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旅游合同立法的作用与意义
旅游法对旅游行业的影响与意义

提升导游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专业知识
旅游法要求导游必须具备丰富的旅游专业知识,包括历史、 文化、地理、民俗等方面的知识,以便更好地为游客提供讲 解服务。
服务技能
旅游法强调导游必须具备良好的服务技能,包括沟通能力、 组织协调能力、应变能力等,以便更好地满足游客的需求和 期望。
导游权益保障和激励机制
权益保障
加强合作与共赢
旅游企业之间应加强合作 ,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 补,共同应对市场挑战和 促进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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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对导游队伍建 设的推动
导游资格认证及培训制度完善
导游资格认证制度
旅游法规定了导游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认证才能从事导游工作,确保了导游队伍的 专业性和素质。
培训制度
旅游法要求导游必须接受相关培训,包括专业知识、服务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 的培训,提高了导游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
加强监管力度,防止过度开发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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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旅游项目审批
旅游法要求加强对旅游项目审批的监管力度,防 止不符合规划要求、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上马。
强化旅游市场监管
旅游法要求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管力度,打击欺 客宰客、强迫消费等违法行为,维护游客的合法 权益。
加强旅游资源保护
旅游法要求加强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力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过度开发和破坏行为,确保旅游资源 的可持续利用。
明确旅游资源定义
旅游法规定了旅游资源的范围,包括自然景观、人文景观 、历史文化遗产、民族风情、科学技术成果等,为旅游资 源的分类提供了依据。
制定旅游资源评价标准
旅游法要求制定旅游资源评价标准,对旅游资源进行客观 、科学的评价,为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提供指导。
建立旅游资源档案
[重点]我国与旅游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对旅游业发展的作用
![[重点]我国与旅游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对旅游业发展的作用](https://img.taocdn.com/s3/m/5748c6c5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b1.png)
我国与旅游有关法律法规对旅游行业发展的作用研究一综述1、我国旅游行业是一个朝阳产业、一个综合性的经济部门,在为国家现代化建设积累资金,带动和促进有关行业的发展,促进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和经济、文化的交流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1978年我国接待入境过夜旅游人数仅为72万人次,到1987年接待入境过夜旅游人数突破1000万人次。
旅游创汇1978年仅为2.6亿美元,到2007年达419.19亿元美元,到2010年达到458亿美元。
中国国际旅游收入的排名,1980年在世界仅列34名,2001年进入前5名。
1993年至2010年国内旅游收入人数由4.1亿人次增长到21亿人次,国内旅游收入从864亿元增长到1.26万亿元。
截止2010年国内旅游人数达21亿人次,较上年增长10.6%,国内旅游收入1.26亿元,增长23.5%,入境过夜旅游人数5739万人次,增长20.4%,全国旅游总收入1.57万亿元,增长21.7%。
2006年世界旅游组织预测到2015年中国将成为世界第一大入境旅游接待国和第四大出境旅游客源国。
二、与旅游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旅游业中的作用我国与旅游有关的法律法规包括:1)将旅行社从设立到经营管理各环节都做了规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2)今年10月1日,为整治旅游行业乱象提供了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3)加强我国旅游饭店秩序,推动旅游饭店业发展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4)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消费者保护法》。
5)保护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的《合同法》。
6)《文物保护法》7)《旅行社条例》8)中国公民处境条例9)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0)旅游饭店等级划分与评定等一系列条例法规。
旅游者既是旅游企业的经济来源,又是旅游活动的主体,其行为直接关系到旅游企业的利益和旅游资源的保护,必须对旅游者的义务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以约束其行为.以今年10月1日刚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为例,《旅游法》的实施,有效保护旅行者相关权益:《旅游法》的最大亮点就在于有效保护游客的相关权益,游客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有权知悉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3.04.23•【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3年4月23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财政经济委员会起草了旅游法(草案),于2012年8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部分企业、有关院校和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一些地方调研听取意见。
法律委员会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2012年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再次审议。
之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又听取了一些人大代表、地方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法律委员会于4月2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
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旅游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
4月19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经过两次审议,围绕加强旅游者权益保护、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进行修改完善,已经比较成熟。
现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主要内容和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一、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主要内容(一)关于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草案二次审议稿为体现保护旅游者权益的立法宗旨,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规定旅游者对旅游产品和服务的自主选择权和知情权;二是规定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在旅游活动中依法享受便利和优惠;三是规定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四是规定旅游者个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五是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遇到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六是明确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应逐步减免门票。
