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2012第6-1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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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精选推荐

行政法——精选推荐

⾏政法第⼀编导论第⼀章⾏政法概述在本章中,你将——了解对⾏政的定义为何如此困难知晓如何描述⾏政并对其进⾏分类掌握⾏政权的内涵特征以及现代⾏政权的扩张了解部门法意义上的⾏政法和学科意义上的⾏政法的分界体会⾏政法的本质是控权法了解中国⾏政法学的发展史及其现状了解⾏政法学的研究⽅法梳理基本概念对于学习⼀门学科⽽⾔是⾄关重要的,学习⾏政法学也不例外。

第⼀节⾏政⼀、如何定义⾏政学习⾏政法,必须⾸先明确什么是⾏政。

①⾏政法学家对⾏政的定义可谓卷帙浩繁。

纵观这些定义,⼤致是以下⾯四个路径作为维度展开的:第⼀种,以⾏政内涵与外延的范围⼤⼩为基础进⾏界定。

依此⽅法,⾏政的概念往往存在⼴义、狭义和最狭义的区分,它们之间依次构成种属关系。

②这种定义⽅法虽能帮助学习者认识“⾏政”现象,但它有很强的相对性,没有清晰的界分功能。

第⼆种,从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的区分进⾏⾏政的界定。

从⾏使职能的机关的性质着眼,说明⾏政含义的,是形式意义上的⾏政。

从国家职能的性质着眼,说明⾏政含义的,则是实质意义上的⾏政。

③由于国家职能的混合和交叉,所以对⾏政形式意义的定义和实质意义的定义都⾯临⼀些⾃⾝⽆法解释的难题,因此多数学者主张采⽤形式意义为主、实质意义为补充的定义⽅式。

第三种,以消极和积极两个不同视⾓对⾏政进⾏界定。

依这⼀路径,存在关于①就直接的词意⽽⾔,⾏政应包含公⾏政和私⾏政,但⾏政法学研究的对象仅仅是公⾏政。

因此。

本书凡是论及⾏政,特指公⾏政②胡建淼.⾏政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4③关于形式意义上的⾏政与实质意义上的⾏政,较有代表性的论述。

见:王名扬.法国⾏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学出版社,1989.3~10第⼀章⾏政法概述3 ⾏政概念的“消极说”和“积极说”的区分。

第四种路径采取特征描述法。

通过对⾏政进⾏描述性说明来界定⾏政的概念。

这种界定⽅法,⾸先由德国的福斯多夫(Forsthoff)提出,他说:“⾏政只能加以描述,⽽⽆法予以定义。

2012行政法复习要点

2012行政法复习要点

2012行政法复习要点第一编导论第一章行政法概述1、行政法除了指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以外,更重要的是其包含了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精神实质。

2、行政法律关系:(1)概念: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2)特点(5个)a、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b、当事人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c、不对等性d、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e、争议的解决方式及程序有其特殊性。

(3)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3、行政法的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3)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4)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5)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4、行政法的作用:(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2)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特点:普遍性、基础性和特殊性(2)概括为行政法治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2、行政合法性原则1、2、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3、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来行使,行政管理相对方不享有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依来源可分为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4、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2012年新版00261行政法学梳理笔记20151206

2012年新版00261行政法学梳理笔记20151206

行政法学笔记第一章绪论一、行政法的概念1.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这个定义包含以下几层意思:(1)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2)行政活动的范围逐步扩大,现代行政已不限于管理国家事务,还越来越广泛地管理公共事务;(3)行政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4)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2.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这个定义具有三层意思:第一,行政权的合法来源是国家宪法和法律,没有宪法、法律的确认或设定,行政权就失去了存在和行使的合理基础;第二,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行使,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就其各自所管理的事项行使的权力分别为立法权、司法权等;第三,行政权系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之一,一方面,现代行政权仍然保留了传统国家政权的特色,是国家治理和服务社会的公权力的一种,另一方面,现代行政权还包括社会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权,这些治理权有的来自于国家法律的直接赋予或者行政机关的委托,有的源于社会组织的自治而后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

