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
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1,财产税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1,企业所得税减免15%其中,生产性企业经营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免征2年,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3年。
免税期满后,如果该企业仍是先进技术企业,三年内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规定》京法正[〔1997〕14号2。
地方所得税将免征5年,减半征收5年-《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京国税发〔1992〕710号)3、产品出口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当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时,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86年10月11日)高新技术企业4,地区高新技术企业(1),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
5,京法正[[1998]49号文发布,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国个人)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实现产业化税收问题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6。
北京市内企业、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因技术转让和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关于鼓励在北京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暂行规定》(京法正[〔1999〕17号)第7号发布。
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为各行业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税收征管政策问题的统一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税收征管政策问题的统一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11.19•【字号】•【施行日期】1996.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税收征管政策问题的统一规定1996年11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了京地税个[1996]501号文件,该文件对个人所得税几项具体问题做出统一规定。
主要内容如下:一、关于对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40元补贴、津贴差额的适用范围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94]89号文件通知,原北京市税务局规定,对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可在不超过40元以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并规定未实行工资改革的企事业单位可比照执行,但涉外企业不执行此规定。
96年9月1日个人所得税征管范围重新划分以后,为了平衡税收负担,减少矛盾,保持安定,我局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在我市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所有中国公民,包括涉外企业的中方雇员。
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以工作的中方人员分别从派遣单位和雇佣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问题:(1)在外国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均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而是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然后纳税人应把每月从雇佣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和从派遣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合并,向派遣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在申报时应提供扣缴义务人开具的完税证明,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时,据以抵扣,多退少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8]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8]2](https://img.taocdn.com/s3/m/711adf0576c66137ee0619f6.png)
关 于原外 商 投资 企业 的外 国投 资者再 投 资退 税政 策 的处 理 外 国投资 者从 外 商投 资企业 取 得 的税 后 利润 直接 再投 资本 企 业增 加注 册资 本 ,或者 作 为资本 投 资开 办
一
、
其他 外商 投资 企业 .凡 在 2 0 0 7年 底 以前完 成再 投 资事 项 ,并 在 国家工 商 管理部 门完 成变 更 或注册 登 记 的 , 可 以按照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外 商 投资企 业 和外 国企 业 所得 税法 》及 其有 关 规定 ,给 予办理 再 投资 退 税 。对
五 、本 通知 自 2 0 0 8年 1 1 1起 执行 。 月 3 国务 院
二 oo七 年十 二 月二十 六 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 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 的通知
国税发 [08 2 号 2 0] 3
各 省 、 自治 区 、直 辖 市和 计划单 列 市 国家 税 务局 ,广 东 、海南 省地 方税 务局 ,深 圳 市地 方税 务局 :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企业 所得 税法 》及 其实 施 条例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税 收 征收 管理 法》及 其 实施 细则 和 《 国务 院关 于实施 企 业所得 税 过渡优 惠政 策 的通 知 》 ( 国发 『0 7 9号 )的有关 规定 ,现 就外 商 2 0 】3 投 资企 业和外 国企业 原执 行 的若干 税 收优惠 政策 取 消后 的税 务处 理 问题通 知 如下 。
笔 生产 经 营收 入 所属 纳 税 年度 起 ,第 一 年至 第 二年 免 征 企 业所 得税 .第 三 年至 第 五 年 按 照 2 %的法 定 税 5
率减 半征 收企 业所 得税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3]第474号1993年12月23日《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公布后,外商投资企业如何贯彻实施,我们曾发了一些文件,为便于外商投资企业更好地贯彻实施新财务制度,我们根据地方财政部门和企业的反映,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特点和管理需要,整理、制订了《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一、 外商投资企业的下列财务问题,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一) 关于投资者投入企业的出资或合作条件应当作价的问题。
对于投资者投入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作价的出资或合作条件,须依法进行资产的作价。
其中,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其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二) 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问题。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但须按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须报经主管财政税务机关批准。
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要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进行。
(三)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无形资产摊销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在协议、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该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四)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估计残值的问题。
