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概念辨析

合集下载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点汇总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关系,就是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行政关系包括以下三类:1 、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在对外进行管理过程中与管理相对方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2 、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同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行政机关与法律授权的公共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3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1 、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但不等于行政关系。

2、行政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法律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1 、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 、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3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4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5 、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对对象。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 、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

2 、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1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1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第一编行政法的基本理论一、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形式,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的总和。

2、特征:?内容上具有明显公益性,与公共利益直接相关形式上具有广泛性,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形式上具有多元性,行政法规出于不同性质、层次国家机关之手,来源多元形式上具有变动性,行政直接面对社会生活二、成文法是法律的主要渊源(选择题)1、宪法和条约--行政法最高法律渊源2、指定法--行政法基本法渊源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3、法律解释宪法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1、法律优先,法律高于行政,因为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2、法律保留,法律对某些事项在一定范围内有所保留。

法律沉默时,行政机关不能任意做出决断。

在法律保留范围内,拒绝禁止行政机关行使权力,不在范围之内,允许行使权力。

法律保留范围包括侵害保留、全面保留、重要保留(二)行政合理性原则1、平等对待: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时要平等对待老百姓,适用于侵害、受益领域要求:?行政机关同时面对多个行政相对人,要相同情况相同对待先后面对多个行政相对人也要相同对待行政机关无论同时面对还是先后面对多个行政相对人,要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本质不同时应有所区别。

2、比例原则:行政法中的皇冠原则,适用于侵害行政领域要求:?妥当性:行政机关所采取手段和利益必须能够实现公共利益最小侵害要求:当行政机关拥有多个手段可以实现既定目标,应当选择对个人利益损害最小的手段均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原则3、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诚实性原则),最早起源于德国,适用于受益行政领域要求:?具备信赖的基础,行政相对人所信赖的对象是客观存在的,既有可能是合法的,又有可能信任的是违法的行为要存在信赖表现信赖必须是合理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概念:1.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颁布的法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2.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关于全国行政管理工作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行政机关:就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组织。

4.抽象行政行为:制定规范的行为,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5.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准予申请人从事特定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6.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有关法律事实、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者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7.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目标,通过赋予相对人物质、精神及其他权益,以赞扬、激励和引导相对人实施符合行政意图的行为。

8.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上制裁的行为。

9.代履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而该义务又可以由他人代为履行时,行政机关自行或请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履行义务所需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10.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的取得相对人的财产使用权或者劳务,并给予相应补偿的行政行为。

11.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法定的强制方式,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

12.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特定的民事纠纷居间进行裁断的行为。

13.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行政程序,与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行政主体签订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4.听证:行政机关为了合理、有效地制定和实施行政决定,公开举行由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的活动。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解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解

名解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产生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

3、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

4、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

5、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行政关系:就是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行政法律事实:就是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包括各部、委、行、署和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就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自由裁量权;就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范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在合理判决的基础上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

(三)、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行政优先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享有的种种职务上和行为上的优先条件。

行政受益权:是指行政主体从国家所享受到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

(四)、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设置的、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行政组织:有时指一切行政机关、行政机构的综合,是行政机构体系的总称。

既包括纵的联系又包括横的结合在内,有时则指各个行政机关本身的构成。

行政机构:指构成各行政机关的内部各单位称行政机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条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条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条一、行政法1. 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行政法是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体系,它是以行政机关为主体,调整行政行为的一门法律学科。

行政法的特征主要包括行政法律关系的特殊性、行政法的执法性、行政法的强制性和行政法的规范性等。

2. 行政法的原则和制度行政法的原则和制度是行政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核心。

其中包括法治原则、合法性原则、公正原则、效率原则、公共利益原则、责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等。

3. 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律关系的核心,行政法对行政行为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行政法规范了行政行为的设定、内容、程序、效力和救济等方面的问题,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4. 行政法的实施和监督行政法的实施和监督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中。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依法行政,遵循法律的规定和程序。

同时,行政法还规定了行政监督的机制和程序,以保障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使权力。

5. 行政法的违法和违法行政行为的救济行政法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救济提供了相应的途径。

公民和组织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追究违法行政行为的责任。

二、行政诉讼法1. 行政诉讼法的概念和意义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它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制约行政机关行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2. 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法适用于行政行为的诉讼活动,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协议的效力、行政机关的不作为等。

同时,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对行政机关行为的复议程序。

3. 行政诉讼法的诉讼主体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这些主体在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行政诉讼法的诉讼程序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的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起诉条件、起诉期限、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庭审程序、判决和执行等环节。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概念辨析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概念辨析

概念辨析(1)受益行政行为和负担行政行为授益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设定权益或免除其义务的行政行为。

负担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或剥夺、限制其权益的行政行为。

受益性行政行为:给相对人以利益二者不是绝对的,绝对的情况很少,往往是在授益的同时往往要求承担一定的义务.例如中央财政拨款等.负担性行政行为:一般是要求行政相对人负担一定的义务或者对其权利进行限制,如命令、禁令和受益性行为的撤回或撤销。

