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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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措施

一、船舶造成的海洋污染及其危害

人类在开发利用海洋、为人类创造财富的同时,也给海洋带来了危害。这种危害,一方面是由于对海洋的渔业资源的过捕滥捞造成的;另一方面是在开发利用时对海洋造成的日益严重的污染。海洋污染的危害主要有;海生物受害、死亡;水质腐败,水体和海生物体寓集致癌物质,危及人体的健康;影响海上交通和局部水文气象;影响旅游业等。

船舶造成的海洋污染的污染源主要有:船舶正常营运中产生废弃物的污染;营运船舶因事故而造成的污染;利用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在海上倾倒废弃物或其他物质的污染;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解造成的污染等。本文主要论述防止营运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措施。

营运中的船舶在营运过程中,产生导致污染的操作大致有以下几种;1.石油运输过程中的装卸作业;

2、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的任意排放;

3、生活垃圾的倾倒;

4、生活污水的排放;

5、污压载水、洗舱污水、机舱污水的任意排放;6.尾轴、舵轴漏油;7.维修保养甲板机械时的漏油、滴油;8、保养甲板属具和船体时的滴油及油轮冲洗甲板;9、碰撞、搁浅、触礁、爆炸、火灾以及其他意外遇难引起的跑油、漏油及弃货;10、船舶补给燃油、装卸油、机舱驳油中的跑冒滴漏。

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公约

海洋环境污染不仅是各沿海国家的问题,而且也是国际性问题。污染是不分国界的,沿岸和海水随时都有可能被本国领海以外的海上船舶所排放的石油等污染物污染。许多事实说明,防止航运对海洋的污染只有达成有效的和严格控制的国际协议才能解决。

IMO通过了一系列的防污公约。这些公约大致可分成两大类。第一类是防止或减少船舶排污和油污事件发生的,第二类是赔偿油污事件所引起的油污损害和清除费用的。IMO于1973年10月8日至11月2日在伦敦召开会议,讨论并通过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公约》(即MARPOL73)。该公约不仅对防止和控制由油类产生的海上污染作了规定,还制订了防止和控制除倾倒陆源废弃物以外的所有污染海洋的有害物质的规定。由于防污设备、接收设施及化学品舱等问题,MARPOL1973没有生效,实际上它已被MARPOL73/78所代替。1978年2月在美国的倡议下,IMO于1978年2月6日至17日在伦敦召开了“油轮安全和防止海洋污染的国际会议”,即TSPP大会。会上制定并通过的《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或《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简称73/78国际防污公约,即MARPOL73/78,它是至今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最全面、管理最严格的国际公约。对油轮的设计和操作起了很大的作用和影响,提高了世界油轮船队的标准,大大减少了船舶对海洋的污染。

下面谈谈对船舶防止海洋污染的基本要求。

附则I防止油污规则(1983年10月2日生效)。本附则使用于所有船舶。但主要指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IMO将150总吨以下的油船和400总吨以下的非油船的管理机动权交给各缔约国。但基本要求相同。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都必须进行下列检验:(l)初次检验。船舶投入营运之前,或首次签发IOPP证书之前进行。包括对结构、设备、装置和材料等的全部验收,要保证符合本规则的要求。(2)年度检验。第一次发证后,每年一次。查船舶的技术状态,能否继续下去,查有关文件。技术良好的只要检视,有怀疑时再进行大检查。(3)中间检验。又叫期间检验,其间隔由主管机关规定,但其间隔自发新证后不得超过3年。在证书有效期间至少要进行一次。这种检验要保证设备和相关联的泵和管系。包括油水分离器或过滤装置、排油监控装置等要符合本规则的要求,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4)定期检验。其间隔期限由主管机关决定但相隔不得超过5年。要求同初次检验,合格者换发新证。检验由主管机关委托的验船师或其他被认可的组织进行,在国际上是船级社,我国则是船舶检验局。要保证检验的全面和有效,并承担责任。船舶经检验合格后,由主管机关授权的任何人或组织签发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即IOPP证书。我国由船舶检验局签发,签发者应对证书负有全部责任。但非缔约国船舶不发此证。公约对油轮防止因海事而造成的油污染减少到最低限度提出了下列措施:(1)从船体结构上按吨位等级分别要求:设专用压载舱、清洁压载舱以及规定专用压载舱的保护装置。(2)对货油舱尺寸、布置上予以限制,以便任何位置之损坏油的流出量均在限制之内。(3)燃油舱和压载舱予以分割,首尖舱不装油。油轮货油舱处所将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油轮不在特殊区域内。(2)油轮距最近陆地50海里以上。(3)油轮正在途中航行。(4)油量瞬间排放率不超过60升/海里。(5)总排油量:新油轮不超过货油总量的1/30000,现有油轮不超过1/15000。(6)油轮的排油监控系统和污油水舱的装置正在运转。其中特殊区域系指地中海、黑海、波罗的海、红海、海湾区域、亚丁湾区域和南极区域。400总吨及以上的所有船舶机舱处所(包括油船机舱处所)污水的排放条件如下:(1)船舶不在特殊区域之内。(2)船舶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3)船舶正在航行中。(4)污水的含油量小于15ppm。(5)船上所设的舱底水排油监控系统,油水分离设备,过滤设备或其它装置,应正常运转。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应设置油类记录簿。此记录簿由缔约国的主管机关统一印制和签发,用船旗国文字填写,并有一个英文或法文的译文。按时间、操作和项目顺序填写,最后由操作负责人和船长逐页签字。其记录或副本可作为法律诉讼中该项记录所述事实的证据。记录完的油类记录簿,要在船上保存3年,以备检查。

