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三合一”网络平台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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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6•【字号】常政发[2012]90号•【施行日期】201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常政发〔2012〕90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12〕32号)精神,推动全市消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常州消防工作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全面加强消防工作领导“十一五”以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责任制,积极加强城市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不断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但是,当前我市公共消防安全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消防安全保障能力与人民群众的安全需求不相适应,公众消防安全意识与现代社会管理要求不相适应,各种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隐患仍然存在。

各地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落实责任,夯实基础,进一步提升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

各级政府要每年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消防工作。

要充分发挥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的作用,将消防安全任务分解到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每季度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及时通报工作进度,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要全面推进落实国务院《意见》,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严格督查考评。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8〕2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8〕2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8〕2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10日常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城市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房管〔2017〕2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电梯、燃气、供电、供水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军队、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房屋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遵循属地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建立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综合协调、社会参与的房屋安全管理体系。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房屋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处理房屋安全方面的投诉举报。

第五条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对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立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平台。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体化平台运行工作制度范文(5篇)

一体化平台运行工作制度范文(5篇)

一体化平台运行工作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一体化平台的运行和管理,促进工作效率的提升,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一体化平台是指通过整合不同部门、岗位的资源、信息和流程,实现信息共享、协同办公的综合平台。

第三条本工作制度适用于一体化平台的所有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管理人员是指负责平台管理和运行的各级领导和主管人员。

工作人员是指在平台上具体开展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一体化平台的目标是提高工作效率,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提供高效便捷的信息服务。

第五条一体化平台的运行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遵循依法治理、以人为本、效率优先、服务至上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一体化平台的管理人员负责平台的规划、建设、运营以及工作人员的培训与管理。

第七条一体化平台的工作人员负责按照平台的规定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积极参与平台的改进和优化。

第八条一体化平台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积极主动、团结协作、忠诚敬业、遵纪守法。

第九条一体化平台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应保护用户的隐私和信息安全,不得私自泄露用户的信息。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条一体化平台的工作流程包括任务发布、任务分配、任务执行、任务评估等环节。

第十一条任务发布是指将各项任务以公告、通知等方式发布到平台上,明确任务的目标、要求和完成时间。

第十二条任务分配是指根据任务的性质和要求,将任务分配给相应的工作人员,并明确责任和权限。

第十三条任务执行是指工作人员按照任务要求完成具体的工作内容,并及时向指定的人员提交工作成果和报告。

第十四条任务评估是指根据任务的完成情况,评估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并对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反馈和总结。

第四章工作规范第十五条一体化平台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平台的规定。

第十六条一体化平台的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纪律,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七条一体化平台的工作人员应保持工作环境整洁,不得在办公室吸烟、随意堆放杂物。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06•【字号】梧政办发〔2020〕114号•【施行日期】2020.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8月6日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35号)要求,全面推进我市基层政务公开,加强基层行政权力监督制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升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切实做好我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标准引领、需求导向、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原则,全面推进我市基层政务公开内容标准化、平台规范化、工作制度化、体系完整化,为不断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底,基层政府(包括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编制完成本级政府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规范公开平台建设,完善各项公开制度,加强公开机构建设,推进政务公开向农村和社区延伸,初步形成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体系和制度规范体系。

到2021年底,基层政府根据国务院部门制定的其他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在自治区和市级相关部门指导下,编制本级政府其他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全面完成村(居)民委员会公开事项清单梳理,使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体系更加完整、工作流程更加规范、公开平台更加丰富,全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取得新进展。

常州市“三合一”阳光政务平台电子监察工作管理办法

常州市“三合一”阳光政务平台电子监察工作管理办法

常州市“三合一”阳光政务平台电子监察工作管理办法常州市“三合一”阳光政务平台电子监察工作管理办法常监发[2012]5号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全过程的监察监控,确保行政权力规范、高效、公开、透明运行,根据《江苏省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常州市“三合一”网络平台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市监察局及派驻各部门监察室(未设立监察室的部门应当明确其他职能处室负责)的两级监察人员在“三合一”阳光政务平台开展电子监察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各负其责,分级监察的原则,市监察局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对全市所有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进行监察;各部门监察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本部门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进行监察。

