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量】纪委监察局纪律检查委员会纪检委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纪检工作规章制度

纪检工作规章制度一、概述纪检工作是党内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有效保障。
为规范纪检工作的进行,确保其科学、公正、权威,制定本纪检工作规章制度。
二、纪检工作原则1.政治原则: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地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依法原则:依据党纪国法,依法开展纪检工作,切实维护党的纪律权威。
3.严明纪律原则: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和规定,坚决纠正违纪行为。
4.民主原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广泛听取广大党员干部的意见和建议。
5.纪检执纪原则:纪检工作要与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等各项工作密切配合,加强协作。
三、纪检工作内容1.监督检查: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提出相应整改建议。
2.问题调查: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案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依法处理。
3.信访投诉:受理党员干部信访投诉举报、掌握有关情况,并进行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4.宣传教育:加强对党的纪律和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和廉洁自律能力。
5.制度建设:参与党纪法规和纪检工作制度的研究和起草,建设健全纪检工作法规制度体系。
6.监督问责:对党员干部的廉政建设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对不合格干部进行问责处理。
四、纪检工作流程1.发现问题:通过巡视、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党员干部廉政建设和纪律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2.问题核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调查,收集证据,查清问题的性质、背景和影响。
3.问题分析: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演变过程,全面了解问题的具体情况,找出产生问题的薄弱环节。
4.问题处理: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依法依纪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5.问题整改:对已处理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进行跟踪督办,确保整改措施的落实和效果。
五、纪检工作责任1.党组织:党组织是纪检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纪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落实纪检工作的责任。
2.纪检委员会:纪检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执行机关,负责具体的纪检工作和监督事项,保证纪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案件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案件督查督办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案件督查督办工作,确保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重要事项的贯彻落实,提高相关工作质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督查督办范围包括:(一)上级纪委监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市纪委常委会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市纪委监委重要专项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批示、交办或者授权开展的督查督办事项。
(五)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认为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三条案件的督察督办工作由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专项监督的督察督办工作由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其他事项的督察督办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督查督办工作负责部门(以下简称督办部门)根据委领导签批要求,将领导签批后的《市纪委监委文件处理单》(以下简称《文件处理单》)及相关材料交承办部门,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在《文件处理单》中承办部门负责人及领取时间”处签字确认。
督办部门留存后按要求时限填写完成情况,并当日向签批此件领导汇报。
第五条督办部门建立《督查督办事项登记台账》,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
第六条督办部门应当掌握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对办结时限内逾期未报告的,应当及时催办,如实记入督查督办事项登记台账。
第七条承办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办理督查督办事项,确保按时限要求完成。
对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督办部门报告,由督办部门协调解决。
第八条督查督办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部门应向督办部门报告办理结果,由督办部门汇总后向委领导报告。
对重要事项的办理结果,应附相关材料。
第九条督办部门应定期对督查督办事项进行汇总、分析,对办理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为委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条对未按照本制度要求办理督查督办事项的,督办部门应当及时提醒、纠正,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市纪委监委。
【高质量】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委监察局案件线索办理及案件检查工作规程办法制度综述

XXX市纪委监察局案件线索办理及案件检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XXX市纪委监察机关案件线索管理及案件检查工作程序,提高查办案件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案件线索的管理第二条案件线索来源。
(一)信访室收到的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二)市纪委监察局领导和各处室接收的信件;(三)领导批示或交办的案件线索;(四)上级机关和有关领导、单位转来的举报信件;(五)案件检查室、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等办案单位在办案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六)在廉洁自律、纠风、执法监察、责任制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七)本委局科室及乡(镇)场、街道纪(工)委,市直各部门(单位)纪检委(纪检组)在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八)从公安、检察、法院、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获得的案件线索;(九)从媒体、网络、社情民意等渠道获得的案件线索;(十)其他渠道获得的案件线索。
第三条登记处理。
(一)信访室负责信访线索的分类和分析,对收到的信访线索逐件登记录入纪检监察信访管理系统。
(二)信访室根据纪检监察系统信访受理范围和归口管理原则,对不属于纪检监察信访受理范围的,提出分流和转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呈书记批准。
(三)对属于纪检监察系统信访受理范围内的案件线索,根据线索分析,提出办理意见,并对照案件线索新五类处置方式,提出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暂存等处理意见。