附则II—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1987年4月6日生效)。凡用于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均要进行检验,持有“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将有毒液体物质按其洗船或压舱水排放入海后,对海洋资源和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程度,及对海上休息环境或其它合法利用造成的损害程度,即重大、一般、较小和可觉查而分为A、B、C.D四类。原则上,四类物质在特殊区域内、外都禁止排放入海,但有些符合一定条件也可以排放。

附则III—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资污染规则(1992年7月1日生效)。“海运包装有害物资”指在IMDG Code 中确定为“海洋污染物”的物资。包装应能使对海洋污染危害减至最小程度,应有耐久的,用正确技术名称指明为海洋污染物的标志和标记。每艘装运有害物质的船舶应具有一份特别的清单或舱单,列明船上所装有害物资所在位置或一份详细的积载图,船舶所有人或其代表具有付本,保留到这些有害物质下船。要正确积载和加固,将污染危害减止最小,且不损害船舶和船员。对某些有害物质,由于科学和技术上的原因,可能禁运或对任何一艘船装载数量加以限制。限量时应考虑船舶大小、结构和设备、包装和性质等。为保证船舶安全或救护海上人命所必须将有害物质投弃入海的可作为例外,但必须采取控制措施。

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尚未生效)。

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1988年12月31日生效)。(一)垃圾的定义:指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并不断地和定期地加以处理的各种食品、日常用品的废弃物,但在其他附则中所规定的或列举的物资除外。具体如下:1.塑料类不会分解、浮于水面,对海洋有影响。2.纸、玻璃、陶瓷、金属等,要沉入海底,一般不会分解,或分解不完全会产生污染,还会影响捕鱼业等。3食品类会分解并耗氧,从而影响水质。4.垫、衬舱材料和包装材料漂浮于水面,影响旅游业等。(二)排放条件和标准:(1)任何地方不可排放塑料类,包括尼龙绳索、尼龙鱼网和装垃圾的塑料袋等。(2)漂浮垃圾禁止倾倒在距最近陆地25海里以内。(3)食品残渣和其他垃圾禁止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倾倒。(4)食品残渣和其他垃圾经25mm筛子处理可倾倒在3海里外。(5)特殊区域内禁止倾倒垃圾,但允许把食品残渣倾倒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的地方。

附则VI一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1997年9月26日制定,尚未生效)。

三、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国内法规

我国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法规主要有: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的第一个综合性的正式法律,制定本法是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及资源,防止污染损害,保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第五章就“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作了规定。为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维护海域生态环境,制定了“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条例规定,船舶除配备(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相应的船舶防污文书,如《油类记录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它财务保证书》等外,还应备齐港务监督要求的其他防污文书,如《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原油洗能设备及操作手册》等,这是为了执行MARPOL73/78。条例规定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防止油行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1)机舱污水和压载水分别使用不同的管系;(2)设置污油储存舱;(3)装设标准排放接头;(4)装设油水分离设备或过滤系统。(5)1万总吨以上的船舶,除满足上述(l)至(4)各项规定外,还应装有排油监控装置,该装置的作用是当经过油水分离器或过滤系统处理含油污水超标准时,能发出报警信号,自动关闭,防止超标准排放;(6)船舶装设的其他防污设备,应符合国家船舶防污结构与设备规范的有关规定。150总吨以下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下的非油轮,应设有专用容器,回收残油、废油。该容器能将残油、废油排入港口接收设备。并应备有上述(1)、(6)规定的设备。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的预防措施包括:船舶油类作业及油污水的排放、船舶装运危险货物、船舶其他污水排放、船舶垃圾的排放等,其规定要求与MARPOL73/78基本上是一致的。

四、船员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责任

为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船舶所有人必须采取措施,使船舶结构、设备、装置和材料完全符合“73/78防污公约”的要求,为船舶配备合格船员。船员必须学习并严格遵守国际、国内及各港的船舶防污染的法规及管理条例,加强船舶设备的维护和管理,使船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正确运用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安全航行、离靠码头,严格遵守各种操作规程,防止因船舶事故而造成污染。

船舶发生溢油和误排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或其他有毒物资,以及船舶发生海报事故造成污染时,应尽快报警,如果在港区范围内,应立即向港口有关当局报告;立即通知代理申请有关当局、专业机构协助处理、消除污染;电告所属上级机构,必要时应通知我使领馆及驻外机构或驻外人员予以协助。同时船舶也须采取消除措施,限制跑油或其他污染扩散。为防止油类在海面上漂浮所造成的危险,应迅速将油用围油栏围住,使其不能随波漂流,再设法回收海面的污油,消除或减轻油污的损害,但化学消油剂不得擅自使用,如必需使用时,应事先用电话或书面向港务监督申请,说明消油剂的牌号、计划用量和使用地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船舶发生严重污染事故后,应通过代理或该船的保赌协会申请海事鉴定人员作出鉴定,特别是对污染程度和范围,对污染区船舶及其他建筑物的污损,对海洋资源的破坏,已采取的清除措施及费用是否合理等方面出具证书。若有关当局要求我方出具赔偿担保时,应通过上级机构与保赔协会商洽,或单独由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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