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
N+N模式供应链ABS中N的要求

"N+N"模式供应链ABS,你知道N的要求吗?“N+N”供应链资产证券化模式在市场中较为常见,该模式是对传统的“1+1”核心企业供应链应付款模式的创新。
传统的供应链项目,以特定核心企业的上游供应商持有的应收账款产生的现金流,作为专项计划的偿付支持;N+N”供应链模式不同,它涵盖多家核心企业、多家原始权益人、多种确权方式,弱化了对单一核心企业的依赖,强化了资产信用。
根据CNABS统计,2019年企业ABS市场中共计发行1002单产品,其中保理融资455单,发行规模2901.33亿,其中绝大部分是核心企业供应链产品。
依托产业链核心企业信用、真实交易背景和物流、信息流、资金流闭环,为上下游企业提供无需抵押担保的订单融资、应收应付账款融资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要求。
本文主要探讨“N+N”应该如何做?两个“N”有什么具体要求?一、交易结构简介N+N模式与普通供应链项目在交易结构方面区别不大,大致如下: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包括但不限于咨询、设计)及/或境内工程承包/分包等基础交易,而对基础交易买方享有应收账款债权。
2.原始权益人,因向原始债权人提供保理服务,而受让原始债权人对基础交易买方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并将其在保理合同项下所持有的目标保理资产(源于原始债权人所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于专项计划。
3.计划管理人,委托本专项计划全部原始权益人,作为资产服务机构,为专项计划提供基础资产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产筛选、基础资产文件保管、基础资产池监控、基础资产债权清收、基础资产回收资金归集。
以上是常规供应链应付账款项目的交易结构,无需赘述。
在本类项目中,比较特别的参与机构是交易服务机构、平台和票据服务机构。
正是这些结构的参与,才将N 个需求不一的债务人及N 个对资产准入风控不一致的原始权益人组合在一起,各机构的职能具体如下:a 法律或国*段生演 计划管理人 交易限号抗料及手台.桑提履务机种1.原始债务人,作为基础交易卖方,因与基础交易买方进行1.交易服务机构或类似名称。
资产证券化(ABS)详细

参与主体
主要职责
原始权益人
基础资产原始所有者/出售方,主要获得资金融通
资产服务机构 负责基础资产的处置、现金流的回
SPV (特殊目的载体)
受托机构
实现资产风险隔离目的,亦作为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人
目前主要为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负责项目总协调、 产品 设计、 现金流分析、定价模型、起草发行文件、 销售和日 常管理
CLO
CBO
CMBS
RMBS
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
贷款本息 资产服务机构
托管银行 (信托账
户)
划款指令
受益证券本息
基础资产包 资产1 …
资 产
权 益 或
原始权益人
受托机构
设立信托或SPV公 司、监督服务
资产出售 特殊目的机构
认购资金 (SPV)
发行 收益证券
现金
承销商
承销 现金
登记结算结构
受 益 证 券 本 息
5
资产支持证券采取的风险 控制措施符合指引要求;
3
资产支持证券已经发行完 毕并且按照相关规定完成 备案;
6
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交所挂牌转让申请流程
持有可转让债券流程
事前 审查
交易所
专项计 划设立
事后 备案
挂牌 转让
管理人、托管人 、原始权益人及 其他服务机构
基金业 协会
✓负面清单管理 ✓信披(协会网站)
包括银行、证券、信 托、基金管理公司等
4、社会保障基金、企 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 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发行的理财产品包 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 品、信托产品、保险产
品、基金产品等
5、在行业自律组织备 案或登记的私募基金及 符合第(六)款规定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与《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

最近2年内财务报表曾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无意见审计报告的发行人。
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资产组合,如基础资产中包含企业应收账款、高速公路收费权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资产。
5
擅自改变前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做纠正,或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发行人。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资产。
8
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认定的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公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不动产相关的基础资产:
1、因空置等原因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不动产租金债权;
2、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当地政府证明已列入国家保障房计划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除外。
6
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发行人。
7
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
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的发行人。
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等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3
最近12个月内因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的发行人。
不能直接产生现金流、仅依托处置资产才能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如提单、仓单、产权证书等具有物权属性的权利凭证。
资产证券化规则解析及业务指引.docx

