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WWPRCNSMC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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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修正版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2023修正版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1. 引言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船舶在运输过程中遵守相关国际和国内的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经营船舶运输业务的船舶及其船员。

3. 责任和义务船舶公司应制定相应的防污染管理计划,并确保船员都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船舶公司还应提供培训和教育,以确保船员具备防污染的知识和技能。

船舶公司应指定一名防污染管理官,负责协调和监督防污染工作,同时要确保船舶及其设备经过充分维护和检查,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符合相关标准。

船舶公司还应向当地政府机构报告任何发生的污染事件,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

船员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工作,并参与公司组织的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应对污染事件的能力。

4. 污染物管理船舶公司应制定污染物管理计划,包括船舶产生的各种废弃物的收集、储存、处理和处置方式。

废弃物应按照相关法规分类存储,并妥善处理。

船舶公司还应定期检查储存和处理设施,确保其安全可靠。

船舶公司还需制定燃油管理计划,包括优化燃油使用、减少废气排放和控制油舱污染等方面的措施。

船员应按照公司的管理要求进行污染物管理,严禁任何非法排放。

船员还应确保废弃物符合储存和处理要求,并使用所提供的设备和工具进行操作。

5. 污染事件应急处理船舶公司应制定污染事件应急处理计划,并确保所有船员都熟悉该计划的内容和执行步骤。

计划应包括污染事件的预防、报告、处置和清理等方面的要求。

在发生污染事件时,船员应立即报告船舶公司,并按照应急处理计划采取相应的措施。

船员还应保持通讯设备畅通,并配合相关机构的救援行动。

船舶公司还应指定一名污染事件协调员,负责与相关机构协调和沟通,确保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6. 监督和纪律船舶公司应定期进行内部审核,以确保防污染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还应开展外部审核,接受相关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对于违反防污染管理制度的船员,船舶公司应依据公司规定对其进行纪律处罚,并记录相关情况。

船舶防污安全管理制度

船舶防污安全管理制度

船舶防污安全管理制度一、船舶防污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为了保证船舶在海上运营过程中的安全和环保性,船舶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船舶防污安全管理制度。

船舶公司在制定船舶防污安全管理制度时,应当重点包括以下内容:1. 废水管理制度:确保船舶在海上排放的废水符合相关国际标准,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2. 油污管理制度:规范船舶在海上储存和处理油污的操作,避免因为油污泄漏导致海洋污染。

3. 垃圾管理制度:规定船舶在海上产生的垃圾的分类、储存和处理方式,避免垃圾对海洋环境造成影响。

4. 清污器材及设施管理制度:规定船舶必须配备清污器材及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清污器材及设施的有效性。

5. 防污涂料管理制度:规定船舶在进行防腐涂装时必须使用环保型涂料,避免使用含有有毒物质的涂料对海洋环境造成危害。

6. 废物处理计划:规定船舶必须制定废物处理计划,明确废物的处理方式和时间表。

7. 培训计划:规定船舶必须定期进行环保培训,提高船员的环保意识和操作技能。

二、船舶防污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船舶公司在制定完船舶防污安全管理制度后,应当确保船舶防污安全管理制度得到有效的实施。

为了保证船舶防污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船舶公司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 设立专门的环保部门:船舶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环保部门负责监督船舶防污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2. 制定实施方案:船舶公司应当制定船舶防污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的工作步骤和责任分工。

3. 提供培训:船舶公司应当定期对船员进行环保培训,提高船员的环保意识和操作技能。

4. 定期检查和评估:船舶公司应当定期对船舶防污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5. 督促执行:船舶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督促执行机制,确保船舶防污安全管理制度得到全面执行。

三、船舶防污安全管理制度的监督船舶公司在制定和实施船舶防污安全管理制度的同时,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船舶防污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重庆市东江实业有限公司印发二00二年五月九日交通部文件交海发[2001]383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自2003年1月1日起对国内跨省航行载客定额50人及以上的客船(包括客滚船、旅游船、高速客船)、150总吨及以上的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船生效。