第四条市监察局监察人员在每个工作日内应当至少两次登陆“三合一”阳光政务平台处理有关事项;各部门监察人员在每个工作日内应当至少一次登陆“三合一”阳光政务平台处理有关事项。

监察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报本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并指定其他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五条市监察局监察人员的工作职责是:对全市行政权力的运行情况进行监察;对严重的异常情况进行督办;对全市监察人员进行管理、考核;对辖市区以及各市级部门行政权力运行情况、电子监察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各辖市区以及各市级部门进行绩效考核;办理投诉、举报、咨询和建议以及上级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部门监察人员的工作职责是:对本部门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时效、流程、内容等情况进行实时监察;对异常情况进行预警、纠错、督办;对重点工作、重点项目、重点企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跟踪督办;办理投诉、举报以及咨询、建议;对本部门行政权力运行情况、异常情况、督查督办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等。

第七条部门监察人员发现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责任人发出督办通知书,有关责任人应当及时办理并回复。

市监察局监察人员可以对各部门监察人员的督办情况进行二次督办。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常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常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常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19•【字号】常政办发〔2022〕67号•【施行日期】2022.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常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行政许可是政府依法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和《关于公布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57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法编制、严格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持续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监管效能,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公布常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依法编制各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底前,构建形成全市统筹、分级负责、事权统一、权责清晰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编制并公布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

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编制常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负责组织梳理上级设定、本地区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编制本地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上一级协调办。

常州市编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不得超出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范围;县(市、区)编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不得超出常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范围。

常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原则上应当于2022年8月底前编制完成;县(市、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原则上应当于2022年10月底前编制完成,并汇集至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和市政府领导带队进行安全生产督查方案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和市政府领导带队进行安全生产督查方案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和市政府领导带队进行安全生产督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13•【字号】常政办发[2013]98号•【施行日期】2013.06.1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和市政府领导带队进行安全生产督查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13〕98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和《市政府领导带队进行安全生产督查方案》已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迅速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13日常州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今年5月份以来,全国部分地区相继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中央和省、市领导先后作出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强调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管理、严格监管,堵塞漏洞、排除隐患,切实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国务院决定于2013年6月至9月底,在全国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根据我市承办第八届中国花卉博览会等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从2013年6月开始延长至10月底结束,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四个月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批示指示和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吸取近期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教训,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全方位、多层次、拉网式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隐患大整改,做到领导在一线督导、措施在一线落实、问题在一线解决、服务在一线体现、经验在一线推广、事故在一线防范,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9•【字号】常政办发[2010]74号•【施行日期】2010.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0〕7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常州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常州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10〕5号),市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职责。

(三)增加《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的规划行政职责。

(四)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常州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进程。

强化城乡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综合调控和引领作用,促进常州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城乡规划测绘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组织拟订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参与相关部门涉及城乡规划的规范性文件的拟订工作。

(二)负责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含各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协调组织编制镇规划、村庄规划;依法审核、审批或上报审批各类城乡规划;组织开展城市发展战略和城乡规划研究工作;参与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各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组织各类专项规划的批前审核和报批工作。

(三)组织协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工作;负责市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含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等)的普查、申报、建档、规划编制工作;报批市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负责市区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规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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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三合一”网络平台
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08]114号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2.27
【实施日期】2008.1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三合一”网络平台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8〕11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三合一”网络平台运行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常州市“三合一”网络平台运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政务环境,建设服务型政府,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实现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三合一”网络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平台),是指依托本市电子政务网,对原有行政执法数据库、网上审批系统、电子监察系统,进行整合、改造、提升,实现行政服务、法制监督和行政监察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网络平台。

本规定所称行政权力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征用、行政裁决、行政检查、非许可审批以及其他行政权力。

第三条本市市级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网络平台运行管理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有关行政机关各负其责。

建立网络平台运行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召集,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信息中心等部门参加,负责网络平台运行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

第五条网络平台运行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高效便民、公开透明、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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