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污染_第二章防止船舶造成污染法规的

合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题注】【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维护海域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中国籍船舶、外国籍船舶及船舶所有人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环境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

【章名】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船舶,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五条任何船舶不得向河口附近的港口淡水水域、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上自然保护区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六条船舶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造成污染海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书面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七条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减少这种污染损害的措施,包括强制清除或强制拖航的措施。

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船方承担。

第八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自己发生或发现其他船舶污染海域情事或违章行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船舶需要在港内进行洗舱作业,必须采取安全和防止污染海域措施,并事先向港务监督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为保证油轮的安全引航、靠泊和防止海域污染,所有进港的空载油轮留存的压舱水不得少于该油轮载重量的四分之一。

港务监督对于不按规定留足压舱水的油轮,要调查其压舱水的去向,并视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船舶在发生油污事故或违章排油后,不得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

如必需使用时,应事先用电话或书面向港务监督申请,说明消油剂的牌号、计划用量和使用地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的船舶,其被处以罚款或需负担清除、赔偿等经济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肇事人,必须在开航前办妥有关款项的财务担保或缴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交通部【发布文号】交通部令2005年第11号【发布日期】2005-08-20【生效日期】2006-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20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五年八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保护内河水域的环境及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影响内河水域环境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渔船和军队、武警的现役在编船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认可,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外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经船旗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认可,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六条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有效的防污染证书、文书。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的作业,应当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录并规范填写。

第七条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船舶防污染程序和要求,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培训、考试和评估,持有有效的职务适任证书和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第六条 船舶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害 物质造成污染海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 和消除污染,并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书面 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二章 一 般 规 定
第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 境重大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有权强制采取避免 或减少这种污染损害的措施,包括强制清除或强 制拖航的措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船 方承担。
(三) 在船舶垃圾中,含有毒害或其他危 险货物成分的,船方在申请清倒时,必 须提供这些物质的品名、性质和数量, 并严格和其他垃圾分开堆放。
第七章 船舶垃圾
第二十九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垃圾,应 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三十条 船舶在海上处理垃圾,应符合以下 规定:
(一) 塑料制品不得投弃入海; (二) 船舶生活垃圾及食品废弃物,经过粉
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 及油污水的排放
第十八条 船舶在进行油类作业的过程中, 如发生跑油、漏油事故, 应及时采取清除 措施,防止扩大油污染,同时向港务监督 报告。查明原因后,应写出书面报告,并 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 及油污水的排放
第十九条 船舶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到 港船舶的压舱、洗舱、机舱等含油污水, 不得任意排放,应由港口油污水处理设施 接收处理。港口无接收处理条件船舶含油 污水又确需排放时,应事先向港务监督提 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按规定条件和指 定区域排放。
第六章 船舶其他污水
第二十四条 核动力船舶和装载放射性物质 的船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船舶的压舱水, 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二十六条 装运有毒害、含腐蚀性货物的 船舶,排放含有该物质的洗舱水,必须符 合以下各项:

教学课件:第二章-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教学课件:第二章-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断完善管理措施。
奖惩机制
建立奖惩机制,对在船舶防污染 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 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规行为
进行惩罚。
船舶防污染管理的案例分析
01
02
03
案例选择
选取具有代表性的船舶防 污染管理案例,如成功经 验、典型问题等。
案例分析
对选取的案例进行深入分 析,总结经验教训,为今 后的管理工作提供借鉴和 参考。
国际船舶防污染法规的执行与监督
国际船舶防污染法规的执行
各国政府根据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对 船舶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船舶遵守相 关规定。
港口国监督
港口国政府对停靠本港的船舶进行监 督检查,确保其符合国际公约和国内 法规的要求。
船旗国监督
船旗国政府对本国注册的船舶进行监 督检查,确保其符合国际公约和国内 法规的要求。
公约的基本原则与要求
基本原则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的基本原则包括“谁污染谁负责”和“ 预防为主”等,强调船舶经营者的环保责任和预防性措施的 重要性。
要求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对船舶建造、设备配置、操作管理、废 物处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船舶必须配备防污染设 备、禁止向海洋排放有害物质、实施船舶废弃物管理等。
教学课件:第二章-船舶防污染国 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目录
•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概述 • 国际船舶防污染法规体系 • 船舶防污染技术规范与标准 • 船舶防污染管理与实践 • 国际船舶防污染合作与交流
01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概述
公约的定义与目的
定义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是一系列旨 在防止船舶活动对海洋环境造成 污染的国际协议和规定。
防船舶垃圾污染技术规范
防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技术规范
规定了船舶垃圾的分类、收集、处理和排 放要求,以减少船舶垃圾对水域和沿海环 境的污染。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02•【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15年3月30日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2015年4月2日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本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上海港环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和本市各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环境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交通、环保、水务、海洋、绿化市容、科技、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环境的相关防治工作。

