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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20•【字号】常政办发〔2015〕104号•【施行日期】2015.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常政办发〔2015〕10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20日常州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市委《关于深化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本级及辖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

(二)本实施细则所指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十二五”期间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

铅、铬、汞、镉和砷等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可参照此实施细则执行。

国家今后增加上述污染物以外的污染物,则增加的污染物按此实施细则执行。

(三)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环评文件应包含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内容,明确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施规模、资源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要求等,提出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列出详细测算依据等。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常州市“科创中国”试点工作要点》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常州市“科创中国”试点工作要点》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常州市“科创中国”试点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27•【字号】常政办发〔2022〕36号•【施行日期】2022.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常州市“科创中国”试点工作要点》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2022年常州市“科创中国”试点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22年常州市“科创中国”试点工作要点》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27日附件:2022年常州市“科创中国”试点工作要点2022年,常州“科创中国”试点工作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国科协和省科协关于“科创中国”的部署要求,紧扣“国际化智造名城长三角中轴枢纽”城市定位,大力实施“532”发展战略,坚持会地联手、市区联合、部门联动,进一步聚焦重点、汇集资源、赋能产业、开放协同,促进人才链、产业链、创新链多方融合,推动技术、人才、资本全要素聚集,努力把常州建设成为“科创中国”试点“先锋”城市,为打造“长三角创新中轴、产业中轴”作出积极贡献。

一、聚焦平台建设,开展“区域创新”提升行动1.引进落地高端创新平台。

紧扣“智能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产业,加强与中国电工技术、机械工程、检验检测和汽车工程、自动化等5个国家级学会联系对接,重点推进溧阳市设立“智能无人装备产业创新中心(院士工作站)”,金坛区蜂巢能源建设“常州新能源院士协同创新中心”,武进区建设“常州工业机器人联合体”,新北区新创碳谷创建“国家碳纤维复合材料检测中心”、“长三角碳纤维及复合材料技术创新中心”,争创“江苏省碳纤维及其复合材料技术创新中心”。

新增市级以上重大创新平台(含新型研发机构、实验室、技术(产业、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研究院、省产研院企业联合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15家。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25•【字号】常政办发[2010]134号•【施行日期】2010.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0)13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10〕5号),组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制定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的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四)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职责,健全完善从就业到养老全程保障的服务体系。

(五)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收入分配改革和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促进就业工作。

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和创业服务体系;牵头拟订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来我市就业的管理政策。

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

负责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三)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常州市军供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常州市军供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常州市军供工作领导
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3.16
•【字号】常政办发[2009]38号
•【施行日期】2009.03.16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常州市军供工作领导小组的
通知
(常政办发〔2009〕3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民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适应新时期军事斗争准备需要进一步加强军供站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2003〕第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成立常州市军供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
居丽琴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杭永宝市政府副秘书长
朱玉林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
张毅常州军分区后勤部部长
黄广余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玉山市民政局副局长
刘月冬市财政局副局长
邹云龙市建设局副局长
王卫东市交通局副局长
虞国良市卫生局副局长
蔡汉立市粮食局副局长
吴宇宙常州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杨伟解放军驻铁路局南京军代处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张玉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完善《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完善《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完善《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0•【字号】常政办发[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完善《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2〕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根据《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苏政发〔2011〕1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常政规〔2010〕5号,以下简称《常州市实施办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完善。

具体内容如下:一、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在原每人每年600元的基础上,增设720元、840元、960元、1080元、1200元、1320元、1440元、1560元共九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多缴多得。

同时,我市将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及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按规定补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缴费标准按应缴费年度的缴费标准执行。

2011年及以前年度的缴费标准为600元。

二、对参保缴费的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给予补贴。

三、个人账户存储额记账利率调整为每年参照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每年结息一次。

四、领取养老金待遇时,对正常缴费超过15年的城镇居民,从第16年起,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可加发1%,加发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

五、已经按照《常州市实施办法》规定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城镇居民中尚未满60周岁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停止领取基础养老金,从次月起连续参保缴费至60周岁,年满60周岁且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享受相关待遇。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单位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单位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单位办理招退工
登记备案手续的意见
【法规类别】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03]98号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9.09
【实施日期】2003.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单位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意见
(常政办发〔2003〕9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促进劳动者就业,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与劳动者建立或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后,办理招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城镇劳动者统一实行《就业登记证》制度。

《就业登记证》用于记录劳动者就业、失业、流动、培训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等情况。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时,凭《就业登记证》等有关资料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
《就业登记证》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管理机构进行就业记载并加盖印章后交用人单位保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就业登记证》交由原发证的就业管理机构进行就业记载并代为保管;劳动者失业期间,《就业登记证》由本人保存。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1•【字号】常政办发[2010]106号•【施行日期】2010.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0〕106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常州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常州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10〕5号),市水利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水利工程移民工作职责。

