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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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船只安全管理制度

营运船只安全管理制度

营运船只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只安全管理,确保船只安全运行,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营运船只,包括客货轮、渡轮、游艇等。

第三条本制度内容包括船只管理职责、安全制度、应急预案、人员培训等方面,涵盖全面的安全管理范围。

第四条船长是船只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管理船只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公司应当配备足够的合格船员,保证船只安全运行。

第二章船只管理职责第六条船长应当切实履行船只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并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条船长有权对船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船员应当服从船长的指挥,配合船长完成船只的安全运行工作。

第九条船只所有人应当定期对船只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船只设施完好,运行安全。

第十条船只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分析研究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制定整改措施。

第三章安全制度第十一条船只应当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包括消防设备、救生设备等,确保一旦发生意外事件可以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船只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岗位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和责任。

第十三条船只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检验船员应对紧急情况的应变能力。

第十四条船只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禁止在船上吸烟、私藏易燃易爆物品等行为。

第十五条船只应当做好船只进出港口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船只航行安全。

第四章应急预案第十六条船只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火灾、海难等常见意外事件的处理办法,确保船员可以迅速有效地处理各种紧急情况。

第十七条一旦发生意外事件,船员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配备专业的救援队伍,帮助船员应对紧急情况,保障生命安全。

第五章人员培训第十九条船只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船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配备专业的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课程,帮助船员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公司应当及时向所有营运船只管理人员宣传并执行。

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225 号《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7月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6年8月9日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渔业船舶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渔业船舶更新改造,鼓励和引导使用标准化渔业船舶,提高渔业船舶安全适航性;划定并公布渔港水域,加强渔港、避风塘等防灾减灾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提高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第七条渔港范围内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应当建立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适任渔业船员(以下简称船员),配置和使用安全生产设备,安装电子身份识别标签,定期保养渔业船舶,确保渔业船舶安全适航。

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为企业的,还应当配备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和考核与奖惩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工程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工程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工程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工程船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工程船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工程船作业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工程船安全生产管理原则是“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全员参与”。

第四条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船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工程船船长是工程船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工程船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工程船船长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工程船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工程船船长应当加强对工程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工程船船长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

第九条工程船船长应当及时报告工程船在航行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和问题,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工程船船长有权对工程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对违反安全规定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工程船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等。

第十二条工程船应当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安全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工程船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四条工程船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工程船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法规意识。

第十五条工程船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相关信息,定期进行总结和评估。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及时了解工程船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出警示和提醒。

第十八条相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工程船员工的安全生产水平。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安全管理行为,保障船舶安全运行,维护船舶乘员、货物和环境的安全,根据《海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我国注册或者运行的船舶及其乘员、船东、船舶管理公司等相关方。

第三条船舶安全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优化的原则,确保船舶安全管理的全面、系统和连续性。

第四条船舶安全管理应根据船舶的性质、用途、运行区域等进行分类管理,并根据管理等级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五条船舶安全管理应强调风险管理,促进船舶和船员的风险意识,有效防范和应对船舶安全事故。

第六条船舶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流程,明确责任、权限和程序,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评估。

第七条船舶安全管理应注重培训和教育,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他们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二章船舶建设与装备管理第八条船舶建设应符合国际和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船舶的结构、设备和装备的安全可靠性。

第九条船舶建设应进行设计、建造和验收,在每个环节都要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和检测,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

第十条船舶装备应符合国际和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船舶的安全设备和救生设备的完好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船舶装备管理应落实定期检查、维护和修理的制度,确保船舶装备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性能。

第三章船员管理第十二条船舶应配备符合相关资质和技能要求的船员,确保船舶的操作和管理有高素质的人员负责。

第十三条船员应具备相关的航海知识和技能,严格按照国家和国际的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四条船员的值班、轮班和休息制度应科学合理,杜绝疲劳驾驶和过劳作业的发生。

第十五条船员应具备应急救援和灭火等紧急情况处理的能力,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正确、迅速地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事态。