3.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这个定义有两层含义:第一,行政法是国家一类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第二,这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而不是别的社会关系。

所谓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就是规定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行政权与行政职权:行政权不完全等同于行政职权。

前者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力,其内容多而复杂;后者则是具体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所拥有的,与其行政目标、职务和职位相适应的管理资格和权能,是行政权的具体配置和转化形式。

行政法课件PPT

行政法课件PPT

b.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即其权利、义务受 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外 国人、无国籍人)。 ②在行政管理关系中,行政主体的特征:a.能依法行使行政职权;b.能 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c.由其本身对外就自己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 法律责任。 ③在行政管理关系中,行政相对人的特征:a.行政相对人是行政管理的对 象;b.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影响;c.行政 相对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 ④行政管理关系的特点:a.关系的双方只能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b.行政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吴伊博
第一篇
1、行政法的地位
行政法概述
2、学习这门课程的目的及意义
3、学习这门课程的重要性 4、学习方法
知识体系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公开
行政行为
管理 不平等
行 相 公 私 权 权 政 对 力 利 人 被授权组织 主 体 行政机关
监督 平等
公 民
组 织
行政救济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3)行政救济关系 ①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 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对其申 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 系。
②行政救济主体,是指法律授权其受理行政相对人申诉、控告、检举和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 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
(2)司法部第二部行政法教材《行政法学》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部门法之一,它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 者说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行政管理)行政法学习讲义

(行政管理)行政法学习讲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行政法的总体结构2个人、1件事、4个程序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1.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国家权(控权法) 司法权→司法机关→诉讼法 公民权立法权 = 公共行政 = 执法权 司法权 行政实体法(事前控权) 三、行政法(控权法) 行政程序法(事中控权) 行政诉讼法(事后控权)行政组织法(行政主体)总则(一般行政法) 行政行为法(抽象行为、具体行为)四、行政法 行政监督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分则(部门行政法)§2.行政法的法律渊源《立法法》:宪法、法律、法规×3、规章×2§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 —→ 无法律无行政 国家权:法无授权即禁止公民权:法无禁止即自由种类裁量权二、合理行政原则—→理性→产生原因是裁量权→幅度裁量权1.公平公正:同等对待。

程度裁量权2.考虑相关因素:即正当考虑原则。

3例1: 1998年,国务院发布通知,禁止各级政府审批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

2002年,某港资企业与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理。

某市政府予以审批,并通过规章《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对港资企业承诺固定回报。

2005年,市政府单方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而国务院原通知要求“充分协商”、“妥善处理”。

→对某市政府的做法进行评论,论述依法治国、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06/4/5/论述)例2:中国法院积极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35.91%的一审行政案件在当事人和解后以撤诉结案。

总体上看,法院的做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但也有人担心,普遍运用协调、和解方式,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全一致。

→谈谈你的意见。

(10/4/7/论述)三、程序正当原则1.公开: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

2.公众参与:作出重要决定,尤其是对相对人不利的决定,应当听取其意见。

行政法概论参考案例201206

行政法概论参考案例201206

案例参考案例1.2007年3月,深圳市民樵某向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驾驶执照被拒。

被拒原因是樵某没有提交驾校培训记录,车辆管理所的依据是2006年,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376号),该文件规定:“自2006年11月15日起,除部队驾驶证或者境外驾驶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外,其他初次申请驾驶证或者增加准驾车型的,必须持驾校出具的《驾驶培训记录》方可预约考试。

”同年5月,樵某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月,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作出的不受理原告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问题: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BC)。

A、深圳市公安局B、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C、樵某D、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本案中,深圳市车辆管理所行使行政职权性质属于(C)。

A、行政处罚B、行政强制C、行政许可D、行政确认3、粤公、通字【2006】376号性质属于(AD)。

A、抽象行政行为B、具体行政行为C、地方行政规章D、其他规范性文件4、根据学习过的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谈谈你对本案的看法。

