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与雇主服务合同关系非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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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劳务合同范本5篇

保姆劳务合同范本5篇

保姆劳务合同范本5篇篇1保姆劳务合同范本甲方(雇主):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保姆):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甲方决定雇佣乙方作为本人的保姆,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合同:第一条保姆基本情况乙方基本信息如下:姓名: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第二条保姆工作内容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和工作安排,认真负责地完成家政服务工作。

2. 乙方需保持工作状态良好,不得因私事耽误工作。

3. 乙方需保守甲方家庭及个人的隐私,不得随意泄露。

4. 乙方需遵守甲方的家规家纪,不得擅自决定家庭事务。

5. 如有违反以上规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无需支付违约金。

第三条保姆工作时间1. 乙方工作时间为每周__天,每天工作__小时,具体工作时间双方商定。

2. 乙方需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如因特殊情况需请假,需提前告知甲方。

第四条保姆工资待遇1. 乙方的工资为每月______元,工资支付时间为每月__日。

2. 甲方需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发生拖欠现象。

3. 乙方如无故缺勤或工作不力,甲方有权根据情况扣减工资。

第五条保险及福利待遇1. 甲方需为乙方投保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2. 甲方需确保乙方在工作期间的安全,如有工伤事故,应及时处理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六条合同解除1. 本合同期限为____个月,期满可续签,如有解除合同意愿,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2. 乙方如因故不愿继续提供服务,应提前一个月提出,否则需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

第七条其他事项1. 本合同中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备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以上内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以便明确权利义务,避免可能的矛盾。

住家保姆洗澡摔伤向雇主索赔 雇主是否要担责任?

住家保姆洗澡摔伤向雇主索赔 雇主是否要担责任?

住家保姆洗澡摔伤向雇主索赔雇主是否要担责任?核心提示:在传统观念中,保姆与雇主的关系就是劳动关系。

其实不然!这个看似“另类”的案例,无论是给当事保姆、雇主还是广大市民读者都上了生动一课。

而雇佣住家保姆,是否就意味着是24小时雇佣?在此期间,如果保姆意外受伤,雇主是不是就必须承担责任?保姆与雇主之间究竟是怎样的法律关系?请看主办法官及法学专家以案说法。

为什么洗澡摔伤保姆向雇主索赔3万元败诉?法院:保姆摔伤时未从事家政工作,雇主不存在过错保姆在雇主家洗澡,脚下一滑摔伤,导致左手臂骨折。

保姆认为,是雇主让她24小时上班,她劳累过度摔伤的,雇主应该赔偿她损失,并将雇主告上了南宁市青秀区法院。

法院认为,保姆受伤时没有从事与家政服务有关的工作,雇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保姆:24小时从事家政工作劳累过度摔伤雇主该赔今年40多岁的阿云(化名)从事家政服务有几年时间了。

2009年10月的一天,经南宁市某家政公司介绍,到青秀区的小覃(化名)家做保姆。

阿云每天的工作主要是买菜做饭、打扫卫生,双方约定保姆每月工资为1500元。

阿云说,在2010年9月3日前,她都是上午9时30分工作至晚上8时。

2010年9月4日起,按照小覃夫妇的要求,她开始做住家保姆,全天24小时在小覃家中。

可阿云刚待到第三天就出事了。

当年9月6日中午1时许,阿云洗澡时,在小覃家的卫生间意外摔伤。

摔伤后,阿云自己马上到医院门诊进行治疗,医院诊断她的左肱骨大结节骨折,并给她对症治疗。

阿云为此花了近500元医药费。

对阿云摔伤,小覃也很同情她,在给阿云发工资时,小覃还多给了她1000元。

然而,阿云自己也料想不到的是,5个月后,她却因这次摔伤骨折住进了医院。

原来,受伤几个月后,阿云老感觉左肩疼痛,并且不能活动。

2011年1月初,阿云住院一检查,医生发现她骨折已愈合,但患有左肩关节粘连。

无奈,阿云只好手术治疗,为此她花去医疗费1.6万多元。

去年3月初,阿云出院后,便将小覃夫妇告上了青秀区法院。

谁来维护保姆的合法权益

谁来维护保姆的合法权益

谁来维护保姆的合法权益谁来维护保姆的合法权益最近,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广州市大部分家政服务中介机构没有全员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社会保险。

这些生活在城市边缘的保姆、钟点工们,由于其工作的特殊性,很少有人与家政公司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在其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如出现工伤事故时,他们便处于一种尴尬境地,没有人愿意站出来为他们负责,而他们也难以通过正常渠道获得赔偿。

