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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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新《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学习新《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学习新《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学习新《行政诉讼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这部法律在推进行政法治建设、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以及规范行政行为方面的重要性。

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理解,分享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新《行政诉讼法》明确了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和程序,进一步规范了行政诉讼的时间限制、受理程序、举证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在过去,由于行政诉讼的一些程序不明确,使得行政诉讼过程复杂且耗时,给申请人和行政机关都带来了困扰。

而新《行政诉讼法》通过明确规定,限制诉讼请求的范围,明确行政诉讼的受理期限,强调事实举证的责任等,进一步提升了行政诉讼的速度和效率,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新《行政诉讼法》在行政诉讼的救济方式和范围方面进行了一些调整和补充。

在过去,行政诉讼的救济方式主要是撤销行政行为和赔偿损失,而新《行政诉讼法》则明确了其他救济方式的适用范围,如回复要求提供法定事实依据、取消非法罚款、恢复被拘留人身自由等。

这不仅有利于充分保护行政被诉行为对象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提高行政诉讼的综合效益。

再次,新《行政诉讼法》强调了公开审理的原则。

公开审理是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能够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

通过公开审理,不仅可以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也能够增强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增加社会公众对司法的理解和信任。

新《行政诉讼法》提倡公开审理的原则,可以说是符合民意和社会需求的,对于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最后,我认为新《行政诉讼法》在加强司法保护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需要法律的支持和司法的保障。

新《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裁量权的限制、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有力地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这对于增强公民对法治的信心和对行政管理的满意度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学习新《行政诉讼法》让我深刻感受到了它在推进行政法治建设、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以及规范行政行为方面的重要性。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 (2)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 (2)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 (2)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 (2)
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我对行政诉讼法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首先,行政诉讼法的最基本原则是“司法管辖强制”,即行政诉讼应由司法机关行使管辖权审理和裁决,遵循正当司法程序和权利保护。

在此基础上,行政诉讼法特别针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两项行政行为建立了分别的法律程序,以便及时准确地履行司法机关的监督和处理职责。

其次,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行为受诉人及其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即诉讼体系中的当事人必须遵守的规定,并有关于事实的基础数据及认定、诉讼及应当被采取的措施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司法机关应遵守的原则和程序,确保正当司法程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审理诉讼。

最后,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一些行政复议与行政赔偿相关的行政程序,主要包括行政复议的立案、审理和解决程序,以及行政赔偿认定、计算等复议和赔偿实施程序等。

这样,行政诉讼法就为行政上受害者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护措施,使当事人得以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促进行政行为的公正审判。

总而言之,行政诉讼法是国家通过立法权威地规范行政诉讼,形成正当司法保护制度,强制执行行政行为审查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行政诉讼法的学习对我的实际工作将会大有
帮助,今后我会更加熟练地运用行政诉讼法,及时有效地解决行政上的纠纷。

行政诉讼法心得

行政诉讼法心得

行政诉讼法心得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程序和原则,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

在实践中,我通过学习和参与行政诉讼案件,对行政诉讼法有了一些心得体会,下面将详细介绍。

首先,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等方面提起的诉讼。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的明确规定,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其能够在法律框架内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行政诉讼程序是行政诉讼的核心,也是保障行政诉讼公正、公平的重要手段。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起诉、受理、审理、裁判等各个环节的程序规定,包括起诉状的形式、内容、送达方式、受理条件、庭审程序、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等。

这些规定确保了行政诉讼的程序正义,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的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

行政诉讼的原则是行政诉讼法的灵魂,也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准则。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公开、公正、公平、快捷等原则,确保了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在实践中,我们要始终遵循这些原则,确保行政诉讼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此外,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特殊程序。

行政诉讼法为特定类型的行政诉讼案件制定了特殊的程序规定,如行政赔偿案件、行政合同纠纷案件等。

这些特殊程序的规定,有利于解决特定类型的行政争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行政诉讼的救济措施。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的救济措施,如行政复议、行政调解等。

这些救济措施的规定,为当事人解决行政争议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有利于促进行政争议的便捷解决。