1.属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移送本机关相关部门办理;2.属下级纪检机关管辖的信访举报,转交下级相关纪检机关办理,其中重要的可向其发函交办,并责成报告调查处理结果。
3.对转交下级纪检机关的信访举报办理,采取实地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汇报督办等方式进行督促检查。
同时,信访室对信访举报反映问题采取信息等载体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按相关规定对信访举报的部分问题直接核实;信访监督与信访举报反映的党组织、党员或监察对象在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的一般问题,采取一定方式进行了解核实,警示教育或提出相关要求。
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第二部分纪检监察工作制度纪检组长岗位职责一、负责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旳组织领导,受理信访举报,布署劳动保障系统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工作,以保证党旳路线、方针、政策和法规旳贯彻执行。
二、负责组织局纪检监察室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党纪政纪旳规定,查处本系统违纪违规案件。
三、负责组织局纪检监察室运用行政监察手段,对本系统各单位依法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及劳动保障方针、政策等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策旳对旳贯彻和实行。
四、负责组织安排局纪检监察室对本系统各单位根据岗位特点和形势变化,贯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堵塞漏洞,防备各类案件旳发生。
五、协助局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旳各项决策和布署旳贯彻贯彻,明确各级责任,定期组织责任考核,实行责任追究。
六、负责向县纪委、监察室汇报工作,及时反应群众意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劳动保障部门党风行风建设经验。
七、检查督促纪检监察人员完毕工作任务,对纪检监察人员进行政治思想、业务规章及政策旳教育,以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素质。
八、完毕上级和局党组交给旳其他工作任务。
信访工作职责一、通过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体来访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二、向上级纪检监察组织反应检举、控告和申诉旳状况和问题。
三、承接上级和本级领导交办旳检举、控告、申诉和其他事项。
四、向上级给检监察部门或有关部门转办不属于本级职责范围旳信访问题。
五、调查研究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状况,拟订信访工作旳规章制度。
六、协调处理信访问题,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正常旳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案件检查工作程序一、涉案材料旳受理程序1、受理材料旳接受。
承接人员对收到旳各类波及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行为旳线索和材料,应填写材料受理登记表以备查考,对原件进行编号,妥善保留。
2、受理材料旳审阅。
重要审查与否属于本级纪检监察部门受理旳对象;反应旳问题不详细无法查证或过去已经有过调查并作出结论没有新内容旳,留存备查;对需查清旳重要问题,提出初步核算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中央纪委近日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
这是纪检监察机关加强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强化监督执纪执法全过程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
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特别是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察法、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一系列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对纪检监察机关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后,制定《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为案管部门严格规范履行内部监督职责提供了制度保障。
《规则》制定过程中,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中央纪委领导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加强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强化监督执纪执法全过程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部署要求,紧扣高质量发展主题主线,科学界定案管部门职能定位,明确履职标准和程序要求,着力推动案管工作规范化、法治化,以履职过程的精准性实现结果的高质量。
《规则》厘清了案管职能,明确了主要职责,实行监督检查与日常管理相对分离,突出了案管部门的监督职责。
案管部门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线索处置、措施使用、涉案财物管理等事项的监督。
同时,明确案管部门承担综合协调、服务保障职责,负责建立健全系统内外协调机制,服务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
还明确了强化上级案管部门对下级案管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服务,形成全国案管工作一盘棋。
出台《规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纪检监察机关要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加大严管严治、自我净化力度,针对自身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体系的薄弱环节,扎紧织密制度笼子,坚决防止“灯下黑”的要求的具体举措,有利于推动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实现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1.06•【文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规则•【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督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2019年1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规范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结合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和监督执纪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要求,依规依纪依法严格监督执纪,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第三条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体现监督执纪工作的政治性,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等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上级纪委报告;(三)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强化监督、严格执纪,把握政策、宽严相济,对主动投案、主动交代问题的宽大处理,对拒不交代、欺瞒组织的从严处理;(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执纪者必先守纪,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约束自己,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确保监督执纪工作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纪检监委管理制度

纪检监委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全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确保党的事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党中央决定设立纪检监委,负责党内监督工作。