旅游服务合同的法律效力

旅游服务合同的法律效力旅游是人们放松心情、体验不同文化和享受生活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进行旅游活动时,旅游服务合同是双方之间确保权益和责任的重要法律文件。
本文将探讨旅游服务合同的法律效力以及其中涉及的法律规定。
一、合同的定义和法律效力旅游服务合同是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之间关于提供旅游服务的协议。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权利和责任的民事法律文件。
合同是法律保护下的自由行为表现,一旦成立,双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旅游服务合同在法律上具有法律效力,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可强制履行: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若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要求其履行或者支付违约金等经济赔偿。
2. 提供证据:旅游服务合同可以作为证据,用于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和责任。
在法律纠纷中,合同的约定可以对争议进行解释和裁决。
3. 可终止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按照法定条件或者约定条件可以终止合同。
旅游服务合同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被解除,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二、旅游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要点旅游服务合同必须包含以下主要内容要点,以确保合同的明确和有效性:1. 旅游项目和服务内容:明确双方约定的旅游项目和服务内容,包括行程安排、交通、住宿、用餐、导游服务等。
2. 价格和支付方式: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旅游费用和支付方式,如定金、尾款支付时间、退款政策等。
3. 旅游标准和质量:合同应当明确标明旅游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和保障措施,以保证旅游者的权益。
4. 附加条款和免责声明:合同应当包含附加条款和免责声明,如不可抗力因素、保险责任、争议解决等。
5. 违约和争议解决: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如适用于法院管辖的、仲裁等。
三、旅游法相关法律规定我国于2013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该法对旅游活动中的权益保护、旅游服务质量、旅游经营者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旅游合同立法的积极作用及需要改进之处

关于《旅游法(草案)》的专题研讨(一)第27卷2012年第11期方式,使区域经济中心、城镇体系、产业聚集区和基础设施等都围绕旅游业发展进行功能布局和生产要素配套,为推动区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作者系北京交通大学教授、博导,全国旅游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收稿日期:2012-09-30)规范旅游市场顽症须对从业人员设置连带责任王天星(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北京100024)《旅游法(草案)》说明部分指出,“社会上反应最为强烈的是旅游市场秩序混乱问题”。
为解决该问题,立法者从经营规范、法律责任等方面为旅游经营者做出了相应规范。
但是,笔者认为,如果不对旅游经营者的管理人员设置连带责任,旅游市场的“顽症”将要继续“顽强”地存在下去!旅游经营者的管理人员责任是指旅游经营者管理人员应对旅游企业的违法行为连带承担责任。
确立旅游经营者管理人员的责任是因为,旅游经营者违法行为的主体从外表来看是旅游企业,但旅游企业实际上是由管理人员具体经营管理的,旅游企业的违法行为实际上是管理人员行为的延伸与表现。
因此,旅游经营者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不仅应包括旅游企业自身,还应包括旅游企业的管理人员。
通过为旅游企业管理人员设置连带责任,可以激励、督促旅游企业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旅游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的规章,自觉守法经营,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从而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在旅游法起草之前,旅游企业违法后,旅游企业承担责任,旅游企业的管理人员无需承担责任。
如果旅游企业因管理人员的违法操作被吊销执照,管理人员可以继续在其他旅游企业应聘,无需担心自身的从业问题。
这是旅游企业传统责任制度的一大缺陷,不利于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例如海南三亚每年春节期间都会出现的“宰客门”现象,如果宰客的旅游企业管理人员无需承担责任,即使旅游企业被吊销执照,他们仍可以另行注册一个旅游企业,年复一年地上演欺客宰客的连续剧!在澳大利亚、马耳他等国家的旅游法中,旅游企业的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对旅游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承担包括罚金、监禁等法律责任。
旅游法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旅游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对促进国民经济和整个社会的发展具有重大作用。
我国拥有丰富的自然旅游资源和人文旅游资源。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旅游资源的优势逐渐转化为现实的经济优势,中国旅游业得到迅猛的发展,30年来,中国旅游业在接待人数、外汇收入、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资源的开放与保护、旅游队伍建设等各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就。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人们对旅游消费的需求进一步上升,旅游业在国民经济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
中国旅游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占重要地位的支柱产业。
但是,有一个现实的问题是,在过去的三十多年中,由于没有一部旅游业的法律来约束和引导旅游业的发展,中国的旅游业呈现出了一种病态。
“零团费”、“负团费”、“黑导游”、“宰客”现象屡禁不止,导游成了坑人的职业,旅行社成了坑人的团伙,在社会上的名声逐渐下降。
所以,《旅游法》的出台,是中国旅游人30多年的期盼,是全国旅游业6000万人的心愿,更是人民群众生活权利的保障和权益的保护,是每年上亿人次入境旅游者旅游质量提升的保障。
没有法律的规定,旅游的地位得不到落实,旅游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旅游企业始终在歧视性的环境中成长。
如果说制造业解决了短缺,服务业提升了便利,那么,旅游业就是幸福的载体。
幸福需要保障,从旅游角度看,就格外需要旅游法出台。
终于,我们等到了。
2013年4月25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 号公布了该法。
《旅游法》分总则、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法律责任、附则10章112条,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旅游法》的出台是中国旅游发展的里程碑,是众望所归,是所有旅游从业人员翘首以待的,也是中国经济发展转型的大势所趋。
她对于整顿旅游市场、保障旅游秩序、提升行业信誉和品牌、促进旅游业更好更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24年学习《旅游法》心得体会范本(四篇)

2024年学习《旅游法》心得体会范本《旅游法》是一部以法律形式确立旅游规范和保障旅游权益的重要法律法规。
