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程序中的主要手续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为标题,本文将介绍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程序和要点,以确保建筑物或设施的安全性。
一、背景介绍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是指对建筑物或设施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以确保其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要求,保障使用者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审查程序是为了规范审查的过程,确保审查的结果准确、可靠。
二、审查程序1.确定审查目标:明确审查的对象,可以是建筑物的整体设计,也可以是特定设施的设计,如消防系统、逃生通道等。
2.收集相关资料:收集与审查对象相关的设计文件和规范标准,包括设计图纸、技术说明书、工程规范等。
3.初步审查:对收集到的设计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核实是否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要求。
主要关注设计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安全性。
4.现场勘查:根据初步审查的结果,对建筑物或设施进行现场勘查,检查设计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设计文件中的要求。
5.技术评估:根据勘查的结果,进行技术评估,评估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安全性,提出改进建议或要求设计方进行修改。
6.报告编制:根据审查的结果,编制审查报告,明确审查的过程、结果和建议。
报告应详细描述审查的内容和发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7.反馈和修改:将审查报告反馈给设计方,设计方根据报告中的建议进行修改,确保设计方案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8.终审和批准:对修改后的设计方案进行终审,确认其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要求后,批准设计方案的实施。
三、审查要点1.建筑物结构安全:审查建筑物的结构设计是否牢固、符合承载要求,避免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中倒塌或破坏。
2.消防安全:审查消防系统的设计是否合理、完善,包括火灾报警系统、灭火设施、疏散通道等,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及时控制和疏散。
3.电气安全:审查电气系统的设计是否符合安全标准,避免电气事故和火灾的发生。
4.逃生通道设计:审查逃生通道的设计是否合理,通道的宽度、长度、通风等是否符合要求,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顺利疏散。
5.安全设备配置:审查安全设备的配置是否合理,如安全出口标识、防护栏杆、安全警示标识等,确保设施的安全使用。
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手续及流程

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手续及流程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下,通过审批程序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和可行性等方面的审查和评估,并最终决定是否批准该项目的进行。
审批手续及流程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需要履行的相关程序和环节。
一般而言,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手续及流程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步骤:1.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在项目立项之前,项目发起人需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
该阶段需要对项目的经济、技术、社会和环境等方面进行研究和评估,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申请阶段:项目发起人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结果,向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递交项目申请及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一般包括项目概况、建设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3.审查评估阶段: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收到项目申请后,将进行审查评估。
审查评估内容包括对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对审查评估的结果,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将向项目发起人发出通知。
4.公示反馈阶段:审查评估结果符合要求的项目,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进行公示和公众意见征询。
公示反馈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将依法受理公众意见,并对公众意见进行逐条答复。
5.批准决策阶段:在项目公示反馈的基础上,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将根据审查评估结果和公众意见,进行综合评估,以决定是否批准该项目的进行。
批准决策文件将由相关部门发出,并告知项目发起人。
6.监督审查阶段:项目批准后,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将对项目的建设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审查,确保项目按照批准文件和有关规定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流程是一般情况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手续和流程,具体的审批手续和流程可能会因不同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地理位置等因素而有所差异。