(三)增加推进和指导涉水事务一体化管理工作职责。

(四)增加水利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

(五)强化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包括城市节水)工作,合理配置水资源,保障城乡供水,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六)加强河道、湖泊的开发利用、保护等管理工作,有效发挥河道、湖泊功能,防治水患灾害,改善城乡水环境。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水利(水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结合本市实际,拟订全市水利发展战略,组织草拟本地区水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水利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编制全市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或参与编制全市主要江河、湖泊和流域(区域)综合治理规划,水资源保护、防洪、供水、节水、水土保持等专业(项)规划,并监督实施。

参与编制常州城市水污染防治规划。

组织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影响评价工作。

(三)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防旱工作。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强化政府政策解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48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强化政府政策解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48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强化政府政策解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强化政府政策解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48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强化政府政策解读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21日关于强化政府政策解读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55号)和《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常政发〔2017〕27号)相关要求,切实提高政务公开实效,增强政府公信力,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现就政府部门建立健全政策解读机制,加强政策解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保证政策解读程序规范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要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各辖市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按照程序对所有材料严格把关。

1. 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报批时应当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

2. 对以政府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牵头起草部门上报代拟稿时应将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一并报送,上报材料不齐全的,政府办公室按规定予以退文。

3. 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部门网站和有关媒体发布。

二、确保政策解读全程覆盖政策解读工作要贯穿于政策起草、发布、执行全过程。

文件发布前,要做好政策吹风解读和预期引导;文件公布时,相关解读材料应与文件同步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文件执行过程中,要根据舆情,分段多次持续开展解读,及时解疑答惑,不断增强主动性、针对性和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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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1‟67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我市被确定为首批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为推进省级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建设工作,提升职业教育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根据《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建设方案》和《常州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有关精神,我市制定了《常州市建设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高质量完成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建设的各项目标任务。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常州市建设江苏省职业教育 创新发展实验区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实施《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建设方案》,推进我市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和科学发展,现就我市建设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对接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一核八园”建设,创新职业教育发展方式,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和发展能力,提升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终身发展能力,为常州“四城建设”、“两个率先”、建设和谐幸福社会提供更坚实的基础性、保障性支撑。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形成高、中等职教配套衔接、一体化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以及职业教育与终身教育一体化发展格局,创建10所以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国家优质特色职业学校和省级高水平示范性职业学校为标志的一流职业学校,建立对接地方产业发展的学校布局、专业结构和教学体系,全面达成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建设标准,为常州建设中国职教名城奠定坚实基础。

三、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根据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建设目标任务和建设标准,实现我市创建任务目标,重点推进以下八个方面的创新:

(一)创新职教发展方式 1.加快职教布局优化。实施新一轮职业教育专题园区建设,在城西建设高、中等职业教育衔接沟通、资源共享的特色职教园区。辖市、区进一步整合资源,全部达到办好1-2所职业学校的调整目标。中等职业学校名称全部规范,全市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部达到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标准,100%学生在省优质职业学校学习,50%的职业学校达到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或国家优质特色职业学校标准。

2.优化专业结构和专业特色建设。健全专业评审联席会议制度,对接“一核八园”,加强专业规划,规范专业名称,统筹专业分工,形成主动服务产业发展反应机制,整体优化专业结构。以精品专业、特色专业、合格专业评审为抓手,促进专业建设整体水平全面提升。所有专业均达到省合格标准,20%以上专业建成省级品牌专业,20%以上专业建成省级特色专业。

3.加快示范性实训基地建设。根据区域(分市、辖市、区)产业发展需求,重点建设16个示范性公共性实训基地,其中9个建成省级示范性实训基地,推行“教学工厂”模式,引进现代企业文化,所有专业均有满足教学需要的实训基地,骨干专业均建有中、高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形成产学研训赛考一体化中心和区域职业教育社会服务平台。

4.深化课程和教学改革。成立常州市职业学校课程改革和教学研究指导中心,聘请研究机构、高等学校职业教育课程专家和职业学校专业(学科)带头人,组建课程改革指导专家库,加强对职业学校课程改革策略和方法指导,负责各类职业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和教学研究工作,开发教学资源,推行项目课程,建设精品课程,承担课题研究,促进教学改革,组织技能竞赛,开展教师培训,形成高效教学指导服务和管理体系,以及课程和教学内容动态适应企业需求的有效机制。创建一批省级精品课程,获得一批省级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

5.实施高、中职一体化发展。加强常州高职园区与中等职业教育合作,实施高职院与中职校对接合作计划,加强中、高职贯通,扩大中职校教师到高职院挂职见习人数,发挥高职院在专业建设、课程改革、校企合作、教师培训、创新创业教育等方面的示范作用,引领中职校共同发展,完善职业教育体系。构建普通高中、中职校、五年制高职互通的学籍管理制度与平台。