例如中央对某地方政府的专项拨款,因某些原因,进行撤销。

(2)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或者其他形式的行政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是指在行政过程中出现违反义务或者义务不履行的情况下,为了确保行政的实效,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由行政主体或者由行政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以及人身、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

如收容教育、强制检查、强制治疗、强制戒毒、强制传唤等对身体、自由的强制,查封、扣押、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等对财产的强制等。

①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最终处分,如没收财产之所以是行政处罚。

而行政强制措施是对相对人权利(特别是财产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一种临时限制,如查封财物。

②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必然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法为前提;行政强制措施不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没有必然联系。

③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行为,它是为保证最终行政行为的作出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

行政处罚则是一种最终行政行为。

(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不服时,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相关行政争议作出裁判的一系列活动或者制度.区别与联系: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解决行政争议,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进行监督,对行政相对人遭到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侵害给予救济的法律制度1、处理机关不同。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1、行政的含义:行政可以用之行管理来注释,行政是组织一种职能,任何组织(包括国家)的发展,都必须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行使之行、管理智能。

2、公行政的含义:公行政是相对于私行政的一个名词,公行政就是一般所称的行政,是以国家行为为前提。

国家行为”的内容是多样的。

一般采形式及实质意义来区分行政及其他国家行为。

3、行政法的特征和含义: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特征: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

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

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

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其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4、行政法法源的含义:将法源界定为各法律部门法的表现形式,即各法律部门法律规范的来源出处,行政法的法源即指行政法的表现形式,即行政法法律规范的来源出处5、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基本原则则通常首先以一种观念一种法理思想存在于各国立法者和国民的法律意识中,然后加以概括归纳阐释,贯穿于行政法的具体规范中,同时高于行政法的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历史长时期中形成的,由行政法学者高度概括出的调整行政关系的普遍性规范。

6、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越权无效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7、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公平原则、8、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征:调整对象的确定性,行政法内容的广泛性,行政法内容的相对易变性,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的交融性9、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征:行政法没有同意的法典,行政法律规范的形式渊源种类不一,数量繁多10、行政委托于行政授权的不同:行为名义和效果归属不同。

承受对象不同行政授权的被授权方只能是组织而行政委托的受委托方既可以是组织也可以是个人所创设的主题不同行政授权创设新的行政主体而行政委托只创设新的行为主体行政诉讼中的地位不同,在行政授权关系中被授权组织是行政诉讼的被告,而在行政委托关系中由于被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题因而它不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条件和程序的不同。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引言: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体系,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法旨在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

而行政诉讼则是指公民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监督行政机关行为的一种方式。

本文将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的基本概念、原则与特点、适用范围以及发展趋势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的基本概念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体系,包括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适用范围、行政法的主体和客体等方面。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是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它主要通过行政法规、行政法令和行政合同等形式来实现。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还包括了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和行政机关的行政程序等方面。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监督行政机关行为的一种方式。

行政诉讼的基本概念是公民通过诉讼程序来维护自身权益,监督行政机关行为的一种方式。

行政诉讼的基本概念还包括了行政诉讼的主体和客体、行政诉讼的程序和行政诉讼的效力等方面。

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的原则与特点行政法的原则主要包括了法治原则、公正原则、合法性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等。

法治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

公正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要求,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公正、公平、公开,不能滥用职权。

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要求,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法行使,不能违法乱纪。

公共利益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要求,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维护公共利益,不能损害公共利益。

行政诉讼的原则主要包括了合法性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和迅速性原则等。

合法性原则是行政诉讼的核心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法行使,不能违法乱纪。

公正原则是行政诉讼的基本要求,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公正、公平、公开,不能滥用职权。

公开原则是行政诉讼的基本要求,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公开透明,不能搞秘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概念辨析(1)受益行政行为和负担行政行为授益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设定权益或免除其义务的行政行为。

负担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或剥夺、限制其权益的行政行为。

受益性行政行为:给相对人以利益二者不是绝对的,绝对的情况很少,往往是在授益的同时往往要求承担一定的义务。

例如中央财政拨款等。

负担性行政行为:一般是要求行政相对人负担一定的义务或者对其权利进行限制,如命令、禁令和受益性行为的撤回或撤销。

例如中央对某地方政府的专项拨款,因某些原因,进行撤销。

(2)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或者其他形式的行政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是指在行政过程中出现违反义务或者义务不履行的情况下,为了确保行政的实效,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由行政主体或者由行政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以及人身、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

如收容教育、强制检查、强制治疗、强制戒毒、强制传唤等对身体、自由的强制,查封、扣押、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等对财产的强制等。

①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最终处分,如没收财产之所以是行政处罚。

而行政强制措施是对相对人权利(特别是财产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一种临时限制,如查封财物。