保姆的权益究竟该如何进行维护,为此笔者进行了深入调查。

【事件】屡见不鲜的“周岱兰”有关媒体披露,去年12月24日,安徽保姆周岱兰从上海雇主家的4楼摔下,经抢救虽然周岱兰的生命无忧,但需再做手术方可摆脱终身瘫痪的危险。

可是,高额医药费使贫穷的周岱兰无能为力;已经为其支付2万元医药费的东家也表示难以为继。

2月3日,周的儿子在向律师咨询时被告知:不签约的保姆和钟点工,不在《劳动法》和上海有关地方法规的保护范围之内。

像周岱兰这样悲惨遭遇的例子并不少见。

今年3月12日凌晨4时,从事住家保姆工作的广州退休女工陈伟英还在为雇主打扇子,无意中将一支“不求人”掉落在地上,由于过度疲倦,她弯腰去捡时,控制不住身体向地上倒去,结果不幸导致手腕骨折。

事后,为了看病养伤,她向雇主索要1700元医药费及误工费遭拒。

经过一番奔波讨公道,她才发觉自己上了家政中介公司的当:和家政公司、和雇主,她都没有签下劳动合同。

【调查】保姆多不签劳动合同最近,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部分家政服务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

而笔者经过进一步的深入调查了解,结合劳动保障部门的调查,发现目前部分家政服务中介机构的确存在不少问题。

保姆法律地位不明确。

目前,广州的家政公司相当多是以中介的形式进行经营,而这些家政公司并没有与保姆签订劳动合同,雇主也没有与保姆签订劳动合同。

家政公司、雇主和保姆三者之间往往只有一纸协议。

这样一来,保姆的合法权益包括社会保险、最低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等都难以得到合法保护。

住家保姆管理制度细则

住家保姆管理制度细则

住家保姆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住家保姆的管理,提高保姆服务质量,确保雇主和保姆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雇主与住家保姆之间的雇佣关系,包括雇主与住家保姆之间的权利义务、薪酬待遇、工作内容、纪律要求等。

第三条住家保姆是指在雇主家中提供家政服务、照顾家庭成员和孩子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雇主包括个人雇主和家政服务公司。

第五条住家保姆管理制度,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雇佣合同第六条雇主与住家保姆应当签订书面雇佣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以下要素:1. 双方当事人的信息;2. 住家保姆的基本工作内容;3. 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加班安排;4. 薪酬待遇;5. 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6. 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第七条雇佣合同应当经过双方当事人确认签字,并保留双方合同原件备查。

第八条雇主在与住家保姆签订合同前,应当对住家保姆的身份证件、学历、工作经验等进行核实,确保其具备从事家政服务的资质。

第九条雇佣合同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双方可协商续约。

第十条雇主若解除雇佣合同,应当提前与住家保姆协商,符合法律规定,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章工作内容第十一条住家保姆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日常清洁卫生;2. 家庭饮食的准备和烹饪;3. 照顾家庭成员和孩子;4. 衣物清洗、熨烫和整理;5. 家庭用品采购和储备。

第十二条住家保姆应当按照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认真履行职责,提供专业、高效的家政服务。

第十三条雇主有权要求住家保姆做好日常工作记录,并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和评估。

第四章薪酬待遇第十四条住家保姆的薪酬待遇应当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劳动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住家保姆的薪酬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雇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遵守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定,确保住家保姆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雇主应当为住家保姆购买劳动保险和医疗保险,确保保姆在工作中受伤或生病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助。

聘请保姆合同范本(精选10篇)

聘请保姆合同范本(精选10篇)

聘请保姆合同聘请保姆合同范本(精选10篇)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

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聘请保姆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聘请保姆合同篇1甲方:(雇主)证件号码:乙方:(保姆)证件号码: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与乙方为直接雇佣关系。

雇佣期间的一切劳务纠纷以及民事、刑事责任均由甲、乙双方独立自行承担。

第二条:乙方服务范围1、负责制作好老人每天三顿饭和与之相关的采买工作。

2、负责居室环境卫生工作。

3、住在老人家中,照顾好老人的饮食和起居及与之相关的服务工作。

4、如果老人生病住院,负责照看和陪护工作。

其他补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同期限合同期限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试工期为______天。

第四条:薪资报酬试用期间薪资______元/月,转正后薪资为______元/月(春节期间从初____到初_____为双薪)。

乙方的工资按月结算,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在每月_____日,以_____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