扩大高职“专科+高级工”双证融通试点。探索高职院校面向中职毕业生自主招生,实行“三自主”考试招生办法,即:“自主设定招生标准,自主组织招生考试、自主进行招生录取”,制定全新的高职人才培养方案,招收优秀中职毕业生,实行中、高职课程及技能衔接,避免课程重复,构成高、中职贯通一体课程模式,建立“专科+高级工”特色高职培养体制。

启动本科高职(技师)培养模式试点。在地方应用型本科高校进行“本科+技师”培养试点,招收优秀中职毕业生,制定以中职为基础、对接技师职业资格标准的全新人才培养方案,探索本科院校与技师学院合作培养机制。

6.开展“三创”拔尖人才培养。实施职业教育“三创”拔尖人才培养计划,推行导师制和项目式,形成创优、创新、创业“三创”拔尖人才培养机制,培养拔尖技能人才、创新人才、创业人才各50名。 7.拓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实施职业教育“走出去”计划,搭建国际友好交流合作平台,引进国际先进职业教育课程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引进国际职业教育机构来常办学,拓展中外合作办班和出国留学规模,省级以上高水平职业学校均与国外建立校际合作关系,20%以上专业课程与国际通用职业资格证书对接。

(二)创新职教办学体制 1.实行政府主导多元办学体制。坚持政府主导,以公办职业学校为主体,政府和部门通过经费、项目和统筹指导等多种途径,鼓励行业企业举办职业教育,扶持民办职业学校发展。深化公办职业学校运行机制改革,引入民办学校灵活办学机制。形成政府主导、行业企业和社会参与、校企结合的职业教育办学体制。

2.推进校企一体化办学。健全常州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指导委员会,制定政策措施,指导引企入校,确定校企合作示范企业、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基地。各职业学校优势专业至少有1家企业生产车间或研发机构建在校内,实行校企联合开展科技研发、项目孵化、产品生产、人才培养。50%的专业实行校企订单式合作教育,50%的项目课程和实训课程实行企业化运作。校内营造浓郁的先进企业文化氛围。评选一批校企一体化办学示范学校。

3.扩大集团化办学。创新校企合作模式,建立一批服务产业、有效运作的地方性、行业性职教集团,形成校企共同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和人才培养过程的新体制。各职业学校均牵头建立1个以上优势专业的职教集团,参加3个以上地方性、行业性职教集团。全市建设10个示范性职教集团,其中5个达到国家示范性职教集团要求。建立以订单式和工学结合为主导的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使之体现现代学徒制特点,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常州市职业教育订单式合作培养、工学结合和顶岗实习管理规范》。

4.实行职业教育与终身教育融通。扩大高职院社区教育功能,市区职业学校全部成为常州社区大学分校,纳入全市终身教育网络体系,县级职业教育中心与社区学院、行业职业培训机构整合办学,形成县域职业教育与技术培训中心。实行学历职业教育与各类非学历培训并重,两者规模和人次比例达到1∶1,实行全日制与非全日制职业教育并举,拓展面向企业员工和返乡在乡农民的非全日制学历职业教育比重,形成面向社会、面向人人的职业教育与终身教育一体化办学格局。

(三)创新职教管理体制 1.坚持政府统筹领导。健全常州市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坚持政府统筹职业教育发展,落实国家和省发展职业教育的各项政策措施,创新发展举措,保持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全市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招生比例保持在1∶1。实行职业学校面向来常就业人员子女和外地就读学生招生,与本地学生一视同仁政策。健全县域职业教育发展情况督导检查制度,每年开展对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职业教育工作督查考核。落实对高技能人才的奖励政策,提高技能型人才社会地位和待遇,建立对职业教育发展做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制度,形成社会各界关心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局面。 2.健全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在常州市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定期召开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听取职业教育发展情况汇报,研究职业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制定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调动各部门积极性,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形成各部门共同重视关心支持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局面。各有关辖市、区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促进本区域内职业教育的发展。

3.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扎口管理各类职业学校的管理体制。教育部门负责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承担各类职业学校管理工作,统筹高中等职业教育一体化管理,统筹和支持各类职业学校招生工作。人社部门负责职业资格证书、毕业生就业管理、职业资格准入、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和技工院校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职业学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其它部门协助管理职业教育。发挥行业协会在专业设置、人才预测、教学咨询、质量评估等方面的管理和指导作用。

4.建立现代职业学校制度。实施“学校主动发展方案”,改革对职业学校的管理方式,运用市场引导和评价督导机制,进一步确立职业学校在专业设置、招生、教育教学、人事管理、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的自主权,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岗位聘任制,增强学校办学活力。建立学校发展和科学管理民主决策机制、面向市场和校企合作的办学和管理体制,形成体现现代职业教育特点的学校文化和制度体系。

(四)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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