企便函[2009]33号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单位税收管理组织司有关2009
![企便函[2009]33号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单位税收管理组织司有关2009](https://img.taocdn.com/s3/m/7a8693f20066f5335b81213e.png)
企便函[2009]33号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相关文件汇编一、所得税:1、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2、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准则《石油天然气开采》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十七条油气开发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应当根据其用途分别予以资本化,作为油气开发形成的井及相关设施的初始成本。
油气开发形成的井及相关设施的成本主要包括:(一)钻前准备支出,包括前期研究、工程地质调查、工程设计、确定井位、清理井场、修建道路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二)井的设备购置和建造支出。
井的设备包括套管、油管、抽油设备和井口装置等,井的建造包括钻井和完井。
(三)购建提高采收率系统发生的支出。
(四)购建矿区内集输设施、分离处理设施、计量设备、储存设施、各种海上平台、海底及陆上电缆等发生的支出。
3、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国税函[2002]9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一、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一)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算利息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尚未收回的,此前(含90天)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此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86]财税外字第33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86]财税外字第331号](https://img.taocdn.com/s3/m/c67b603c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66fc1a7.png)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86]财税外字第331号)为了解决各地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立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征收所得税工作存在的问题,现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就有关成本、费用列支问题补充解释规定如下: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的分类问题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十三条,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十八条对企业固定资产作了原则分类,并分别规定了最短折旧年限。
为便于计算折旧,现对各类固定资产的划分补充规定如下:(一)房屋、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的,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包括合营企业中方用职工住房补助基金建造、购置的中方职工住房)。
房屋包括厂房、车间、客房、商场(店)、办公用房、住宅、食堂及其它房屋设施等。
建筑物包括各类仓库、各种塔、池、槽、井、架、棚、场、路(不包括临时性简易设施如:临时工棚、自行车棚等)、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各种管道、烟囱、围墙等。
房屋、建筑物附属设施是指房屋、建筑物内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如房屋、建筑物内通讯、通气、通水、通油管道、输电线路以及电梯、卫生设备等。
(二)火车、轮船、机器设备和其它生产设备火车包括各种机车、客车、货车等以及各类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车上设施。
轮船包括除摩托艇和帆船外的各种机动轮船、气垫船、驳船、渔轮等以及各类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船上设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广告业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2001]第104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广告业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2001]第104号](https://img.taocdn.com/s3/m/2bb36b370166f5335a8102d276a20029bd6463d2.png)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广告业有关问题的答复
正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境内投资广告业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2001〕第104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中外合资企业再投资设立内资广告企业有关问题的请示》(沪工商广〔2001〕第134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依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第6号令)的要求,中外合资企业在境内投资限制类产业须征求同级或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意见,因此,中外合资企业境内投资广告业应按照《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工商广字〔1994〕第304号)的有关规定履行项目报批手续。
二、中外合资企业境内投资广告业一般不限制其投资比例。
二00一年四月十七日
——结束——。
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很多,主要有以下⼏个⽅⾯:⼀、所得税地区投资优惠:经济特区税收优惠、沿海开放城市(地区)税收优惠、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优惠。
⼆、新办⽣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年和第⼆年免征所得税,第三⾄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投资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两条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到30%的企业所得税。
三、基础产业税收优惠: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能源、交通⾏业,不受区域限制,均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再投资退税优惠: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 (地⽅所得税不在退税之列)。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但是,如果是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开始⽣产、经营起3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企业标准的,或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
五、⿎励兴办出⼝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优惠: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税法规定减半征收。
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的产品出⼝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减半后税率不⾜10%的,应按10%的税率征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执行新税收条例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税外﹝1994﹞221号
【发文日期】1994-04-11
【实施时间】1994-04-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财政部财会字[1994]2号《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依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