该规则对其他船舶的具体生效日期另行通知,原则上对油船不迟于2003年7月1日生效。

二OO一年七月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目录前言第一部分实施1总则1.1 定义1.2 目标1.3 适用范围1.4 安全管理体系的功能要求2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3公司的责任和权利4指定人员5船长的责任和权利6资源和人员7船上操作方案的制定8应急准备9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事故和险情的报告和分析10船舶和设备的维护11文件12內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第二部分审核发证13发证和定期审核14核发临时证书15审核管理16证书前言1为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应用《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的原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2本规则是为了提供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3考虑到航运公司及其船舶状况各有不同,本规则依据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一般原则和总体目标制定。

4本规则用括性术语写成,船岸不同层次的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列条款具有适应其岗位需要的理解和认识。

5高级领导层的承诺是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各级人员的责任心、能力、态度和主观能动性则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起决定性作用。

第一部分实施1 总则1.1 定义以下定义适用于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

1.1.1 “本规则”系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1.1.2 “公司”系指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已承担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营运责任并同意承担本规则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的任何组织,如船舶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5篇)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5篇)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为监督和核查船舶、船员及其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加入的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依法登轮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分为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进行的监督管理,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登轮实施的除船舶安全检查之外的其他所有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____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第六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在船舶营运期间,航运公司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与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确保船舶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按规定做好货物的积载隔离,对旅客开展安全教育。

第七条船舶应当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保证船员适任、船舶适航。

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

船舶在离泊前,应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及解释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及解释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及解释前言1 本规则旨在提供船舶安全管理、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的国际标准。

2 大会通过的第A.443(Ⅺ)号决议,敬请各国政府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船长在海上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方面正当履行其职责。

3 大会通过的第A.680(17)号决议,进一步认识到需要建立适当的管理组织,使其能够对船上的某些需求作出反应,以达到并保持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高标准。

4 认识到航运公司或船舶所有人的情况各异以及船舶操作条件的大不相同,本规则依据一般原则和目标制定。

5 本规则用概括性术语写成,因而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显然,无论是在岸上还是在船上,不同的管理层次对所列条款需要有不同程度的了解和认识。

6 高级领导层的承诺是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

就安全和防止污染而言,各级人员的责任心、能力、态度和主观能动性将决定其最终结果。

A部分实施1 总则1.1 定义以下定义适用于本规则的A和B两部分。

1.1.1 “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系指由国际海事组织大会通过的,并可由该组织予以修正的“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理解】这是对《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界定,特指由国际海事组织大会A.741(18)号决议通过且由该组织修正的《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亦称ISM规则。

1.1.2 “公司”系指船舶所有人,或已承担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营运责任并在承担此种责任时同意承担本规则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的任何组织或法人,如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

【理解】本规则中所称“公司”是实施ISM规则并申请“符合证明”(D OC)的“公司”,有以下三种情况:1、船舶所有人,拥有并管理所属船舶;2、船舶经营人,承担船舶经营和管理责任,其中包括ISM规则规定的公司的所有责任和义务;3、船舶管理人,负责船舶的管理但不负责其经营。

所承担的船舶管理责任,包括ISM规则规定的公司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就船舶管理人而言,这里所称“承担船舶营运责任”应理解为是与安全和防污染有关的责任,与经营有关的责任不属于本规则所调整的范畴。

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国际航行船舶在驶离国内港口前应当将船上污染物清理干净,并在办理出口岸手续 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有效的污染物接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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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 第十九条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处置的作业,应当在相应的记录簿内规范填写、如实记录,真实 反映船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数量、处置过程和去向。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不需要配备记录簿的,应当 将有关情况在作业当日的航海日志或者轮机日志中如实记载。
二、框架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
第四章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有关作业
第五章 船舶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关作业活动,是指船舶装卸、过驳、清舱、洗舱、油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 性货物装箱、充罐、污染清除以及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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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有关作业
(五)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还应当在船舶载运污染危害 性货物申报单内扼要说明所发生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有关情况,并于 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六)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舱单或者积载图; (七)拟进行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装卸站。 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办理不超过一个月期限的船舶定期适载申报手续。办理船 舶定期适载申报手续的,除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固定船舶在固 定航线上运输固定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有关材料。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也称为船舶防污染控制制度,是指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和防止船舶排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而建立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国际公约:国际海事组织(IMO)颁布的公约,如国际公约防止海洋污染(MARPOL公约),规定了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应满足的排放标准和控制要求。

