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污染技术第四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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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交通部【发布文号】交通部令2005年第11号【发布日期】2005-08-20【生效日期】2006-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20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五年八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保护内河水域的环境及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影响内河水域环境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渔船和军队、武警的现役在编船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认可,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外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经船旗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认可,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六条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有效的防污染证书、文书。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的作业,应当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录并规范填写。

第七条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船舶防污染程序和要求,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培训、考试和评估,持有有效的职务适任证书和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3第一次修订)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3第一次修订)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3第一次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07.18•【文号】国务院令第638号•【施行日期】2013.07.1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1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相应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反应机制,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会同海洋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机制,加强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

第八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和应急设备库,配备专用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 业,应当具有与其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污染的能力,并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当落实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进行污染物接收作业的,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程,并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防止污染物溢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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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有关作业 第二十八条 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办理船舶适载申报手续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包括承运人或者代理人有关情况以及货物名称、种类、 特性等基本信息; (二)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货物适运证明; (三)由代理人办理船舶适载申报手续的,应当提供承运人出具的有效授权证明; (四)防止油污证书、船舶适载证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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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有关作业 第二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货物适运申报、船舶适载申报后,应当根据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条件在24小时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办理船舶定期适载申报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批准或 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三十条 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交付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措 施,确保货物的包装与标志的规格、比例、色度、持久性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与防治污染的要求, 并在运输单证上如实注明该货物的技术名称、数量、类别、性质、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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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有关作业
(五)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还应当在船舶载运污染危害 性货物申报单内扼要说明所发生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有关情况,并于 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六)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舱单或者积载图; (七)拟进行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装卸站。 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办理不超过一个月期限的船舶定期适载申报手续。办理船 舶定期适载申报手续的,除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固定船舶在固 定航线上运输固定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有关材料。

船舶防污染管理

船舶防污染管理

第二章船舶防污染管理海上交通运输相对其他运输方式具有更低的运输成本,承担了世界货运总量的70%-80%,是世界各国和各地区之间经济、贸易和文化交流的重要手段。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全球性的海上贸易得到了空前的发展,营运船舶数量、种类和吨位不断增加。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迅猛发展,海上运输又呈现了许多新特点,如船舶运输的大型化和专用化,货物的品种和形态的多样化,如海上石油和散装液体化学品运量的逐年增大等,因此海洋环境面临的潜在威胁变得更加突出。

同时由于海洋污染具有持续性强,扩散范围大,对人类的危害严重的特点,因此必须加强船舶防污染管理,高度重视保护海洋环境。

第一节防污染公约和法规海洋和沿岸不仅可被航行在此海域的船舶排放污染物所污染,而且也可能被此领海外的船舶排放物由于扩散和漂移等方式而造成污染。

显然,海洋污染是不分国界的,是一种国际性的危害。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防止污染损害,一系列国际性、区域性和各沿海国关于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的公约、协议和法规相继制定、修订、生效和实施,且随着海洋污染的日趋严重和公众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这些强制性防污法规越来越齐全,标准越来越高,执行也越来越严格。

一.MARPOL公约及其附则(一)公约简介1.公约背景随着现代工业飞速发展,在海上航行的船舶数量和种类越来越多,特别是10万吨级以上大型油船及散装化学品船大量建造并投入营运,除了油类,其他一些有毒有害物质、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垃圾等对海洋的污染也日趋严重。

因此,1973年IMO在伦敦召开国际海洋防污染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一个不限于油污染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简称“MARPOL73”)。

“MARPOL73”共有20条,另附有两个议定书和五个附则。

2.公约组成现行的公约包括: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议定书I——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议定书II——仲裁;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则Ⅰ——防止油污染规则;附则Ⅱ——防止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附则Ⅲ——防止海运包装形式的有害物质污染规则;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附则Ⅴ——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船舶防污染控制技术

船舶防污染控制技术

4 散装液货
11 防污底
5 危险品
12 拆船
6 生活污水
7 船舶垃圾
13 溢油处理
14 溢油赔偿
船舶防污染技术
第一章 绪论
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3]
主要内容
第一节 海洋环境保护的意义 第二节 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三节 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途径
第1条 总则 第2条 定义 第3条 油污应急计划 第4条 油污报告程序 第5条 收到油污报告时的行动
第1条 总则 第2条 定义 第3条 应急计划和报告 第4条 国家和区域的防备和反应系统 第5条 污染反应的国际合作
船舶防污染技术
第二章 国际公约、规则及国内法律、法规
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船舶防污染技术
第二章 国际公约、规则及国内法律、法规
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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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船舶防污染相关公约
一、MARPOL 73/78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二、BWM CONVENTION 2004 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
粒状滤料的粒径选择: 粒径大小,比例
船舶防污染技术
第三章 防止船舶油类污染
Technology of Shipping Pollution Prevention
[ 19 ]
第三节 船舶含油污水处理方法
二、常用的物理分离方法
1.重力分离法 2.过滤分离法: 3.聚结分离法
概念:
微小油粒通过多孔材料时相互碰撞,使油粒聚合增大,从而上浮 分离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02•【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15年3月30日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2015年4月2日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本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上海港环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和本市各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环境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交通、环保、水务、海洋、绿化市容、科技、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环境的相关防治工作。

