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机构

一、安全管理委员会:

主任:刘荣亮

副主任:岳书平、康应喜、李鑫

成员:郭宝清、刘兵兵、杨吉平、冯艳平、刘建平、刘照马高科成、杨爱启、张存斌、张玉明、杨保平、姚建忠

张金平、张平平、张从久、张国光、岳书林、杨建喜

张杰、刘玉生、王瑞山、高宝平、刘德刚、艾海军

第一部分管理制度

第一章安监岗位制度

一、安监站长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指令、通知。

二、在矿委会、主管矿长的领导下,对全矿安全业务全面责任,深入实际了解情况,妥善安排。为保证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当好主管矿长的助手,矿工的知音。

三、坚持按正规设计和作业规程办事。对本矿的设计规划,作业规程,防洪措施有权进行审核,风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提出纠正意见。

四、组织安排本站工作,编制年度安全任务及落实,检查督促本站人员高质量的完成分管工作,不出现空班漏检,接受安全员的汇报,群众的反映。

五、参加并组织每日三次安全大检查,召开安全例会,对“三违”的领导和个人有权制止。对不的劝阻的有权处理,对不安全问题有权要求限期解决,对有危及人身安全时有权先撤人后汇报。

六、对发生的事故要及时深入现场组织调查亲自参加分析组织抢救,但不冒检,并及时组织人员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七、协助职教部门抓好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杜绝未学保安知识人员入井,审阅各种报表,发现问题要及时安排处理。坚持参加高度会议,安排安全任务,提出注意事项。

八、教育全站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思想,在立足安全的前提下,面向生产,不忘监督检查,主动搞好协作配合工作。

二、安监员岗位责任制

一、安监人员是战斗在一线的尖兵,责任重大。在安全工作中执行规章制度上起模范带头作用,永远坚持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不违章,不冒险的原则。

二、认真检查井下各个生产环节的工作程序,严格执行“三大规程”,敢于问“三违人员”作斗争,发现工作面有威胁工人生命安全的有权停产撤人,先做安全工作,后汇报站内。

三、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安全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命令、通知、指令。

四、在安全工作中严禁徇私舞弊,做老好人,要扎扎实实做好本职工作。

五、认真完成站长下达的各项安全任务。包括现场管理监督,填写安全评估和安全信息日志台账,参加各种安全活动例会。

六、认真学习安全知识,参加各种培训,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三、副井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1、必须按时上下班,不能迟到早退,更不能随意矿工,有事执行请假。

2、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不徇私情,以身作现。

3、工作人员不允许偷、漏检、更不准擅自离岗,脱岗,串岗顶岗。严格履行检身制度。

4、严格检身制度,严禁任何人携带烟草,火处等易燃易爆物品入井。

5、严格火工品出入井检查,严格执行雷管、炸药分箱、分装、上锁、分运的原则。

6、做到考勤人数、入井人数与领灯人数“三对口”并且认真填写入井人员报表(人名、工种、入井时间、合计人数、签名等)准确无误。

7、严格执照“入井须知”随时监督出入井人员绝不允许超罐,私拿公共财产等违章行为发生。

8、所有入井人员自觉积极配合检身员、信号工执行各项制度,如果蓄意引起事端的坚决追究责任。

9、副井“30米”范围、平硐、副井底班班保持清洁干净。

10、信号工严格执行打点制度,“一停,二上,三下。”

11、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你不来,我不走”。

12、认真监督爱护公共财产,设施,设备,标语,牌板等。

13、必须认真负责执行上级交给的随时性任务。

14、以上制度从即日起施行。

第二章安全工作制度

一、安全例会制度

矿安全生产例会由矿安监站负责组织每月7日,17日、27日分别召开一次,由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及和生产队、组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参加,对安全例会要求如下:

1、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

2、总结汇报本矿每旬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对安全过程中存在的问

题的处理情况特别是安全事故处理结果通报。

3、布置、安排当前及后十天安全生产的主要工作目标。

4、认真做好安全例会记录。(包括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及会议主要内容等)并且矿安监站负责对会议内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安全检查制度

一、全矿每月的6日、16日、26日必须分别。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由矿安监站负责组织,全体矿领导,各队队长及业务科室的主要领导必须参加,对查查发现的问题,必须明确解决措施。确定责任人,以“三定表”的形式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二、安全检查内容:

1、采煤生产系统;

2、掘进生产系统;

3、矿井“一通三防”系统;

4、提升运输系统;

5、机电设施及供、配电系统。

三、认真做好准备。积极配合上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的安全检查。

四、做好雨季防洪、防汛,防雷电,冬季防冻等季节性安全防范检查工作,做早动员早布置,早汇报,尽早采取措施确保万无一失。五、安监站不定期原组织安全小分队查岗活动,小分队队长由安监站站长担任,参加人员包括当班值领导、通风队长、矿调度主任、矿办公室人员等。