第五条:乙方私自外出期间甲方服务期间因自身突发疾病而发生的意外伤亡,甲方不承担任何无过错责任。

第六条:甲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上述内容提供服务。

2、甲方有义务按时支付服务费用(工资)。

3、甲方应尊重乙方的人格和劳务权利,不得歧视虐待乙方。

4、试用期间双方都有权提出解除协议,甲方要结算工资给乙方及乙方要交还甲方物品。

5、甲方发现乙方患有疾病等不适合继续照看老人的情形,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6、被聘期间乙方如有行为不端或虐待老人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7、甲方如发现乙方有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或不胜任家政服务工作,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个人家政服务合同范本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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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家政服务合同范本大全(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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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保姆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保姆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保姆是服务于家庭的专业人士,负责照顾儿童、照料老人、打扫卫生等工作。

在雇佣保姆时,就会涉及到保姆的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问题。

那么,保姆究竟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定义。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基于劳动合同关系所产生的特定法律关系。

而劳务关系是指劳务方提供劳务时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在判断保姆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保姆是否受雇于雇主。

如果雇主以合同形式雇佣保姆,并且保姆具有明确的工作时间、地点和工作内容,那么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因为劳动关系需要满足雇佣双方之间有明确的雇佣关系,保姆在工作期间受雇主指挥、监督和支付报酬。

其次,保姆是否独立提供劳务。

如果保姆是通过中介机构或平台服务于不特定雇主,工作时间、地点和工作内容由保姆自行安排,并且获得费用而非报酬,那么可以认定为劳务关系。

因为劳务关系是临时性的、独立的劳务提供行为,保姆在工作期间拥有较大的自主权。

另外,需要考虑保姆的工作性质。

如果保姆是长期为同一雇主提供服务,并且工作内容相对稳定,那么更倾向于劳动关系。

因为劳动关系需要双方之间有稳定的雇佣关系,保姆在工作期间需要接受雇主的安排和指导。

最后,需要考虑劳动法律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保姆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条件,则应当视为劳动关系。

因为劳动合同法保护的对象是存在从属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下享受法律规定的各项权益。

综上所述,保姆更倾向于属于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无论是从雇佣关系、工作性质还是法律规定来看,保姆与雇主之间存在着一种从属关系,需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因此,在雇佣保姆时,雇主应当与保姆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保姆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劳动纠纷。

综析一下无论从雇佣关系、工作性质还是法律规定来看,保姆与雇主之间存在着一种从属关系,需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私人长期雇佣保姆合同

私人长期雇佣保姆合同

私人长期雇佣保姆合同
私人长期雇佣保姆合同
甲方(雇主):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乙方(保姆):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双方在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的身份和职责
乙方是甲方雇佣的长期私人保姆,负责照顾甲方家庭的生活、卫生和食品卫生,如厨房卫生、洗衣、收拾房间及窗户玻璃、洗碗、照看儿童等。

乙方需严格遵照甲方的家规,时刻保持家族和健康卫生管理,确保家庭环境的清洁和整洁。

二、甲方的职责和权利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资,资金方式按协商决定。

双方共同约定乙方每月的工资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

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评价,并在合同规定期限届满后,根据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根据服务质量进行服务续约或者结束雇佣关系,终止合同。

甲方还享有根据需要调整乙方工作计划和安排管理的权利,包括提供工作指示、工作绩效评估、履行合同等。

三、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在合
同期满前,双方可以根据协商一致的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续签合同。

四、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能执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五、生效和可执行性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具有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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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与雇主服务合同关系非雇佣关系煤气中毒,保姆与主人双双死亡摘要: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即雇员在受雇期间,其行为受雇主意志的支配和约束,同时,雇主与雇员之间有着特定的利益关系,即雇员在受雇期间所实施的行为,直接为雇主创造经济利益和其他物质利益,雇主承受这种利益,雇员据此得到报酬。

正是因为雇员与雇主之间的特定关系,决定了雇佣关系具有区别于其它关系的显著特点:1、雇员的义务不能转移,必须亲自履行;2、雇员对雇主有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没有自主工作的权利,雇主随时可以改变雇员的工作内容,雇员的工作处于雇主的监督之下,当雇员工作失误或违反雇主的工作纪律时,雇主还可以对雇员进行处分;3、雇员的劳动力已商品化,雇主可以从雇员的劳务中获取利益;4、雇员享有受劳动保护的权利。