我读了《旅游法》之后,对于旅游活动的法律规范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我认识到《旅游法》对于旅游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这部法律规范了旅游企业的经营行为,明确了旅游者的权益和义务,保护了旅游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在《旅游法》的规范下,旅游企业要依法经营,不能在价格、服务质量等方面欺诈旅游者,同时也要保证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这使得旅游市场的经营者不敢随意违规,提升了旅游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其次,我在《旅游法》中了解到旅游者的权益也得到了很好的保护。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隐私权等多项权益。
旅游企业必须向旅游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严禁虚假宣传和欺骗消费者行为。
同时,《旅游法》规定了旅游行程变更、取消和退款的程序和标准,确保了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利益不受侵害。
这使得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有了更多的主动权和保障,增加了他们对旅游活动的信心和参与度。
此外,《旅游法》还规范了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者,扮演着重要角色。
《旅游法》明确了旅行社的经营责任和义务,要求其按照合同履行安排和合理安排旅游行程,确保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旅行社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行程变更、取消和返还费用等问题。
这些规定使得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务时有了明确的底线,不敢做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护了旅游者的权益。
综上所述,我通过学习《旅游法》深刻认识到了旅游活动的法律规范和旅游者的权益保护。
《旅游法》的出台为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旅游者的权益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
作为一个旅游从业者或是旅游者,我们应当深入了解和遵守《旅游法》的规定,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以确保旅游活动的顺利进行和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当然,《旅游法》只是一部法律,对于旅游活动的监管和保护还需要配套的法规和实施细则来进一步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旅游合同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合同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下旅游合同签订的规范化指导》摘要:旅游合同的签订是旅游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关系到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对旅游合同签订的规范化进行了详细阐述,旨在为旅游市场秩序的规范和旅游者权益的保护提供法律指导。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旅游合同的签订旨在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化指导。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签订旅游合同应遵循本规范化指导。
第二章旅游合同的签订第三条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载明以下内容:(一)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基本信息;(二)旅游行程、游览景点、旅游服务项目、旅游费用等;(三)旅游行程的开始和结束时间、地点;(四)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五)旅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六)旅游合同签订日期、有效期限;(七)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第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向旅游者充分告知以下内容:(一)旅游行程安排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二)旅游服务项目、费用及支付方式;(三)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四)旅游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五)旅游者应当遵守的旅游目的地法律法规及风俗习惯。
第五条旅游者有权在签订合同前了解旅游经营者的资质、信誉等情况,并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旅游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六条旅游合同签订后,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旅游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游览景点、旅游服务项目等。
第七条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旅游行程无法按约定进行的,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协助旅游者办理相关手续,尽量减少旅游者的损失。
第八条旅游合同变更、解除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通知旅游者,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双方协商一致;(二)旅游经营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的,应退还已收取的旅游费用;(三)旅游者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解除合同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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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旅游合同立法的作用与意义
一、规范旅游合同立法的作用与意义我国的旅游产业经过多年的发展也有了长足的进步。
但在旅游业发展的过程中.因相关立法的滞后也带来了大量的问题和纠纷。
例如,旅行社经营行为不规范。
主要表现为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协议.或虽与游客签订协议,却不按有关规定提供服务。
旅游合同立法是旅游法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与整个旅游业的发展密不可分的。
真正意义上的旅游立法和旅游合同的立法是在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并随着现代旅游业的兴起,才逐渐成熟并发展的。
因为,旅游和旅游合同是一种新的商事关系和新型合同,传统法律和商业习J峨并不能有效安排这种新的商事关系.
也不能公平地处理所产生的合同纠纷。
于是各国纷纷颁布旅游法.并相应地在旅游法和民法中制定、增补了大量调整旅游合同时法律规范.这一趋势主要表现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立法活动中。
如《德意志联帮共和国民法典》第651条.《南斯拉夫债务关系法》第859条至896条,《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民法典》第4章第5节以及日本、英国等国旅游基本法中的一些相关规定。
另外.联邦德国还于1979年制定了单行《旅游契约法》。
与各国国内旅游合同立法相适应,1970年4月布鲁塞尔外交会议通过了《国际旅行合同公约》,标志着世界旅游合同立法开始趋向统一。
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以及国家旅游局相继制定了一些单行旅游管理法规和规章、文件一些地方政府也从本地区情况出发制定了一些旅游法规和文件.现在从立法和司法现实来看,我国旅游合同主要是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在《合同法》中并没有专门规定旅游合同。
在规范旅游和调整因其产生的纠纷时,如何适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就要求我们对旅游合同性质有一个明确地认识.
