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文件
常新政【2008】37号常州市新北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

常州市新北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分局),区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6号令)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保障对象本办法保障对象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使用后,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人均耕地在0.1亩以下(含0.1亩)的全区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河海街道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另行制定)。
下列人员不属于本办法的保障对象:1.已被机关、全民事业单位正式录用,户籍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2.外地转入的“空挂户”;3.因征地安置到区属以上企业工作,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4.其他未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保障人员的具体确认,由被征地的村民小组按规定提出名单,经全体村民讨论签字同意,村民委员会审核,并张榜公示一周后,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最终核定确认,并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保障办法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保障方案之日为基准日,以家庭为单位,采取捆绑式结算及参保的方式,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生活保养和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办法。
(一)基本生活保养1.第一年龄段(16周岁以下)人员,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金6000元,今后不再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2.第二年龄段(男:16周岁以上至50周岁,女:16周岁以上至45周岁)人员,按月领取生活补助金160元,期限2年。
3.第三年龄段(男:50周岁以上至60周岁,女:45周岁以上至55周岁)人员,按月领取生活补助金140元,直到法定养老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
4.第四年龄段(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人员,按月领取保养金220元。
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再作适当调整。
(二)办理养老保险1.男45周岁以上至60周岁、女40周岁以上至55周岁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采取前补12年,正常缴费3年的方法,缴费达到15年,到符合退休条件时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26•【字号】常政办发〔2014〕176号•【施行日期】2014.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的通知常政办发〔2014〕176号各辖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本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应急使用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通知如下:一、维修资金应急使用项目范围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及人身安全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申请人可以组织应急维修:(一)屋面、外墙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经电梯检验机构评估并出具鉴定报告的;(三)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四)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六)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整改通知的;(七)危及房屋安全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情形。
二、除电梯、消防应急维修项目由电梯检验机构、消防部门出具鉴定报告或整改通知外,其余应急维修项目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属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现场认定,出具书面确认意见,市物管中心派员参加。
三、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维修资金由市物管中心代管时,应急维修项目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应急维修项目现场认定申请,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认定。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常州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常州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28•【字号】常政发〔2016〕180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常州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加快城乡一体发展步伐的要求,营造更加优美宜居的环境,提高城市管理科学化、标准化、精细化水平,进一步健全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体系,现对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和谐宜居、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总要求,进一步完善城市长效综合管理机制,坚持“以区为主、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精细、精密、精准、全覆盖的城市管理标准,全面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着力打造“精美常州”,让全市人民拥有美好生活家园。
二、考核范围及内容常州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由城区考核和城乡一体化考核两部分组成。
(一)考核范围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部分区域,共421.33平方公里,其中城区考核面积346.71平方公里,城乡一体化考核面积74.62平方公里。
根据城市管理要求的不同,将各辖市(区)城区考核区域(网格)区分为一、二、三级,以30-50万平方米为单元划分,实行网格化管理,具体区分见附件1。
一级区域(网格):政府所在地(含镇、街道);商业集聚区;城市窗口地区(公园,旅游景点,高速公路、汽车站、火车站等城市出入口);医院、学校周边等地区。
二级区域(网格):人口集中居住区域。
三级区域(网格):除一、二级以外的区域。
(二)考核内容1. 城区考核内容日常保洁、道路容貌、住宅小区、菜市场、城市绿化、城中村、工地管理、生态绿道、城市交通、轨道交通、环境保护、市区河道及综合类,共十三项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项目。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常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常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19•【字号】常政办发〔2022〕67号•【施行日期】2022.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常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行政许可是政府依法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和《关于公布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57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法编制、严格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持续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监管效能,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公布常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依法编制各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底前,构建形成全市统筹、分级负责、事权统一、权责清晰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编制并公布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
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编制常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负责组织梳理上级设定、本地区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编制本地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上一级协调办。
常州市编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不得超出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范围;县(市、区)编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不得超出常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范围。
常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原则上应当于2022年8月底前编制完成;县(市、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原则上应当于2022年10月底前编制完成,并汇集至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9〕71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规定》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9〕7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11日常州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综合治理,遏制违法建设,规范违法建设处置工作,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分类处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所进行的建设及产生的建(构)筑物和设施。
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市区联动,区别对待,分类处置,依法行政,综合治理”原则,采取“不列入违法建设认定与查处范畴、依法拆除、完善手续、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暂缓拆除”等方式,分类处置存量违法建设。
第五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违法建设处置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第六条经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构)筑物和设施,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违法建设:(一)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施行前已建成的;(二)1990年4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期间已建成,且在建成当时的城市规划区域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常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常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3.08.24
•【字号】常政办发〔2023〕38号
•【施行日期】2023.08.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常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023年版)》的通知
常政办发〔2023〕38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2022年8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公布常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常政办发〔2022〕67号),公布《常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21号)要求,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情况进行汇总,修订形成《常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常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编制完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
附件:常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8月24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4•【字号】常政办发[2009]100号•【施行日期】2009.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09〕100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市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四日常州市市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区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工作,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建设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继承和弘扬我市优秀历史文化传统、彰显地域特色为目标,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为核心,切实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和利用好历史建筑,提升我市历史文化内涵,建设和谐优美的历史文化名城。