此外,根据国家的要求,一些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可以采用备案制度代替审批制度,从而简化审批流程。
总之,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手续及流程是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可行性的重要环节,通过严格的审查评估和监督审查,能够有效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护自然环境和公众利益。
质量审查的工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质量审查的工作流程及注意事项在现代社会中,质量审查是确保产品和服务质量的重要环节。
质量审查工作的流程和注意事项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下面将对质量审查工作流程及注意事项进行深入探讨。
第一,确定审查范围。
在进行质量审查之前,首先要明确审查的范围,包括产品、服务、流程等。
只有确定了范围,才能有效进行审查工作。
第二,制定审查计划。
制定审查计划是质量审查工作的关键步骤,必须明确审查的目的、方法和时间节点。
审查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对于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第三,收集相关信息。
在进行质量审查之前,需要收集相关的信息和数据,包括产品的设计图纸、工艺流程、文档记录等。
这些信息将为审查提供重要依据。
第四,实地考察。
实地考察是质量审查工作不可或缺的步骤。
通过实地考察,审查人员可以直观地了解产品的制造过程和服务的提供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五,进行数据分析。
在收集了相关信息和进行了实地考察之后,需要对数据进行分析。
通过数据分析,可以找出潜在的质量问题,为提出改进建议提供依据。
第六,提出改进建议。
在完成数据分析之后,审查人员需要提出改进建议。
改进建议应该切实可行,能够有效解决质量问题,并且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第七,与相关部门沟通。
提出改进建议之后,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共同商讨解决方案。
有效的沟通是质量审查工作成功的关键。
第八,制定改进建议实施计划。
在与相关部门沟通之后,需要制定改进建议的实施计划。
实施计划应该明确责任人、时间节点和具体措施,确保改进建议的顺利执行。
第九,监督改进建议的实施。
制定了改进建议的实施计划之后,需要进行监督。
审查人员应该定期对改进建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调整意见。
第十,总结经验教训。
在完成质量审查工作之后,需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通过总结,可以发现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为今后的审查工作提供借鉴。
质量审查工作是企业保障产品和服务质量的重要手段,通过合理的工作流程和注意事项,可以提高审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审核过程的七个步骤

审核过程的七个步骤
步骤一:提交审核申请
首先,需要将待审核的材料或项目提交给审核部门。
提交方式可以是电子邮件、在线表格或其他指定的渠道。
步骤二:初步审查
审核部门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检查是否满足审核标准和要求。
如果不符合要求,审核部门将通知申请人并提供修改建议。
步骤三:详细审核
在此步骤中,审核人员会对材料进行详细的审核。
这包括对文件的内容、格式、合规性等进行仔细检查。
如有需要,可能会与申请人进行进一步沟通和要求补充材料。
步骤四:评估与分析
审核人员将根据审核标准对材料进行评估和分析。
他们会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并做出综合判断。
如果需要,审核人员可能会进行必要的讨论和研究。
步骤五:发出审核结果
审核部门将向申请人发送审核结果。
结果可能是通过、不通过或需要进一步修改。
如果未通过审核,还会说明原因和改进建议。
步骤六:复核与确认
在此步骤中,审核结果会进行复核和确认。
其他审核人员或主管可能会对审核过程和结果进行再次审查,确保审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步骤七:归档与记录
最后,审核部门会将审核结果进行归档和记录。
这样可以为后续的审计提供依据,并方便追溯审核过程。
公文写作中的文件审查与审查流程

公文写作中的文件审查与审查流程文件审查与审查流程在公文写作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它确保了文件的准确性、一致性和合规性,以及提高了文件的质量和可靠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公文写作中的文件审查与审查流程。
一、文件审查的意义和目的文件审查是指对公文进行细致的检查和审核,以确保其内容、格式、用词等各个方面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其主要目的在于避免错误、不清晰或不准确的信息,并确保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组织规章。
二、文件审查的要点和步骤1. 信息核对:审查人员应核对文件中的各项信息,如编号、日期、标题、主题等,确保其准确无误。
同时,还需核对各种数量、金额、日期等的一致性和合理性。
2. 表述规范:审查时需要对文件的语句表达进行规范化的审核。
审查人员应注意语法、标点符号的正确使用,避免含糊不清或模棱两可的语句。
3. 合规性检查:文件审查还需要检查文件的合规性,即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组织规章。
审查人员要了解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文件内容符合规定标准。
4. 材料完整性:审查时还要检查文件所需的材料是否齐备,如附件、证明文件等。
如果有遗漏或不完整的情况,应及时补充。
5. 格式规范:审查人员还需审查文件的格式是否规范,如字体、字号、边距、行距等。
确保文件整体的美观、规范和统一。
6. 内容逻辑性和连贯性:审查人员还要检查文件的内容是否逻辑清晰、连贯有序。
保证各段落之间的衔接和关联性,避免重复、冗长或散乱的现象。
三、审查流程的主要环节文件审查的流程一般包括提交、初审、二审、最终审定和归档等环节。
具体流程可能会因不同组织和单位的要求而有所差异,以下为一般流程的简要介绍:1. 提交:文件编写完成后,提交给相关审查部门或审查人员。
一般需要提供电子版和纸质版两种形式。
2. 初审:初审主要是对文件的表述、格式和要点进行初步审核,确保文件满足基本要求。
初审结果可以是通过或需要修改。
3. 二审:二审是对初审通过或修改后的文件进行进一步的细致审核。
合宪性审查的程序

合宪性审查的程序宪性审查是指国家宪法机关对违反宪法规定的有关行政行为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活动的审查程序。