二、旅游合同的含义考虑到旅游合同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我国《合同法》中没有专门规定旅游合同的内容。
而且,各国立法对旅游合同的理解也并不一致。
主要有两种观点:(一)广义的概念旅游合同既包括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也包括旅游者与其他的服务提供人签订的合同。
例如.在《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法典》中规定:旅游合同是为安排旅游和休假口活动而订立的合同.
包括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的旅游服务合同和旅游者与旅馆、公寓及客房订立的食宿合同。
(二)狭义的概念
旅游合同是指旅游者与旅行社为实现旅游利益而订立的规范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如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法典》第61sa条中.旅游合同指的是旅游者和旅游举办人订立的关于提供全部旅游给付的合同;按最权威的立法《国际旅行合同公约》第l条第l款中的规定:旅
游合同系指一项组织旅行合同或者一项中间旅行合同.即旅游合同包括两种:组织旅行合同和中间旅行合同。
前者系指某人依约以个人名义,按一总价格,承担向他人提供一项包括交通、逗留(不在运输时间内的逗留)或任何其他相关服务的综合服务项目的一切合同。
后者系指某人依约以个人名义,按一定价格,承担向他人提供一项组织旅行合同或提供一项或数项单个的服务,使任何旅行或逗留得以完成的一切合同。
三、旅游合同的性质
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理论上一向分歧很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委任代理说,(2)行纪说,(3)居l司说.(4)承揽契约说:(5)无名合同说,还有服务合同说。
这些学说都有一定道理.从旅游中介者为旅游者代办旅游活动手续这方面看,旅游合同类似于民法中的委托代理合同;从旅游中介者以自己名义与其他服务提供者缔结合同这一点看,旅游合同又具有行纪性质;从旅游中介者为旅游者介绍交通、食宿、娱乐场所这方面看,旅游合同则具有居间性质;从旅游中介者向旅游者开展“招徕”业务并负责旅游全过程来看.旅游合同又具有承揽合同性质.从旅游中介者提供旅游服务角度看,旅游合同又可以说是一种服务合同;对于没有旅游合同专门性立法的国家,旅游合同则只能称为无名合同。
以上各种学说虽各有道理,但都有不全面的地方。
第一、旅游合同旅游中介者的义务与代理合同、行纪合同中必须依从委托人指示及向委托人报告的义务不相符.
第二、旅旅游中介者以自己名义与提供旅游服务的其他主体订约的权利又使其和居间合同相区别;第三、旅游合同中旅游中介者“先收费、后接待”的商业习惯又和完成工作后再给付报酬的承揽合同相冲突;第四、而服务说则明显忽视了绝大部分旅游服务并非旅游中介人提供的客观事实,而且也不能指出旅游合同的特殊中介性质。
可见,如果仅就旅游合同的整体来说.事实上它是一种兼具代理、行纪、居间、承揽、服务性质的混合合同.用传统民商法进行界定是很困难的。
因此,如果把旅游合同分为组织旅行合同和中间旅行合同分别界定会更加合理。
第一、组织旅行合同是旅行社以一总价格承担向旅游者提供旅游及其他相关的综合性服务而与旅游者之间形成的协议.即它是一种服务合同。
按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二、中问旅行合同是指旅行社接受旅游者委托为其代订立旅游组织合同,或者为其带订立有关实现一项或多项旅游服务的合同,从而与旅游者之间形成的协议。
很明显,它是代理合同的一种,其中旅游者是被代理人.旅行社是代理人.而其他旅游组织者或其他旅游经营者为第三人。
四、旅游合同的规范调整
在明确旅游合同性质的基础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合理有效地规范调整旅游合同,以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发展。
(一)加强法律宣传.广泛开展社会监督.这不仅能使有关企业、单位做到知法守法,也能使消费者更明了自己应享有的权利,有利干消费者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旅游从业单位起到监督作用。
从长远看.只有做到人人知法、守法,才能保护消费者的消费热情,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发展。
(二)游者应提高自身的素质成为成熟的游客。
旅游者应在法律意识方面强化自身,增加法律意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在出游前,应对旅行社的信誉做些调查.同时对旅行社的经营规模.导游状况进行了解.做到心中有数。
(三)旅游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接受服务.其权益还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因此,旅游者在接受旅游服务时,除受《合同法》的保护外.作为“弱者”还会受到消法的特殊保护.
如《旅行社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而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
’,’l 因境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旅游的境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违约的境外旅行社追偿。
”(四)现行的旅游合同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提供格式条款的旅行社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