以上四个方面的内容,构成了雇佣关系区别于其它关系的基础,这也是雇主对雇员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基础。

刘法官说,本案中王珍所从事的保姆是家庭雇工的一种,其所实施的行为属于家政服务行为。

保姆向雇主提供的服务行为,与雇佣关系存在明显的区别:雇佣关系中雇员提供的是劳力,雇主支付雇员的仅仅是劳力的价格,雇主可以从雇员生产的商品或所做的行为中,取得一定收益,该收益一般应高于劳动力的价格。

而在家政服务中,保姆所从事的服务行为,并不能使接受服务的雇主从服务中取得其它收益。

雇佣关系成立后,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人身依附关系,而保姆与雇主的地位却是平等的。

保姆在按约完成一定的服务后,并不受雇主的其它管理。

2005年3月14日夜,南京市民朱虹放心不下患有哮喘病的80多岁的老母亲,就打电话给母亲李英问安。

然而电话响了很久,就是无人接听,朱虹心中顿生一股不祥之兆,急忙赶往母亲的居住处———南京市玄武区同仁新寓小区,打开母亲的家门,只见屋内煤气弥漫,母亲伏在封闭阳台的书桌上,手按着报纸,很安详,像是睡着了一般。

10天前刚招聘回来的60岁的保姆王珍,倒在厨房门口,脸部朝上。

警方排除了他杀和自杀的可能,认定两人系煤气泄漏造成的意外死亡。

李英死前是一位退休教师,几年前,她患上了哮喘病,生活起居由朱虹和朱庆轮流照顾,但朱虹已经56岁了,患有严重的高血压,朱庆也有53岁,患有糖尿病,姐弟俩连自己都照顾不了,只能从母亲的退休工资中拿出些钱,聘请一个保姆。

2005年3月6日,朱虹以每月400元的工资,从职介所聘请了来南京打工的安徽省来安县的王珍,为李英提供保姆服务。

王珍主要是照应李英的日常生活,帮助烧饭、洗衣、打扫卫生等日常工作。

”鞠肭敫霰D罚好让母亲安度晚年,没料到保姆进门不到10天,母亲却死于非命。

朱虹和弟弟倍感伤心,认为保姆王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因为,王珍长期生活在农村,又不识字,没有使用过煤气灶具,一进家门,朱虹就再三向她交代,要注意电、煤气的安全使用,没料到最后还是出了重大祸端。

然而,王珍的丈夫、儿女得知王珍来南京打工走上不归路后,立即从老家来了20多人讨“说法”,对朱氏姐弟兴师问罪。

他们认为,朱氏姐弟没有为王珍提供安全保障,负有很大责任。

这些人情绪非常激动,见东西就要砸,见到朱氏姐弟就要打。

为了防止事态扩大,地方派出所及时介入。

在派出所的主持调解下,双方签定了协议:朱虹、朱庆补偿王珍家人6000元,王珍家人不再追究,并约定本次事故一次性了断。

自认雇佣关系,保姆的亲属索赔5万元今年4月中旬的一天,正在家里休息的朱虹,突然接到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发来的传票。

原来,王珍的丈夫和4个子女将朱虹、朱庆姐弟俩告上了法院,要求两名被告再赔偿原告因王珍死亡造成的损失5万元。

“不是谈好一次性了断了吗?怎么又冒出官司来了?”姐弟俩从没有打过官司,对法律了解不多,于是就委托杨继军律师代理此案。

今年5月26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原告、被告围绕焦点问题激辩,双方各不相让,并都拒绝法院调解。

第一个焦点是,朱虹、朱庆与王珍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

原告认为,王珍是由两名被告从就业市场直接雇佣的,并以自己的劳动完成两被告安排的工作,其工作环境、条件均由两被告提供,其报酬支付为按月支付,是典型的用工。

两被告与王珍之间是雇佣关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桓娴穆墒θ衔,王珍作为家政服务人员,与接受服务者之间形成的是服务合同关系,此种关系与原告所主张的雇佣关系有严格的区别,不能适用雇主责任。