②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必然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法为前提;行政强制措施不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没有必然联系。

③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行为,它是为保证最终行政行为的作出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

行政处罚则是一种最终行政行为。

(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不服时,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相关行政争议作出裁判的一系列活动或者制度。

区别与联系: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解决行政争议,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进行监督,对行政相对人遭到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侵害给予救济的法律制度1、处理机关不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机关,后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机关。

2、性质不同。

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它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对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手段;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属于司法活动,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活动前者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复议法调整,后者则受诉讼法即行政诉讼法支配。

3、受案范围不同。

行政复议范围大于行政诉讼范围。

4、审查标准不同。

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予审查。

5、审理方式和审理制度不同。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上级对下级的监督监督制度,而行政诉讼一般不实行书面审理制度,当事人双方必须到庭,相互答辩。

(4)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回避制度、在做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时应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指整个行政法程序性基本原则,包括行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也包括行政程序具体原则,狭义的正当程序原则仅指相当于英国行政法中自然正义和美国行政法中正当法律程序的原则。

二者的概念不同;二者所包含的内容不同: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要依照法定程序,这种法定程序应当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正当程序原则其除了要求执法人员按照程序进行执法外,还必须要考虑程序的正当性和适可性;二者所追求的价值点不同:法定程序原则从其侧重点在于执法程序的“法定性”,对于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执法行为,我们可以认定该执法程序违法规定。

而正当程序既要求执法的合法性,同是要求执法的合理性,这充分体现了执法过程中执法的公平性。

(5)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法规范已经规定得非常具体,行政主体在处理行政事项作出行政决定时,没有裁量余地的行政行为。

裁量行政行为:法规裁量和自由裁量。

法规裁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法规范只对某种行政行为的内容、方式、程序等作了一定范围和幅度的规定,允许行政主体在处理具体行政事项时,在法宝的范围和幅度内,凭借自身的判断进行裁量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法规范只规定了原则,授权行政主体在符合立法目的和法原则的前提下,自主采取相应措施,作出决定的行政行为。

(6)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因其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法主体: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

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包括国家公务员、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的区别: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

行政主体可能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存在,但它仅仅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

(严格的说,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才具有真正的行政主体地位)(7)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因其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机关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是学理概念,后者是法律概念;行政机关一经成立即成为当然的行政主体而行政主体除包含行政机关外,还包括得到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的其他组织。

行政主体和行政机关的联系和区别类似于民法中的法人和公司的关系。

此外,行政机关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在参与民事活动中也有可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

在这种情况下,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平等关系,并不享有任何法律上的特权。

(8)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派出机关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区域内设立派出机关(派出机关是人民政府派出的国家行政机关,而派出机构是政府职能部门派出的从事某种专门职能的机构)。

派出机构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亦称分支机构或驻地机构。

(9)授权组织与受委托组织行政授权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规章除外)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组织。

行政委托组织指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系统外的社会组织行使某种行政职能、办理某种行政事务。

(10)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

行政监督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和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情况进行的监督。

区别:1、监督对象不同。

前者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后者监督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

2、监督主体不同。

前者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后者监督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3、监督内容不同。

前者监督的内容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的行为;后者监督的内容是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和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情况。

4、监督方式不同。

前者主要采取权力机关审查、调查、质询、司法审查、行政监察、审计舆论监督等方式;后者主要采取检查、检验、登记、统计、查验、鉴定等方式。

联系:1、两种监督的总目标相同。

其监督的出发点都是为了维护和保障行政法治,维护和保障人权,维护和保障行政管理秩序,以在行政领域实现民主、公正和提高效率的总目标。

2、两种监督的主体有部分交叉。

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包括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如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实际上还包括一般行政机关。

而这些行政机关同时也是行政监督的主体。

特别是审计监督,它同时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以及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前者为行政法制监督,后者为行政监督。

3、两种监督有时相互结合。

(1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针对不特定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针对特定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12)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行政征收: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以强制的方式无偿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用: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征用相对方财产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用与行政征收的区别:1、从标的上看,行政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于财产,而行政征用的标的除了财产以外还可能包括劳务。

2、从法律后果来看,行政征收的结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方转归国家,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3、从能否取得补偿来看,行政征收是无偿的,而行政征用一般是有偿的。

(12)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行政许可的听证①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②由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③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依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处罚的听证①只适用于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②仅能由当事人提出③无关于听证效力的相关规定(13)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关系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者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联系:1、确认与许可常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是确认在前,许可在后。

确认是许可的前提,许可是确认的后果。

2、确认与许可有时是一个行为的两个方面。

区别:1、对象不同。

行政许可是使相对方获得进行某种行为的权利,主要是指作为性的行为。

行政确认是指确认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事实等。

2、法律效果不同。

行政许可可是允许被许可人今后可以进行某种对一般人禁止的行为,其法律效果具有后及性,没有前溯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