参考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驾驶执照申领的条件是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文件对颁发驾驶执照的行政许可增设了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因而是违法的。

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拒绝给樵某申领驾驶执照行为,依据为违法的地方其他规范性文件,因而是违法的,适用法律错误,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2012年行政法复习资料

2012年行政法复习资料

2012年民刑先修班行政法授课提纲(黄韦博主讲)第一部分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概念国家公行政(行政机关)公共行政行政社会公行政(法定授权组织)私行政1.行政法是规范公共行政活动、调整行政关系的法2.行政权的性质(立法制定规则、行政执行规则、司法运用规则裁决争议)二、行政法的体系(一)行政组织法行政组织法是用于调整行政组织的组建和分权法律规范,包括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公务员法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均属于行政组织法;(二)行政行为法行政行为法是用于调整行政组织行政职权行为的法律规范,包括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治安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立法法、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均属于行政行为法;(三)行政监督法行政监督法则是对行政权予以监督、对行政权违法或不当予以纠正的法律规范,包括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是规范人民法院监督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是规范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国家赔偿法及其司法解释是规范国家机关违法予以赔偿的问题。

三、行政法的法源1.宪法(基本原则性规范)2.法律(全国人大和常委会制定一般法律、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条例、规定、办法)4.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市分为:(1)省会城市(2)经济特区市(深圳、珠海、厦门、汕头)(3)国务院确定的18个较大市(苏唐郸、无青鞍、包淄本、吉齐抚、连淮洛、徐同宁=酥糖甘、无氰胺、包治本、极其抚、连怀络、徐痛宁)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需要报请所在省人大常委会批准5.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人大)(1)效力。

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至少相当于地方性法规效力,对法律作变通规定的具有优于普通法律的效力。

(2)批准。

自治区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州、县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6.规章(规定、办法)(1)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各组成部门、具有对外管理职能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

行政法(完整word版)

行政法(完整word版)

行政法(完整word版)行政法是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职责、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既是国家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依据,也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这些原则是行政法规范的核心,贯穿于行政法的始终。

1. 合法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 程序正当原则:行政行为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行政行为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4. 高效便民原则:行政行为应当高效、便民,减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负担。

5. 诚实守信原则:行政机关应当诚实守信,履行承诺,不得欺诈、误导。

6. 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法的主体行政法的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国家行政机关是行政法的核心主体,负责制定和执行行政法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则是行政法的重要主体,享有行政法赋予的权利,承担行政法规定的义务。

三、行政法的主要内容1. 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包括行政机关的设立、职权、职责、行使职权的方式等。

2. 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行为的种类、形式、程序、效力等。

3. 行政程序:包括行政程序的种类、形式、程序、效力等。

4. 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监督的种类、形式、程序、效力等。

5.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种类、形式、程序、效力等。

6. 行政赔偿:包括行政赔偿的种类、形式、程序、效力等。

四、行政法的作用1. 规范行政行为:行政法规范了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职责、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等,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程序正当性。

2. 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法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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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两者所依据的法律程序不同。 行政征收依据的是专门的行政程序,而没收依据 的则是行政处罚程序。 4、两者在行为的连续性上不同。对行政征收来说, 只要据以征收的事实存在,行政征收行为就可以一直 延续下去,其行为往往具有连续性,而对没收来讲, 对某一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性没收处罚。

(三)行政征收与行政征购
第四节 公益征收征用 一、公益征收征用的概念
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正当补偿的 前提下,依法以强制方式取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或劳务的行为。
二、公益征收征收的范围——“公益” 的界定 三、公益征收征用的补偿


(一)补偿原则 (二)补偿的范围 (三)补偿的标准

(二)行政征收的程序
行政征收的程序是指行政征收行为应采取何种步 骤,按照何种程序进行。 行政征收按其实现方式不同,可分为相对方自愿 缴纳和行政主体强制征收两种。
第二节 行政征税 一、行政征税的概念
指税务行政机关行使征收职权,依法以强制、无 偿的方式征收纳税义务人税款的行为。

围,直接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国家和 省有关明令禁止乱收费的规定,要求法院予以撤销。

法律问题
黔县碧阳镇人民政府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行为是否 违法?