第三章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一、工伤管理制度

工伤管理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和减少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确保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伤待遇和工伤事故的处理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劳动部发[1996]266号,晋劳队字[1997]403号以及柳正发[1994]113号文件,联能公司发[2004]2号文件执行。(一)、工伤管理

1、工伤事故申报:

工伤事故的处理由单位负责解决。如果单位确实无法解决或工伤职工伤势严重的,可上报公司调解委员会。

①、工伤事故必须及时上报。

②、上报手续,事故早报书一事故调查一工伤职工工伤前12个月的工资复印件。

③、工伤事故必须24小时内,书面上报公司(写明工伤职工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籍贯、录用时间、工伤部位、工伤时间、地点及主要经过)。

④、写出工伤事故折调报告。

⑤、事故申报书一式三份送公司劳动争议委员会,公司职工医院、安全监督部各一份。

2、工伤管理费用及待遇

①工伤管理费用:工伤事故一切费用全部由本单位负责(包括护送费、急救费、医疗费、陪待费、护理费、差旅费、配假肢器费、工伤职工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等)。

②工伤职工待遇:工伤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交通食宿费生活护理、住院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③工伤职工本人不愿鉴定,申请一次性解决时费用应根据有关政策结合工伤本人的实际情况商定。

(二)建立工伤档案

为工伤职工建立完整的工伤档案,包括事故申报书事故调查报告,职工工伤前12个月工工资表复印件,诊断建议书,出院证,一次性解决申请书,协商请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单,职工工伤一次性解决协议,一次性解决费用据,身份证复印件等。

(三)争议

如果工伤职工对工伤处理,结果有异议时可与本单位进行平等协商,不能协商解决的,报公司或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早请仲裁;发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四)责任追究

1、工伤事故均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安排安全监督部门专职人员及时进行细致现场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拿出客观公正处理意见,并报公司。

2、每起事故涉及到责任人罚款,务于接到处罚通知书后月底交回

劳资科。

(五)职工投保

职工投保与工伤索赔由本单位负责,投保以一线职工为主,如果有解除合同或自行辞退的,应及时补充,不再保参保人员足额。

(六)金炮公司职工工伤事故处理办法

1、事故汇报制度

2、科队类别

3、出事地点

4、事故责任分析

5、定性:属轻伤、重伤、重大伤亡;责任人;对责任人处理意见(2)、工伤处理程序

1、分析事故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或死亡事故,可需上报总公司。

2、工伤费不超500元建议在所属科队自行协调处理。

3、工伤费500—10000元,工伤调解委员会自行解决处理,医疗费;住院期合法医疗费;住院期间陪侍费8元/日;工伤补助金5元/日

二、事故分析与处理制度

事故分析与处理,对煤矿安全生产不但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而且有利于提高全矿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监督意识。

为此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事故分析要在矿长组织的事故现场人员和煤矿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分析会议上进行。

二、事故分析必须有记录,将有关事故的原因,经过,地点,类型,调查结果,处理意见做出详细的记录,同时将会议主持人,开会地点,参会人员,参会人数一并记录入册。

三、事故分析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并将一故发生经过以及今后的防范措施写出书面材料并入档保管。

四、事故原因查明后,对事故责任者不仅要严格按照《安全奖惩制度》的有关条例执行处罚处,还要按事故情节,本人认识及表现给予相应的处分,严重者直至罢免(开除)。

五、事故处理一定要严肃对待,公正查办。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包庇袒护,从而提高全矿职工维护安全的自觉性。

六、矿长每月组织召开三次事故安全例会,收集集问题,调查情况,查明原困,找出隐患,了解全矿各安全生产制度。

七、事故档案要建立健全原始记录与档案一并保存,大型、典型事故要认真收集整理,为今后的安全生产提供借鉴。

三、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1、矿内任何事故(人身事故和非伤工事故)都必须及时向矿调度汇报,矿调度值班人员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向值班领导和安监站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减少事故损失。

2、矿内一般事故,安监站必须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追查,追查事故的目的在于分析事故的经过,弄清

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使事故责任者受到教育,提出防范措施。

3、凡有意隐瞒事故不报者,按安全奖罚制度严肃处理。

4、矿安监站必须建立事故登记台账,对事故的性质和类别进行详细登记,并及时予以通报。

第四章安监人员制度

一、入井检身、出井人员清点制度

1、井口二十四小时三班内必须配有入井检身人员和出入井登记人员,负责对入井人员进行检身和出入人员进行登记清点。

2、入井检身员必须对所有入井人员进行检查,入井人员必须佩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严禁携带点火物品及易燃爆物品。

3、入井检身员还需要负责监督井口二十米范围内严禁有明火、烟火、电氧焊等作业及工业卫生,经常保持井口干净,物品堆放整齐。

4、出入井登记人员必须认真及时地对出入井人员进行造册登记清点,负责收发信号并监督乘罐人数和下放物料重量,最多乘罐人员不得超过八人,下放物料最重不得超过1000KG。