2. 国家法律法规:各国根据国际公约制定的法律法规,规定了船舶防污染的具体要求和管理措施。

这些法律法规通常包括船舶排放标准、船舶防污染设备的选择和使用要求、检验与监督要求等。

3. 船舶防污染管理体系:船舶运营者需要建立和实施一套完整的防污染管理体系,包括编制和执行防污染操作程序、船舶污染防控措施的监督和改进、培训和意识提升等。

4. 技术要求和措施: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还需要包括一系列技术措施和要求,如船舶污染防治设备的安装和维护、船舶运营中的企业排放控制、船舶废物管理等。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可以有效减少船舶排放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并维护海洋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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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污管理制度

船舶防污管理制度

船舶防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防污管理,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保护海洋环境,确保船舶安全运行,提高船舶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注册在本国籍的船舶,包括商船、渔船、游艇等。

第三条船舶防污管理制度包括船舶防污管理的总则、目标和原则、组织机构和职责、管理制度等内容。

第四条所有船舶必须遵守国际海上环境保护公约、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定期开展船舶防污管理工作。

第二章目标和原则第五条船舶防污管理制度的目标是保护海洋环境,降低船舶污染排放,确保船舶安全运行。

第六条船舶防污管理的原则是科学合理、规范运作、全员参与、持续改进。

第七条船舶防污管理的工作重点是预防污染、减少废弃物排放、健全管理体系。

第三章组织架构和职责第八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是船舶防污管理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审查、批准和监督船舶防污管理工作。

第九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成员由船舶拥有者、经营者、船员代表等组成,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一次。

第十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管理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船舶防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任职,负责日常工作的决策、指导和督导。

第十二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财务、技术、法务等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检查组,负责船舶防污管理的现场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宣传教育和培训部门,负责船舶防污管理制度的宣传、培训和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监督检查部门,负责船舶防污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六条船舶防污管理制度包括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业务流程。

第十七条船舶防污管理规章制度内容包括船舶污染防治的基本要求、责任人员、处置措施和信息报告等。

第十八条船舶防污管理操作规程内容包括船舶防污设备的操作、维护和检查程序、应急处置措施等。

第十九条船舶防污管理业务流程内容包括船舶防污管理的组织和实施程序、信息采集和汇报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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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WWPRCNSMC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生效日期:2003年1月1日)目录前言第一部分实施1总则1.1定义1.2目标1.3适用范围1.4安全管理体系的功能要求2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3公司的责任和权力4指定人员5船长的责任和权力6资源和人员7船上操作方案的制定8应急准备9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事故和险情的报告和分析10船舶和设备的维护11文件12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第二部分审核发证13发证和定期审核14核发临时证书15审核管理16证书前言1为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应用《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 规则)的原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2本规则是为了提供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的管理标准。

3考虑到航运公司及其船舶状况各有不同,本规则依据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一般原则和总体目标制定。

4本规则用概括性术语写成,船岸不同层次的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列条款具有适应其岗位需要的理解和认识。

5高级领导层的承诺是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各级人员的责任心、能力、态度和主观能动性则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起决定性作用。

第一部分实施1总则1.1定义以下定义适用于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

1.1.1“本规则”系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1.1.2“公司”系指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已承担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营责任并同意承担本规则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的任何组织,如船舶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

1.1.3“主管机关”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管理机构。

1.1.4“安全管理体系”系指能使公司人员有效执行公司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的结构化和文件化的体系。

1.1.5“符合证明”系指签发给公司,表明该公司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证明文件。