法理分析
行政征收必须符合法定原则。在现代法治社会, 国际依据其政治权力进行行政征收,必须以全体人民 的整体意志——国家法律予以确定。征收的具体执行 机关及征收对象、数额、程序等,都必须有明确的法 律依据。换言之,行政征收的整个过程都应当是国家 意志的具体体现,而不是某个行政机关或者某个行政 官员的个体意志所能够左右的。行政征收法定原则包 括: 1、行政征收的主体法定。行政征收的主体只能是行 政机关。但是,在具体的行政征收中,哪一个行政机 关成为某一特定行政征收主体,则由法律予以规定。 本案中,黔县碧阳镇人民政府不具有征收教育费附加

二、行政征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方财产或劳务的一种具体 行政行为。区别主要在于: 1、从法律后果看,行政征收的结果是财产所有权从 相对方转归国家;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暂 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 的转移; 2、从行为的标的看,行政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于财 产,而行政征用的标的除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
行政征购,是指行政主体以合同方式取得相对方 财产所有权的一种行政方式,行政征购关系是一种特 殊的买卖方式。二者区别如下: 1、行为的性质不同。行政征收是单方行政行为,而 行政征购是属于行政合同行为。 2、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行政征收中,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权利义务是显 然不对等的,行政主体依法享有征收权,而相对方依 法负有缴纳义务。 在行政征购中,当征购合同成立后,行政主体与 相对方的权利义务是基本对等的,行政主体在取得相 对方财产的同时必须依约定承担相应的给付义务。
2000年8月29日,昌亚公司收到省环保监理总队的 核定数据通知后,向省环保局提出申诉,要求重新核 定A生产区的排污费,省环保局驳回该申诉; 9月20日又向省环保局提出要求“免征”A生产区 加倍征收的超标排污费,省环保局考虑到申请人治理 污染的积极性,将原加征三倍的排污费改为二倍,并于 2000年10月26日下发文件,核定申请人A生产区2000年 度污水超标排污费137725元,加倍征收二倍的费用 275450元,二氧化硫排污费2414元,共计415587元。 2000年12月,昌亚公司在再次向省环保局提出减 免要求未被采纳后,以省环保局为被申请人向省政府 提出复议申请,认为:被申请人省环保局的派出机构 金山开发区环保局已在2000年上半年核定A生产区全年 排污费51000元,下达了任务书,昌亚公司也缴纳了费 用,省环保局不应推翻其派出机构金山开发区环保局 核定的排污费征收任务,重新核定申请人A生产区排污 费任务。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四、公益征收征用的程序
(一)征地公告 (二)补偿登记 (三)听取意见 (四)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争议的解决

案例:张某等诉黔县碧阳镇人民政府教育 费附加行政征收案

案情介绍
黔县碧阳镇人民政府为了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 改善教学条件,弥补教育投入留下的资金缺口 ,于 1999年8月12日以文件形式,作出了碧政字(1999)44 号《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若干规定》:自1999年起, 各小学、幼儿园(班)按在校学生人数,每人每学年 征收教育费附加60元。在新学期开始时,由各班一次 性征收。根据这项规定,1999年秋季开学时,张某、 胡某等所在的黔县碧阳实验小学分别向3人收取了教育 费附加人民币60元,并代镇政府财政所出具了号码分 别为0012535、0012641、0012656的黔县教育事业费附 加收款收据。张某等人为,碧阳镇人民政府向小学生 和幼儿开征教育附加费的行为完全是越权擅自设立收 费项目,其任意自定收费标准,扩大征收对象范
第十一章 行政征收

第一节 行政征收概述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特征
(一)概念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 式无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二)特征
1、行政征收是行政主体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实施的一种单方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征收的实质在于行政主体以强制方式无偿取 得相对方的财产所有权。 3、行政征收的实施必须以相对方负有行政法上的缴 纳义务为前提。