它是一种重要的宪法监督体制,其目的是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无可挑剔的实施,监督政府和其他公共机构的各项行为,使行政行为规范和符合宪法。
宪性审查的程序一般由以下步骤组成:一、投诉:劳动者、居民或其他有关党派、组织,可将有关法律争议案、行政案件申诉到宪法机构,或通过申请国家机关和法院实施宪性审查;二、调查:宪法机关进行调查,收集有关法律问题的客观事实,以便对宪法的依据和范围进行审查;三、审查:宪法机关审查相关行政行为是否违反了宪法,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四、决定:根据宪性审查结果,宪法机关将作出决定,裁定违宪行为有效、作废或者更改;五、执行:宪法机关决定生效,受宪性审查行政机关将严格执行,维护宪法权威和宪法监督体制。
基于上述,对宪性审查的程序有几点补充说明。
首先,宪性审查是一种宪政机关的监督活动,其可审查的范围并不仅限于行政行为,包括立法机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行政行为。
其次,宪性审查的结论不具有约束力,它只具有参考价值,是对有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是否具有违宪性的一种审查和判断,只有最高法院的判决才具有约束力。
最后,在实施宪性审查过程中,实行依法行政原则,充分依照宪法和法律进行审查和判断,遵循初查、听证、核实程序进行审查工作。
宪性审查是国家构建法治国家的重要机制,是建设社会公正和社会合法主义的重要环节和措施,也是宪法权威的体现。
因此,每个国家的宪政机关应当认真贯彻宪法原则,执行宪性审查,严格照章办事,自觉维护宪法权威,秉持公正、公开、透明原则,加大宪性审查力度,确保宪法赋予公民权利不受侵犯,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国家法治发展和维护国家持久稳定。
行政公文的审查与审批程序详述
行政公文的审查与审批程序详述行政公文是指由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发布的具有行政权力的文件,包括公告、通知、命令、决定等。
它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重要方式。
为了确保行政公文的合法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各级行政机关都设立了相应的审查与审批程序。
一、行政公文的审查程序行政公文的审查程序是指在公文发出之前,对公文内容进行合法性、准确性和合理性等方面的审查。
审查程序的具体内容如下:1.初审阶段行政公文初审是指初次对公文稿件进行审查的环节。
这一阶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合法性审查:对公文的法律依据、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核,确保公文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2)准确性审查:对公文的内容和文字进行核对,确保文字准确无误,内容完整明确;(3)合理性审查:对公文的内容进行合理性评估,确保公文的措辞合理,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
2.复审阶段复审是指对初审通过的公文进行进一步的审核。
复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法律合规性审查:对公文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查,确保公文的合规性;(2)事实准确性审查:对公文中所述的事实是否真实准确进行核对,确保公文基于事实,不存在虚假信息;(3)逻辑合理性审查:对公文的逻辑关系和结构进行评估,确保公文表述清晰,内容条理有序。
3.最终审查阶段最终审查是对复审通过的公文进行最后的审核准备阶段。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行文规范性审查:对公文的格式、用语、标点等方面进行审核,确保公文规范统一;(2)审核整改流程:对初审和复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处理,确保公文的完善性和严谨性;(3)签署审核意见:根据审查结果,对公文写出审查意见,并签署审核人的姓名和日期。
二、行政公文的审批程序行政公文的审批程序是指在公文发出之前,经过一定的程序和岗位间的审核,以确保行政公文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审批程序的具体内容如下:1.上级审批行政公文需要经过上级机关审批,确保公文的内容符合上级机关的要求和政策规定。
设计文件的审查主要内容与程序
设计文件的审查主要内容与程序在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设计文件的审查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它不仅关系到项目的质量、安全和功能,还直接影响到项目的进度和成本。
那么,设计文件的审查究竟包括哪些主要内容,又遵循怎样的程序呢?一、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1、合规性审查首先要审查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这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等各个专业的规范标准。
例如,建筑设计是否符合防火规范、无障碍设计规范;结构设计是否满足抗震要求等。
2、方案合理性审查对设计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包括总体布局、功能分区、交通流线等方面。
比如,建筑物的朝向是否合理,以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通风;功能房间的面积和布局是否满足使用需求;出入口的设置是否方便人员疏散和车辆通行。
3、技术可靠性审查审查设计所采用的技术是否可靠、成熟。
这需要对新技术、新工艺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评估,确保其在实际工程中能够顺利实施,并且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耐久性。
例如,新型建筑材料的使用是否经过充分的试验和验证;复杂结构体系的计算分析是否准确可靠。
4、安全性审查安全性是设计审查的重中之重。
要审查建筑物的结构安全、防火安全、抗震安全等方面。
比如,结构构件的承载力是否满足要求;消防设施的设置是否符合防火规范;建筑物在地震作用下的变形是否在允许范围内。
5、经济性审查在满足功能和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审查设计是否经济合理。
这包括对建筑材料的选用、结构形式的选择、设备选型等方面进行分析比较,以降低工程造价。
例如,是否存在过度设计导致材料浪费的情况;是否可以通过优化结构设计来减少用钢量。
6、环保节能审查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设计文件还需要审查环保节能方面的内容。
包括建筑物的节能设计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如外墙保温、门窗节能措施等;是否采用了环保材料和节能设备;是否合理利用了可再生能源。