1.1.6“安全管理证书”系指发给船舶,表明其公司和船上管理已按照认可的安全管理体系运作的证明文件。

1.1.7“客观证据”系指通过观察、衡量或测试获得并被证实的有关安全或安全管理体系要素的量或质的信息、记录或事实声明。

1.1.8“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系指已发现的客观证据表明不满足某一具体规定要求的情况。

1.1.9“重大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系指已发现的对人员或船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对环境构成严重危险,并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的事项或情况,包括未能有效和系统地实施本规则的有关要求。

1.1.10“周年日”系指对应于有关证明文件有效截止日期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1.2目标1.2.1本规则的目标是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人员伤亡,避免对环境,特别是水域环境造成危害支及造成财产损失。

1.2.2公司的安全管理目标应包括:.1提供船舶营运的安全做法和安全工作环境;.2针对已认定的所有风险制定防范措施;.3不断提高船、岸人员的安全管理技能以及安全与环境保护应急反应能力。

1.2.3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应保证:.1符合强制性规定和标准;.充分考虑国际海事组织、主管机关、船舶检验机构和行业组织所建议的规则、指南和标准。

1.3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国内航行船舶及其公司。

1.4安全管理体系的功能要求公司应建立、实施并保持包括以下功能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1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2保证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操作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工作程序和须知;.3船、岸人员的职责、权限和相互间的联系渠道;.4事故和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报告程序;.5对紧急情况的准备和反应程序;.6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程序。

2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2.1公司应制定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其内容应能说明如何实现第1.2条所述目标。

2.2公司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船岸各级机构均能始终贯彻执行此方针。

3公司的责任和权力3.1如果负责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实体不是船舶所有人,则船舶所有人与该实体必须签订符合以下规定的船舶管理协议,并将双方的详细情况报告主管机关:.1当船舶安全和防污染与生产、经营、效益发生矛盾时,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和保护环境的原则;.2船舶管理公司同意承担本规则所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3在不妨碍船长履行其职责并独立行使其权力的前提下,船舶管理公司对处理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的事务具有最终决定权。

3.2对管理、执行以及审核监控安全和防污染工作的所有人员,公司应当用文件形式明确规定其责任、权力及相互关系。

3.3为使指定人员能够履行职责,公司有责任确保对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

4指定人员4.1公司应当任命指定人员,以直接同最高管理层联系,提供公司与船舶的联系渠道。

4.2公司应当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指定人员的责任和权力。

指定人员的责任和权力应包括:.1对公司船岸的安全和防污染工作进行监控;.2确保公司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

5船长的责任和权力5.1公司应当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船长的下列责任:.1执行公司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2激励船员遵守该方针;.3以简明方式发布相应的指令;.4核查具体要求的遵守情况;.5复查安全管理体系并向公司岸上管理部门报告其存在的缺陷。

5.2公司应当保证在安全管理体系中包含一个强调船长权力的明确声明,确定船长的绝对权力和责任,以便船长能够就安全和防污染事务做出决定,并在必要时要求公司给予协助。

6资源和人员6.1公司应当确保船长:.1具有适当的指挥资格;.2完全熟悉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3得到必要的支持、以便可靠地履行其职责。

6.2公司应当保证按照有关规定为每艘船舶配备合格并健康的船员。

6.3公司应当建立有关程序,以便保证涉及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新聘和转岗人员熟悉其职责,凡需在开航前发出的重要指令均应当标明以书面形式下达。

6.4公司应当保证安全管理体系内的所有人员充分地理解有关规定、标准和相关指南。

6.5公司应当建立有关程序,以标识为支持安全管理体系可能需要的任何培训,并保证向所有相关人员提供这种培训。

6.6公司应当建立有关程序,确保船员能够及时获得有关安全管理体系的信息。

6.7公司应当保证船员在履行其涉及安全管理体系的职责时能够有效地交流。

7船上操作方案的制定对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的关键性的船上操作,公司应当建立如何制订有关方案和须知(包括需要的检查清单)的程序。