总之,行政诉讼法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合法权益维护的重要法律。

通过学习和参与行政诉讼案件,我深刻体会到行政诉讼法的重要性和实用性。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 (3)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 (3)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 (3)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三:
第三,我们还要牢记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

行政审判是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来进行的,所有涉及行政审判或行政诉讼的主体都应当遵循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原则和原则。

在行政审判中,应当遵循法治精神,谨慎对待诉讼双方的权利,依法予以平等保护,必要时应采取保护程序。

并把诉讼权利有效地行使起来。

此外,行政审判的客观性也是需要尊重的,即审判者在审理案件时,不得受任何影响而决定行政审判的结果;诉讼双方应当了解行政各方面的法律程序,遵守法律规定,用正确的做法来处理案件,以避免可能发生的纠纷。

总之,学习行政诉讼法后,我对行政审判更加明白了。

上述几点原则和原则既是审判者必须遵守的原则,也是诉讼双方应当重视的原则,因为它们可以有效地促进行政诉讼法实施的顺利和公正。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感想(精选5篇)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感想(精选5篇)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感想(精选5篇)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感想篇1把握是学好行政法的关键,但它只是前提性条件,不能替代具体学习方法。

在对具体内容的把握上,有以下几点值得考生参考:“实”是重点。

凡是教材、法律规定中具有实用性、应用性的内容是司法考试的重点所在。

因为司法考试是职业资格考试。

作为一种职业资格,它主要测试的是入门所要具备的基本能力,因此,司法考试的性质决定其偏重于那些具有实际操作价值的内容。

例如,行政法概述、行政诉讼概述这两章,作为编写教材是不可缺少的,但作为司法考试则是不重要的,因为概述所涉及的是入门所要掌握的基本原理,在法律实务中,它不会成为法官判案的依据,也不会成为律师辩护的理由。

相反,作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类的内容,则几乎是司法考试必考的内容。

因为司法职业每天所面对的是生活中发生的案件,而行政案件所要分析的首要的问题是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新”是考点。

司法考试每年都会有所微调。

调整无非是考试方法和考试内容两个方面。

去年的司法考试,考试方法上的调整如论述题的增加;考试内容上的调整如证据方面的内容,由于有新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出台,证据方面的考题占了六分。

在总分约40分的比例中,6分的分值应该说是占了比较高的比例。

今年的司法考试,新的内容增加了行政许可法、行政应急和政府采购法三个部分。

尤其是行政许可法,它裹挟了许多新的现代政府的理念,几乎是必考的内容。

需要考生注意。

“特”是题眼。

司法考试涉及的内容很多,这恐怕也是司法考试被称之为“天下第一难考”的重要原因所在。

但其所涉及的内容在考试中并不能等量齐观。

有的具有出题价值,有的不具有出题价值。

具有出题价值的部分我们可以称其为“题眼”。

就像从事新闻工作的人必须有“新闻眼”一样,应对司法考试也需要有“题眼”。

题眼究竟何在呢?“特”往往是题眼所在,即那些特殊的制度、特殊的规则即是题眼所在。

如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特有的规则往往是题眼所在;如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不同于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则也往往是题眼所在。

学习新的《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学习新的《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学习新的《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人民行政诉讼法(简称《行政诉讼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旨在规范行政诉讼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近期我对新颁布的《行政诉讼法》进行了深入学习,从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以下是我对《行政诉讼法》的学习心得总结,希望能与大家分享。

首先,新的《行政诉讼法》在立法上更加注重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它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可以进行行政诉讼,以及在行政行为损害合法权益时的救济办法。

这种立法意图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需要,对于加强行政法治、保护公民和组织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在诉讼程序上,新的《行政诉讼法》强调了程序的公正和公平,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它规定了行政诉讼的主体和管辖范围,明确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强调了公开、公正、合理的诉讼程序。

这一规定使行政诉讼程序更加规范化、透明化,有助于解决行政争议,保障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再次,新的《行政诉讼法》除了规范行政诉讼活动以外,还注重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为的监督和纠正。

