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州市区党政机关作息时间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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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5•【字号】常政办发[2010]87号•【施行日期】201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0〕87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10〕5号),市政府法制办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加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紧迫性、重要性问题涉及的政府法制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全市依法行政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依法行政规划和工作计划,组织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

协助市长办理政府法制工作事项。

(二)统筹规划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拟订市政府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督促指导全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三)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市政府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查、修改市级部门报送的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解读文本,组织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听证、论证和专家咨询,并向市政府提出审查报告。

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

承办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四)承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负责市级部门和辖市、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组织开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检查评估工作。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再次重申值班工作纪律与突发事件信息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再次重申值班工作纪律与突发事件信息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再次重申值班工作纪律与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程序的通知【法规类别】纪检【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11]72号【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6.28【实施日期】2011.06.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再次重申值班工作纪律与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程序的通知(常政办发〔2011〕72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加强值班工作,值班力量有所增强,人员素质有所提高,制度逐步建立,工作不断规范。

各级值班机构认真履行职能,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加强应急管理的新形势对值班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但目前全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不平衡,不少单位的值班工作还存在着较多问题和薄弱环节,离上级标准和实际工作需求还有较大差距: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对值班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严;有的单位值班力量较弱,人员少,业务能力低,个别单位还存在脱岗和用移动电话呼叫转移值班的现象;有的单位缺乏必要的办公设备,甚至没有专门的值班室;有的单位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不及时、不准确、要素不全、格式不规范,有的出现迟报、漏报的情况;有的单位存在侥幸心理,发生紧急重大突发事件后,往往等到处理不了时才报告,延误了时间;有的单位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缺乏向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的意识,甚至接到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要求核实情况的通知后,仍反应迟缓、反馈不及时。

这些问题的存在,往往导致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不及时、应急处置不到位,重要政务信息得不到及时办理,甚至会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必须引起高度关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系统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值班工作与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重要性值班工作是政府系统重要的日常工作,是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信息报送工作是应急管理工作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年度立法计划编制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年度立法计划编制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年度立法计划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22•【字号】常政办发〔2017〕147号•【施行日期】2017.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年度立法计划编制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147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年度立法计划编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22日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年度立法计划编制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立项工作,增强立法计划项目编制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更好地服务全市中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规章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规章年度立法计划,应当遵循从实际出发和引领创新的原则,服务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强富美高”新常州建设目标,坚持立法为民,实行科学、民主立法。

第四条编制规章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

规章年度立法计划的起止时间为计划实施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条规章立法项目拟规范的事项应当属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

第六条列入规章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实际需要,符合改革发展方向和要求;(二)拟予规范的事项属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职权范围,确需通过立法加以解决;(三)拟采取的有关制度、措施已经有效实施,或者有相对成熟的经验可借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考虑列入规章年度立法计划:(一)与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直接相关的;(二)因有关上位法制定或者修改,急需制定实施性规章或者修改现行规章的;(三)应予优先考虑的其他情形。

政府办公室冬季作息时间调整通知

政府办公室冬季作息时间调整通知

政府办公室冬季作息时间调整通知政府办公室冬季作息时间调整通知 随着冬季的来临,各单位都会调整作息时间,那么,下⾯是⼩编给⼤家整理收集的政府办公室冬季作息时间调整通知,供⼤家阅读参考。

政府办公室冬季作息时间调整通知1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新的作息时间安排,⾃xxx年10⽉起,每年10⽉1⽇⾄次年4⽉30⽇,上午上班时间为8时⾄12时,下午上班时间为2时30分⾄5时30分;5⽉1⽇⾄9⽉30⽇,上午上班时间为8时⾄12时,下午上班时间为3时⾄6时。

特此通知。

xx市⼈民政府办公室 xxx年9⽉29⽇ 政府办公室冬季作息时间调整通知2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各⼈民团体,中央、省驻萍各单位: 为缓解城市交通压⼒,提⾼⼯作效率,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机关⼯作时间进⾏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时间调整:⾃xxx年5⽉3⽇起,上下班时间统⼀调整为,夏季作息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冬季作息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实施范围:市本级党委、⼈⼤、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不含特殊⾏业、特殊岗位)。

三、纪律要求:各单位要进⼀步严肃⼯作纪律,本着“便民、利民、⾼效、廉洁”的服务宗旨,遵守上下班时间,提⾼⼯作效率,以良好的精神状态确保执⾏新的⼯作时间后各项⼯作和社会⽣活正常、有序进⾏。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xxx年4⽉27⽇ 政府办公室冬季作息时间调整通知3各乡镇⼈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按照《⾃治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区直机关冬季作息时间的'通知》(宁政办发〔xxx〕155号)和《固原市⼈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冬季作息时间的通知》(固政办发〔xxx〕121号)⽂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决定对各乡镇⼈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冬季作息时间进⾏调整。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22•【字号】常政办发〔2017〕149号•【施行日期】2017.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149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审查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22日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审查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制定程序,健全规章审查工作机制,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规章送审稿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规章送审稿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统一审查。