这是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机构,担负着纪律检查、反腐倡廉、监督执纪等职责,是党的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组织机构1. 纪检监委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组成领导班子,负责纪检监委的日常工作;2. 纪检监委设办公室、稽查部、调查部等办公室,分别负责不同的职能,相互配合开展工作;3. 纪检监委设党风廉政建设委员会,负责监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4. 纪检监委设纪律审查委员会,负责处理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5. 纪检监委设巡察工作组,负责巡视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监督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三、职责权限1. 纪检监委依照党章和相关规定,监督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的行为;2. 纪检监委依法行使监督执纪权,对党内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置;3. 纪检监委依据相关规定,负责审查监督党风廉政建设;4. 纪检监委负责组织开展巡察工作,加强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
四、工作流程1. 纪检监委定期组织会议,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和任务分工;2. 纪检监委根据工作计划,开展巡察、检查、稽查等工作;3. 纪检监委及时处理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4. 纪检监委定期向党委报告工作情况,接受党委的监督和指导。
五、工作机制1. 纪检监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工作的有效开展;2. 纪检监委加强队伍建设,培训干部,提高工作的专业素质;3. 纪检监委建立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党员干部的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4. 纪检监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六、监督执纪1. 纪检监委依据相关规定,开展监督执纪工作;2. 纪检监委实行零容忍,对违纪违法行为坚决处理;3. 纪检监委依法处理违纪案件,坚决维护党的纪律和政治生态的稳定。
七、纪检监委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作用1. 纪检监委发挥着党内监督的重要作用,推动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2. 纪检监委依法监督党员干部的行为,促进党的事业不断发展;3. 纪检监委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是党的生命线。
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纪检监察工作制度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行,纪检监察工作在中国社会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惩治腐败行为,建立健全的纪检监察工作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将从纪检监察制度的定义、发展、构成以及现状等方面进行探讨,希望能够对纪检监察制度的建设有所启示。
一、纪检监察制度的定义和发展纪检监察制度是指对在政治、思想、道德、生活等各个方面存在的违法、违纪、腐败行为进行监督、调查、处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
纪检监察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初期阶段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原初的纪检制度。
1954年,中央政治局规定了《关于加强党的纪律检查的决议》,开创了党内检查制度的先河。
此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立,纪律检查制度得以加强。
2.改革开放阶段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纪检监察制度不断完善,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1982年,宪法规定了纪律检查机关的法律地位;1994年,全国人大制定了《监察法》,明确了国家监察机构的职权和监察制度;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预防和惩治腐败条例》,确立了清廉政治建设的制度模式。
3.现代化阶段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加速,纪检监察制度更加注重前瞻性、科学性、规范性。
特别是“十八大”以来,中央不断推进组织改革、“三严三实”教育实践活动、推行全面从严治党等重大决策,为纪检监察制度的建设提供了新的发展方向。
二、纪检监察制度的构成纪检监察制度由多个方面构成,下面就纪检监察制度的构成进行具体介绍:1.立法体系如上所述,《监察法》和《预防和惩治腐败条例》等也是纪检监察制度的重要内容,而立法工作则负责制定各种法律执法规范,规范纪检监察工作的法律适用。
2.机构体系中国纪检监察机构是指国务院及其不属于中央的部门和下级政府,有上下级、分、省、市、县五个级别的纪委监察委员会,分别对本地区的纪检监察工作进行监管和领导。
3.工作流程纪检监察制度包括:日常检查、投诉举报和督办等工作流程。
这些工作流程都经过程序化和规范化的设计,确保实现公正、透明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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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市纪委监察局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XXX市纪委监察局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中纪发〔2012〕2号)、《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机关案件线索管理暂行办法》(新纪厅字〔2010〕1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新纪案〔2012〕4号)的通知及相关党内法规,结合XXX市纪委监察局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是指纪检机关承担案件监督管理职责的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对本级纪检机关和下级纪检机关查办案件工作及其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协调的活动。
第三条XXX市本级纪委监察局开展案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则。
XXX市纪委监察局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案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监督检查与协调指导相结合、监督管理与服务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管理科学、
监督有力、协调高效、服务到位、制度健全、运行规范。
第五条XXX市纪委监察局应当定期研究、部署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讨论、决定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列席市纪委监察局研究案件的有关会议。
第六条市纪委监察局其他负有案件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重要案件线索进行集中管理;
(二)对查办案件的相关工作进行组织协调;
(三)对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上级交办和领导批办的案件及相关事项进行督促办理;
(五)对查办案件及其有关的专项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六)其他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事项。
第八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出)机构以及下级纪检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章工作内容和程序
第一节线索管理
第九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案件线索进行集中管理:(一)信访部门转送的属市委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案件线索和市纪委监察局在自办案件中涉及的线索;