第四章航行安全管理第十六条航行前应进行船舶及其装备的检查,确保船舶和装备的良好状态,准备好行驶所需的文件和证书。

第十七条船舶的航行计划和航线应合理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当的航行策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船舶管理制度

船舶管理制度

船舶管理制度第一条进一步加强船舶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加入我船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船队船舶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由船队统一监督管理。

实行船队、码头、船工三级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船队负责组织乡镇船舶的安全宣传教育和船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督促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和船员按规定办理证照和保险;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违法行为和事故。

第五条各船船工要积极协助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做好船舶的日常安全检查管理工作第六条船队要督促加入船队的船舶按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证书、证照、保险;掌握好所有船舶的准确数及违章行为,协助处理违章行为和水上交通事故。

第七条船员办理证书、证照,必须经船队严格审查,再上报办理。

第八条船队的营运船舶必须按规定办理保险,否则不予办理相关证照。

第九条合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七)不具备夜航条件夜航;(八)违反规定,人、畜混装;(九)酒后作业;(十)其他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为;第十二条各类船舶必须按时参加上级部门具体实施的定期安全学习。

无故不到会者,每次收取学习补课费50元/人次,迟到者收取学习补课费20元/人次。

第十三条船队所管船舶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违反船舶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予以重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从二〇一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安全生产经营是公司生产发展的一项重要方针,实行“防火、防盗、防事故”的安全生产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因此必须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全民动员”的方针,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思想认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保证生产经营秩序的正常进行。

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结合船队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架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

公司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安全生产小组组长,负责本公司的安全事务的全面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任安全生产经营管理领导小组成员,负责落实执行本部门安全生产经营事项。

公司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这是每一位船员必须铭记于心的铁律。

我们的制度范本首先强调了安全责任制的实施。

船长作为船舶的最高指挥官,对全船的安全负有最终责任;而每一位船员都需明确自己的安全职责,确保在日常操作中严格遵守安全规定。

公司高层管理者也应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审视并优化安全管理体系。

风险评估与防范是制度的核心部分。

我们要求公司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船只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

这包括但不限于对船体结构、机械设备、救生消防设施等进行全面检查,以及根据不同航区的风险特点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应急准备与响应计划也是我们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船上应配备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碰撞、人员落水等常见紧急情况的处理程序。

同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确保每位船员都能熟练掌握应对各类紧急情况的技能。

在强化人员培训方面,我们的制度范本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新入职的船员需接受全面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而在职船员也要定期参加复训,以保持其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的更新。

通过持续的学习与实践,船员们能够在关键时刻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反应。

环境保护也被纳入到我们的安全管理制度中。

船舶在行驶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海域的环保法规,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实施垃圾分类和废弃物处理等措施,以减少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为了确保制度的执行力,我们建议公司建立一套严格的监督检查机制。

不定期的安全审核和抽查可以及时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同时,对于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应给予明确的处罚,以此来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船舶规章制度

船舶规章制度

船舶规章制度
第一条,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1.1 船舶所有人应建立并执行船舶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船舶在航行中的安全。

1.2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船舶的安全管理责任、安全操作程序、应急响应计划等内容。

1.3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应定期进行评估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最新的国际和国内安全规定。

第二条,船舶船员管理规定。

2.1 船舶所有人应按照国家和国际规定,配备足够数量和合格的船员,确保船舶的安全航行。

2.2 船舶船员应具备相应的航海技能和证书,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2.3 船舶船员应遵守船舶管理规定,服从船长和上级指挥,保
障船舶的安全和秩序。

第三条,船舶装备和设施管理规定。

3.1 船舶所有人应保证船舶的装备和设施符合国际和国内安全
标准,保证船舶的正常运行。

3.2 船舶装备和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
状态。

3.3 船舶装备和设施的更新和维修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
船舶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四条,船舶安全运营规定。

4.1 船舶所有人应建立船舶安全运营管理制度,确保船舶在航
行中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

4.2 船舶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应包括船舶的航行计划、货物装卸、航行安全等内容。