5、收发信号严格按“一停、二上、三下”进行收发,严禁使用信号兼作其它使用,发信号时,信号必须清楚、干脆,发信号不清楚不得发出信号或动车,等待再发。

6、乘罐人员上罐后,等待人员站稳,并将罐帘或(罐链)挂好后方可发开车信号,信号发出后罐内严禁再上下人员。严禁人物混合提升,下放物料时,物料不得伸出罐外。

7、入井检身人员和出入井登记人员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交接班

时本班人员交清入井人数和出井人数,井下现有人数,如发现上一班人员已过下班时间还未升井时,必须及时找到其所在队组,了解未升井的原因,若原因不清的及时上报调度室和当日值班领导。

8、出入井登记表上必须如实地填好入井时间及升井时间,入井人数,升井人数,下班后及时交班监站存档。

二、副井乘罐制度

为了安全生产,确保煤矿工人们人身安全,我矿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副井工人乘坐罐笼特制定以下规则,希广大矿工能自觉遵守本原则。

1、风出(入)井人员必须排队进罐,任何人不准超过警式链。

2、罐内只允许乘坐8人,任何人严禁超罐。

3、严禁罐在运料时,出(入)井人员一同乘罐。

4、运送火工品时,雷管炸药必须分罐,任何非放炮员严禁与火工品风乘一罐。

5、乘罐人员必员把护链随手挂起,罐内严禁起哄,打架斗殴。

6、信号工严禁离、串、脱岗,发信号必须准确无误,严格执行一停,二上,三下规则。

7、上述制度必须做到令行禁止,否则将按照《安全奖惩条例》严禁查处。

三、安监员考核制度

为了提高安监工作人员的整体管理素质和工作责任心对全矿安全工作起到真的监督作用,推动全矿安全工作实现,“双零”目标,同时

使安监人员树立严格检查,监察防患于未然,保证安全第一,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安全生产意识,特制定如下:

一、安监员严格安全评估内容评估,并且保证跟人同上同下,认真填写安全信息日志台账,并且签名,月底出勤以台账考核为标准。二、安监员严格请消假制度,一天站里批准,两天以上矿长批准签字,否则按旷工处理,发现一天扣10元,如有特殊情况提前声明,否则不予准假,请假超过三天者,按日工资计算。

三、每个星期周六活动日跟班评估员必须参加所跟评估班班前会,否则失误一次罚款10元。

四、安监人员井除了评估工作外,必须对井下全方位监督,特别是对副井身人员和信号工的监督,有问题即时反映或立即处理,如果不能起到监督作用或者徇私枉法,一律追究责任,并且严肃处理。五、跟班评估员坚守阵地(工作面),如果因脱、离、串岗发生安全事故必须负连带责任酌情处理。

六、检身员、信号工必须认真负责,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绝对不允许串、离、脱岗,如要因上述原因影响停人放料一经发现,罚款50元。

七、检身员出入井必须严格检身,特别是火工品,易燃易爆物品的检查,如果国上述原因发生问题酌情给予50—200元罚款。

八、检身员、井上下信号工严格把好出井排了人,除特殊情况外不能尽职尽责,发现一次罚款10元。

九、井上下信号工、检身员坚决制止超罐现象,否则一经发现,一

人一次超罐连带责任10%。

十、检身员、井底信号工经常保持副井之间副井底周围卫生清洁,绝不能出发烟火等杂物出现,发现一次对信号工检身同罚款5元。十一、副井工作人员坚决执行请消假制度,有事必须提前声明联系,顶班人员,否则发现一次责任不到位扣除当天工资的50%,并且按旷工处理一天5天,如果有辞岗人员必须提前1个月声明,否则私自辞岗,必须按旷工处理,不输清退手续扣除本月全部工资。

十二、请假人员必须按120%工资补偿顶班工。

十三、所有安监员每月按自己所填信息台账内容考核,比如主要现象,内容或矿出的20个指标完不成,不能落实月底酌情给予10%扣款。

十四、信号工、检查工也同样发现违人员,每个人20个指标,完不成指标者10%扣寺,如果能即时发现并且反映三违人员,每发现一个指标给予20%奖金,如果其它部门发现反映回安监站,必须严格处罚,至少30元罚款。

十五、些项制度从即日起施行。

第五章安全评估考核措施

安全评估考核措施

为了达到我矿安全生产责任状所制定的目标顺利实现,提高矿井的标准化水准,促进基层队、组长加强现场管理的责任心,经矿委研究决定,开展对采掘工作面逐日安全生产班评估工作,具体实施考核办法如下:

一、矿安监站负责组织安排人员实施评估工作,真正做到动态考评,以百分制的办法评估逐日生产过程中的标准化工作和安全度给予打分。

二、每日分别以班、队考评结果在调度会上通报,并建档给予统计,全月实得分与和采、掘正副队长、带班长、安全员、点验员(含检修班带班长)当月的工资报酬紧密挂勾考核。

三、具体考核办法:

①祥见采、掘工作面动态评估表。

②炮采队平均日得分85分(含85分)以下者每少一分核减班、阶级管理人员个人月工资的百分之一。70分(含70分)以下者每少一分核减百分之二。

③高档了以90分和75分分别考核,考核对象与炮采队相同。

④掘进队90分以下(含90分)每少一分核减班、队级、验收员个人月总工资百分之一,低于75分视停产整顿工作面,将对班、队级管理人核减个人月总工资的百分之一。

四、月底结算工资,必须有安监站的考核结果,劳资方可结算工资,并不折不扣地落实,不得在全队工资总额中扣除。

第六章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制度

一、新工人培训制度

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工人的安全管理水平,安全作业技能,安全操作。

1、为提高职工队伍的安全技术素质,技术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措

施,凡进入我矿工作的所有职工,都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进行严格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未经培训考试的职工,一律不准上岗工作,未经培训教育的职工造成事故,追究分配工作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3、安全培训工作由矿安监站全面负责,矿安监站必须及时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建立培训档案,定期向分管矿长报告。

4、培训分脱产、半脱产和利用班前会培训等形式,培训技术师资由矿内技术人员或有丰富煤矿井下工作经验的工人技师担任,必须要时可从外聘请有关人员。

5、特殊工种由上级主管部门培训,矿安监站站长根据矿内特殊工处人员的配置情况,及时派人参加培训风由本矿上派参加培训的人员,在矿内服务时间必须在两年以上,否则的扣除有关培训费用。(一)1、准备参加本矿工作的工人必须参加由安监站组织的新工人培训。

2、培训时间,从培训之日起入井前培训七天入井后培训一个月。

3、培训内容:入井前(1)安全思想政治教育,包括:

①安全思想教育。

②遵章守纪教育。

(2)安全生产方针法规教育。

①安全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及综合治理,总体推进的意义。

②安全生产法规教育,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的规章制度。(3)安全生产理论教育。

①一般理论知识,“采、掘、机、运、通”五大项。

②安全生产作业技能教育,包括应知教育、应会教育。

(4)三级安全教育

①入场教育,包括(安全生产的要求)。

②队组教育,包括队组(制度、分工、生产系统)。

③班组岗位教育:包括岗位情况,工作性质,职责范围,使用工具,器材。

4、核办理有关手续后及格后方要上岗。

二、特种人员培训制度

1、所有本矿的特种人员必须参加,由各科室组织专门培训。

2、时间:6个月进行一次,每次每个工种至少10天培训时间。

3、具体安排如下

4、培训内容

(1)专业安全理论培训。

(2)安全生产作业技能培训。

5、培训期满后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否则继续复训,直到合格为止。

三、全员培训制度

1、停工和复产前全矿所有职工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培训由矿长安排,由安监具体负责培训。

3、培训时间至少七天。

4、具体安排:

5、具体内容:

①党的方针、政策、本矿的法规、制度。

②安全生产理论知识。

③分析事故案例。

④当前安全形式。

⑤安全知识问答。

⑥三大规程学习。

⑦典型经验教育。

⑧举行安全知识教育。

6、培训期满组织全员考试,并且入档登记,保存。

7、对特殊情况不按规定,随便旷工的职工要进行训后教育、复训、或者进行旷工处理。

第七章副井运输制度

一、运输重型设备安全措施

随着我矿安全生产机械化的程序的升高,为了运输过程中人身安全和重型设备安全到位,从而保证工作面正常安装并且如期投入使用,特制定以下运输安全技术措施:

二、重型设备运输前必须由技术、机电部门负责派专人检验,复查确保设备完善后方可执行运输。

三、根据安装程序,技术、机电部门负责派专人指导,运输单位接次序运输,并且在运输过程中派专人监督。

四、重型设备入井安全措施:

1、设备入井前:

①输单位如果打防爆盖时,必须严格执行:《付井罐笼出井措施》

有关规定。

②型设备每次入井,机电部门严格检查验提升系统(包括绞车各部件各保护、钢丝绳、防坠器、钩头、天笼等)可靠性,灵敏性,并且做好记录,确保安全后方可投入使用。

2、入井时:

①提前根据设备的体积和付井的大小确定设备入井方式。

②根据设备的重量和付井提升钢丝绳的允许或有效拉力,确定一次性入井的数量和捆邦材料的选择。

③选择捆邦材料必须使用高强度,韧性好,又耐用的钢筋、钢丝绳或铁链等,可靠性不能出现丝毫误差,捆邦时要结实,经监督部门验收后,方可入井。

④付井绞车司机必须听从专人指挥,严格监督,信号准确无误,确保设备安全入井。平硐信号工和井底信号工严格操作规程准确无误,确保设备安全入井。

⑤井筒底卸放设备时,运输单位派专人监督必须小心慎重,(特别是井筒底准备乘罐人员要求运离井筒底3—5米)保证人员、设备安全。

四、设备井下运输安全措施:

1、运输单位每班必须确定专人负责,并且向主管负责人汇报登记。

2、机电部门每次运输提前,检查确定所有运输或调度绞车的各部件和钢丝绳及信号可靠性、灵敏性。运输单位严格检查确定绞车压柱和防跑车设施完好、灵敏、到位后才能启用,决不允许因检查不到位而导致运输不安全。

3、输单位必须明确责任,无论哪一种运输工具先用木板垫实,然

后根据设备重量、体积、形状选择相应的高强度、韧性好,又耐用的铁质材料捆邦(如6mm钢筋,8#多股铁丝或钢丝绳等),并且捆帮必须结实、完好、稳固。决不允许因运输震动而损坏设备。

4、运输单位运输时,坚决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原则,是到弯巷或倾斜轨巷,每次都要派专人设警戒确保行人安全。

5、绞车司机必须固定有技术,有经验,有证的专人上岗操作,并且操作必须小心谨慎,均速平稳,确保安全运输。

6、运输特殊重型设备轨巷梁下隔爆水槽必须提前回收,巷道两旁的电缆及水管预先安排设好保护,决不能伤害井下任何设施。

五、设备运输到位后,卸放时,运输单位派专人指挥,小心轻放,拿稳放准,确保人员及设备安全。

六、运输单位每天必须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当天的运输工作情况,以便调度掌握信息起到调配安排作用。

二、设备出入井安全措施

为了避免罐笼出付井开启防爆盖频繁,使风流短路影响井下风量,特制定以下措施:

1、只允许单个罐笼允许装入体积并且从平洞口出入时的设备,小型电机、水泵、开关、减速器。

2、只允许放料、回收人员操作,并且需要时可以随设备乘座2—3人。

3、设备加乘人重量不能超过罐笼允许负荷一吨。

4、设备装进去必须用衬垫,并且捆绑扎实,绝不允许在罐笼内摆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有储存设施)、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全面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监督管理原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企业依法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

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第六条【基本条件】企业应当至少具备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应当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一岗一责”的原则,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做到岗位与职责相匹配,权限与职责相匹配。 第八条【主要负责人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主动识别和获取与本企业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并转化为企业安全生产制度或操作规程的具体内容; ?二?领导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的体制、机制;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满足企业安全生产需要; ?四?审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掌握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消除事故隐患; ?六?确定具备资格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七?批准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3、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事故报告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建委、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企业主管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该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

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三、事故的调查 1、轻重、重伤事故,有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 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公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区县建委、劳动部 门、公安部门、工会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发生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 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四、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 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 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实用版

YF-ED-J5760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实 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实用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特制订本处罚条例: 1、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罚款10元。 1?1在工作岗位上凉晒衣物或存放其它与工 作无关物品者。 1?2运转设备没有防护措施或将防护设施挪 作他用者。 1?3运转设备不经盘车随便启动者。 1?4电焊机一次线缔接不牢,包扎不好,有 漏电现象未造成事故者。 1?5电焊机一次接线超过5米或最低点架高

不足2?5米以上者。 1?6电气焊工工作完毕,没按规定切断电源、气源或工作现场没有熄灭余火者。 1?7氧气瓶、乙炔气瓶不是轻搬轻放者,在地上滚动、撞击其他物品及危害安全者。 1?8氧气瓶、乙炔气瓶无防震圈或防震圈间距小于60公分者。 1?9储存气瓶、拉运气瓶或使用气瓶不符合规定者。 1?10电焊机及其它电动工具没有通过触电保护器而直接接入配电盘者。 1?11电器开关外壳漏电、线头、线体有裸露或室外电器开关或其他电器设备无防雨措施者。 1?12带小孩进入生产区者。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016年

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编号:mdgs/zd-002B 实施日期:2016年8月 签发人:

岳阳市明达物流有限公司 目录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6) 3.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8) 4.专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12) 5.停车场安全管理制度 (17) 6.GPS安装、使用及监控管理制度 (19) 7.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22) 8.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24) 9.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26) 10.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28) 11.客户服务与投诉处理制度 (31) 12.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制度 (32) 13. 隐患排查整改计划及实施制度 (35) 14. 危险货物运输登记制度 (36) 15. 消防安全和环保管理制度 (37) 16. 劳动保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制度 (39) 17. 危险品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制度 (41) 18. 职业病防治及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43)