(二)上级纪委监察局交办的或者批办的案件线索;
(三)市委、政府领导、上级纪委监察局领导和委局领导交办的或者批办的案件线索;
(四)其他科室和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移交的案件线索;
(五)下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的重大案件线索;
(六)其他需要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案件线索。
第十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案件线索后逐件登记,填写《案件线索管理承办单》,经室领导签字,呈报分管领导。
根据领导批示,转案件检查室或者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或者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暂存。
第十一条案件检室对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转送的案件线索,认为不具备可查性的,或者不宜立即进行调查的,经分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集体研究排查后,退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转信访室留存。
第十二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转送的案件线索办理情况及时跟踪了解,特别是上级纪委监察局要结果的案件线索,督促案件检查室或者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按时上报办理结果。
第十三条案件检查部门对所承办的案件线索的情况每月汇总一次,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案件线索的办理情况每季度汇总后,报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
第十四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案件线索,协助领导组织承办市纪委监察局重要案件线索排查会议,协调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第十五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或者协助市纪委监察局有关部门核对向组织(人事)部门提供有关干部党风廉政情况。
第十六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案件线索,逐件登记,建立台账,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第二节组织协调
第十七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负责与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进行沟通联系;协助承办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会议;督促落实会议决定事项;组织协调境外追逃追赃重要案件等工作。
第十八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重要事项进行组织
协调:
(一)查办重大案件需要提请司法机关采取相关措施或者需要有关行政部门、机构协助的;
(二)跨地区、跨部门查办案件需要有关纪检机关和相关单位、部门协助的;
(三)需要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的;
(四)其他需要组织协调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办理市纪委监察局重要办案措施使用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查办案件组织协调机制,加强与市纪委监察局有关科室的沟通联系,共同研究解决组织协调中的重要问题。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调落实办案力量调配、办案装备配备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与司法、审计、行政执法机关以及金融、电信等部门、机构的沟通联系机制,加强协作配合。
第三节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办案过程中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办案程序、履行办案手续、执行办案纪律的情况;
(二)使用重要办案措施的情况;
(三)办案场所安全保障情况;
(四)涉案款物暂扣、移交、保管以及处理等情况;
(五)保障被调查人员合法权益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查办案件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的重点、方法、程序。
第二十四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案件初核、立案、调查、审理等环节所形成的办案文书以及重要办案措施的审批文书进行备案。
第二十五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督促改正。
第四节督促办理
第二十六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督促办理:(一)委局领导批示交办的与案件有关的事项;
(二)上级纪检机关交办的案件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根据领导批示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转交派驻(出)机构及下级纪委办理的案件;
(四)市纪委监察局和下级纪委超期案件;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督办材料规范管理,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拟定督办工作方案,报经批准后组
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承办案件科室和下级纪委加强跟踪督办,掌握情况,督促承办科室和下级纪委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办理结果,对督办结果进行审核把关,写出督办情况报告。
第二十九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要事项督办结果集体审核把关制度。
第五节统计分析
第三十条案件统计工作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统一负责,分级汇总,逐级报送。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委局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规定报送案件统计资料,不得迟报、虚报、瞒报、漏报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三十一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市纪委监察局查办案件统计资料库,对信访举报、初核、立案、审理、处分、申诉、司法处理以及与办案有关的重要专项工作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撰写研究报告报送委局领导。
第三十二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案件统计资料月报、年报、审核责任制度和统计工作考核制度。
第三十三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案件统计资料的管理,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向本单位及外单位相关部门提供与其工作有关的统计资料,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十四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汇总办案部门形成的案件调查报告、案件剖析报告,加强对案件特点、发案原因和发案趋势等问题的分析研究,通过综合分析、专题分析和典型案件剖析等方式,形成研究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第三十五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案件通报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查办案件总体情况及重大、典型案件进行通报。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在案件监督管理中发现本级纪检机关和下级纪检机关工作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及时向市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汇报,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由中共XXX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