第二章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第四条(船舶防污设施配置和使用要求)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的规范、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并准确录入货物信息。

第五条(水域禁排要求)禁止船舶向黄浦江排放含油污水。

禁止船舶向水源保护区、准水源保护区和海洋自然保护区等区域(以下简称特殊保护区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和压载水。

第六条(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应当将不符合排放要求的船舶污染物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向船舶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并由船长签字确认。

第二章第二节船舶防污染技术和设备

第二章第二节船舶防污染技术和设备
第二章第二节船舶防污染技术和设备
2.ZYF型真空式油水离器
ZYF型真空式油水离器:水泵后置,在该种型式油水分离 器的分离筒内保持一定的真空,油污水在真空状态下进行 重力分离,避免了污水泵造成乳化对分离效果的影响。 特点: 1,水泵后置,水泵处理分离后的清水,寿命高。 2,避免了油污水的乳化。 3,分离装置中的聚合元件能自动反冲洗,不会堵塞,长 时间运行不需更换。 工作原理详解:
(2)设置专用压载舱 (3)设置双层底和双壳体结构 (4)采用原油洗舱
第二章第二节船舶防污染技术和设备
第二节 船用油水分离器
一、船用油水分离器对油水分离的方要方法
油水分离的方法很多,主要有物理分离法、化学分离法、生物 化学法等。
➢ 物理分离是利用油水密度差或过滤吸附等物理方法使油水 分离,主要特点是分离过程不改变油或水的化学性质。 ➢ 化学分离是向含油污水投入絮凝剂,使油凝聚成胶体而沉 淀;或使水电解产生气泡,以粘附油液上浮,以此实现油水 分离。 ➢ 生化分离是利用微生物对油具的分解氧化作用而对油污水 进行处理的方法。 ➢目前船用油水分离器以物理分离法为主。包括:重力分离、 聚结分离、过滤分离、吸附分离等。
第二章第二节船舶防污染技术和设备
1.油分浓度检测原理 油分浓度检测原理应用较多的有浑浊度法,红外线吸收
法紫外线吸收法等多种,主要是其结构相对简单,可直接测 量含油量含油污水中的油分浓度。
(1)混浊度法 混浊度法是利用含油水混浊程度与透光程度的关系来反
映水中含油量的多少。如图15-4所示为其原理图:
第二章第二节船舶防污染技术和设备
图15-4 用混合法检测水中含油浓度的原理图
1.滤器;2.电磁阀;3.光源;4.检测器;5.光电元件;6.转换电器;7一显 示仪表;8-电磁阀;9-超声波发生装置;lO-恒压阀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为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为监督和核查船舶、船员及其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加入的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依法登轮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分为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进行的监督管理,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登轮实施的除船舶安全检查之外的其他所有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第六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在船舶营运期间,航运公司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与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确保船舶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按规定做好货物的积载隔离,对旅客开展安全教育。

船舶防污管理制度

船舶防污管理制度

船舶防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防污管理,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保护海洋环境,确保船舶安全运行,提高船舶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注册在本国籍的船舶,包括商船、渔船、游艇等。

第三条船舶防污管理制度包括船舶防污管理的总则、目标和原则、组织机构和职责、管理制度等内容。

第四条所有船舶必须遵守国际海上环境保护公约、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定期开展船舶防污管理工作。

第二章目标和原则第五条船舶防污管理制度的目标是保护海洋环境,降低船舶污染排放,确保船舶安全运行。

第六条船舶防污管理的原则是科学合理、规范运作、全员参与、持续改进。

第七条船舶防污管理的工作重点是预防污染、减少废弃物排放、健全管理体系。

第三章组织架构和职责第八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是船舶防污管理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审查、批准和监督船舶防污管理工作。

第九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成员由船舶拥有者、经营者、船员代表等组成,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一次。

第十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管理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船舶防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任职,负责日常工作的决策、指导和督导。

第十二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财务、技术、法务等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检查组,负责船舶防污管理的现场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宣传教育和培训部门,负责船舶防污管理制度的宣传、培训和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监督检查部门,负责船舶防污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六条船舶防污管理制度包括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业务流程。