19. 夏季行车安全措施 (45) 20. 冬季行车安全措施 (47) 21. 车辆安全例检制度 (49) 22. 驾驶员安全告诫制度 (51) 附录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驾驶人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52) 2.押运人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53) 3.装卸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55) 4.安检人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56) 附录2:明达公司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57)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各部门、岗位、从业人员、场所、环境、设施设备和活动等。 2.实施主体及其职责分工 公司各部门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是安全监督检查的执行者,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中的职责对全公司各生产环节进行全面检查。 3.监督检查的内容、方法和时间 3.1 检查的内容 (1)查制度,即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健全、完善。 (2)查设备,即检查本单位的生产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 (3)查安全知识,即检查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应有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4)查纪律,即检查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查事故隐患。 (6)查从业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标准,真正能够起到保护劳动者的作用。 (7)查其他事项。 3.2 检查的方法和时间 (1)检查的组织方式主要有综合检查和专业检查。 (2)检查的方法包括常规检查、安全检查表法等。 (3)检查的时间分为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 4.隐患的处理程序 (1)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可以处理的应当立即进行处理,如发现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及处罚标准

精品文档 .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及处罚标准 事故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安全生产法的个人处罚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的单位处罚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安全工作,规范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依据本办法的总体要求和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安全管理重点,制定或完善具有单位个性特点的管理体系或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政府主管机关以及单位所在地地方政府生产安全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坚决执行生产安全方面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严格遵守项目所在国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根据公司生产安全现状以及今后一段时间安全生产工 作的需要而制定。各项目部应依据本规定的总体要求,结合本项目生产经营特点、安全管理重点,制定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四条各级、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管理生产的同时要管理安全工作,确保完成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的考核指标,安全生产搞不好的单位,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各单位要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费的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制定预防工伤事故、中毒事故和职业病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领导、职能部室、各基层单位全体职工均须按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履行自己职责,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首先服从安全。 本规定中的“各单位”是指公司各部门、各项目管理部、各总承包管理部、各区域管理部和各项目经理部。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的生产安全活动。 第二章安全管理的方针和口标 第五条公司安全工作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紧紧抓住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强化安全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公司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公司安全管理目标:规范管理,持续改进;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事故,逐步消灭一般事故,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建设一支满足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各单位建立完善体系化的安全管理制度。杜绝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努力减少其他各类事故的发生频度,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七条公司遵循“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珍爱生命,关注安全,关注健康,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第三章安全监督管理原则 第八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一级抓一级。所属各单位加强对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必须加强检查、强化监督,加强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示范文本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特制订本处罚条例: 1、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10 元。 1?1在工作岗位上凉晒衣物或存放其它与工作无关物品 者。 1?2运转设备没有防护措施或将防护设施挪作他用者。 1?3运转设备不经盘车随便启动者。 1?4电焊机一次线缔接不牢,包扎不好,有漏电现象未 造成事故者。 1?5电焊机一次接线超过5米或最低点架高不足2?5 米以上者。 1?6电气焊工工作完毕,没按规定切断电源、气源或工

作现场没有熄灭余火者。 1?7氧气瓶、乙炔气瓶不是轻搬轻放者,在地上滚动、撞击其他物品及危害安全者。 1?8氧气瓶、乙炔气瓶无防震圈或防震圈间距小于60公分者。 1?9储存气瓶、拉运气瓶或使用气瓶不符合规定者。 1?10电焊机及其它电动工具没有通过触电保护器而直接接入配电盘者。 1?11电器开关外壳漏电、线头、线体有裸露或室外电器开关或其他电器设备无防雨措施者。 1?12带小孩进入生产区者。 1?13涂抹或随便挪用安全标志者。 1?14损坏安全标志者照价赔偿。 1?15不经允许动用地沟盖板或故意损坏者。 1?16随意在人行道上栓绳放物阻碍通行者。

中国石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最新版

中国石化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组织修订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已经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前言 中国石化从事的石油石化行业是一个高危行业,具有易燃易爆、高温高压、有毒有害、连续作业、点多线长的特点,随着中国石化的改革和发展,油田勘探开发区域不断扩大,炼油装置、化工装置、油品储运正在向大型化发展,油品销售站点大多设置在人口密集地区和交通要道,因此安全生产是石油石化企业永恒的主题。在近几年国家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标准和中国石化原有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基础上,结合生产实际,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组织企业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安全管理专家,重新修订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在制修订《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过程中,我们注重建立并实施HSE管理体系的长效安全管理机制,努力处理好普遍与特殊、安全要求与经济承受能力的关系。尽可能使修订后的安全管理制度既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又使其符合现场的实际情况,有一定的先进性、科学性、可操作性。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分为总则、综合安全监督管理、专项安全监督管理、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安全技术管理、职业卫生管理、消防管理、企业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防灾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监督管理及安全生产禁令和规定十一篇,共包括64项制度。为便于基层准确贯彻实施,附录中列出了一些常用名词解释、数据和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条例及政府部门的规章制度。 由于时间紧迫,《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难免存在不足之处,望使用者发现问题及时向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反映。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9376-72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特制订本处罚条例: 1、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10元。 1?1在工作岗位上凉晒衣物或存放其它与工作无关物品者。 1?2运转设备没有防护措施或将防护设施挪作他用者。 1?3运转设备不经盘车随便启动者。 1?4电焊机一次线缔接不牢,包扎不好,有漏电现象未造成事故者。 1?5电焊机一次接线超过5米或最低点架高不足2?5米以上者。 1?6电气焊工工作完毕,没按规定切断电源、气源或工作现场没有熄灭余火者。