7、施工可行性审查审查设计文件是否便于施工,是否考虑了施工条件和施工工艺的要求。
保密法中的保密审查程序与要求
保密法中的保密审查程序与要求保密法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法规,它涉及到各个领域的保密工作。
在保密工作中,保密审查程序和要求是确保国家机密和商业机密等保密信息不被泄露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围绕保密法中的保密审查程序与要求展开论述,并探讨其重要性和实施方式。
一、保密审查程序保密审查程序是指对可能涉及保密信息的活动、项目或行为进行审查和评估的过程。
它在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1. 申报材料准备在进行保密审查之前,申请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准备申报材料。
这些材料包括申请表、项目介绍、拟涉密信息的类型、可能造成的危害等内容。
申请人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确保审查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2. 保密审查申请申请人将准备好的申报材料提交给保密审查机关。
保密审查机关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是否需要进行进一步的保密审查。
3. 保密审查如果初步审查认为需要进一步的保密审查,保密审查机关将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详细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对涉密信息的真实性、重要性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评估。
同时,审查机关也会对申请人进行背景调查,确保其具备保密信息的合法需求和保密能力。
4. 审查结果和决定根据保密审查的结果,保密审查机关将作出相应的决定。
如果审查通过,申请人可以继续进行涉密活动或项目;如果审查不通过,保密审查机关会给出相应的理由并拒绝批准。
二、保密审查要求保密法对保密审查有一系列要求,旨在确保保密信息的安全和保密工作的有效实施。
1. 严格保密原则保密审查要求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即“谁知道,谁负责”。
无论是涉密活动的组织者还是参与者,都要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同时,保密审查要求相关人员对涉密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或传播。
2. 合法合规保密审查要求申请人在进行保密活动时必须具备合法合规的资质和权限。
申请人需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保其从事的涉密活动与其职责和权限相符。
工程项目建设前需审批程序及手续流程
工程项目建设前需审批程序及手续流程一、设计审批设计审批是指对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和批准,确保设计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工程要求。
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提交设计方案:设计人员或设计机构将设计方案提交给审批部门,并提交相关资料和文件。
2.审查及反馈:审批部门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或要求提交其他材料。
3.修改及再次提交:设计人员或设计机构按照审批部门的要求进行方案修改,并再次提交审批部门审核。
4.批准:审批部门审核通过后,发放设计审批文件。
二、规划审批规划审批是指对工程项目的规划、布局等方面进行审查和批准,确保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等相关要求。
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准备资料:项目申请人向相关部门提交项目规划申请资料。
2.审查及反馈:规划部门对项目规划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或要求提交其他材料。
3.修改及再次提交:项目申请人按照规划部门的要求进行规划修改,并再次提交规划部门审核。
4.批准:规划部门审核通过后,发放规划审批文件。
三、用地审批用地审批是指对工程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审查和批准,确保项目符合土地使用政策和相关法规。
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准备申请材料:项目申请人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土地使用权申请材料,包括土地用途及规模等方面的信息。
2.审查及反馈:土地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或要求提交其他材料。
3.修改及再次提交:项目申请人按照土地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修改,并再次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审核。
4.批准:土地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发放土地使用权审批文件。
四、环保审批环保审批是指对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项目建设。
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提交环评报告:项目申请人委托环评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环保部门提交环评报告。
2.审查及反馈:环保部门对环评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或要求提交其他材料。
3.修改及再次提交:项目申请人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修改,并再次提交环保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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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程序中的主要手续 审查程序中申请人可能遇到的主要手续分两类:一类是法律规定或者专利局指定申请人应当办理的申请审批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或者逾期办理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这些手续主要有: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答复专利局的各种通知书、缴纳申请维持费;另一类是申请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视需要选择办理的请求手续。这一类手续如果不符合要求,专利局可作出手续视为未提出处理,一般不会涉及申请本身。这些手续主要有:对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要求提前公布请求、著录项目变更申报和延长期限请求。以下对这几种手续分别进行说明:
1.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只有发明专利申请需要办理这一手续。 实审请求可以在申请的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申请后提出,但最晚应当在自申请日起3年之内提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的或者因手续不合格被视为未提出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专利局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提出实审请求的应当提交单独的实质审查请求书。 提出实审请求只有缴纳实质审查费后才生效。但是提出实审请求后,未缴纳实审费的,专利局并不马上发出实审请求视为未提出的通知,而是等待自申请日起满3年,若申请人仍未缴纳实质审查费或未缴足时,发出申请视为撤回的通知。
申请人提出实审请求并缴纳实质审查费的,专利局将对实审请求进行审查,如果不符合要求的,将视情况发出实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或补正通知,并写明不合格原因。申请人收到补正通知的,应当在审查员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申请人收到实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的,应当在自申请日起3年内重新提交符合要求的新的实审请求书。实审请求经审查合格的,专利局将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布。期满未补正或者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专利局将作出视为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通知,并通知申请人。
实质审查请求合格,在进入实质审查前,审查员将发出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应当提交申请日以前(要求优先权的在优先权日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该发明专利已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专利局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在提出实审请求时以及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申请人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2.答复专利局的各种通知书 在初步审查或者实质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发现申请存在明显性缺陷、格式缺陷、或者实质性缺陷时,应用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书的形式,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时间内对申请进行补正、修改或者对审查员指出的缺陷陈述意见。申请人对此必须答复,无正当理由不答复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申请人答复时应当注意以下各点:
(1)遵守答复期限,逾期答复和不答复后果是一样的。除发明专利申请第一次初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为4个月外,其它通知书的答复期限一般为2个月,但是特别简单的手续或者为了加快程序,审查员也可以只给1个月的答复期限。申请人应当注意审查员指定的期限,并按照通知书右上角专利局盖的发文日期章,推算出答复的最后日期。答复的最后日期=发文日期+15天+指定期限;申请人计算期限时,应当注意实施细则第6条的有关规定。
申请人在期限内因故不能按期答复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办理延长期限手续。 (2)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提出的问题,分类逐条答复。申请人漏答复某一方面或者某一条审查意见的,有可能被视为未按期答复,导致申请被视为撤回。答复可以表示同意审查员的意见,按照审查意见办理补正或者对申请进行修改;也可以不同意审查员的意见,并对此进行申辩和陈述申请人的意见及理由。
属于格式或者手续方面的缺陷,一般可以通过补正消除缺陷;明显性缺陷一般难以通过补正或者修改消除,多数情况下只能就是否存在和属于明显性缺陷进行申辩和陈述意见,例如:发明创造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对象,发明创造违反国家法律妨害公共利益等;实质性缺陷分两类,有些可以通过修改消除缺陷,如权利要求撰写方面的缺陷、单一性方面的缺陷;有些却难以修改,如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布,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方面的缺陷。
(3)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补正或者修改均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否则,申请可能会被驳回。
(4)答复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文件。如补正应当有补正书,修改或陈述意见应当有意见陈述书。补正内容,除在补正书上填明补正情况外,还应当提交替换页。例如,审查员在补正通知书中要求重新打印说明书第二页,申请人在补正时,应当提交补正书和重新打印清楚的说明书第二页。在补正书的“文件名称”栏目中填写“说明书”,在“页”栏目中填写“P,2”在“补正前”栏目中填写“不清楚”在“补正后”栏目中填写“重新打印”。 替换页应当订在意见陈述书后面。
申请人使用补正书还是意见陈述书,应当根据审查员要求选用。一般补正形式问题或手续方面的问题使用补正书,修改申请的实质内容使用意见陈述书,申请人不同意审查员意见,进行申辩时使用意见陈述书。
3.缴纳申请维持费 这项手续只有发明专利申请需要办理。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满2年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自第三年度起申请人应当缴纳申请维持费。各年度的申请维持费应当在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一并缴纳,授予专利权的当年不包括在内;对于没有授予专利权的申请,无需缴纳申请维持费。