第二章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第四条(船舶防污设施配置和使用要求)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的规范、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并准确录入货物信息。

第五条(水域禁排要求)禁止船舶向黄浦江排放含油污水。

禁止船舶向水源保护区、准水源保护区和海洋自然保护区等区域(以下简称特殊保护区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和压载水。

第六条(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应当将不符合排放要求的船舶污染物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向船舶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并由船长签字确认。

交通运输部令(2011)第4号 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12月30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消除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适用本规定。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其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也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应急处置”是指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为控制、减轻、消除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而采取的响应行动;“应急防备”是指为应急处置的有效开展而预先采取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条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责任共担的原则。

第二章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预案第五条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省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公布实施。

船舶防污管理制度

船舶防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防污管理,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保护海洋环境,确保船舶安全运行,提高船舶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注册在本国籍的船舶,包括商船、渔船、游艇等。

第三条船舶防污管理制度包括船舶防污管理的总则、目标和原则、组织机构和职责、管理制度等内容。

第四条所有船舶必须遵守国际海上环境保护公约、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定期开展船舶防污管理工作。

第二章目标和原则第五条船舶防污管理制度的目标是保护海洋环境,降低船舶污染排放,确保船舶安全运行。

第六条船舶防污管理的原则是科学合理、规范运作、全员参与、持续改进。

第七条船舶防污管理的工作重点是预防污染、减少废弃物排放、健全管理体系。

第三章组织架构和职责第八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是船舶防污管理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审查、批准和监督船舶防污管理工作。

第九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成员由船舶拥有者、经营者、船员代表等组成,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一次。

第十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管理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船舶防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任职,负责日常工作的决策、指导和督导。

第十二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财务、技术、法务等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检查组,负责船舶防污管理的现场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宣传教育和培训部门,负责船舶防污管理制度的宣传、培训和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监督检查部门,负责船舶防污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六条船舶防污管理制度包括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业务流程。

第十七条船舶防污管理规章制度内容包括船舶污染防治的基本要求、责任人员、处置措施和信息报告等。

第十八条船舶防污管理操作规程内容包括船舶防污设备的操作、维护和检查程序、应急处置措施等。

第十九条船舶防污管理业务流程内容包括船舶防污管理的组织和实施程序、信息采集和汇报程序等。

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5.12.31•【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已于2015年12月15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环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及时处置、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管理。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经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外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经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船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可以免除配备相应的污染物处理装置的,应当在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中予以注明。

第六条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具备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证书、文书。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范文(3篇)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范文1.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必须按规定编制《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垃圾管理计划》;配备《油类记录簿》和《垃圾记录簿》等防污文书;2.船长负责船上防污管理工作,负责落实船上各项日常防污措施;3.经常组织船员学习防污知识和上级防污文件精神,增强防污意识和责任心;4.船上加注燃油、机油、排放废旧机油、污油水等到油类作业,必须记录于《油类记录簿》,总吨小于____吨的记于《轮机日志》;5.船上应配备专用的垃圾桶,分类收集各种垃圾,到港口后集中送到岸上垃圾设施处理,并记录于《垃圾记录簿》中;6.禁止向河中排放废旧机油、污油水、垃圾等污染物质;7.船上的废旧机油设专用容器收集,废旧机油、污油水应定期(一般一季度一次),往清污公司排放,排放后向清污公司索取接收污油水证明文书备查;8.经常检查船上的排水口、尾轴等,防止漏油污染水域;9.定期进行溢油应急演习,提高溢油应急反应能力;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范文(2)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管理,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责任1.本制度的管理单位为XX船舶公司。

