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新政【2008】37号常州市新北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

合集下载

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日期:2014-04-28 浏览数:26 字号:〖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

具体办法由辖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辖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辖市,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管理,监察、农业、民政、审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土地上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房屋拆迁),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对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有关征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方案审核、业务培训指导、政策咨询服务、矛盾纠纷协调等事务。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房管、公安、工商、财政、物价、人社、民政、监察、审计、法制、信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

各区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房屋拆迁工作机构承办本辖区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协调、推进工作。

征地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拆迁实施单位,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市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事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征地房屋拆迁应当依照本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房屋拆迁的实施。

第七条征地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有利于城市和村镇建设,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

第二章征地房屋拆迁管理第八条征地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告知征地情况、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组织征地听证等程序;(二)取得征地批准文件后,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三)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登记手续;(四)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听取意见;(五)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六)签订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七)按照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八)搬迁腾地,实施房屋拆除;(九)依法应当遵循的其他程序。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6•【字号】常政规[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2〕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土地上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房屋拆迁),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对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有关征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方案审核、业务培训指导、政策咨询服务、矛盾纠纷协调等事务。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房管、公安、工商、财政、物价、人社、民政、监察、审计、法制、信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

各区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房屋拆迁工作机构承办本辖区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协调、推进工作。

征地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拆迁实施单位,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常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常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常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乡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最低生活保障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基本生活;(二)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三)属地管理;(四)分类施保、动态管理。

第二章保障标准第三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与调整,遵循保障最基本生活、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与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标准相衔接的原则,并根据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建立增长机制。

第四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享有集体土地(包括山地、水面等)承包(租赁)权或在农1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居民,适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他居民适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五条市区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辖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辖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三章保障对象第六条持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权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七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所有人员。

包括下列人员:(一)配偶;(二)共同生活的子女;(三)共同生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四)与兄、姐共同生活的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六)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未成年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与抚养、扶养义2务人未共同生活的,视同为共同生活。

户籍迁出的在校就读学生,仍由其家庭供养的,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常州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常州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常州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常政发[2004]68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是指政府为了实施城市、村镇建设规划,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土地后,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一)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二)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列支的政府出资,一、二类地区分别为每亩不低于13000元、10000元;(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历年积累的资金;(五)其它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坚持“以收定支”的原则,各辖市(区)根据当地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确定保障资金的数额、比例及标准。

当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足支付时,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全部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第六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由80%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组成。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账户由政府出资和其它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组成。

第七条市、辖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在供地前根据《试行办法》确定的人数将80%土地补偿费和全部安置补助费划入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供地前,各辖市(区)应按规定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帐户和统筹帐户。

第八条市、辖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在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入库后三个月内,按标准将政府出资的部分足额转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常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常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常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05•【字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市政府关于公布常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2019年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规定,我市制定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并上报省政府批复,2020年10月21日获省政府批复同意(苏政复〔2020〕100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

全市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助费用。

全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天宁区、钟楼区、新北区、武进区为一类地区,分别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均为69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33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36000元/人;金坛区、溧阳市为二类地区,分别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均为55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75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7500元/人。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

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二、所辖各县(市、区)土地征收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市政府上报省政府批准备案的现行标准执行。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强对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适用本办法。

征收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征收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国务院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征收采煤塌陷地的补偿标准另行规定。

在市、县城市规划区内,本办法施行前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组,经依法批准撤销后,原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按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农保经办机构办理;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监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六条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数量变化台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个人账户记载;公安部门应当做好相关户籍管理工作。

常政发2011-58号,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常政发2011-58号,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常政发〔2011〕58号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文件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现通知如下: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区域土地价值,全市划分为一、二类地区,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一)一类地区为武进区、新北区、钟楼区、天宁区、戚墅堰区;(二)二类地区为金坛市、溧阳市。

全市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一类地区为每亩32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类地区为每人35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的青苗补偿费最低标准:(一)一类地区为每亩1600元。

(二)鱼塘和竹、林、桑果等经济林(果)由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协商或评估确定补偿。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拆迁的,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另行制定。