它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可以被当事人提起诉讼,并且明确了行政机关的法定责任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措施。

这一规定有助于加强行政机关的自律和法治意识,避免滥用行政权力和侵害公民权益。

最后,在实施过程中,我认为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诉讼法》的学习和宣传,提高对法律的理解和把握。

同时,我们还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士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进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总结来说,学习新的《行政诉讼法》使我深刻认识到行政诉讼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它不仅是保护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也是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

我相信,只有进一步加强行政诉讼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行政诉讼法心得

行政诉讼法心得

行政诉讼法心得引言概述: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份,它规定了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诉讼关系。

通过对行政诉讼法的学习与实践,我深刻认识到了其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法治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在本文中,我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我对行政诉讼法的心得体味。

正文内容:1.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1 公正公平原则行政诉讼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是公正公平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法公正、公平地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同时,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诉讼案件时,也要遵循公正公平原则,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公正裁决。

1.2 法律适合原则行政诉讼法还强调了法律适合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必须依法适合法律,并在裁决中明确依据相关法律条款。

法律适合原则的贯彻落实,有助于确保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合规,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实现。

1.3 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原则行政诉讼法强调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益。

同时,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诉讼案件时,也要积极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享有公正的司法保护。

2. 行政诉讼程序2.1 诉讼主体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主体范围,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程序中的诉讼主体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他们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2 诉讼请求行政诉讼程序中,诉讼请求是诉讼的核心内容。

诉讼请求必须明确具体,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相关,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条件。

合理的诉讼请求有助于确保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公正裁决的实现。

2.3 证据的举证和认定行政诉讼程序中,举证和认定证据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诉讼双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并在法庭上进行证据的辩论和认定。

举证和认定的过程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2023年学习新《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2023年学习新《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2023年学习新《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2023年,我有幸学习了新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对于这一法律法规的学习让我受益良多。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深感《行政诉讼法》对于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监督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下面,我将从四个方面总结我学习《行政诉讼法》的心得体会。

首先,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对于公民合法权益保护的力度更加加强。

在学习中,我了解到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明确了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条件,并进一步强化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规定。

例如,新《行政诉讼法》增加了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等多方面的规定,对于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救济措施,使公民在面对不当行政行为时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对于加强法治建设,提高政府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进一步规范了行政诉讼程序,提高了司法公正性。

在学习中,我注意到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进行了全面优化和规范。

例如,新《行政诉讼法》明确了行政诉讼的受理期限和审判期限,规定了行政诉讼流程的基本步骤,有效提高了行政诉讼效率。

同时,新《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公开性原则,保障了诉讼当事人对案件审理过程的知情权,进一步增加了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这对于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在推动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学习中,我了解到《行政诉讼法》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规范行政行为。

同时,新《行政诉讼法》还对行政监督和纠错机制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例如,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明确了行政机关依法听取和接受公民申诉的义务,规定了公民申诉的受理和处理程序,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裁量权。

这对于加强行政机关的自律性、规范性具有积极影响,有助于构建公平、公正、透明的政府行政体系。

最后,学习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让我深刻认识到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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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把握是学好行政法的关键,但它只是前提性条件,不能替代具体学习方法。

在对具体内容的把握上,有以下几点值得考生参考:“实”是重点。

凡是教材、法律规定中具有实用性、应用性的内容是司法考试的重点所在。

因为司法考试是职业资格考试。

作为一种职业资格,它主要测试的是入门所要具备的基本能力,因此,司法考试的性质决定其偏重于那些具有实际操作价值的内容。

例如,行政法概述、行政诉讼概述这两章,作为编写教材是不可缺少的,但作为司法考试则是不重要的,因为概述所涉及的是入门所要掌握的基本原理,在法律实务中,它不会成为法官判案的依据,也不会成为律师辩护的理由。

相反,作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类的内容,则几乎是司法考试必考的内容。

因为司法职业每天所面对的是生活中发生的案件,而行政案件所要分析的首要的问题是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新”是考点。