与之相关的各项工作,应明确规定由适任人员承担。

8应急准备8.1公司应当建立程序,以标识、描述船上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并明确对这些紧急情况如何做出反应。

8.2公司应当制定应急行动的训练和演习计划。

8.3安全管理体系应当提供措施,确保公司能在任何时候对其船舶所面临的危险、紧急情况和事故做出反应。

9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事故和险情的报告和分析9.1公司应当建立程序,确保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事故和险情及时报告公司,并保证进行调查和分析,以便改进安全和防污染工作。

9.2公司应当建立实施纠正措施的程序。

10船舶和设备的维护10.1公司应当制定程序,保证船舶及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以及公司可能制定的任何附加要求进行维护。

10.2为满足这些要求,公司应当保证:.1按照适当的间隔期进行检查;.2任何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及可能的原因得到报告;.3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4保存这些活动的记录。

10.3公司应当制定有关程序,以便标识那些会因突发性运行故障而导致险情的设备和技术系统,并提供具体措施,以提高这些设备和系统的可靠性。

这些措施应当包括对备用装置及设备或非连续使用的技术系统的定期测试。

10.4第10.2条所述的检查和第10.3条所提及的措施应纳入船舶的日常操作性维护。

11文件11.1公司应当建立有关程序,对与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进行控制。

11.2公司应当保证:.1在所有相关场所均能够获得有效的文件;.2文件的更改应由经授权的人审查批准;.3被废止的文件应及时清除。

11.3用于阐述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文件可称为“安全管理手册”。

公司应以最有效的方式保存文件。

每艘船舶均应配备与之有关的全部文件。

12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12.1公司应当定期开展内部审核,以核查安全与防污染活动是否符合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

除非由于公司的规模和性质不可能性做到,实施内部审核的人员应当不从属于被审核的部门。

12.2公司应当定期评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必要时应当对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管理复查。

12.3内部审核及管理复查的结果应当告知所有负有责任的人员,以提请他们注意。

12.4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发现的缺陷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12.5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管理复查及可能采取的纠正措施应当按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部分审核发证13发证和定期审核13.1船舶应当由已取得与该船相关的“符合证明”或符合14.1条要求的“临时符合证明”的公司营运。

13.2对于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公司,主管机关将签发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符合证明”。

该证明作为公司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证据。

13.3“符合证明”只对适用的船舶各类有效。

船舶种类以初次审核确定的为准。

“符合证明”新增船种,必须通过审核并证实公司的管理能力满足本规则关于该船种的要求。

13.4“符合证明”的有效性服从于由主管机关在周年日前、后三个月内进行的年度审核。

13.5如果公司没有申请13.4条所要求的年度审核,或者有客观证据表明存在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的,主管机关将收回“符合证明”。

13.5.1如果收回“符合证明”,所有相关的“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也应收回。

13.6船上应当保存一份“符合证明”副本,以便船长在接受主管机关查验时出示。

13.7经审核,船上的管理及操作符合经认可的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将向船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安全管理证书”。

该证书作为船舶符合本规则有关要求的证据。

13.8“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性服从于由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进行的至少一次的中间审核。

如果只进行一次中间审核,且“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中间审核须在证书的第二和第三个周年日之间进行。

13.9除13.5.1条的规定之外,如果公司没有申请13.8条所要求的中间审核,或者有客观证据表明存在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的,主管机关将收回“安全管理证书”。

13.10公司应当在“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申请换证审核。

当换证审核在所持“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之前三个月内完成时,新签发的“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自完成换证审核之日起有效,且有效期自原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不超过5年。

13.11当换证审核在所持“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三个月前完成时,新签发的“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自完成换证审核之日起有效,且有效期自完成换证审核之日起不超过5年。

14核发临时证书14.1新成立的公司或对“符合证明”增加船种的公司,主管机关在审核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满足本规则1.2.3条目标要求后,向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的“临时符合证明”,但该公司必须做出在“临时符合证明”有效期内实施满足本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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