(三)行政收费与行政征税的转换——费改税


二、行政收费的原则
(一)收费法定原则 (二)公平原则 (三)效率原则 (四)相对人权益保护原则



三、行政收费的基础理论
(一)现有行政收费的基础理论及评价
1、“弥补财政收入的不足”理论 2、“准公共产品”价格理论 3、“特别支出补偿”理论 4、国有资源产权界定理论 5、“受益者、原因者、损伤者负担”理论

第三节 行政收费 一、行政收费的概念与特征


(一)行政收费的概念
指行政主体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在国 家行政活动中特定受益人的特定受益依法强制收取相 应对价,或者为提高自然资源、公共设施的使用效率 而依法向使用者强制收取一定费用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收费的特征
1、强制性 2、无偿性 3、法定性
具体征收的税、费,都有具体的缴纳义务主体,相对 人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具有依法缴纳税、费 的义务。本案中,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有义务缴纳 教育费附加的是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的单 位和个人,且应由税务机关收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 人均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实施,黔县人民政府制定的 (1996)07号《关于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增加教育 投入的若干规定》中并未规定小学生为征收对象,其 作为改革试点镇无权与国家命令禁止乱收费的规定相 违背。 综上所述,碧阳镇人民政府在无合法,有效的法 律依据情况下向张某等3人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行为,实 属超越法定职权的违法行为,应予撤销,其征收的教 育费附加应予退还。
3、从能否取得补偿来看,行政征收是无偿的,而行 政征用一般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征用方以 相应的经济补偿。

(二)行政征收与行政没收
二者在表现形式及法律后果上是相同的,都表现 为以强制方式取得相对方财产的所有权,而且最终表 现为实际取得了相对方财产的所有权。二者区别在于: 1、两者发生的依据不同。 行政征收是以相对方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 前提条件,而行政没收只能以相对方违反行政法的有 关规定为条件。 2、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 行政征收属于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而没收属于 行政处罚行为的一种。

(二)公平与效率价值的行政收费基础理论


四、行政收费的范围与标准
(一)行政收费的范围 (二)行政收费的标准


五、行政收费的设定权
(一)我国行政收费设定的现状 (二)行政收费设定权的立法建议

六、行政收费的程序
案例:行政征收

案情介绍
昌亚啤酒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该公司所属的A生 产区原为洪河啤酒厂,二十年前建厂时未建环保设施, 以后在技术改造中也未执行有关环保三同时的规定。 1999年10月,原洪河啤酒厂与昌亚公司合并,成为该 公司的A生产区。 2000年5月10日,昌亚公司所在地的金山开发区环 保局受省环保局的委托,按照排污收费标准,向昌亚 公司下达了A生产区2000年排污费51000元的征缴任务。 7月、12月份该公司将排污费足额交到金山开发区环保 局指定的帐户上,完成2000年排污费的缴纳任务。 2000年8月17日,省环境所属环境监理总队根据昌 亚公司申报的A生产区排污数据,核定A生产区每年超 标排污费137725元,加征三倍413175元;二氧化硫排 污费19580元,共计570480元。

法律问题
金山开发区环保局按照排污收费标准,向昌亚公 司征缴2000年排污费的行为属何性质的行政行为?

法理分析
属行政征收行为(行政收费)。 行政收费是目前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主要 是以对管理相对人收取一定的费用来限制某种特定的 行为或者活动,以达到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目的, 对排污企业征收排污费就是其中的一种法定收费行为。 行政收费应当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不得重复收费, 这也是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要求。在本案中,被申请 人省环保局的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对一个企业的同一 事项先后两次作出收费决定,特别是在该企业已经缴 纳了当年的排污费后又确定并要求企业再次缴费,这 显然是没有道理的。
二、行政征税的特征
(一)强制性 (二)无偿性 (三)法定性


三、行政征税的原则
(一)征税法定原则 (二)公平原则 (三)效率原则 (四)财政原则 (五)保障与救济相对人权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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