司法考试每年都会有所微调。

调整无非是考试方法和考试内容两个方面。

去年的司法考试,考试方法上的调整如论述题的增加;考试内容上的调整如证据方面的内容,由于有新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出台,证据方面的考题占了六分。

在总分约40分的比例中,6分的分值应该说是占了比较高的比例。

今年的司法考试,新的内容增加了行政许可法、行政应急和政府采购法三个部分。

尤其是行政许可法,它裹挟了许多新的现代政府的理念,几乎是必考的内容。

需要考生注意。

“特”是题眼。

司法考试涉及的内容很多,这恐怕也是司法考试被称之为“天下第一难考”的重要原因所在。

但其所涉及的内容在考试中并不能等量齐观。

有的具有出题价值,有的不具有出题价值。

具有出题价值的部分我们可以称其为“题眼”。

就像从事新闻工作的人必须有“新闻眼”一样,应对司法考试也需要有“题眼”。

题眼究竟何在呢?“特”往往是题眼所在,即那些特殊的制度、特殊的规则即是题眼所在。

如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特有的规则往往是题眼所在;如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不同于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则也往往是题眼所在。

对于考生来说,应对于此,一个比较有价值的方法是比较,将两种制度、两种规则比较着去把握,在比较中你可以找到特殊规则所在,同时也就能够找到题眼所在。

“本质”是关键。

司法考试经常出现的题型是这样的题,它所考的不是你对某项制度或规则是否知道,而考的是你对这项规则或制度的本质的把握。

这种题假定你具备这方面的知识,因为司法考试的门槛是大学本科,已具备了相当的基础知识,所要考的是你对该项知识的运用或把握。

这就取决于你对这项知识或规则性质或本质的把握。

如我们都知道行政指导行为不可诉,但所谓行政指导行为的关键在“不具有强制力”,因为不具有强制力,所以称为行政指导行为;也因为不具有强制力,所以不可诉。

这里的关键是具备强制力,而不在于是否行政指导。

对于名为行政指导,实为行政强制的行为,仍然可诉。

再如行政调解行为不可诉,但调解行为的本质在于建立在自愿基础,经双方同意达成协议故此不可诉,对于那些名为调解,但实为强制的行为,仍然是可诉的。

由此可以看出,对于本质的把握是关键所在。

在司法考试中,所谓的干扰项,“迷惑”项,所谓的“陷阱”,实际正是针对此所设立。

这就要看考生是否被“迷惑”、“干扰”,是否掉进“陷阱”。

而能不被“干扰”、“迷惑”,不致掉进“陷阱”,关键在于对制度、规则的本质把握。

学习贯彻《行政诉讼法》,对增强法治观念,自觉维护依法行政有积极的意义。

依法行政的根本就是要体现我们党的执政为民的宗旨观念。

1、学习贯彻《行政诉讼法》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后,老百姓的眼界更宽广了,观念更新了,对政府的行政行为也开始思考,从行政命令到依法而行;对政府的效能、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更加关注,要求也更高。

以是否合法这样的标准来衡量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也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国家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

2、《行政诉讼法》是公民权益的保护法,是对公民实体权益的救济,体现了没有救济就没有权益的观念。

《行政诉讼法》是落实公民程序性权利的保障法。

从宪法的角度看,也是公民获得独立司法保障的法律,体现了权力和权利的统一。

3《行政诉讼法》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法,它体现了对行政机关依法监督的目的。

《行政诉讼法》的施行,通过对违法行政行为的个案监督,司法监督、行政审判,对行政人员形成对法律的信仰,促进行政主体加强依法行政,严格规范执法,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

4《行政诉讼法》是促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自觉学法、懂法、用法的法律。

随着法治观念的深入,促使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及受委托执法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法律,对法律条款进行认真的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更应当熟悉理解,掌握应用。

我们在学习、贯彻和应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不仅要熟练地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更应当深刻理解和应用这些法律法规来为工作服务,避免走上被告席。

新《行政诉讼法》将于20xx年5月1日实施,为正确理解与适用新《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6日至8日举办全国法院新《行政诉讼法》视频专题培训班。