二类地区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每亩21000元,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每人23000元。

具体标准由金坛、溧阳两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执行我市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如国务院或省政府规定标准高于我市,执行国务院或省政府规定标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常州市新北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
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分局),区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6号令)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保障对象
本办法保障对象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使用后,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人均耕地在0.1亩以下(含0.1亩)的全区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河海街道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另行制定)。

下列人员不属于本办法的保障对象:
1.已被机关、全民事业单位正式录用,户籍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2.外地转入的“空挂户”;
3.因征地安置到区属以上企业工作,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4.其他未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保障人员的具体确认,由被征地的村民小组按规定提出名单,经全体村民讨论签字同意,村民委员会审核,并张榜公示一周后,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最终核定确认,并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保障办法
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保障方案之日为基准日,以家庭为单位,采取捆绑式结算及参保的方式,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生活保养和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办法。

(一)基本生活保养
1.第一年龄段(16周岁以下)人员,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金6000元,今后不再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2.第二年龄段(男:16周岁以上至50周岁,女:16周岁以上至45周岁)人员,按月领取生活补助金160元,期限2年。

3.第三年龄段(男:50周岁以上至60周岁,女:45周岁以上至55周岁)人员,按月领取生活补助金140元,直到法定养老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

4.第四年龄段(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人员,按月领取保养金220元。

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再作适当调整。

(二)办理养老保险
1.男45周岁以上至60周岁、女40周岁以上至55周岁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采取前补12年,正常缴费3年的方法,缴费达到15年,到符合退休条件时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

2.在促进就业的前提下,对上述第二年龄段中确实未能就业人员,在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时,由被征地农民保障机构按正常缴费标准为其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15年。

3.对第二、三年龄段人员中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承担的保费逐年按比例奖励其个人。

上述年龄段中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每个被征地农民只享受自己所属年龄段的保障待遇。

三、资金来源
保障资金来源包括:历年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个人出资缴纳的保险费、财政专项补贴资金、村集体经营性收益、其它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四、资金筹集
1.养老保险费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政府三方共同出资缴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办理参保手续,缴费标准是:
(1)享受前补政策的被征地农民个人按10000元/人的标准缴纳;正常缴费的被征地农民个人按保费总额的27%缴纳。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标准:2003年12月31日前征使用土地的,按12000元/人的标准缴纳保险费;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征使用土地的,按25000元/人的标准缴纳保险费;2005年9月1日以后征使用土地的,按38000元/人的标准缴纳保险费。

(3)区财政补贴保费缺额部份的50%,其余50%由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解决,具体办法由各镇(街道)自定。

2.生活补助金和保养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承担的资金不足部分由镇(街道)财政解决。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多余资金按《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五、资金管理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生活补助金、养老保险费和保养金由镇(街道)筹集后,全部纳入镇(街道)“被征地
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

其中养老保险费由镇(街道)统一解缴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由区统一管理,在办结参保手续后,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结算。

生活补助金和保养金由镇(街道)负责管理和发放。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六、实施程序
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定方案,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半数以上或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讨论同意。

保障方案经镇(街道)审核后,报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

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抓紧落实工作方案,强化业务指导,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有序推进。

各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精心制定切实可行的推进计划和实施方案,切实做好相关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2.稳妥有序实施。

在工作步骤上,各镇(街道)要按照先试点、后推开的要求,在试点成熟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组织形式上,要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以家庭为基本单元统一组织实施。

3.严肃工作纪律。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各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肃认真开展工作,确保相关数据的真实正确,不得弄虚作假、更不能虚报冒领。

保障资金要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区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本办法由区农林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常新政[2004]112号《常州市新北区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养暂行办法》自行废止。

附件:新北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
新北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杨平平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组长:陆敏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汤建龙区委常委、纪委书记
胡伟副区长
成员:王国庆区党政办公室主任
张银龙区信访局局长
韦士章区经济发展局局长
赵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施肇皕区财政局局长
张建坤区农林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林局(农工办),由黄志敏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徐蓉、祝伟明、王建军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