如果接受服务者提供的工作环境、条件并无不当,其对服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

双方辩论的第二个焦点是,如果本案中雇佣关系成立,雇主是谁?原告认为,在雇佣关系中,雇主是本案的两被告。

主要理由是,王珍是朱虹到劳务市场所请,朱庆知道并认可朱虹对王珍的雇用,李英是被照料对象,且两被告是义务人,王珍被雇用完成两被告的义务,所以两被告是雇主。

此外,事故发生后,两被告支付并分担6000元的行为,是他们对王珍雇佣关系的再次确认。

朱虹、朱庆均提出,本案中真正雇请王珍的是两被告之母李英,保姆的工资实际是由李英支付。

双方辩论的第三个焦点,王珍家属与被告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有效。

原告王珍的丈夫认为,公安机关主持的调解其本人未曾参与,并且调解协议中补偿的是后事处理费用,对赔偿没有提及。

原告王珍的4个子女则提出,当时念及死者入土为安,遂先接受了这6000元,而且与两被告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在重大误解情况下签的字,当时认为这6000元是善后处理费用,不是死亡赔偿金。

朱氏姐弟和他们的代理律师指出,此事已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双方签定了调解协议,王珍的丈夫虽然没有在调解书上签字,但自始至终参与调解。

被告出于同情,同时为了息事宁人,同意负担王珍后事处理费用,并约定一次性了断。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后……其不能证明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的,应认定协议有效。

法庭上,朱虹、朱庆认为,为母亲请保姆,是为了照顾好母亲,没料到保姆失职,导致母亲死亡,不排除向原告反诉。

原告针锋相对地说,当时很有可能是两被告的母亲李英没有将煤气灶关紧,导致王珍煤气中毒。

因为两人同时死亡,死人不能开口讲话,煤气中毒死亡,到底责任在谁?双方把这一难题交给了审判法官,都请求法官要公正裁定。

法院认定服务合同关系,判定雇主无须担责2005年7月5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认为双方雇佣关系不成立,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此案的刘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阐述了其判定的理由。

法院认为,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即雇员在受雇期间,其行为受雇主意志的支配和约束,同时,雇主与雇员之间有着特定的利益关系,即雇员在受雇期间所实施的行为,直接为雇主创造经济利益和其他物质利益,雇主承受这种利益,雇员据此得到报酬。

正是因为雇员与雇主之间的特定关系,决定了雇佣关系具有区别于其它关系的显著特点:1、雇员的义务不能转移,必须亲自履行;2、雇员对雇主有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没有自主工作的权利,雇主随时可以改变雇员的工作内容,雇员的工作处于雇主的监督之下,当雇员工作失误或违反雇主的工作纪律时,雇主还可以对雇员进行处分;3、雇员的劳动力已商品化,雇主可以从雇员的劳务中获取利益;4、雇员享有受劳动保护的权利。

以上四个方面的内容,构成了雇佣关系区别于其它关系的基础,这也是雇主对雇员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基础。

刘法官说,本案中王珍所从事的保姆是家庭雇工的一种,其所实施的行为属于家政服务行为。

保姆向雇主提供的服务行为,与雇佣关系存在明显的区别:雇佣关系中雇员提供的是劳力,雇主支付雇员的仅仅是劳力的价格,雇主可以从雇员生产的商品或所做的行为中,取得一定收益,该收益一般应高于劳动力的价格。

而在家政服务中,保姆所从事的服务行为,并不能使接受服务的雇主从服务中取得其它收益。

雇佣关系成立后,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人身依附关系,而保姆与雇主的地位却是平等的。

保姆在按约完成一定的服务后,并不受雇主的其它管理。

因此,法院裁定认为,作为保姆的王珍,虽受雇于雇主并向雇主提供家政服务,但其家庭雇工的性质与雇佣关系中的雇员并不相同,其与雇主之间所形成的关系亦有别于雇佣关系,而是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

就雇用家庭雇工的雇主而言,其性质亦不同于雇佣关系中的雇主,并不从家庭雇工的劳动中直接获得收益。

而家庭雇工从事的劳务一般而言比较安全、简单,如因家庭雇工在工作中受到损伤而要求雇主承担属于严格责任的雇主责任,则对雇主有失公平。

因此,雇主责任在本案中并不适用。

关于原告主张本案两被告系王珍的雇主。

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朱虹经中介机构介绍,雇请王珍作为李英的保姆,因此认定,作为家庭雇工的保姆王珍,其相对的雇主应是被告朱虹。

即便如此,因朱虹与王珍之间形成的是服务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而且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为王珍所提供的工作环境、条件不当并致使王珍在工作过程中受到损害以致死亡,所以被告对王珍的死亡不负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已实际履行,原告关于调解协议有失公正的主张与事实不符。

南京大学一位民法专家指出,尽管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没有具体规定保姆与主人之间的关系是雇佣关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与接受服务者之间的关系作了进一步明确,而且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不冲突,所以,南京市玄武区法院作出的以上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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