1?7氧气瓶、乙炔气瓶不是轻搬轻放者,在地上滚动、撞击其他物品及危害安全者。 1?8氧气瓶、乙炔气瓶无防震圈或防震圈间距小于60公分者。 1?9储存气瓶、拉运气瓶或使用气瓶不符合规定者。 1?10电焊机及其它电动工具没有通过触电保护器而直接接入配电盘者。 1?11电器开关外壳漏电、线头、线体有裸露或室外电器开关或其他电器设备无防雨措施者。 1?12带小孩进入生产区者。 1?13涂抹或随便挪用安全标志者。 1?14损坏安全标志者照价赔偿。 1?15不经允许动用地沟盖板或故意损坏者。 1?16随意在人行道上栓绳放物阻碍通行者。 1?17进入生产区不戴安全帽者(有规定的除外)。 1?18一切可以移动拆卸的物品未移动到安全区随便动火者。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管理工作方针,有效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执行情况,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根据国家、行业、中煤集团和中煤龙化公司及化工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专项与综合检查相结合、专业与职工检查相结合”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要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和有检查、有督办、有整改、有奖惩、有总结的开展。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所属各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组织分工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分管生产安全的副经理是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者,主持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总结、相关报表和奖惩决定的审批工作。 第六条交通安全部是公司安全监督检查的统筹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行业、中煤集团和中煤龙化公司及化工公司安全监督检查相关政策、法规、要求。组织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监督检查体系,建立完善安全监督检查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具体承办公司安全监督联合检查的计划、通知、组织、总结和汇报工作。负责汇总监督检查结果和意见,向被检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督办整改落实情况; (三)承办公司安全监督检查相关报表、报告等资料的收集、汇总、起草、编制、上报和存档等管理工作; (四)参与相关部门组织的专业(项)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指导各职能部门和所属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安全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安全监督检查的归口管理部门,统筹本单位安全监督检查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相关部室参与本单位安全监督联合检查,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组织职权范围内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安全监督检查的计划、检查、下达整改通知、督办、总结和奖惩建议工作。 第八条本级公司所属各单位为安全监督检查的被检单位,承办整改事项的计划、提报、落实、总结和本单位内部安全监督检查及奖惩工作。 第三章安全监督检查的形式 第九条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分为定期安全检查、经常性安全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1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2007年7月1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根据2011年9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5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6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 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 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基本概况: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管理。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控制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依据有关的法规、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相关通知: 《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已于2007年9月18日经建设部第1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 经2007年9月18日第138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以下部令,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1989年9月30日发布)

2.《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1991年7月9日发布)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1991年12月5日发布) 4.《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9号,1992年6月15日发布) 5.《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1994年3月23日发布) 6.《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建设部令第39号,1994年11月14日发布) 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5号,1999年1月21日发布)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特制订本处罚条例: 1、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10元。 1?1在工作岗位上凉晒衣物或存放其它与工作无关物品者。 1?2运转设备没有防护措施或将防护设施挪作他用者。 1?3运转设备不经盘车随便启动者。 1?4电焊机一次线缔接不牢,包扎不好,有漏电现象未造成事故者。 1?5电焊机一次接线超过5米或最低点架高不足2?5米以上者。 1?6电气焊工工作完毕,没按规定切断电源、气源或工作现场没有熄灭余火者。 1?7氧气瓶、乙炔气瓶不是轻搬轻放者,在地上滚动、撞击其他物品及危害安全者。 1?8氧气瓶、乙炔气瓶无防震圈或防震圈间距小于60公分者。 1?9储存气瓶、拉运气瓶或使用气瓶不符合规定者。 1?10电焊机及其它电动工具没有通过触电保护器而直接接入配电盘者。 1?11电器开关外壳漏电、线头、线体有裸露或室外电器开关或其他电器设备无防雨措施者。 1?12带小孩进入生产区者。 1?13涂抹或随便挪用安全标志者。

1?14损坏安全标志者照价赔偿。 1?15不经允许动用地沟盖板或故意损坏者。 1?16随意在人行道上栓绳放物阻碍通行者。 1?17进入生产区不戴安全帽者(有规定的除外)。 1?18一切可以移动拆卸的物品未移动到安全区随便动火者。 l?19电器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不全者。 1?20损坏、挪用安全设施者。 1?21进入禁火区带烟火者(电焊工除外)。 1?22非电气焊工随意动用电焊、气割用具者。 1?23生产车间照明设施损坏、丢失或不起作用不处理、不汇报者。 1?24抽查时不会使用消防器材者。 1?25设备基础出现异常未及时处理者。 1?26设备运行申有异常声音不及时消除者。 1?27设备零部件不齐全、不可靠者。 1?28设备管道防腐、保温不完好者。 1?29设备周围有杂物或检修后达不到工完料净场地清者。 1?30设备管道有悬挂物,捆扎物的。 1?31设备存在跑、冒、滴、漏不及时处理者。 1?32机用润滑油不执行“五定”、“三过滤”者。 1?33操作、检修、巡检、记录不真实,不认真者。 1?34设备出现问题不及时通知维修工处理者。