4.3 船舶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应定期进行评估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最新的国际和国内安全规定。

以上为船舶规章制度的基本内容,船舶所有人和船员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和航行。

《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为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主体责任,制定了《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活动,以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涉及许可事项的,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渔业生产服务船舶(渔业辅助船)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

第二章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职责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职责:(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定期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统一领导本辖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二)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渔港建设、应急指挥系统、渔船通讯救生等应急救援装备、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加大对渔业船舶、渔工的保险力度;(三)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必要时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四)督促所属部门(单位)制定和完善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善后工作;(五)加强渔业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六)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它渔业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一)宣传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落实村、船东、船长的渔业船舶安全责任制;(三)实施日常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四)督促船东、船长依法办理渔业船舶相关证件(书);(五)负责乡镇渔业船舶修造的源头管理工作;(六)制定和实施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配合做好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八)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它渔业安全生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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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船舶修造(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船舶修造(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依法对辖区内船舶修造(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三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第四条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五条在泰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船舶修造(拆)活动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二)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三)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四)其他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与分管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处理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五)组织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六)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工作;(八)定期组织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评估,并报安监部门备案;(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考核;(三)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定期开展现场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迅速组织或者督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五)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监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六)按规定监督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督促职工正确佩戴和使用;(七)针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薄弱环节、重大危险点和危险源,提出防止触电、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火灾、爆炸等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

参与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安监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八)及时报告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并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九)建立企业安全管理台帐和档案;(十)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九条企业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二)维护企业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三)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四)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五)及时报告事故隐患。

第三章安全培训第十条企业应当在每年初制定本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教育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当报安监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开展强制性安全培训,教育培训的种类主要包括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上岗前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脱岗和转岗从业人员上岗前的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等。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企业的法人代表、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应经有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专门的安全知识、管理能力、操作技能等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职业卫生知识及岗位操作技能;(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五)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六)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七)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处理;(八)企业常见和多发事故类型、事故案例及启示;(九)其他应当掌握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企业新上岗(包括调换工作岗位、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回到原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的有关岗位人员)从业人员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中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至少配备3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1000的,至少配备8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5000的,至少配备15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覆盖本单位的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并结合岗位标准化操作实际,定期分析实施效果,适时修订。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五)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六)应急救援预案;(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八)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九)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十)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十一)安全操作规程;(十二)明火作业审批制度;(十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十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十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企业进行大型分段和设备吊装、舱室动火、喷涂、狭小密闭舱室施工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危险作业人员严格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和纠正。

负责现场监护的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按照《泰州市船舶修造(拆)企业安全管理规范(暂行)》的规定,在船舶修、造、拆的各环节、各岗位开展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并定期进行标准化达标评估。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企业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二)设备、设施是否处于安全运行状态;(三)明火(割、焊)、涂装、高空及密闭狭小空间等危险作业场所是否处于安全作业状态;(四)施工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五)施工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六)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施工人员是否正确佩带和熟练使用;(七)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施工人员违章、冒险作业行为;(八)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对施工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九)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情况;(十)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报安监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3号令)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7号令)等法规,做好职业卫生防护、评价、培训和申报工作。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二十二条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第二十三条企业与承包、承租单位签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安全生产内容:(一)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各自管理的区域范围;(二)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内容;(三)在安全生产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四)对安全生产管理奖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经济赔偿等事故善后处理的约定;(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配合调查处理等事项作出规定;(六)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

承包、承租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安全生产条件:(一)工商营业执照;(二)具备承包、承租项目相应的资质及生产条件;(三)建立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四)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六)全体从业人员工伤保险;(七)缴纳风险抵押金或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二十五条承包、承租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发包、出租单位所在地安监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主动接受和配合发包、出租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安全保障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由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安全费用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储存,专项用于企业的安全生产。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依法为本单位全体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不断改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

第二十九条企业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仓储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施工作业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通道和出口,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封闭施工现场或者堵塞员工宿舍的安全通道和出口。

第三十条企业涉及危化品生产、储存设施和装置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备案和竣工验收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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