负责全面组织、协调和实施船舶污染防治工作。

2.船舶公司应设立船舶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防治方案和措施,并监督落实。

3.船舶公司下设船舶污染防治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的执行和监督。

第三章船舶污染防治工作要求1.船舶公司应加强对船员的培训,提高防治意识和技能。

2.船舶在进港前,应提前进行船舶清洁和船体防污处理工作,确保船舶污染物的排放达标。

3.船舶应按照国际公约的规定安装船舶污染防治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4.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应遵守船舶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物。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1.船舶公司应定期对船舶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监管部门有权对船舶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核实,并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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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如只需在距最近陆地4n mile以 外排放生活污水,船舶应装有把生 活污水进行打碎和消毒的装置,该 装置需经本局认可。 c.如只需在距最近陆地12n mile以 外排放生活污水,可只设集污舱柜. d. 船上应设有将生活污水排往接收 设备的管路,同时该管路上应装有 生活污水标准排放接头。
一.船舶生活污水的性质指标 船舶生活污水性质指标可分为 物理性质指标、化学性质指标和 生物学性质指标。 1. 船舶生活污水物理性质指标 主要是以悬浮固体SUSPENDED SOLIDITY(简称SS)量作为水质 指标,其表示单位为mg/L。
2.生活污水化学指标 包括生化需氧量和化学需氧量两个指 标。 (1)生化需氧量(BOD):表示水 中的可氧化物质(特别是有机物)在 微生物作用下氧化分解所消耗的溶解 氧的量。通常用BOD5 ,即五天生化 耗氧量。单位:mg/L (2)化学需氧量(COD):表示有 机污染物用化学氧化剂氧化分解所消 耗的氧量。单位:mg/L
3.生活污水生物学性质指标 常以水中大肠杆菌群的数量作为指标。 粪便中蓄含有大肠杆菌外,还含有一 部分性质相同的好气性杆菌,因测定 时同时被检出,所以总的生物学指标 称为大肠杆菌群,单位是:个/100ml
二. 船舶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活污水的危害
1. 对水环境的影响 水环境的自然净化过程是细菌及其 它微生物利用水中的溶解氧将有机 物分解为无机物和二氧化碳的过程。 (1)氧的大量消耗破坏水环境的生态 平衡,造成鱼类等动物的死亡和迁 移。 (2)污水中的营养盐使藻类过度繁殖, 出现富营养化,溶解氧降低 。
(4)设备要求: 为遵守上述1)、2)关于“生活污 水排放”要求,船舶应装有如下的 设备: a. 在距最近陆地4n mile以内排放 生活污水时,应装有生活污水处理 装置;该装置的性能和试验程序应符 合“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国际排放标 准和性能试验规程”的规定,并按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型式试验和认 可准则”的要求进行过型式认可者。
2、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污水中含有大量细菌,其中多数是 致病细菌,污染水源,传播疾病, 对人类的健康产生威胁。
三.有关船舶生活污水排放的规定 MARPOL 73/78公约的附则Ⅳ防止船 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适用于200总 吨以上的新船;小于200总吨但可载 运10人以上的新船;未经丈量总吨但 核定许可载运10人以上的新船;以及 该规则生效之日的十年以后,上述吨 位及载人量的船舶。
b. 船上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在运转, 同时排出的污水在其周围的水域中 不产生可见的飘浮固体,也不使之 变色; c. 如船舶在某一国家所管辖的水域 内,按照该国可能实施的稍宽的要 求排放生活污水。
(2) 当生活污水中混有废弃物或废 水具有不同的排放要求时,则应按 严格的要求处理。 (3)例外: 上述1)、2)关于“生活污水排放” 不适用下列情况之一: a. 从船上排放生活污水,是为了保 障船舶及船上人员安全或救护海上 人命所必须者; b.由于船舶或其设备受损而排放生活 污水,在发生损害以前和以后,已 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来防止 排放或使其排放降至最低限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制定的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定内容如 下:
(1) 除上述第3)项规定和下述情况之 一外,禁止将生活污水排放入海: a. 4n mile以外,,排放经过打碎和消 毒的生活污水,12n mile以外排放未经 打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但不论哪种情 况,不得将集污舱柜中储存的生活污水 顷刻排出,而应在航行途中,船速不小 于4kn时以中等速率进行排放;
排放规定: (1)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应在距最 近陆地12 n mile以外的地方排放, 此时船舶的航速不少于4kn ,并以 中等速度进行排放。 (2)如果经船上净化装置处理后的 污水已达到了排放标准,并且排出 的液体在其周围不产生可见的飘浮 固体,不使水变色,那么可在任何 地方排放。
污水处理装置国际排放标准如下: 1)大肠菌群标准:大肠菌杆群不得 超过250个/100mL。 2)悬浮固体标准:(1)当设备在 陆上试验时,总悬浮固体量的几何 平均值不得超过50mg/L;(2)当 设备在船上试验时,总悬浮固体量 的几何平均值不得高于100mg/L。 3)BOD5标准:五天生化需氧量的 几何平均值不大于50mg/L。
每天有个好心情哦!?
第四章 船舶生活污水处理 装置
第一节 船舶生活污水的特性 船舶生活污水是来自于船舶卫生间、 医务室、厨房、洗衣房以及洗盥室等废 水和废物。 (1) “黑水”:卫生间、医务室、活的 动物处所的废水和废物。 (2)“灰水”:厨房、洗衣房以及洗盥 室的废水和废物。
船舶生活污水的日产量随船舶的类 型、用途、新旧程度、管理水平等 不同会存在一定的差别,通常远洋 船舶的生活污水产量大约为50-200 升/人.天。船舶生活污水不仅含有 有机物和矿物质,而且还含有大量 的细菌、寄生虫,有时还含有危害 人体及水生物的病毒,如不经任何 处理而将其任意排放的话,就可能 造成周围水域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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