二、总体目标贯彻落实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建设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等规定,做好我市市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建档、规划编制、修缮维护和开发利用等工作;做好市区历史建筑的普查、认定、建档、规划编制、修缮维护和开发利用等工作;建立健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体系和保护制度,强化保护、维护的资金保障和工作力度,严格监督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好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遗存。
三、工作内容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1.申报在我市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基础上,由市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积极研究并开展申报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有关前期准备工作。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8〕1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8〕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4日常州市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及其监督管理,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与城市道路一并纳入统一管理。
第三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建设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的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管理、规划、房管、园林绿化、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管理的相关工作。
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附属设施的管理要求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天宁区、钟楼区范围内的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其附属桥梁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城市道路管理机构负责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具体道路清单定期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及更新。
天宁区、钟楼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城市道路管理机构管理范围以外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实施。
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和新北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监督管理工作,养护维修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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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文件常新政…2007‟146号─────────────────────────关于印发新北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办局(分局):由区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编制的《常州市新北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1 -常州市新北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的要求,为全面开展常州市新北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全面掌握我区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提供依据。
建立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
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和平台、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
提高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能力,健全各级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
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普查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7年度。
三、普查对象与范围污染源普查对象为我区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 2 -(一)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工业源范围分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1.重点污染源(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11个重污染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3)16个重点行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2.一般污染源一般污染源是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二)农业源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农村生活污染源,对象为分散农户、专业户、养殖场和农场。
农业源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棉麻等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茶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是人工饲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农村生活普查范围是我区的农村生活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
(三)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 3 -民服务、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等)。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建制镇(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街道为单位,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四、普查内容(一)工业源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经济规模、主要产品、登记注册类型、行业代码、所有制、排污口情况、排放去向等;2.原辅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4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7.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情况,包括监测项目、浓度,在线监测安装位置及套数,在线监测运行情况等。
(二)农业源1.种植业污染源,主要针对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作物的主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农膜和秸秆等污染物的调查;2.畜禽养殖业污染源,以舍饲、半舍饲规模养殖为调查对象,针对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和污水开展调查;3.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主要普查鱼、虾、贝、蟹等在规模养殖条件下饵料、渔药、肥料等污染物的产生情况;4.农村生活污染源,主要调查不同经济条件、不同生活方式下的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的产生情况。
(三)生活源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2.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 5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五、普查污染物种类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
(一)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总磷、总氮;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二)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三)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四)脱硫设施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五)核与辐射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 6 -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六)农业源1.种植业:地表径流包括总磷、可溶磷、总氮、硝态氮、铵态氮以及毒性高、用量大、难降解的农药;地下淋溶包括总氮、硝态氮、铵态氮、农药;地膜残留量等。
2.畜禽养殖业:污水包括化学需氧量、铵态氮、总磷、总氮、铜、锌、pH等;固体废物包括含水率、总磷、总氮、铜、锌等。
3.水产养殖业:养殖水体中的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铵态氮、硝态氮、铜、锌等。
4.农村生活:生活污水包括产生量、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氨氮和pH;生活垃圾包括产生量、含水率、有机与无机比例等。
六、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一)普查技术路线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工业源工业源中占全区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和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
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 7 -2.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国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农业源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
3.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1.准备试点阶段(2007.5~2007.12)成立区、镇(街道)二级污染源普查机构,明确职责;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委托常州市环保技术推广中心制订普查技术方案,编制填报、审核、汇总、录入和质量控制等技术规定;开展重点污染源监测,建立数据库与软件应用平台;组织填报试点与清查摸底,开展普查培训。
2.全面普查阶段(2008.1~2008.12)(1)填报阶段(2008.1~2008.6)区、镇(街道)二级污染源普查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普查表的填报,完成填报数据的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区普查办组织对各镇、街道进行指导、审查和验收,汇总数据并上报。
- 8 -(2)汇总阶段(2008.6~2008.7)2008年7月底前,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全区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经区普查领导小组审查报常州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报告编制阶段(2008.7~2008.12)各级普查办公室对汇总数据进行校核、加工、分析,形成总体报告。
3.总结发布阶段(2009.1~2009.10)建立区级污染源数据库,上报和发布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开展自下而上的验收和评比并进行表彰。
七、普查组织及实施(一)基本原则在全市统一领导下,区、镇(街道)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常州市新北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工作。
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分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主要职责是:1.依据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组织拟订新北区污染源普查方案,经区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2.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行政法规;3.制订和组织实施新北区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9 -4.组织开展新北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5.对各辖镇、街道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6.向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并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普查领导小组。
根据市普查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区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制定辖区的工作计划、办法和程序,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中,可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有关教育单位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三)部门分工普查工作在区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
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技术规定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筹办新闻发布会,组织协调有关宣传活动;发展改革部门、经贸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10 -建设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农林、环保部门负责农业源和农机排气污染的普查;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驻常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所属污染源的普查工作,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