期地位正文一、我国国家元首制度的发展(一)、国家元首制度的概述国家元首是国家、联盟、联邦中的最高代表,是国家的象征,履行宪法赋予的权力和义务。

政治体制可分为代议制和集权制。

代议制又分为共和国制和君主立宪制,集权制又分为绝对君主制和独裁制。

实行代议制的国家,政策,法规透明度高,政策的稳定性较好。

国家元首指共和制、联邦制的总统、国家主席等和君主制的皇帝、国王等。

可能握有实际权力(比如美国总统等),也可能只是礼仪性的(比如英国的国王,德国总统)。

各国国家元首的职权由各国宪法规定。

一般有:公布法律权,发布命令权,任免权,召集议会权,外交权,统帅武装部队权,赦免权,荣典权等。

国家元首对外代表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享有礼仪上的特殊待遇。

由于各国政体不同,国家元首行使的实际权力也不尽相同。

在实行内阁制的国家,元首一般不直接掌握国务实权,只以国家的名义,从事一些象征性和礼仪性的活动,因而被称为虚权元首。

在实行总统制的国家,元首为国家最高政府首脑,对国家重大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均负有实际的直接的责任,拥有很大权力。

根据国家元首组织构成的不同,国家元首分为个人元首和集体元首。

在大多数国家,国家元首由个人担任并行使其职权的,为个人元首。

有些国家,国家元首的职权由集体行使,为集体元首,如圣马力诺共和国的国家元首由具有同等权力的2名执政官共同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元首的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联合行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包括:
1.立法权。

依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共同行使立法权。

主要包括: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这样,除了宪法和基本法律外,大量的立法工作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

2.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

解释宪法,即对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而作的立法解释。

这样便于从立法的角度及时回答和解决宪法和法律实施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准确实施。

3.宪法实施的监督权。

现行宪法除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外,还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由它行使这一职权,便于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经常性的监督。

这对于保障宪法的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4.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由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5.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的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国家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6.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

这一职权包括: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上述职权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权执行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如: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联系全国人大代表,并组织他们视察,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等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