第四条规章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规章年度立法计划和报送材料有关要求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规章送审稿。

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规章送审稿的,可以径送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收到规章送审稿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报送程序进行审查。

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要求起草单位予以补齐。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全面审查并修改完善规章送审稿。

第七条审查规章送审稿,应当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及相关的政策规定,有无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措施,是否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二)设定的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有利于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实际问题,是否符合政府职能转变要求,是否有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是否方便操作;(三)是否按照规定征求相关单位及其他社会公众的意见,是否采纳各方面提出的合理性意见建议,是否充分协商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分歧;(四)结构体例是否科学完整,内在逻辑是否严密,条文表述是否严谨规范,语言是否简洁准确,是否符合其他立法技术规范;(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09年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09年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09年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22•【字号】常政办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09年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的通知(常政办发〔2009〕1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了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和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政务公开,根据《立法法》、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常政发〔2001〕68号),市政府法制办在广泛征求并吸纳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订了市政府2009年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

现经市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列入计划的项目,各部门应当成立由分管领导、业务处室负责人和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组成的起草班子,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负责起草工作。

对未列入计划的规范性文件项目,市政府原则上不予审议发布。

确有特殊情况需审议发布的,有关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申请,由市政府法制办提请市政府秘书长批办。

二、各部门起草文件草案,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擅自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收费。

文件草案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主动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未经征求意见的不得上报审核。

三、文件草案完成后,起草部门应当将送审报告、草案文稿和起草说明一式5份,并同时附有关依据材料、征求意见反馈材料,直接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对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将予以退回,由有关部门补齐材料后重新报送。

四、规范性文件审核过程中,市政府法制办将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组织听证和论证等,请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和支持。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公告。

五、各部门应当按计划要求进度报送文件草案,对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市级议事协调机构清理结果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176号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市级议事协调机构清理结果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176号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市级议事协调机构清理结果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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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市级议事协调机构清理结果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7〕17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市政府市级议事协调清理的通知》(常政传发〔2017〕292号)文件要求,市政府办公室开展了市级议事协调机构集中清理。

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市级议事协调机构中,保留150个,合并或更名后设立11个,不纳入统计5个,撤销80个,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目录附后)。

清理后保留的市政府市级议事协调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推动落实各项工作。

各承担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工作的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根据形势任务变化,及时做好议事协调机构的调整、撤销等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常州市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常办发〔2013〕42号)规定,认真对照不得设立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情形,严格控制市级议事协调机构数量。

附件:1. 保留的市政府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目录
2. 合并和更名后设立的市政府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目录
3. 不纳入统计的市政府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目录
4. 撤销的市政府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目录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3日——结束——。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六项制度”提高行政效能的意见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六项制度”提高行政效能的意见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六项制度”提高行政效能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3.03.12•【字号】常政办发〔2003〕32号•【施行日期】2003.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六项制度”提高行政效能的意见各处室:为进一步优化服务环境,提高办事效率,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常州市行政机关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结合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工作实际,拟在机关内部推行首问负责制、公示和服务承诺制、岗位目标责任制、办事办文限时制、工作日中午禁酒制、失职追究制等六项制度。

一、首问负责制1.接受各部门、基层企事业单位、群众问询和办理事项的处室或人员,不论是否属于本处室范围的事情,该处室和人员均为第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主动热情,认真接待,对所提问题和要求及办理事项进行详细登记,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搪塞或拖延时间。

2.凡所提问题、要求及办理事项属于本处室、本人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负责部门和个人能立即答复和办理的,必须当场答复和办理。

如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当场答复和办理的,应说明原因。

对比较复杂需研究解决的,应告知对方答复时限、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

3.凡所提问题、要求及办理事项不属于本处室、本人职责范围的,应将对方带到相关处室、人员处答复和办理。

对不属于办公室、研究室职责范围的问题和事项,应当场与相关部门联系,将答复或办理部门、人员、地址和联系电话告知对方。

4.对因权限或需要研究而暂时不能答复和办理的问题和事项,首次承接的部门和人员要及时汇报,相关部门和人员要抓紧时间研究处理,不得超过承诺时限,首次承接的部门和个人有督促责任。

5.对非本市权限范围需要上报解决的问题和事项,首次承接的部门和个人负责起草报告、整理材料,在规定或承诺时限内将材料报出,并将报出时间及时告知对方。

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做好督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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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州市区党政机关作息时间
的报告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03]102号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9.22
【实施日期】2003.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州市区党政机关作息时间的报告
(常政办发〔2003〕10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根据我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和社会各界的要求,为有效缓解我市市区上下班高峰时交通拥挤的压力,提高党政机关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基层、人民群众服务,提升市民的生活质量并带动相关服务业的发展,促进我市更好地与国际接轨,进一步扩大开放,我市在广泛调查研究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学习借鉴省内外先进城市的经验和做法,经研究,决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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