通过参加培训学习,使我受益匪浅,我认为新《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亮点颇多。

1、立法宗旨的调整。

与旧法相比三处变化,“正确”审理行政案件….修改为“公正、及时”…..,“维护”删除了,同时删除了后面的“维持判决”,反应了从指导思想上做了改变,这就是一个理论的突破。

“解决行政争议”写进第一条,行政诉讼不能空转,必须解决问题。

2、诉讼主体和审查对象的变化。

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政行为,但大部分可诉的行政行为仍是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特定,不可反复适用,具有直接执行力,针对现实存在已经发生的特定事项,具有产生、变更、消灭法律关系的效力。

3.诉权保护和行政机关应诉。

解决“立案难”和“告官不见官”的问题。

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部分地方政府积极支持负责人出庭制度,执行该制度时从实际出发,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建议。

“相应的工作人员”指对情况比较了解的人员。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4、合法性审查原则。

在行政协议、行为明显不当等领域,合法性审查仍然是首要原则,合理性审查仍处于从属地位,无法与合法性审查并驾齐驱。

新《行政诉讼法》第70条增加了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撤销,扩大了合理性审查的范围,标志着从合法性审查到合理性审查的突破,这个理论突破会深深的影响中国的行政审判。

5、受案范围。

新《行政诉讼法》仍采取不完全列举式。

第十二条第(一)到第(六)项主要按照行政行为类型进行列举,第(七)项到第(十二)项主要按照被侵犯的权利进行列举,可能产生竞合,建议按当事人诉求确定案由。

第十三条排除受案范围的列举。

从修改看,在人身权、财产权后面加了一个“等”,为后来的立法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这一条的立法技术是比较高超的,以后法律法规规定可诉的其他权利都可诉。

6、行政诉讼的管辖。

行政诉讼最大的问题就是地方干预,法律做了一些规定,比如中级法院受理县政府为被告的案件。

四中全会文件出台,司法体制改革中提到了跨区域法院审理跨区域案件。

配套删除了中级法院下移管辖。

7、诉讼参加人。

原告的资格上,明确扩大了受案范围,相对人的概念进行了扩大。

原告主体资格判断标准,结合了主观判断标准和客观判断标准,注意把握:直接的利害关系,而非间接的利害关系;现实的利害关系,而非可能的利害关系;特定的利害关系,即“本人”受到侵害。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

当下,行政复议制度几乎是形同虚设,为了激活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解决复议机关不作为问题而设立。

第三人资格。

新增了“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前提是有利害关系,且为负面影响。

对第三人上诉权的限制。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8、登记立案。

目的是解决立案难问题。

部分媒体存在误读,登记立案并非不作任何审查,前提是依法,依据行政诉讼法。

立案阶段避免实质审查,有些要素必须通过法庭调查才能确定。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体现了立法机关解决立案难问题的决心。

9、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

规范性文件不在受案范围,不能单独起诉,只能附带审查。

规范性文件违法可能对公民权利侵害更严重,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与行政复议相衔接。

主要审查对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否违反上位法。

虽然是附带审查,但有独立性,相当于合并审理,在诉讼中要有所体现。

法院可以将认定不合法的情况向制定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10、完善了证据制度,促进公正审判。

这次修法将很多成熟的证据规则吸收进来,增加了电子证据,明确被告举证制度和逾期举证后果,以及原告举证,法院调取证据制度,证据适用规则。

11、完善了诉讼程序,推动了程序的科学化。

以前的法律规定不明确,需要司法解释补充内容。

一是明确了判决形式,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取代了维持,《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是增加了判决给付,这个与受案范围的扩大有关。

三是增加了确认违法。

四是增加了判决履行协议(第78条)。

这个是非常实质的一个规定。

延长了审理期限,起诉期限从三个月改为六个月。

不作为的起诉期限,新《行政诉讼法》将60日改为两个月。

一审和二审审限进行了延长,增加了简易程序。

12、完善监督机制,加强行政审判监督。

一是再审(第91条),二是检察院的监督(第101条)。

参照民诉法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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