让知识带有温度。
资产证券化规则解析及业务指引标题:资产证券化规则解析及业务指引摘要: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
本文将对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概念和规则进行解析,并就其业务指引提供实用建议。
引言: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特定的金融资产(如债权、信贷、租赁、房地产、基础设施)进行整合和转让,形成证券化产品,以此获得融资、转移风险、提高资产流动性的金融创新模式。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各国采取了一系列规则和法规来规范这一市场,保障市场的稳定和透明。
一、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概念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在于将具有一定流动性的资产进行打包和转让。
这些资产可以是债务工具、收益权或经济利益,通过特定的结构和安排,形成证券化产品。
二、资产证券化的规则解析第1页/共3页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资产证券化的规则体系包括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自律机构的规章制度。
这些规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析:1. 资产标准和合规要求:将资产进行标准化和评级,确保其质量和可交易性,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
2. 转让和交易规则:确立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流程和规范,包括交易所挂牌、交易机制、交易费用等,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
3. 披露和信息披露要求:要求发行人和各参与方按照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包括资产质量、风险情况、交易结构等,提高市场参与者的知情权和决策能力。
4. 风险管理和监管要求: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溢价、风险对冲等,确保市场的稳定和风险控制。
三、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指引在进行资产证券化业务时,应遵循以下指引:1. 审慎评估资产质量:在选择资产时,要充分评估其质量、流动性和回报潜力,避免出现不良资产对整体产品的影响。
2. 设计合理的结构和安排:根据不同资产和投资者需求,合理设计证券化产品的结构和安排,确保产品具有可持续性和吸引力。
3. 加强信息披露和沟通:及时披露和共享有关资产质量、交易结构和风险情况的信息,与投资者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提高市场参与者的信任和满意度。
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