1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办法

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办法 (试行) (SDLQ)QB—AQB—01 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二00六年七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的管理工作,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结合集团公司将管理重心下放到分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含与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死亡事故,亦指单位在生产或工作中对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死亡事故。 第三条集团公司的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处理安全事故,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定性准确,责任分明,处理公正。 第二章事故类型及划分标准 第五条伤亡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时,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二)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时,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三)因公乘车发生事故时,或经指定路线上下班,所乘坐车辆发生非本人应负责的意外事故时,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四)意外事故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六条按事故的对象和内容,可将生产安全事故划分为:人身伤亡(含急性中毒)事故和财产损失事故两大类。 人身伤亡事故按伤害性质分为物理性伤害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物理性伤害事故,按伤害程度可分以下三种: (一)轻伤事故:指职工受伤后,工作中断满一个工作日,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指职工负伤符合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所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含一人)的事故。 第七条按事故伤害人数及造成的损失,可将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一)轻微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一次轻伤1-2人; 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不含本数,以下同)。 (二)一般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8945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正式样本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特制订本处罚条例: 1、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10元。 1?1在工作岗位上凉晒衣物或存放其它与工作无关物品者。 1?2运转设备没有防护措施或将防护设施挪作他用者。 1?3运转设备不经盘车随便启动者。 1?4电焊机一次线缔接不牢,包扎不好,有漏电现象未造成事故者。 1?5电焊机一次接线超过5米或最低点架高不足

2?5米以上者。 1?6电气焊工工作完毕,没按规定切断电源、气源或工作现场没有熄灭余火者。 1?7氧气瓶、乙炔气瓶不是轻搬轻放者,在地上滚动、撞击其他物品及危害安全者。 1?8氧气瓶、乙炔气瓶无防震圈或防震圈间距小于60公分者。 1?9储存气瓶、拉运气瓶或使用气瓶不符合规定者。 1?10电焊机及其它电动工具没有通过触电保护器而直接接入配电盘者。 1?11电器开关外壳漏电、线头、线体有裸露或室外电器开关或其他电器设备无防雨措施者。 1?12带小孩进入生产区者。 1?13涂抹或随便挪用安全标志者。

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 规定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制度为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国家、山西省和交通行业有关规定,现制定xx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制度: 一、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二、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三、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四、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五、监理部对安全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过程监管和审核确认。审核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投入项目是否已经实施; 3、安全生产费用投入项目的数量、价格是否与实际相符; 4、安全生产费用投入项目的质量是否达到要求;

5、是否有弄虚作假、虚报假冒安全生产费用的现象。 六、建管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费用每期计量申请情况进行审核和重点抽查,同时会同财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对已支付的安全生产费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七、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实支实付的原则,由监理部和建管处共同审核确认后进行支付。 1、施工单位在每月15日前将《xx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生产费用计量申请表》(见附件),报监理部审核;监理部审核合格签认后于每月18日前报建管处审核 2、施工单位按照当期核定的安全生产费用计量金额填报《中期支付证书》,并附审核批准的《xx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生产费用计量申请表》原件,按照建管处规定的支付程序,与工程款一同支付。 3、已支付的开工预付款中已包含了相对应的1%的安全生产费用,作为开工前的安全生产费用预付,按照建管处《计量支付管理办法》,与开工预付款一并在中期支付中逐期扣回。

2020年(安全生产)安全事故处理规定

(安全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依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X公司安全委员会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经济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人,是指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生产事故的作业人员。主要负责人是指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第壹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事故发生单位的副职、项目负责人、车间主任、队长。其他责任人员是指事故发生单位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班组长。 第二章事故等级划分 第四条除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划分的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壹般事故四类等级以外,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伤者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集团X公司内事故分为以下等级:(壹)壹级事故,是指造成1人死亡,2人重伤,或者50万元以下30万元之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二级事故,是指造成伤残等级达到1——4级的人员重伤或者30万元以下10万元之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三级事故,是指造成伤残等级达到5——6级的人员

伤害或者10万元以下6万之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四级事故,是指造成伤残等级达到7——10级人员轻伤或者6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之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本条所指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包括工伤社保部门和保险X公司赔付。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五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安全第壹责任人和安全环保部报告。安全环保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X公司安全第壹责任人。且同时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或进行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后,在2小时内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安全环保部。 第七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根据现场情况,需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的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八条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应当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第九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实施的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风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配电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核电核岛部分建设工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的水电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电力建设、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五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电力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电力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电力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八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规定,在工程概算中计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不得调减或者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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