第十七条船舶防污管理规章制度内容包括船舶污染防治的基本要求、责任人员、处置措施和信息报告等。

第十八条船舶防污管理操作规程内容包括船舶防污设备的操作、维护和检查程序、应急处置措施等。

第十九条船舶防污管理业务流程内容包括船舶防污管理的组织和实施程序、信息采集和汇报程序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பைடு நூலகம்
3 . 1985 年 11 月 14 日加入《1972 年防止倾倒 废弃物和其它物质污染海洋公约》,同时 加入《1978 年关于防止和控制焚烧废物和 其它物质污染的修正案》和《1980 年关于 公约物质名单的修正案》。以上均于 1985 年12月15日起对我国生效。 4.1986年9月27日加入《1969年国际油污损 害民事责任公约的 1976 年议定书》,并于 同年12月28日对我国生效。
(一)我国制订的防止船舶造成污染法规 1.《海洋环境保护法》于1982年8月23日通 过,于1983年3月1日生效。修改后的《海 洋环境保护法》于2000年4月1日生效。 2 .《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于 1983 年12月29日由国务院批准执行。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于2009 年9月2日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4.70年代末—现在为第四阶段
通过《非正式综合协商案文》开始,标志
着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发展到了新的阶 段。 1982 年4 月30日第 3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 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部分对海 洋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作了全面的、系统 的规定。 它标志着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形成 阶段的结束。从此,海洋环境保护法进入 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4)公布我国海域的污染通报; (5)设立海洋环保研究所,进行基础理论 与应用技术的研究; (6)制订海洋防污染的方针与法规,完善 海洋环保法律体系; (7)组建海洋环保机构; (8)组建执法管理队伍。
一、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 三个阶段
1.1972 - 1982年为第一阶段 特点:以调查、监测和科研为重点,主 要目的是了解海洋环境的基本状况,为 立法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这一阶段,共制订了两个规则:
3.1972—70年代后期第三阶段
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大会,签署《人
类环境宣言》开始,使人类真正认识到海 洋对人类生存的重要意义,表明国际海洋 环境保护法发展到了一个较为成熟的时 期。 制 订 了 著 名 的 MARPOL1973 和 MARPOL73/78 , 及 另 外 一 些 区 域 性 法 规。
5.1990年2月23日加入《1969年国际干预公 海油污事件公约》,于 1990 年 5 月 24 日起 对我国生效。 6.1990年2月23日加入《1973年国际干预公 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于 1990 年 5 月24日起对我国生效。
7、我国1999年1月5日加入《1969年责任公 约的1992年修正案》,简称 “CLCPROTOCOL1992”,或“69年责任公 约的92年议定书”。(1996年5月30日生 效) 8、《1971年基金公约的1992年修正案》, 简称“FUNDPROTOCOL1992”,或“71年 基金公约的92年议定书”。适用于香港, 于2000年3月5日生效。
第二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 法规的发展
一、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法规的 4个发展阶段
1.1954年—1969年第一阶段 1954 年制订《国际防止石油污染海洋公 约》开始,但这一阶段发展趋势缓慢。
2.1969—1972年为第二阶段
以《关于干预公海上石油污染事件的国际
公约》和《关于石油污染损害的民事责任 公约》开始,是一个转折点。 第一次提出沿海国对公海上污染活动的管 辖权以及污染损害引起的民事责任问题。 两公约产生的背景是 1967年利比里亚籍油 轮“托雷·卡尼翁”号触礁事件使大量原油流 入英吉利海峡,造成严重污染。 两公约对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发展有划 时代的意义。
第二章 防止船舶造成污染法规 的历史发展
本 章 内 容
1、我国防止船舶造成污染法规的形成 2、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法规的发展 3、海洋防污管辖权的历史发展
上海海事大学版权所有 翻印必究
第一节 我国防止船舶造成污染 法规的形成
我 国 海 洋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起 步 于 1972 年,虽然起步较晚,但由于国家和主管 部门的努力,取得了重大进步,这表现 在: (1)查明沿海污染情况; (2)对重点海域进行了有计划的治理; (3)组建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网;
3.从2000年-现在为第三阶段
2000 年 4 月 1 日,新《海洋环境保护法》
公布实施为标志,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正确处理海洋开发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 系,促进我国海洋事业的全面发展。 特点:修改、补充和完善海洋环境保护 法规,各种法律、法规、标准等都在修 改、补充和完善之中。
二、我国建立的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 法规体系
3.《海洋倾废条例》于1985年3月6日颁布执行 4.《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于1983年4月9日颁布 执行的国家标准 5.《海船防污染结构和设备规范》 6.《关于船舶拆解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7.《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8.《交通部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规则》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 施办法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 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 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二)我国加入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 公约 1.1980年1月30日加入《1969年国际油污损 害民事责任公约》,并于同年 4 月 29 日起 对我国生效。 2.1983年7月1日加入MARPOL73/78及附则 Ⅰ和附则Ⅱ。附则Ⅰ于 1983 年 10 月 2 日起 对我国生效,附则Ⅱ于1987年4月6日起对 我国生效。1988年11月21日加入附则Ⅴ, 并于1989年2月1日起对我国生效。
(1)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管理 规则》 (2) 1982年《船舶装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 则》
2.从1983年-1999年为第二阶段
以 1983 年《海洋环境保护法》公布实施
为标志。 颁布了许多重要的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 法律法规。 特点:加强海洋保护管理工作,实现以 法治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