附件3: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指导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防范业务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管理人应当根据本指引的要求,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管理,制定风险控制措施,与其他参与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风险控制措施,并协调、督促其他参与主体履行相关责任。
第三条 管理人在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应当遵循全面性、规范性、审慎性、适当性的原则。
第二章 风险控制的内容及要求第四条 基础资产在法律上能够准确、清晰界定,符合《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原始权益人应当拥有基础资产相关权属证明或运营许可。
按照穿透原则,基础资产不应附带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能够通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相关安排解除基础资产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
第五条 基础资产为债权的,管理人在转让环节应当关注转让登记、通知债务人、附属担保权益转让等相关安排。
在附属担保权益无法完成向专项计划转让的法律手续的情况下,管理人应当采取恰当措施防止附属担保权益被原始权益人侵占或者被第三方获得,从而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于原始权益人经营性收入的,管理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基础资产及相关权益被第三方主张权利的风险。
第六条 对基础资产现金流的预测应当遵循合理、审慎的原则。
管理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在现金流预测中应当以历史数据为基础,充分考虑影响未来现金流变化的各种因素,分析因素变化对预测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
管理人应当在专项计划相关文件中对预测的假设和依据进行说明,并在初始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各期现金流预测结果和相应覆盖倍数。
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定期检视预测结果与实际现金流情况的差异,在专项计划设立时向投资者披露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现金流跟踪检查的频率,并在资产管理报告中披露及说明差异原因,并根据情况修正后续期限预测现金流量。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深证上〔2024〕240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的通知深证上〔2024〕24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资产支持证券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健全业务规则体系,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14年11月25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深证会〔2014〕1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2.《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起草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3月29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资产支持证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发行、挂牌转让和存续期管理等事宜。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证券公司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作为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交易结构设计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所发行的证券。
第四条管理人、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参与人(以下统称业务参与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转让服务协议、计划说明书等文件的约定义务和相关承诺,保证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第1号-挂牌条件确认业务办理》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第1号——挂牌条件确认业务办理版本及修订说明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明确挂牌条件确认业务办理程序,进一步提升工作透明度和市场服务水平,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挂牌条件确认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执行。
第一部分挂牌条件确认业务程序1.1受理(一)申请方式。
管理人应当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https:///fic/index.html)(以下简称固收专区)提交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挂牌条件确认申请材料,并填报申请信息。
(二)申请材料修改。
申请材料通过固收专区提交后至本所受理前,管理人可以修改申请材料或者申请终止。
固收专区将保存申请材料提交、修改、中止以及终止的历史记录。
(三)申请受理。
本所接收管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二个交易日内对申请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形式核对。
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明显不符合本所挂牌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申请材料补正。
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管理人应当按照补正要求及时提交补正后的申请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本所予以受理。
1.2核对与反馈(一)核对。
本所受理申请材料当日,按照本所回避要求确定两名核对人员负责核对申请材料。
(二)反馈。
本所自申请材料受理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通过固收专区向管理人出具书面反馈意见(如有)。
无需出具书面反馈意见的,通过固收专区通知管理人。
(三)静默期。
自申请材料受理之日起至首次书面反馈意见出具或无书面反馈意见通知发出期间为静默期,本所核对人员不接受管理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就本次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挂牌条件确认申请事宜的来访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沟通。
管理人对书面反馈意见有疑问的,可以与核对人员在工作时间内通过电话、邮件、会谈等方式进行沟通。
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汇总
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汇总目录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的通知(中基协函〔2014〕459号) (3)附件1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 (4)附件2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 (11)附件3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 (12)附件4资产证券化业务自律规则的起草说明 (14)附件5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21)附件6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适用个人投资者) (28)附件7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适用机构投资者) (34)二、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申请文件清单及要求 (39)三、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41)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9号) (52)附件1: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53)附件2: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 67附件3: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76)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的通知(中基协函〔2014〕459号)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我会将承担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事后备案工作,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风险控制等实施自律管理,并对基础资产负面清单进行管理。
为此,我会制定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等自律规则或相关文件(见附件),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附件2: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附件3: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附件4:资产证券化业务自律规则的起草说明附件5: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附件6: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适用个人投资者)附件7: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适用机构投资者)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附件1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工作,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N+N模式供应链ABS中N的要求
"N+N"模式供应链ABS,你知道N的要求吗?“N+N”供应链资产证券化模式在市场中较为常见,该模式是对传统的“1+1”核心企业供应链应付款模式的创新。
传统的供应链项目,以特定核心企业的上游供应商持有的应收账款产生的现金流,作为专项计划的偿付支持;N+N”供应链模式不同,它涵盖多家核心企业、多家原始权益人、多种确权方式,弱化了对单一核心企业的依赖,强化了资产信用。
根据CNABS统计,2019年企业ABS市场中共计发行1002单产品,其中保理融资455单,发行规模2901.33亿,其中绝大部分是核心企业供应链产品。
依托产业链核心企业信用、真实交易背景和物流、信息流、资金流闭环,为上下游企业提供无需抵押担保的订单融资、应收应付账款融资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要求。
本文主要探讨“N+N”应该如何做?两个“N”有什么具体要求?一、交易结构简介N+N模式与普通供应链项目在交易结构方面区别不大,大致如下:1.原始债务人,作为基础交易卖方,因与基础交易买方进行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包括但不限于咨询、设计)及/或境内工程承包/分包等基础交易,而对基础交易买方享有应收账款债权。
2.原始权益人,因向原始债权人提供保理服务,而受让原始债权人对基础交易买方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并将其在保理合同项下所持有的目标保理资产(源于原始债权人所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于专项计划。
3.计划管理人,委托本专项计划全部原始权益人,作为资产服务机构,为专项计划提供基础资产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产筛选、基础资产文件保管、基础资产池监控、基础资产债权清收、基础资产回收资金归集。
以上是常规供应链应付账款项目的交易结构,无需赘述。
在本类项目中,比较特别的参与机构是交易服务机构、平台和票据服务机构。
正是这些结构的参与,才将N个需求不一的债务人及N个对资产准入风控不一致的原始权益人组合在一起,各机构的职能具体如下:1. 交易服务机构或类似名称。
资产证券化核心知识点测试
一、单项选择题(20个)1.下列不属于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是(C)A.企业应收款B.租赁债权C.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 D. 污水处理费收益权2.下列不属于产品结构设计考察要素的是(D)。
A.持续流入有无保障B.能单独计量C.现金流的切分与分配D.是否有外部担保3.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不属于可以作为特殊目的载体的主体类型包括(B)A.证券公司B.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C.信托公司D.基金子公司4.不属于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主体的是(B)A.原始权益人B.证券业协会C.管理人D.托管人5.管理人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不属于管理人应当符合的条件是(C)A.具备相关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B.具备完善的合规管理制度和风控制度C.最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答案:一年)D.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6.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不包括(C)A.按照相关业务规定对交易主体和基础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B.办理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事宜C.按照约定及时将募集资金转移支付给投资者(答案:权益人)D.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7.在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中,应首先进行(A )。
A.基础资产汇集形成资产池B.设立SPVC.设计交易结构D.信用增级8.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用基础是(B )。
A.公司信用B.资产信用C.担保信用D.以上均不是9.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事后备案审查的主体为(D )。
A.交易场所B.中国证券业协会C.中国证监会D.中国基金业协会10.依据《信息披露指引》的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管理人应在每年(B)前披露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资产管理报告。
A.3月31日B.4月30日C.5月31日D.6月30日1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证券挂牌转让交易流通平台的是(C )。
A.上交所B.深交所C.地方股权交易中心D.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12. 尽职调查过程中,对于单一应收款债务人的入池应收款的本金余额占资产池比例超过(C),或者债务人及其关联方的入池应收款本金余额合计占资产池的比例超过(C)的,应当视为重要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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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
第一条 为做好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管理工作,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负面清单列明不适宜采用资产证券化业务形式、或者不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要求的基础资产。
实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应当符合《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且不属于负面清单范畴。
第三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负责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工作,研究确定并在基金业协会网站及时公开发布负面清单。
第四条 基金业协会至少每半年对负面清单进行一次评估,可以根据业务发展与监管需要不定期进行评估。
第五条 基金业协会可以邀请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
及其他行业专家对负面清单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调整方案,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六条 本指引由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
一、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
但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除外。
二、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
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三、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等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不动产相关的基础资产:
1、因空置等原因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不动产租金债权;
2、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
当地政府证明已
列入国家保障房计划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除外。
五、不能直接产生现金流、仅依托处置资产才能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
如提单、仓单、产权证书等具有物权属性的权利凭证。
六、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资产组合,如基础资产中包含企业应收账款、高速公路收费权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资产。
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资产。
八、最终投资标的为上述资产的信托计划受益权等基础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