年度是以申请日为起点计算的。例如:某件申请的申请日为1988.5.12,则从1988.5.12为第一年度,从1989.5.12~1989.5.12为第二年度,从1990.5.12~1991.5.12为第三年度,以此类推。若该申请到1990.5.12尚未被批准,则从第三年度起应缴纳申请维持费。 申请维持费按照规定可以请求减缓。
4.请求提前公布 请求提前公布是申请人可以视情况选择的一项手续,它只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 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申请按正常程序应当在申请日以后满18个月才予以公布。公布以后申请人可以获得临时保护的权利,申请的内容将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申请人出于下列种种考虑,可以请求提前公布其申请。
(1)为了尽快将发明推向市场,寻找合适的买方,需要尽早公布发明内容。 (2)为了制止他人无偿利用其申请专利的发明,需要及早获得临时保护。 (3)在提出实审请求以前,获得一段尽可能长的时间来听取市场和公众的意见,以便定是否提出实审请求。
(4)通过请求提前公布其发明专利申请的内容,防止他人就类似发明获得专利。 申请人请求提前公布的应当提交“要求提前公布声明”一式两份,并写明要求提前公布申请的申请号、发明名称和其他必要的著录项目。要求提前公布声明应当有申请人签章,委托专利代理的可以由专利代理机构签章,多个申请人又未委托专利代理的,可以由申请人代表人签章。申请人提出提前公布声明不能附有任何条件。
提前公开声明经审查合格,专利局将在申请文件初审合格以后立即进入公布准备程序。此时申请人要求撤销提前公开的,申请人要求撤销提前公开的请求被视为未提出,申请文件照常公开。
5.对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 对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也是申请人可以视需要选择的一项手续。 申请文件存在各种缺陷时,申请人可以主动提出补正或者在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主动提出修改。补正主要是对申请存在的形式或格式上的缺陷,或者手续上的缺陷进行补正。例如:原文件未使用专利局制定的统一表格,可以主动补正提交合格的文件;原请求书未签章,可以通过主动补正提交经签章的请求书;申请委托有专利代理机构的,若申请时未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可以主动补正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
修改主要是指对申请内容的修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允许在申请日起3个月内,提出主动修改;发明专利申请仅允许在提出实审请求时以及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和答复审查员的第一次审查意见书时,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在上述规定期限之外提出的主动修改,专利局将作出视为未提出的处理。 对请求书的修改要通过专门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进行,不能按照这里所说的主动修改的手续办理。
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申请人可以修改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也可以修改其特征部分,使其更准确地与发明内容相适应或更符合逻辑。为了使专利申请符合单一性的要求或加强保护,申请人也可以增删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
对说明书的修改一般来说主要限于非实质性的部分,例如,发明名称、背景技术、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图面说明和摘要等。这些部分可以根据说明书实质部分的内容作修改,使其与发明主题更适合,使公众与审查员更容易理解发明。对说明书实质部分即发明目的、技术解决方案、效果和实施例的修改一般是不允许的,只有在很特殊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例如,发明目的与技术解决方案明显不相适应,可以依据技术方案对发明目的作适当修改;在申请不符合单一性的情况下,修改说明书,使其符合单一性的要求;将申请时仅写在权利要求书中的内容补写到说明书中等。
对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的修改,只限于对不清晰的线条描清,涂覆不能予以保护的文字,或对视图的明显差错和不一致进行改正。
任何主动修改或补正都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或表示的范围。主动修改或补正能否被接受由收审查员决定。主动修改或补正应使用意见陈述书或补正书,说明修改、补正的文件名称、页数、位置及修改理由;被修改部分应打印在替换页上,附在意见陈述书或补正书后面。
6.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也是申请人可以视需要选择的一项手续。 专利申请的著录项目有:申请号、申请日、发明创造名称、分类号、优先权事项(包括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和申请国)、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事项(包括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地址、邮政编码)、发明人姓名、专利代理事项(包括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专利代理人姓名)、联系人事项(包括姓名、地址、邮政编码)以及代表人等。
申请人提出申请以后,请求书中有关人事的著录项目(指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事项、发明人姓名、专利代理事项、联系人事项、代表人)发生变化时,应当由当事人按照规定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其他著录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当由专利局根据情况依职权进行变更。
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时,应当向专利局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在其中填明变更的项目及变更前后的情况,涉及发明人、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变更的,还需要附具说明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并缴纳规定的费用。
一件专利申请的多个著录项目同时发生变更时,只需提交一份申报书;多件专利申请的同一著录项目发生变更时,即使变更的内容完全相同,也应当分别提交各自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